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度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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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工业用地供应提高用地效能的建议 提案

关于加大工业用地供应提高用地效能的建议 提案

关于加大工业用地供应提高用地效能的建议提案关于加大工业用地供应提高用地效能的建议提案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工业用地供应和用地效能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工业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也面临着资源有限和环境压力加大的问题。

为了平衡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关系,我们需要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大工业用地供应并提高用地效能。

一、加大工业用地供应的建议1.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以实现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提供更多的工业用地。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1.1 推广土地节约型建筑设计:在设计新建工业用地时,应采用节约型建筑设计,尽量减少土地面积的占用。

提倡多层厂房建设,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等。

1.2 优化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将工业用地与其他用地(如商业、住宅等)进行有效组合,实现更高效的土地利用。

2. 积极开发闲置土地:当前存在大量闲置工业用地,尤其是一些老旧工业园区和企业倒闭后的厂址。

政府可以加大力度,通过招商引资或政府购买等方式,积极开发利用这些闲置土地。

3. 引导工业向非核心区域转移:随着城市扩张,一些工业企业已经成为城市的“体检利器”,不再适合继续留在城市核心区域。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这些企业向非核心区域转移,以腾出更多的土地供应核心区域的其他用途。

二、提高工业用地效能的建议1. 推广绿色工业发展:鼓励企业采用清洁和低碳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优化能源利用效率。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财政和税收的支持,激励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和技术改造。

2. 加强用地规划和管理:加强对工业用地规划和管理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土地资源。

政府可以加大对土地用途的审核和审批力度,减少滥用和浪费。

3. 推动工业与城市的融合发展:工业用地和城市规划的融合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功能互补,提高用地效能。

政府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和布局,鼓励工业园区和城市之间的紧密联系,提高运输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甬政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有效解决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新路子,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的根基。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积极和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二)总体要求。

通过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进一步树立保护保障理念、节约集约理念、维权维稳理念和依法依规理念,着重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等五类用地的管理,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达到“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土地利用目标,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规划是建设的先导,规划节约是最大的节约。

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一、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背景和意义1.1 低效用地再开发是指对于利用率较低的土地资源进行再开发和利用,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

1.2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仍然较低,城市中存在大量低效用地,限制了城市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城市发展的空间。

二、低效用地再开发的主要难点和问题2.1 土地所有权和产权关系复杂,土地使用权征收难度大。

2.2 土地开发成本高,项目可行性难以保障。

2.3 再开发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主体,协调难度大。

三、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建议3.1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高土地征收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2 减轻土地再开发项目的成本压力,优化土地再开发的政策环境。

3.3 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评台,统筹协调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推动产业升级和城市更新。

四、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路径4.1 清晰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规划方向和重点区域,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4.2 制定土地再开发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政策,提高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4.3 加强土地再开发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升社会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五、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监督和评估机制5.1 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监督和评估体系,促进项目的规范实施和效果评估。

5.2 强化政府对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监管和指导,规范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六、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成果展示和交流合作6.1 组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成果展示和经验交流活动,共享成功案例和发展经验。

6.2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汲取国外先进的低效用地再开发经验,促进我国的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国际化进程。

七、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前景展望7.1 低效用地再开发是我国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有望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和创新模式推动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7.2 低效用地再开发是衔接老城区更新与城市新区建设的关键环节,有望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和城市功能的提升。

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需要从政策支持、项目实施和监督评估等多个方面加强工作,共同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取得持续和稳步的进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赣府厅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省委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工作部署,聚焦全省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节地增效”行动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用地提质增效,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一)优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进一步优化《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细则》,持续推进各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探索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优势特色行业、重点产业平台(小微创业园、标准厂房等)开展综合评价。

持续调整优化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功能,整合企业登记、统计、税务、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等数据,推进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建立数据准确的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每年梳理汇总全省参评企业各项数据指标,分行业、分区域、分指标等进行多维度分析,形成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绩效报告。

通过评价对工作推进扎实、要素配置精准、亩均效益水平提升明显的市、县(区),在财政政策、用地指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能耗排放等方面给予倾斜。

制定亩产效益领跑者遴选方案,统一发布全省领跑企业名单。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 〔2015〕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 〔2015〕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优先,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持合理利用,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构建符合省情的土地利用新格局;坚持市场配置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二、强化用地规模管控(四)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

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机制,以节约集约原则为导向,将指标分配与征地率、供地率、单位生产总值耗地量、耕地保护和依法依规用地等相挂钩。

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各地下达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任务,并将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全面改造城中村开发强度合理性分析——以猎德村复建安置区为例

全面改造城中村开发强度合理性分析——以猎德村复建安置区为例

全面改造城中村开发强度合理性分析——以猎德村复建安置区为例摘要: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已推进十多年,目前已有十多个城中村启动或完成改造,取得一定的成功。

广州城中村改造的成效如何,是否符合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的改造预期。

本文试图通过对广州猎德村改造复建区的规划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城中村改造中设定合理开发强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模式;规划指标;开发强度;宜居猎德村隶属广州天河区,位于珠江新城南部,南临珠江,改造前是一个有着900多年历史的岭南水乡,村域面积54.69公顷,其中居住用地31公顷,辖内3167户共7865人。

鉴于猎德村位居广州CBD中央商务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市政府提出了结合猎德大桥建设、猎德涌整治和市政规划路建设带动整体改造的思路,2007年5月猎德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启动,历时3年在2010年9月迎来复建安置房回迁。

改造后的猎德村,一改往日建筑密度大、街巷狭窄、握手楼多、土地利用混乱的脏乱差现象,村内祠堂异地迁建,新村内高楼林立,按规划布局要求配建了学校、幼儿园、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肉菜市场等公共服务配套,绿地率达到30%,生活环境有了明显变化。

猎德村作为广州正式启动改造的首个城中村,历时3年圆满完成改造任务,从岭南水乡蜕变为现代化高层住宅区,其改造无疑是成功的。

但改造后的猎德村曾被省政协委员炮轰为建筑密集、采光通风差、不宜居的“屏风楼”,其改造成效如何,是否符合改造预期,是否具有可复制性并对以后的城中村改造具有借鉴作用。

本文试图从规划建设层面对猎德村复建安置区的改造成效进行分析,对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议。

一、复建安置区改造规划建设指标分析猎德村采用与开发商合作开发的改造模式,该模式需调剂出融资地块以弥补开发商的成本与盈利空间。

按该村的改造方案,原村内用地分成复建安置用地、村经济发展用地及开发商融资地块三部分。

为了有效指导城中村改造建设,使城中村改造按“建设现代化文明社区”的预期目标推进,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在2003年组织开展《广州市城中村改制过渡期规划指引研究》,通过对市辖八区城中村适用的村镇规划标准、法规规范与现行广州市城市规划标准、法规规范进行对比研究,认为城中村规划建设所执行的村镇规划标准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偏大,用地不集约,用地构成比例不合理;公共服务设施严重缺乏,标准偏低;市政设施少;建筑密度偏高,提出了城中村改造时应采用城市规划标准进行规划控制的建议;同时考虑到大部分城中村人口规模类似于城市居住小区规模,建议改造后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应以城市居住小区的规划指标进行控制。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全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赶超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节约集约理念,明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我区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搞好节地挖潜工作,努力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进一步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牢固树立保护保障的理念、节约集约的理念和维权维稳的理念,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平衡(三)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作用。

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到位。

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

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对符合规划调整条件、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节约集约型用地项目,优先局部调整规划。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大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用地出让的前期工作。

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没有纳入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逐步健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政策,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园区和各镇工业功能区倾斜;对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型纺织、现代家电和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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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良好居住环境,保障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满足设施的服务
半径、规模等要求。
三、技术标准
(一)商品住宅项目
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
划篇)》关于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人口密度和建设容量的
要求,以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7年8月23日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容量指标控制原则,商品住宅项目开发
上述各控制区的开发强度调整可按表三(商品住宅)和表四
(政府保障型住房)相对应的指标作为上限来控制。
表三、经营性居住用地开发强度上限分区控制指标表
开发强度区
容积率 用地规 用地规 用地规 用地规
建筑密度 (%) 用地规 用地规
备注
开发强度调整控制一区 开发强度调整控制二区 开发强度调整控制三区
模(ha) 模(ha) 模(ha) 模(ha) 模(ha) 模(ha)
3、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意见审理具体个案时,还应进 一步考虑所在地块的区位规划控制要求以及交通承载力、环境容 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开发强度。
4、调整提高开发强度所增加的建筑面积只能用于建设住宅 和配套公建。新增建筑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应符合《关于调整住 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的要求; 配套公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应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的要求,即以整个 用地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6%来计算和补配公建配套项目。
≥15 5-15 ≤5 ≥15 5-15
≤5
2.8
3.2
3.5
20
22
25
2.6
3.0
3.3
20
20
22
2.4
2.7
2.9
22
25
28
开发强度调整控制四区 2.2
2.6
2.8
20
22
25
表四、政府保障型住房开发强度上限分区控制指标表
开发强度区
容积率
用地规模(ha) 用地规模(ha) 用地规模(ha)
(二)政府保障型住房项目
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
划篇)》关于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人口密度和建设容量的
要求,以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7年5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在没有受到规划区位特殊限制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政府保
障型住房建设容量的原则,政府保障型住房项目开发强度可按照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新增经营性居住用地项目、政府保障型住房项 目(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新社区住房等项目),以及原协议 出让土地的未全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小区项目 和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住房项目的开发强 度的调整和提高。
以下项目开发强度的调整和提高不适用本意见: (一)经“招拍挂”程序已经公开出让的居住用地项目; (二)已全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小区项目 和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
2、对已审批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部分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居住用地项目,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委托具 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城 乡规划要求编制该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 类项目在审批前应进行批前公示或采用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为是否同意调整提高开发强 度和确定提高幅度的参考依据。
≥15
5-15
≤5
开发强度调整控制一、二区
3.3
3.7
4.0
开发强度调整控制三、四区
2.8
3.4
3.8
备注
五、配套公建要求
居住用地项目根据净建设用地面积(即扣除代征道路和绿地
面积的用地面积)计算可建住宅建设面积和开发强度。居住区的
配套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整个用地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
的6%。
六、调整幅度限制
南湖地区、白云山地区、麓湖地区、凤凰山地区、火炉山地区、
东圃绿化隔离带、万亩果园保护区、大夫山地区、莲花山地区、
番禺区生态廊道、花都旅游大道北部山区;
3、重要景观区:珠江两岸地区(前航道区段以珠江两岸控
规为界;老鸦岗-海鸥岛南端(前航道区段除外)的两岸以珠江
景观规划范围为界,沿岸进深约500-800米); 4、城市重点建设地区:珠江新城、白云新城、大学城; 5、历史文化保护区:新河浦、华侨新村、农林上路、耀华
精细化管理,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针对居住用地特性,在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前提
下,充分利用土地效益,结合具体居住用地区位、交通、环境、
经济等条件对开发强度的控制指标进行修正。居住区开发强度的
提高应注意与周边环境协调,环境及设施容量协调平衡。同时应
增加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以保障安全、卫
大街、南华西街、大岭村、塱 头村等。具体包括:历次已批准的 历史文化保护区,国家、省、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控规紫 线控制范围;
6、村镇范围,但中心镇的中心区、广州新城地区、轨道交 通站点周边地区、城市外围交通便捷地区除外。
(二)开发强度调整控制一区 花都、番禺、黄埔、萝岗、南沙中心区。 (三)开发强度调整控制二区 1-9号线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站点几何中心800米范围 内),但不包括环城高速公路以内地区以及新白云国际机场100 米控高线范围以内地区。 (四)开发强度调整控制三区 1、中心镇中心区:江高镇、太和镇、钟落潭镇、狮岭镇、 炭步镇、花东镇、石楼镇、大岗镇中心区; 2、中心城区除“不调整开发强度区”、“开发强度调整控 制一区”和“开发强度调整控制二区”以外的地区; 3、广州新城、新客站、金沙洲、大坦沙、原芳村、员村、 琶洲地区; 4、新白云国际机场100米控高线范围以内的人和、向西庄、 联乡市和莲塘村的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站点几何中心800米 范围内)。 (五)开发强度调整控制四区 城市外围交通便捷地区,以及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
对于原协议出让的居住用地项目,原审批地块容积率小于1
的,上调幅度不得大于100%;原审批地块容积率为1~2的,容
积率上调幅度不得大于60%;原审批地块容积率大于2的,容积
率上调幅度不得大于30%。
七、程序
(一)新增居住用地项目(含商品住宅项目和政府保障
型住房项目)
1、由政府委托的建设业主(对政府保障型住房)或市土地 开发中心(对商品住宅项目)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核发规 划条件的申请。
≥15 10-15 1-5 ≥15 10-15 1-5 ≥15 10-15 1-5
1-3

(低)
270 340

0.9
1.0

32
35
4-6
(多) 370
400
490
1.3
1.3
1.6
28
30
32

7-9
区 (中高) 470
500
620
1.6
1.6
2.0
25
28
30
10-18
(高) 680
740
900
调整控制三区、开发强度调整控制四区。各区的位置和范围见附
图——广州市居住用地开发强度调整控制分区图。
(一)不调整开发强度区
以下区域的开发强度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控制,不作调
整:
1、市政、交通饱和区域:环城高速公路以内,但金沙洲、
大坦沙、原芳村区、琶洲、员村、广园路以北华南快速以东地区
除外;
2、生态敏感地区:流溪河两侧(两侧300米)、帽峰山地区、
二、原则
(一)在广州市城市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本着以 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集约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按照 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打造生态城市等作为规划 编制的指导思想,加快编制尚未覆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 面检讨已覆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居住用地的开发强度,
加快加大住宅的供应量。
2.4
2.4
2.9
22
25
28
19-33
(高) 800
900 1100
2.8
3.2
3.5
20
22
25
1-3

(低)
250 290

0.8
0.9

30
32
4-6
(多) 340
370
470
1.2
1.2
1.5
25
28
30

7-9
区 (中高) 430
470
600
1.5
1.5
1.9
22
25
28
10-18
(高) 620
2、对符合本意见要求的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程序 向申请单位核发规划条件,并列表成批次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 会备案。
3、对超出本意见要求的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程序,经论证后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审批。
(二)原协议出让的居住用地项目
1、符合本意见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市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提出调整提高开发强度的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适度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意见》
二○○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关于适度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意见
为促进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认真贯 彻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 相关政策,以及进一步贯彻落实 《广州市关于加强住房和土地 供应加强住房管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大 住宅用地供应量,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加快推 进老城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的精神。结合广州实际,按照“科 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强度可按照表一的相应分区、分档确定合适的开发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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