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
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

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作者:向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顾名思义,生育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了自由权利、生育自由、夫妻平等权利以及生殖健康权四大方面。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单位,家庭的核心是夫妻双方,而生育权正是夫妻之间关于生育生殖的一个法律保障。
在生育权中,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女性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行为。
而从另外一个层面讲,公民有权力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扰,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婚姻法最近也对相关问题给出了最新的解释,可见我国对此法的重视程度。
一、生育权之内容生育权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了自由权利、生育自由、夫妻平等权利以及生殖健康權四大方面。
(一)自由权利自由权利是指夫妻双方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这个权利给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权利,让他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生育子女。
(二)生育自由生育自由是指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同时,这个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让她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生育与否,更加彰显人性与关爱女性。
(三)夫妻平等权利夫妻平等权利是指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在封建社会,女性地位较为低下,通常被附庸于男性,并赋予生殖的功能,这样对女性带有歧视的色彩,故此权利能够更加保障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意愿以及权利。
(四)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与生育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与生育权利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公民的行为准则。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组织结构,也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其中,生育权利是宪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宪法中关于生育权利的规定进行解读,以及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宪法对生育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生育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出生人口控制20世纪70年代,我国面临严重的人口问题,为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我国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
宪法第18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这意味着国家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计划生育政策,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推行。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并缓解了资源和环境压力。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观念的转变,计划生育政策也在逐步调整与改革中,确保国家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
2. 保护生育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利。
宪法第49条规定:“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的权益和福利。
”这一条款明确了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并强调国家的责任是保护妇女的权益和福利。
生育权利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也是家庭的重要权益。
保障生育权利,不仅是维护家庭幸福和稳定的基础,也是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公民的生育权益,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和利益保障。
二、生育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生育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存在着密切关系。
在宪法的框架下,生育权利不应与其他权利相互排斥,而应相互协调和平衡。
1. 与人身权利的关系宪法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自由、尊严、健康等权利。
生育权利作为一项人身权利,必须在保护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现。
例如,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尊严,确保生育权利不受侵犯。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引言生育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政策。
公民生育权是指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公民生育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公民生育权进行法律思考。
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障公民生育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享有与其他人权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利。
首先,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有权自愿决定生育,并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
夫妻双方在生育决策上应当平等协商,不得强制或限制对方的生育权利。
其次,在《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
根据该法,公民应当遵守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相关的计划生育检查和服务。
公民生育权的现实问题尽管公民生育权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社会观念的影响社会观念对公民生育权的影响不容忽视。
一些传统观念中,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思想依然存在,导致一些家庭在生育决策上选择性别和数量。
这些观念的存在可能对个人的生育权利产生压力和影响。
2. 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尽管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
一些地区可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施加处罚和限制,限制了他们的生育权利。
3. 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女性在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可能面临生育权利的困境。
一些女性担心生育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职业发展,因此可能选择推迟生育或放弃生育。
这些困境可能对女性的生育权产生不利影响。
加强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障为了加强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宣传和教育加强公民生育权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
通过提高公众对生育权利的认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2. 改变社会观念积极引导社会观念的转变,特别是改变重男轻女和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
计划生育行政责任制度(三篇)

计划生育行政责任制度,是指由政府制定和执行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和责任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并维护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实施。
一、计划生育行政责任的内涵计划生育行政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与落实责任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国家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关于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的政策措施。
计划生育行政责任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计划生育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国情和地方实际,科学规划,确保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中,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积极推动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2.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责任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推动计划生育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的活动,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计划生育教育服务。
3. 计划生育服务保障责任计划生育服务是指政府提供的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各种服务,包括妇幼保健、避孕药具供应、节育手术等。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计划生育服务的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4. 计划生育违法打击责任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打击机制,加大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超生、强迫堕胎、性别歧视等违法行为,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二、计划生育行政责任的落实途径为了确保计划生育行政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1. 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
同时,要注重培养和选拔具有计划生育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干部,提高工作效能和水平。
生育权规定

生育权规定生育权规定是指国家对于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进行法律规定和保障的制度。
生育权规定的出现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和生育自由,促进人口合理调控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对生育权规定的讨论。
首先,生育权规定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利。
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然规律的要求。
生育权规定允许妇女自主决定生育时间和生育次数,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生育权规定还规定了对妇女进行生育保健的措施,包括提供生育服务、保障孕妇和产妇的医疗卫生权利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婴幼儿生存率,保障妇女的健康和生育权益。
其次,生育权规定促进了人口合理调控。
在人口问题上,合理调控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生育权规定允许国家对人口进行适度调控,通过合理的生育政策和措施,控制人口数量和质量,维护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一种生育权规定,通过限制农村户口的生育数和城市户口的生育数,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缓解了资源紧张和环境压力。
再次,生育权规定维护了家庭利益和社会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维护家庭利益是生育权规定的一个重要目标。
生育权规定规定了对家庭进行保障和支持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提供婚姻和生育的法律保护、提供育龄夫妇的生活福利和住房保障等。
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利于稳定家庭,促进夫妻和睦,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生育权规定,国家还能够通过发放优惠政策和补贴等经济措施,引导人民群众合理安排生育,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生育权规定还有助于推动儿童权益的保护。
生育权规定规定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保障儿童的成长和发展。
生育权规定允许家庭进行生育,增加儿童的数量,同时,也规定了对儿童进行教育、健康、文化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这些措施有利于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儿童环境,推动儿童权益的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生育权规定是国家对人民生育权利进行法律规定和保障的制度。
生育权规定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利,促进了人口合理调控,维护了家庭利益和社会稳定,推动了儿童权益的保护。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对生育权的严 重侵犯,包括限制生育自 由、强迫生育等行为。
03
生育权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生育权侵犯的法律责任
01 02
民事责任
生育权被侵犯的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 道歉等。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就生育权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行政责任
对于生育权被侵犯的公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如颁发生 育许可证、提供生育保障等,以维护公民的生育权利。
02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03
生育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共利益。
生育权的性质与特点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属性。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不可剥夺性和不可侵犯性。 生育权具有自主性和自愿性,是公民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监督执行。
司法救济
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 法救济。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和证据作出判决,维护公民的
生育权利。
生育权救济的法律限制与障碍
证据不足
在生育权纠纷中,有时因证据不 足导致无法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使得公民的生育权利难以得到
保障。
法律适用不当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有时会出现 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使得公民的 生育权利受到影响。
1 2
3
宪法保障
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将其作为基本人权之一 予以保护。
法律条款
法律法规中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法、 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司法实践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生育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及相关判决 对生育权法律保障的影响。
婚姻家事学习笔记(一)——生育权

婚姻家事学习笔记(一)——生育权一、生育权的概念:我国并未对公民生育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仅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
个人理解,生育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和如何生育的权利。
二、生育权的性质:生育是人类的本能,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生育权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属于人身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个人认为,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不以是否能生育为前提,也不以是否有配偶为前提,故其应属于人格权范畴。
三、生育权的主体:一般为夫妻,同时也存在未婚同居者等特殊主体。
四、生育权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选择权、生育知情权、生育保障权等。
五、重要观点及案例:(一)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叶某诉妻子朱某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
[(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号]评析:首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从男女平等的角度看,生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男性和女性均享有生育权。
其次,由于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承担了比男性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理应享有更多的话语权,法律也更偏重于保护女性权益。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的自由”,故个人认为,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
题外: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丈夫无权干涉妻子单独做出终止妊娠的决定,但这种做法必定会引起夫妻关系的紧张甚至破裂。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若提出离婚诉讼,有可能被法院判决离婚。
所以,咱有话还是好好说吧,沟通很重要。
(二)在男方不知情情况下,医院协助女方终止妊娠,是否侵犯男方生育权?——李某诉某医院及第三人王某生育权纠纷案评析:这种情况是上例中情况的一个延伸。
很显然,根据前面的分析,女方的行为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故医院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协助女方终止妊娠的行为也不构成共同侵权。
计划生肓条例

计划生肓条例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是指国家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口素质,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
计划生育条例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是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生育权利。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每个公民都有生育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不得因生育而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同时,国家也鼓励计划生育,提倡晚育、少育、优育,以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
二、生育政策。
国家实行的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即在一定时期内,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和城市居民,可以适当放宽政策,但必须遵守国家的生育政策。
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三、生育服务。
国家将加强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生育咨询、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护理等全方位的服务,保障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
同时,加强生育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生育医疗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育权益。
四、宣传教育。
国家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生育观念,倡导科学生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树立“人口是资源”的理念,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监督管理。
国家将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严格查处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保障国家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口健康发展。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结语。
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国家对人口问题的重视和管理的需要,是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公民共同遵守和支持计划生育政策,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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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摘要:关于《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生育权是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实践中遇到纠纷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侵犯生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生育;计划生育;夫妻一、生育权的内容生育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但与其他人身权不同。
一般的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等由公民个人独立行使,而生育权必须由夫妻二人共同行使,权利主体具有复合性,这是由生育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生育权上的这种共有性要求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必须共同协商一致,是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生育决定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时间、间隔的时间、生育数量的权利。
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由于生育权的共有性,要求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公民在行使生育决定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前提。
(二)生育请求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为实现生育权而要求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帮助的权利。
如夫妻决定不生育,或暂时不生育时,国家及相关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提供避孕技术和措施的指导,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服务;对决定生育子女的,提供婚前或孕前的医学检查、孕期的定期检查等。
[8](三)生育方式选择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依法选择生育方式实现生育的权利。
自然受孕、自然生产是人类延续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为人性、最符合伦理道德的生育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生育方式上也给人们更多的选择机会。
对于选择人工生育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生育知情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对有关自身生育的信息有了解、知晓的权利。
生育知情权在生育权体系中起着基础和前提性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其他生育权能的行使。
它包括夫妻之间,有权了解对方有关与生育有关的一切信息;以及夫妻对特定机构进行的婚前检查、接受生殖健康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有权要求如实告知检查结果。
(五)生育权的各种限制。
因为权利最终表现的是利益性,因此无论是权利本身之间还是此权利与彼权利之间,冲突就变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
在此冲突之下,生育权必然成为一种受限制的权利。
生育权的行使应有以下限制:1•自然条件的限制。
世界各国的婚姻法基于优生学、遗传学原理和民族繁荣等因素的考虑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近亲属和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同样道理,生育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下一代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对于某些患有严重传染病和遗传性很强的疾病的人也应该限制其不准生育。
我国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还倡导“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社会条件的限制。
包括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限制、对子女性别选择的限制和生育方式的限制。
由于社会资源匮乏、人口剧增已逐渐成为制约一个国家的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生育子女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绝对人口数量的多寡,因此,限制生育子女的数量已成为必然。
在我国胎儿的性别鉴定(B超技术)是违法的,因此限制父母对子女性别的选择权,成为夫妻生育权行使中的又一社会限制。
由于生育技术的突飞猛进,试管婴儿、借腹生子、克隆技术应运而生,新的生育技术冲击原有生育模式,夫妻生育的方式走向多元化。
这一切更需要符合整个人类的社会伦理道德秩序和法律的约束。
二、侵犯生育权的法律责任在规定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时,我们认为有必要首先强调生育权的平等性。
一方面由于妻子在生育方面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因此常常容易产生一种只有女性才有生育权的误解,而忽略了丈夫的生育权;另一方面由于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将妇女当作生育工具的愚昧认识,不顾妇女的意愿,强行使妇女怀孕妊娠,也侵害了妇女的生育权。
[10]尽管我们强调生育权的平等性,但是在平等的协商之下,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我们认为既无法通过人身强制予以实现,否则有违法律对人身自由保护的基本规定,也不能以生育权受损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在两个平等的生育权产生权利冲突的时候无法进行利益衡量优先保护一方的生育权而忽略另一方的生育权。
但鉴于生育作为婚姻家庭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夫妻就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婚姻关系是难以维持下去,一方可以要求离婚。
[11]实践当中对生育权争论最多的是生育权的冲突问题,即丈夫和妻子对于生育子女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具体表现有: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另一方不同意生育;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致使女方怀孕;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用意擅自终止妊娠。
发生了上述冲突如何处理,如果一方没有征求他方意见私自堕胎,是否构成侵犯对方生育权?首先应当肯定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并且双方的权利原则上是平等的,这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决定的。
平等原则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生育权是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之一,也应当受此原则约束。
生育行为的实现必须由夫妻双方协力,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完成,因此有关生育问题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生育权,在采取一定措施或为一定行为之前应征求对方的意见。
但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却并不意味着双方的权利完全等同,平等是抽象意义的。
由于子女的生育最终要通过女性的生产完成,所以女性在生育问题上有着特殊的利益,所以需要某些特殊的保护。
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既然要利用女。
方的身体,就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种权利相权衡,后者获得法律保护的迫切性更强。
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生育现在是、将来也是妇女本人控制。
生育自治权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这已成为目前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在现实中就出现一些女方怀孕后擅自堕胎而男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生育权的案例,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好审判,因为男人行使生育权不能侵犯女人的不生育权。
男人强行行使生育权还会导致婚内强奸。
即使在作出支持请求的判决之后,法院也无法对生育权的实现进行强制执行。
[12]91夫妻间生育权的行使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一定要诉诸于法律,也只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因生育权引起感情破裂。
因为法律只规定了男性有生育权,并没有规定如何保障生育权,在这里适用强制执行显然是不合适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女性手里,男性的个人生育权本来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生育权;而且法律同时规定女性有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男性的生育权实质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从另一方面说,如果法律通过强制措施使男性的生育权得到了保障,对女性的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是否是一个剥夺,仍值得探讨。
所以,在生育权纠纷中,当一方权利不能实现时,法律只能采用排除权利实现障碍的办法,即解除婚姻的办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
且实际中,涉及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纠纷的案例,或以双方和解,或以法院不予受理告结。
由此可见,要公平地处理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对生育权的侵犯分为两类———夫妻之间对生育权的侵犯;另一类是第三人对生育权的侵犯。
(一)夫妻间对生育权侵犯的法律救济。
生育权是夫妻共同的权利,需要双方共同行使。
婚姻虽具有人类自身繁衍的职能,但是否实现还需以夫妻的意愿为转移。
夫妻双方都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谁也不得强迫另一方。
构成夫妻间对生育权的侵犯必须具备:第一,在主观上侵权人具有故意性;第二,侵权主体上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具有夫妻关系;第三,有侵权行为发生;第四,损害事实的存在。
典型形式有: 1•拒绝生育(如丈夫不愿生育,妻子背着丈夫偷偷怀孕;或者是妻子不愿生育,背着丈夫偷偷人工流产);2•一方与第三者通奸、姘居私生侵害另一方的生育权; 3•人工生育可能引起的夫妻生育权侵害。
就夫妻间侵害生育权的行为,其救济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13]1•对生育权的享有重新达成协议。
生育权的受侵害方如果能与侵害方就生育权的享有重新达成协议,从而重新获得生育权和生育机会,这也是侵权者弥补过错的一种方法。
2•离婚。
如果夫妻一方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确已无法弥合的,或者一方因为生育权的享有达不成协议可能终身不能生育的,应当准其离婚。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身权,当其他权利与之发生绝对的冲突时,应当给权利人适当的救济方法。
但是,如果因女方身体客观上不适于生育,而事先双方又没有对此情况进行约定,男方一味诉求保护其生育权的,即在男方生育权与女方身体健康权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首先保护女方的身体健康权,如果男方要求离婚的,应按《婚姻法》规定离婚条件的其他情形来进行衡量,这是我国立法突出对妇女基本人身权权益保护的必然反映。
3•损害赔偿。
对于配偶间的侵害行为,当双方不能为生育权的享有达成协议,一方有过错,准予离婚后,受害方还可提出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救济方法。
(二)夫妻间侵害生育权的法律责任。
对于夫妻间侵害生育权的法律责任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通奸姘居私生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的法律责任。
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使,还要受夫妻同居义务的制约。
对于过错方和与之相奸的第三人应当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或破坏婚姻的刑事责任。
无过错方可据法律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有权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由于受骗抚养他人的子女或因此错过生育能力期的,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2•拒绝生育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明确规定夫妻有同等生育权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是直接的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
对于拒绝履行同居义务构成故意非法侵害生育权的侵权行为,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害的,即使双方离婚,对有遗弃行为同时拒绝生育的,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他人供精或供卵进行人工生育的,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应视为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
无过错方可以拒绝承担有关费用及子女抚养的义务以及被欺诈抚养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