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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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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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实行分税制中出现的问题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九年来,这一改革,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的实现了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加以完善的地方。

我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导致税权划分不明确、不合理,这是分税制问题中最主要的问题。

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政府包揽太多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也划分不清。

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划分收入,但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尚不明确的条件下实施的,因而税权划分不明确、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过分强调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而没有兼顾地方政府的利益,造成税权过于统一;地方几乎没有任何立法权,税收的灵活性受到抑制,致使地方“费挤税”现象严重,分配秩序十分混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税权划分体系在运行中所暴露的缺陷不断增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收入划分不规范。

现行分税制在收入划分上既有按税种、税目划分,又有按行业、隶属关系划分。

(三)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化的分税制能够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各地区有均等的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由于我国分税制实行"基数返还(以 1993年为基数),超收分成"的政策,而1993年各地财政收入人为超常规的增长,致使以后年度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大打折扣,从而使得税收返还数额占转移支付的比例非常高;尽管在1995年采取补救措施,推出"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无奈资金有限(1995年约为20亿元,1996年约为34亿元,但也仅占中央财政支出的0.5%左右,占转移支付支出总额的1.8%),与实际转移支付需求相差悬殊,结果作用甚微。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一、背景原因1.1 原有税制的弊端九四年,是我国经济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个重要的节点。

当时我国的分税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为中央财政过于集中,地方财政缺乏自主权;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税收征收体系不完善,造成税收漏征和重复征税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的发展和改革,需要进行改革。

1.2 经济发展需求九四年,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新的财政体制来支持。

新的财政体制应当能够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自主权,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开展投资、改革和创新。

1.3 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九四年,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也需要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环境。

新的分税制改革应当能够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全球化进程,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和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成效2.1 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自主权九四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自主权得到大幅提升。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自主安排地方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益,更好地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改革。

2.2 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保障,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得到激发。

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经济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改善等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问题3.1 地方政府财政管控能力不足九四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预算自主权增强,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管控能力并未得到相应提升。

部分地方政府出现了过度支出、财政浪费等问题,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加。

3.2 财政收支不平衡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但财政支出也相应增加,导致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出现不平衡的局面。

地方政府需要更加合理地安排财政预算,引导财政支出更加趋向于实体经济发展,避免对地方经济造成不必要的财政压力。

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

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

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前言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是为了解决财政分权和财政管理问题。

分税制改革之后,国家与地方分别负责不同的税收征收工作,加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性,推动了财政体制的改革。

然而,分税制改革不仅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本篇文章我们将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

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背景199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分税制改革的方针。

根据方案,国税分中央和地方税两个部分,由中央征收一部分税款后再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收入来源。

分税制改革的目的分税制改革是为了解决财政分权和财政管理问题。

它通过明确中央和地方税收职责,推进财政分权,加强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性,推动财政体制的改革。

同时,分税制改革还可以推动政府的财务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加强社会监督。

分税制改革的利弊分税制改革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既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

利:1.地方财政更显独立。

由于税收、预算及政府支出管理等权限的下放,地方政府掌握了更多的财政自主权。

2.增强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责任感。

在责任逐渐明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税收增长、履行预算承诺,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

3.促进地方经济增长。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拥有的更多的财政资源有助于支持区域内经济建设,推动当地经济增长。

弊:1.财政管理难度加大。

财政管理更加复杂,分税制改革的实施,需要加强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及人才储备。

2.重心下移,地方财政支出增加。

地方政府在收入上获得了更多的确权,同时由于财政权下放,地方政府支出在分税制改革后明显增加。

3.财政收入分布不均。

分税制的实施使得地方税负下降,但是国家税负上升。

这样就造成财政收入分布不均。

地方财政问题地方财政在分税制改革后,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经费来源和筹措不足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经济能力的问题,部分地方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耗费大量经费支撑地方建设,最终导致经费不足。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九四年分税制改革是指中国在1994年进行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其背景原因、成效和问题如下:背景原因:1. 经济转型需求:中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原有的税制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

2. 分税制的不合理性:原有的税制模式是中央政府将税收划归中央预算,地方政府仅能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进行开支,这种分配方式不利于地方政府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

成效:1. 财政分权: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和税收权力实现了划分。

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财政和税收自主权,能够根据地方经济的需要进行财政调控和决策。

2. 政府权力下放: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相对于地方政府的权力下放,减少了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

3. 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由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增加。

这有助于地方政府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改善民生福祉。

问题:1. 收入分配不均: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加的也可能导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

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获得的财政收入更多,而相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较少,导致地区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

2. 财政管理混乱: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财政和税收拨款权限,容易导致财政管理混乱,资金流转不畅,影响财政管理效率。

3. 效率低下: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但有些地方政府能力有限,财务管理能力不足,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对于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使地方政府获得更多财政自主权,推进了经济转型和地方发展。

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比如收入分配不均和财政管理混乱等。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重整税收结构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重成为流转税的两大重要税种,且这个时间段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2004年7月1日期,消费型增值税在东北三省的石油化工业、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试点征收;2007年7月1日,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的采掘业、电力业等八大行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以及泣川地震中受灾严重的地区;2009年1月1日,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全面取代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不断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消费型增值税在经济活动中的益处不断展现,反观营业税变动不大,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经济的发展。

转型后的增值税能够有效消除重复征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分工,而这正是目前交通运输业在发展中所欠缺的。

并且交通运输业本身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制造业之后另一重要环节,涉及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与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息息相关。

众多企业与交通运输业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原材料、产成品的运输均靠交通运输,各企业外购交通运输服务的规模不断壮大。

可以认为,国民经济中的各部分都离不开交通运输业,包括经济资源要素的开发、运输以及配置等,因此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关联度极高。

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也对与之配套的交通运输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促使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

因此,交通运输业的大发展必然是未来的趋势。

首先应在税制上,对交通运输进行改革,使其缴纳更符合实际需求的增值税,并且结构性减税,可以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先在上海试点。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11%,对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仓储、港口、机场等)以6%征收增值税。

目前试点范围已经逐渐至北京、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并且有望在两年内推广至全国。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加强地方财政收入能力。

该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1. 政权下放和权力下放:分税制改革取消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收入的大部分调控权。

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并不需要上交所有财政收入给中央政府。

这使得地方政府具备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2. 资源税划归地方:分税制改革将原本属于中央政府征收的资源税划归地方政府征收和使用。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资源税的税率,并将收入用于地方经济建设。

这使得资源丰富的地方能够更好地利用资源优势,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3. 增加税种:在分税制改革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税种,如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这些税种的增加使得地方政府有更多的税收来源,也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4.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摊比例:分税制改革重新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摊比例。

中央政府将减少对地方的财政拨款,而地方政府需要加大自主财政收入的努力。

这使得地方政府更加注重财政自主和自立。

5. 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改革:分税制改革还改革了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原来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而新的转移支付机制更加注重市场规则和竞争机制,注重地方政府财政自负盈亏能力的提高。

这使得地方政府更加注重财政收支平衡,有效地利用财政资源。

6. 对不同区域的差别待遇:分税制改革充分考虑了中国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对不同地区给予不同的财政政策支持。

这使得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能够得到更多的财政支持,促进了地区间的经济平衡。

总的来说,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政权下放和权力下放,资源税划归地方,增加税种,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摊比例,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以及给予不同地区差别待遇。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提升了地方财政自主能力,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职责和管理能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九四年分税制改革是中国财政领域的一次重要改革,此次改革主要是由于当时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比例不合理,导致地方财政状况不好,加上近几年国家财政赤字的加大,使得中央财政紧张,于是乎,国务院于1994年提出了实行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制度改革,对中央和地方税权进行重新规定,从而保障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平衡。

本次改革的主要成效有三个层面:首先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得到了合理分配。

在旧的税制下,地方政府的税收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差悬殊,导致地方财政状况不佳,政府的投资能力受到制约。

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将原来的税费原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收;地方税包括:城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收。

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比例进行了规定,中央税得以得到很大程度的增长,这使得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

地方政府虽然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向社会征收税收的权利有所增加,部分财源得到了保障,政府的投资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其次是财政管理能力得到了提高。

实施分税制改革后,财政部门的职责体系得到了调整,税收征管流程结构得到了重新规范。

此外,公共财政制度、预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得到了进一步改善,财政管理机构的效率得到了提高。

同时,对利润上缴率等具有监管属性的制度进行了优化,财政收入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最后是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实行分税制后,地方财政管理能力得到了提高,政府在投资和公共设施上的支出得到了逐步加强。

同时,税务制度的优化也使得税负得到了调整,减轻了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负担,为各个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支持。

但是分税制改革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在改革后的实施中,发现也存在一些问题,此次改革期间,对于税制的调整和整顿还有一些不适宜的地方,例如原本的行业税制未能得到很好的改革,使得一些企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同时,由于地方财政收入下降,很多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土地财政,致使一些地方出现了房价飞涨等问题,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994分税制改革具体内容

1994分税制改革具体内容

1994分税制改革具体内容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增强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

该改革旨在解决当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权力分配不平衡的问题,为实现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具体来说,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涉及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财政收入划分:分税制改革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划分方式进行了调整。

通过取消原来的覆盖全国范围的税种和地方附加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划账,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并明确了各自应负责的税种。

2. 税种划定:分税制改革对税种进行了明确划定,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而地方政府则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中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种税种划分确保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收入上的相对平衡。

3. 划账和分成机制:分税制改革采用统一划账和分成机制,即中央政府将符合划归地方的税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地方政府。

这种机制保证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

4. 经济特区和沿海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推动经济特区和沿海地区的发展,分税制改革还引入了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给予经济特区和沿海地区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支持,鼓励当地吸引外资、扩大经济规模和提高竞争力。

总的来说,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上实现了一定的平衡,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

这项改革为中国后续的财税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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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

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

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

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

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

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

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

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

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

这使财政收入增幅远低于经济发展水平,且中央财政不能从每年增长的收入得到相应的增长收入。

1980年到1993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到12.6%,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4.5%下降到22%。

4、中央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能力被削弱。

在中央政府掌握的财力逐步向地方分散化的同时,中央财政支出的责任没有以相应的速度减少,致使中央使用财政支出政策的自由度愈来愈小,基本上起不到稳定经济的作用。

此外,随着中央财力的相对下降,中央对大多数落后地区的实际转移支付呈下降趋势,中央政府利用财政政策来平衡各地区收入的能力明显下降。

二、分税制的做法为克服财政承包制存在的弊端,提高“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经过讨论和试点,1993年末中央政府决定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

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如下:1、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确定2花)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为地方收入。

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1997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中央占80%,地方占20%;1998年6月12日调整为中央占88%,地方占12%)。

1997年4月,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作为共享税,并把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归中央财政。

2002年居民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划为中央收入;企业所得税打破行政隶属分享办法,改为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成。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等。

2、划分支出范围。

根据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划分,确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

中央财政主要负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负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支出。

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

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

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已经税制改革确定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若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税收分管。

在分税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建立中央与地方两个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设置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实行分别征税。

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其中共享收入按比例留给地方;地方税种由地税局征收。

三、取得的成效3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以来,初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规范了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其主要成效如下:1、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实行分税制后,中央直属税务机构直接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只负责征收地方税,均致力于完善管理机制以增加各自的收入。

自1994年起,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扭转了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连年下降的局面。

国家财政收入从1993年的4349亿元增至2003年的21691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93年的12.6%上升到2003年的18.6%。

2、增强了中央政府所掌握的财力和运用财政政策的能力。

由于将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划为中央税,且中央直属税务机构直接征收中央税,中央收入不再受地方收入的影响,1993年到200年,中央财政收入从957.51亿元增至6989.17亿元,中央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2%上升到52.2%。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地方政府至多只能控制地方税种的有效税率与税基,中央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明显增强。

同时,随着中央财政收入的增加,其利用财政政策的自由度也会增加;转移支付的增加可有效缓解地区差别的加剧。

3、基本统一了企业税收环境。

由于取消了原税制中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同所得税,并采取了其他一些税收改革,使企业基本上摆脱了原来实际存在的税收歧视,企业的经营成果不再为不合理的税收掩盖,有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润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淡化了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的动机。

5、税收制度和财政管理体制向符合市场经济需要迈了一大步。

这次改革规范了税收制度、税收种类,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税种,开征了一些新税种,在总量上把原来的33个税种改为18个税种。

四、存在问题4分税制改革的目标是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调整,改革难度较大。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虽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尚不规范。

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税种分配不合理。

为确保中央收入,税种的划分使地方税体系几乎没有税源广、税基厚的主体税种,地方税大都是税源分散、征收困难的小税种,致使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以实行财政支出。

为弥补财政支出缺口,地方政府会采取摊派收费、扩大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借债等行为。

1998年地方预算外财政收入占全国预算外收入的比重从1992年的55.7%上升到94.7%,地方预算外支出占预算外支出的比重从56.4%上升到98.2%。

1994至1998年地方预算外资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答67.2%。

此外,中央还将地方开发培育地方税种划为共享税,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2、政府职能转变并未真正解决。

按公共经济原则要求,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再分配和经济稳定职能,地方政府主要承担资源配置优化职能。

目前,我国政府仍把大量经济建设事务及相应支出包揽下来。

我国国家财政(中央与地方支出合计)支出共13项,具体为:基本建设支出、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地质勘探费、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国防费、行政管理费用、价格补贴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债务支出。

13项中真正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支出的只有5项,1998年这类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49.1%。

同样,在统计上地方政府开支的24项中,只有16项真正属于地方公共产品支出范围,支出额占总支出的75.6%。

3、财权与事权不对称。

为保持地方的既得利益格局,1994年的分税制实行了“保存量、分增量”的办法,同时保留了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即仍沿用中央对地方补助、地方上缴中央的办法。

这并没有真正实现根据事权合理划分中央、地方收支规模的目标,还为地方政府留下一定的争基数、争财力空间。

4、地方缺乏自主权。

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5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

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

地方只有少量的权力,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5、转移支付体制不完善。

分税制改革前的“包干制”的许多不规范特征仍保留在现行6、分税制在设计上与政府分级体制不配套。

我国设有中央、省、市(州)、县、乡(镇)五级政府,一级政府享有一级财权,五级政府就要按五级分税。

由于纳入中央税和共享税的若干主导税种占全部税收的90%以上,加之中央分享比例高,目前的分税制仍停留在中央对省级分税的层次,部分省(区)延伸至省对市(州)分税,若再往下实际上已无税可分。

五、改革和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并根据国情进一步完善分税制。

1、以法律的形式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固定下来。

一是完善宪法关于分税制的规定。

由于我国1982年的宪法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对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等重大的、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内容未能作出具体的规定。

鉴于财税问题始终是影响国家存续的十分重要的因素,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财税特别是分税制在宪法中作专题规定,我国也有必6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责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二是要在《地方财政法》一类的法律中详细规定中央与地方具体责权的项目及改变责权关系所需经过的程序。

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把社会自我调节的管理职能交给中介机构,把公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公众自己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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