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利的宪法规范研究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1979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
这一政策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它限制了人们生育的权利。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确保了人们的生育权,并且符合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本文旨在从宪法视角下探讨计划生育与生育权的关系。
我们可以从宪法中找到支持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据。
我国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政策。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在生育政策上的立场。
宪法第33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育等各个领域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并未剥夺妇女的生育权利,而是要求男女平等地履行生育责任。
宪法并没有绝对限制人们的生育权利。
宪法第4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结婚和生育的自由。
”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基本的结婚和生育权利,没有对生育次数或者时间做出具体规定。
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生育自由的原则。
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的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荣誉,实现国家的统一。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宪法并没有将计划生育视为剥夺生育权利,而是将其视为公民的义务,以实现国家的统一和发展。
进一步来说,从宪法的角度看,计划生育政策是为了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
人口资源均衡、人口素质提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口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宪法明确了保障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性,计划生育政策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宪法还规定了保护儿童权益的原则。
宪法第51条规定,“国家保护儿童、年轻人的正当权益,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儿童的权益,避免因超生而导致的资源紧张和社会问题。
这符合宪法所规定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原则。
从宪法的视角来看,计划生育政策并不违反公民的生育权利。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首先,宪法赋予了人民计划生育的权利。
在宪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方针,鼓励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家庭应当受到保护。
”这表明,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法定的政策,但是并没有限制人民的生育自由。
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生育的时间和数量,但是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进行生育,以确保国家以及个人的利益。
其次,宪法保障了人民的生育权。
生育权在宪法中被视为人权之一,表明人民拥有生育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和女性在生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国家保障妇女的健康和权益,提高妇女的地位和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的侵害。
此外,宪法还规定:“受害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妇女权益受到损害,妇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是,一些地区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和侵犯生育权的问题。
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不仅令人们的生育自由受到限制,同时,也会给卫生部门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影响卫生体系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此外,女性在生育和育儿的过程中也面临着重重的压力和不公平待遇,比如在工作、教育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的歧视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进行解决。
因此,为了实现计划生育政策和保障人民的生育权,我们需要推进如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生育自觉性。
二是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和质量。
三是积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督导和监督,防止侵犯生育权和过度干预人民的生育自由。
四是加强妇女权益保护,规范生育相关服务和行业,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化体制机制,提高妇女和女性的地位和权益。
总之,计划生育与生育权是国家权利和人权的平衡表现。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和法律手段,创造一个良好的生育环境,推行更为合理和更具有可持续性的计划生育政策,实现人民的生育自由和权利的平衡发展。
宪法解读宪法与生育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与生育权利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公民的行为准则。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组织结构,也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其中,生育权利是宪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宪法中关于生育权利的规定进行解读,以及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宪法对生育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生育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出生人口控制20世纪70年代,我国面临严重的人口问题,为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我国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
宪法第18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这意味着国家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计划生育政策,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推行。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并缓解了资源和环境压力。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观念的转变,计划生育政策也在逐步调整与改革中,确保国家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
2. 保护生育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利。
宪法第49条规定:“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的权益和福利。
”这一条款明确了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并强调国家的责任是保护妇女的权益和福利。
生育权利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也是家庭的重要权益。
保障生育权利,不仅是维护家庭幸福和稳定的基础,也是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公民的生育权益,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和利益保障。
二、生育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生育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存在着密切关系。
在宪法的框架下,生育权利不应与其他权利相互排斥,而应相互协调和平衡。
1. 与人身权利的关系宪法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自由、尊严、健康等权利。
生育权利作为一项人身权利,必须在保护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现。
例如,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尊严,确保生育权利不受侵犯。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计划生育和生育权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在中国宪法中,保障人民的生育权是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要求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这就使得计划生育和生育权之间存在一种微妙的关系。
本文将从宪法的视角出发,探讨计划生育与生育权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在宪法的框架内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
宪法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育权。
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口适当生育。
”这一条款清楚地表明了国家对于人民的生育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明确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在宪法的框架内,人民有权依法生育,并且国家也有责任为人民提供生育的基本条件和支持。
计划生育政策是宪法所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鼓励计划生育。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在宪法层面上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强调了国家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鼓励和支持。
在宪法的规定下,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这不仅是对于人口数量和结构的调控,更是对于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的保障。
在宪法的框架内,计划生育政策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计划生育政策与人民的生育权利之间如何平衡?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能够看到,一些人可能因为过度强调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甚至造成了人民的生育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这种现象显然与宪法所规定的保障人民生育权利的原则相违背,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平衡计划生育政策与人民的生育权利之间的关系。
那么,在宪法视角下,如何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呢?我们需要切实加强宪法的维护和保障。
在宪法中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民的宪法意识,使人民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也要加强司法的监督和保护,确保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生育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的保障和支持。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一、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政策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中国,宪法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提倡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国家提倡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防止人口过剩产生的社会问题,同时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与宪法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相一致,也是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
在具体实施中,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来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包括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单独子女家庭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执行都是基于宪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原则和国家的人口政策需要。
生育权是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包括了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生育权和强制人工流产的权利。
宪法保障了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对母亲和儿童的保护政策,保障了母儿的健康与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生育权的保障需要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加以重视。
宪法规定的生育权是基于国家的人口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而保障的,但也要有限度和条件。
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要充分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确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生育计划。
从宪法的视角看,平衡和保障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权的关系,是一项法律问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以保障和保护,避免任意性、强制性和过度限制的行为,充分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实践中,国家也做出了一些努力,推动调整和改革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监督和司法保障,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权的平衡和协调。
也需要更多的立法和司法保障,更加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去除计划生育政策中的一切任何形式的强制性行为,保障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摘要】本文从宪法视角出发,探讨了计划生育与生育权的相关议题。
宪法保障下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国家能够有效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依法实施的计划生育权利保障了每个公民的生育自主权,避免了强制性的干预。
宪法视角下的生育自由体现了个体的选择权和尊严,使得生育政策更加人性化。
宪法保障下的生育权益保护了妇女和家庭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社会的平等和公平。
合法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成为宪法视角下重要的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讨和完善。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在宪法保障下实现生育政策的调整与完善,尊重和保护生育权利,才能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宪法视角、计划生育、生育权、宪法保障、政策、权利、生育自由、权益、平衡、重要性、调整、完善、尊重、保护1. 引言1.1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是指在国家宪法框架下对人口生育进行规划和保护的体系。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对计划生育和生育权利的规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口问题的日益凸显,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被赋予了更加深远的意义。
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国家的重要政策之一,在宪法的框架下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依法实施的计划生育权利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守和支持的基本原则。
宪法视角下的生育自由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尊重个体选择的前提下,保障了人们的生殖权利。
宪法保障下的生育权益包括了对于孕产妇和儿童的保护,以及对于家庭生育的支持和帮助。
宪法为每个公民的生育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保障了每个家庭的生育权益。
合法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宪法视角下计划生育与生育权的核心问题之一,只有在宪法的框架下,合理协调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才能实现人口问题的有效解决。
2. 正文2.1 宪法保障下的计划生育政策宪法保障下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并实施的用于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的政策。
宪法视角下的生育权研究

宪法视角下的生育权研究宪法视角下的生育权研究一、生育权在我国的研究与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所有法律的根基,其他的法律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来进行制定、修改的。
所以《宪法》能够起到很好的宪政保护作用。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宪法》中却没有直接规定生育权的内容,只是提到了“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这一法律缺失可以引起很多的思考。
(一)生育权的性质目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讨论最热烈的就是生育权的性质到底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我个人更偏向于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这也是现在的学术界更多被支持的一种观点,生育权不应该分男女、已婚或者是未婚、是否具有人身自由等有关身份的内容,人人都应该享有生育权,只是看具体是否具有实施生育权的主客观条件,而不应该只将生育权给予一部分人。
现在社会上面很多关于丈夫状告妻子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的案例,这些案例最后都指向丈夫具有生育权,妻子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其实这些案例就是说明了现在生育权性质的法律趋势,就是生育权是人人平等的,不应该区分身份来对生育权进行保护。
(二)生育权的内容对于生育权的具体内容问题,《宪法》没有做出规定,其他的部门法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条文规定了妇女的生育自由权,在很大程度上面保障了我国妇女的权益。
至于生育权的具体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内容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几点。
生育平等权,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权,这是生育权中最基本的内容,只有保证人人都享有生育权,才能决定其他的生育权内容能否实现。
生育自由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生育子女时间、数量的自由,这是公民对自己生育权的自由处置权。
生育知情权,主要是公民有权利知道国家关于生育的政策的内容以及与生育有关的其他内容。
生育权的宪法保障

生育权的宪法保障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公民生育权的宪法保障探究【引言第一章】生育权的概述【第二章】生育权的发展概况【第三章】我国对生育权的法律规制现状【第四章】生育权的宪法保障【结论/参考文献】生育权法律保障机制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第4 章生育权的宪法保障4.1 生育权宪法保障的价值得不到宪法保障的权利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
倘若生育权被宪法直接进行了明文的保护,那么当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企图对公民生育权进行干涉时,它们首先应考虑对生育权的这种干预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如果不符合宪法规定的话,它们就不能对公民的生育权进行干涉,否则会被认定为是违背宪法的。
“人民之所以信赖宪法,其原因不外乎宪法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实现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与行使的最高价值。
任何影响、限制、克减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可以依照宪法对其进行限制、禁止和纠正。
”这就使生育权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来自公权力的侵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能够制约权力。
在当今社会,国家机关权力的非法干预是对公民生育权的最大威胁,也是对生育权保护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
倘若生育权能够从宪法中得到保护,那么也就能够抵抗国家权力的侵犯,从而具备了防御的属性。
宪法对能够涉及到公民生育权的国家权力进行了范围上的限定,要求国家权力只能在宪法所要求的范围内对公民的生育权进行干涉。
宪法权利指的是公民用来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权利;民事权利指的是公民用来与其他平等的民事权利人相抗衡的权利。
如果公民的生育权利的保障能够被写入宪法从而升级为一项宪法权利的话,那么生育权就因此变成了一项公民用来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权利,而再也不只是民事权利了。
我国法治的完善也需要生育权利具有宪法性。
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民主与自由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公民在各项民事权利的行使上也表现地更加自主了,与此同时,公民对生育权的人权属性也有了更加进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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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利的宪法规范研究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权利观念得到了迅速普及,在法规范层面关于“生育”的表征语境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由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将人口作为资源消耗部分,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生育的义务,不断转向将人口作为红利,赋予“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权利面向。
但在生育权的行使过程中,不同的权利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不同群体是否具有宪法上的生育权,各国立法和实践对此也态度不一。
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生育权保障体系,同时考虑“公共善”的维度,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对我国的生育政策进行重新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生育权;保护;基本权利一、问题的提出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生育活动在其中的作用。
从人口的功能性角度而言,我国在世纪之交完成了人口的转变过程。
在转变之后的人口时代,我国迎来了低生育率社会。
自2015年以来全面推行二孩政策,追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而开启的计生政策的频繁调整,国家人口率并没有得到大幅提升。
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社会更多的是从义务层面,即放宽生育政策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避免“低生育陷阱”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整个古代法的历史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化过程,生育也随着主体的独立而逐渐从生育义务演变成为生育权利。
[1]但在我国的法治发展过程中,公众对生育自由的观念仍然匮乏。
生育自诞生伊始就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公民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却并没有明文规定生育的权利性质,生育权究竟能否作为宪法上的一项权利,其在法律上的实现路径为何?本文将从生育权性质的界定着手,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探寻我国宪法文本中生育权的存在,并依照基本权利三阶层体系,厘定生育权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对我构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育权的性质界定生育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对生育概念的界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生育包含结婚、生育和抚养整个过程,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中将生育制度概括为结婚、生殖与抚育。
狭义的生育仅指从母胎足月分娩这一过程。
本文所言的生育是指在法律意义上的生育,即公民权选择是否生育以及决定生育的间隔和数量。
[2]生育权的定义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过程就是生育主体的不断扩大,从1968年《德黑兰宣言》中将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规范性文件中得到确认。
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概括。
国际社会上对生育权的人权保障观念源于各个法治国家成熟宪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我国虽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肯定了国际上通行的生育权观念,但生育的法治实践一直以婚姻关系为依托,在法规范层面,“生育”的表征意义与国际通行的生育观念不相容。
[3]我国对生育权的权利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讨论:(一)身份权。
民事权利说认为生育权是一项身份权。
只有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内,生育权才能成立。
将生育权认定为一种身份权可以有效的限制独身生育行为,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生育权在立法上是将拓展到宏观的自然人的,而不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产生。
基于对婚姻关系的保护,不可避免的侵害了一部分人的生育权,将生育权作为一项身份权予以保护,其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其将主体限定在婚姻范围内,将生育权作为一项身份权予以保护,其剥夺了无配偶或丧失配偶的人群的生育正当性。
就算不是处于婚姻关系中,自然人仍然是享有生育权,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只是对这一权利的法律证成,而非必要实现条件。
[2]然而在当今社会权利观念的兴起,不同的人群对生育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去婚姻化的观念正在蔓延。
(二)基本人权从生育权的历史探析,生育权是天赋天权的一部分,这项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在自然生育阶段,对生育是无规则与无限制的,从人出生就应当享有的一项不受剥夺的权利,是基于人的本质属性而享有的一项权利。
在我国《人口与发展报告》中规定,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选择适当的避孕方式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体现出了生育权的基本人权属性。
[4](三)人格权生育权从特征上看,其具有与人生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人格权属性,其权利指向为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关系。
人格权是权利主体自出生时就取得并享有的一项权利,其与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权利一样,是人生来就享有的基本权利而非基于特殊身份与特殊利益才能享有。
家庭是在生育的演化过程中的加入因素,而不应当将婚姻家庭作为生育自由行使的一个必要条件,生育自由是个体基于其权利属性作出的选择。
三、宪法上的生育权证成现代国家的大多数宪法都并未对生育权进行明文规定,麦金泰尔曾说,“权利概念的引入需要合理的证成。
如何通过宪法解释在我国的宪法条文中证成生育权的存在。
(一)宪法第49条宪法第49条第一款“同构性条款认为婚姻、家庭、生育三者之间具有社会必然性,在婚姻与家庭中均能证明生育权的存在,生育权是婚姻权行使的必然结果,是家庭关系成立的开端,不存在只包含婚姻身份而无法获得生育权的保障。
在婚姻家庭的制度性保障中可以证实宪法上生育权的存在。
[5]依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价值命题,可以从宪法第49条第2款“夫妻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中推导出夫妻双方有生育的权利。
虽然该条从法规范目的上而言,是将生育的事实认定于处在异性结合的婚姻关系的脉络中,但在事实认知的婚姻关系生育层面,对随着时代和观念变迁的宪法解释并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在传统社会,子女的养育与抚育是依靠婚姻关系内的良性合作完成的,对于女性而言,性必须产生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内,性与婚姻无法分离的社会环境下,生育理所当然的被局限于婚姻家庭之内。
[6](二)宪法第33条宪法所确认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是概括性的人权保障条款,其对新兴权利和宪法未列明的权利进入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体系提供了一个解释路径,生育自由与生育选择其可以属于人格尊严与人格利益。
我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宪法上的人格权的确立提供了规范依据。
四、我国宪法对生育权的限制与保障(一)外部限制宪法第51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构成对生育权的外部限制。
该条款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性条款。
公共利益标准则是将国家权力视为一个整体,普遍的为其设定限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要件,以其来衡量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范围。
人是社会性动物,个人无法脱离社会大环境而单独存在,个人自主性深嵌于社会语境中。
[7]“个人自主性”理由并不能成为权利证成的基础理论,其必须考虑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生育权利的享有与生育权利的实现是不同维度的问题。
生育权利的实现必须现实考虑公共利益以及社会与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使。
从社会利益和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人口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社会资源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有限的,每个人所得到的社会资源与人口数量是成反比的。
同时,人类活动也会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产生影响,带来负外部性,人口数量应当与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超出环境和资源负载的人口不仅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影响,还会破坏掉代际公平。
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说明了国家对生育权实行计划生育的调控政策必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胎儿可以包含在我国宪法“人”的概念之内胎儿的生命权和生育权主体的生育自主权发生冲突时,国家在此时应当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民对生育权的实现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要符合我国的社会发展经常和国家政策结构。
(二)内部限制宪法第49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是从义务的角度对生育自由的形式进行内部限制。
世界人权宣言认为,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
该夫妻间的计划生育义务属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其对公民权利限制的正当性需要依据实质正当性中的比例原则来进行验证。
本文运用比例原则来论证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限制的限度。
在我国的国情之下,为了控制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质量,保护儿童利益,在夫妻之间对公民的生育权进行限制,符合适当性原则。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迎来了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社会,改变了以往调控人口增长过快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出台了“全面二孩”政策,注重对公民生育意愿和生育权的保护,并在现有法律下,取消了强制终止妊娠等侵害公民权利的方式,该政策由强制性转向为倡导性,我国现行的对公民生育权内部限制的损害也是最小的。
最后,在狭义比例原则中,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对公民的生育权保护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国家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社会经济的更好发展与资源的优质匹配,将夫妻之间的生育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宪法限制,是否狭义比例原则的,据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和适当性。
(三)对生育自由的保障现代国家的宪法中几乎都没有对生育权的明文规定。
日本芦部信喜认为宪法上的人权是概括性与列举式的,某些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得到明文规定的原因是因为其其自身的正当性与易受侵害性。
美国通过案例,其将生育自由作为个人相关事项,排除政府对其的干预,纳入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范围。
道格拉斯大法官将隐私权在《权利法案》中推出,宪法上确立了夫妻个人生活与选择的领域。
[8]在七十年代的平权运动中,隐私权被扩展至普遍的个人权利,生育自由的保护范围不再以婚姻关系为基础。
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将隐私权与正当程序条款结合推导出生育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存在,国家对生育权的干预,即禁止堕胎的正当性在于生育自由不的危机胎儿的生命权,美国通过对《宪法修正案》和《权利法案》的宪法解释,不断拓展生育权的保障范围,使得权利主张可以摆脱婚姻关系的存在。
德国将生育自由纳入“自我决定权”的保护范围,赋予其人格发展的权利内涵。
通过“第一次堕胎判决”和“第二次堕胎判决”,确立了国家可以借助履行给付义务来更有效的保护胎儿的生命不受母亲在内的第三人的侵害,其拓展了国家给予义务的边界,其不仅体现在立法者对有子女家庭提供物质上的资助或为母亲提供事业上的支持,还包括设立相关机构普及生育知识和破除未婚生育的传统观念,对未生育的女性提供更多的受教育和工作机会以增强其人格和经济的独立性。
[9]德国对生育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已经涉及生育知情权与生育保障权的维度。
在我国的国家为生育权提供保障维度,德国与美国将生育权的保护范围拓展至自我决定权与隐私权,其论证方式值得我国借鉴。
现有的讨论研究中,我国宪法上的生育权仍局限于婚姻家庭之内,但社会生活的发展、民众价值观念的变迁和生殖辅助技术的进步,生育的非婚姻化愈加普遍。
现行婚姻制度其蕴含的价值内涵,是以宪法为价值与规范基础的产物,对中国数千年来的婚姻主要承担生育职能进行变革,所以单纯诉诸传统制度的概念,依据制度性保障理论固化某一特定形式的婚姻制度的观点难以成立。
而在婚姻制度下的生育权,宪法一方面要以制度保障的形式确保婚姻这一重要制度的存续,从中推导出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另一方面,在基本权利面向上,基本权利也不仅是针对国家权力的,也在适应社会变迁,为个体拓展了新的社会生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