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贪污罪就是我们在生活中所指的利用自己的公务职权为自己谋得利益接受他人行贿的一种行为,但是贪污罪中也存在共犯的问题,那么贪污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行为。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这里的“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是指可以独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93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们认为,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二、贪污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3)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同样在贪污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也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三个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03.12•【文号】法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首,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5
【总页数】2页(P14-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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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J],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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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案例名称:职务犯罪案件1.事件背景:在2010年之前的某个时间,某地政府职员甲某担任市规划局局长一职。
甲某严重违反职责,以权谋私,涉嫌职务犯罪。
2.事件发生及相关时间:2010年5月10日:甲某滥用职权,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一块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以低价转让给与其有利益关联的亲友乙某。
该土地原计划用于市政府新建公共设施项目。
2010年6月15日:受益于甲某违法转让土地的乙某,以高价将该土地出售给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丙某公司得知土地用途原本为公共设施项目,但为了牟取暴利,私下与甲某勾结,一同进行了违法转让。
2010年8月25日:当地市民发现政府规划的公共设施项目被突然更改为商业用地,并且丙某公司已开始在土地上兴建住宅小区。
市民对此事感到愤怒,并向市纪委举报甲某滥用职权。
3.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及审理经过:2010年9月3日:市纪委立案调查,对甲某的职务犯罪行为展开深入调查。
2010年11月15日:调查结果表明,甲某故意违法转让土地,并与乙某、丙某公司串通,共同谋取私利。
甲某犯下滥用职权、受贿等罪行。
2010年12月10日:市纪委将调查结果移交给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展开进一步的审理程序。
2011年3月20日:市检察院将甲某起诉至市法院。
检察官指控甲某滥用职权、受贿,要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2011年5月5日:市法院对甲某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公开审理。
甲某及乙、丙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
2011年8月30日: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评估证据并听取双方辩护意见后,认定甲某犯有滥用职权、受贿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年。
乙、丙某公司被判处刑事罚金,并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4.律师点评:该职务犯罪案件牵涉多个被告方,其中甲某担任市规划局局长,应尽职尽责,保护公共利益,但他却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导致市政府土地资源被侵占,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乙某和丙某公司作为甲某的受益人和共同串通者,在此案中也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认定

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认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出资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从而涉足到了职务犯罪的领域。
职务犯罪指的是担任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的人员在职务上的失职、渎职、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为了保护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经营环境,对职务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
一、职务犯罪的认定原则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应当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禁止必须止”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判定职务犯罪的时候必须要有实质性的证据,且证据充分、证明成立,不能依据猜测和臆想。
同时,也必须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所需的证据、构成要件等也是有严格规定的。
二、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还需要根据不同的职务犯罪行为,确定不同的认定标准。
如受贿罪,主要认定以下几个方面:1. 没有事先通过工作报道、名片、贺电等方式做好交待通报,会见或与他人交往时未介绍自己身份或在介绍时隐瞒重要信息;2. 接受礼品、礼金或者其它财物时,不能按规定登记或者伪造登记记录、单证等;3. 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或者在交易中获取巨额利益的同事;4. 为他人谋取工作、职务等方面的利益,招揽生意或承揽工程;5. 利用工作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帮助或者不正当利益,形成黑白两道勾结,破坏国家出资企业的良好形象和政治生态。
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扩大职权,违规招纳、提拔、调整、安置人员;2. 非法下达指令、决定,超越职权带来的危害结果;3. 利用权力独断、专裁、不当批准或者违法强制执行、强制交易、滥用职权的行为;4. 利用权力索贿或者在处理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项时,借机从中得利;5.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他人履行职责或者接受自己的行为。
而渎职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背法律规定、职责规范或者管理制度,不确保国家出资企业财产的安全,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行为;2. 故意泄露国家出资企业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或者出售、购买国家出资企业的秘密资料;3. 未能及时将从事国家出资企业任职之前以及任职期间受贿、贪污、侵吞等违纪违法行为报告有关部门的行为;4. 在核查、审计、调巡、验货、协调、交涉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
职务身份犯之单位共犯认定初探

职务身份犯 之单位共犯认定初探
聂文峰 田艳晖
摘 要 单位与有身份者共 同职务犯罪的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注较少, 本文从单位与有身份者共同职务犯罪的特点 出发、 分析 了几种具体情形的认定, 并讨论 了不同情形下二者共同职务犯罪的定性和处罚。
关键词 单位 有身份者 职务犯 罪 共犯
一
、
构 成 的犯罪 , 由于 自然人 本 身并 不构 成此 罪 , 此也 可 以按 间 则 对 接 正犯 来处 理 。 第 三 、 刑 上的特 别 。 量 单位 与有 身份 者构 成共 同职 务犯 罪 的 情况 下 , 由于我 国刑法 对单 位犯 罪刑 事责任 的规 定不 同于 自然人 犯罪 的模式 , 要 以双 罚制 为主 , 单位一 般是 判处 罚金 , 主管 主 对 对 人 员或者 直接责 任人 员 的量刑 幅度 也相 对单一 , 因此 决定 了对有 身份 者与 单位 的量刑 不能适 用 想象 竞合 、 条竞 合等 从一重 论 处 法 的 原则 , 而应 坚持 分别 量刑 的 原则 。 二、 单位 与 有身份 者 共同 职 务犯 罪具体 情形 分析 根据 上 述对 有身 份 者 与单 位主 体 构成 共 同职 务犯罪 的特 点 界定 , 合法 律规 定 , 们 又可 以区分 以下三 种情 形 讨论 : 结 我 ( ) 一 法律规 定 自然人 与单 位构 成 同一 罪名 的共 同犯 罪情 形 结合 我 国刑法 第 八章 、 九章 的规 定 , 有身 份者 与单位 间 第 在 可 以构成共 同犯 罪 的罪 名 是受 贿罪 与单位 受贿 罪、 行贿 罪与 单位 行贿 罪 、 单位 行贿 罪 和滥 用 管理 公 司、 对 证券 职权 罪 。 其 中对 于 0 单位 与 自然 人均 构成 该 罪 的应 该是 对 单位 行贿 罪和 滥用 管 理 公 司、 证券职 权 罪 。 对于 这 二种 犯罪 , 由于立 法 已作 明文规 定 , 果 如 自然 人 与单位 主 体共 同构成 上述 犯 罪 ,则应 坚 持罪 刑法 定之 原 则 , 认定 同一罪 名 的前提 下 , 在 量刑上应 依 照法 律的规 定 , 单位 对 或判 处罚金 或不 处罚 , 自然人 和单位 的主 管人 员或直 接责任 人 对 员则 依 照 同样的 量刑 幅 度进 行 处 罚。在 认 定 自然人 与单 位主 体 间的主 从犯 区分 时 , 要 以 自然 人与单 位 中的主 管人员 或直接 责 主 任人 员 的作用 大 小为 区分 主要 标 志 。 ( ) 二 法律规 定 自然人 与单位 均构 成犯 罪 , 应 不 同罪名 的 且对
法律知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

法律知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是现代社会中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同时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正确地认定责任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规定和法理角度出发,探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
一、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定义职务违法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职务违法包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国家机密等。
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行为。
例如,行贿、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等。
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分别从行为和后果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从行为方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需要具备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但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触犯程度是不同的。
职务违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涉及的范围相对较窄,具有一定的轻微性;而职务犯罪是触犯刑法规定,属于违法和犯罪的范畴,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触犯程度也相对较严重。
因此,对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严格区分。
从后果方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后果也是不同的。
职务违法的后果相对较小,主要是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而职务犯罪的后果较为严重,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等。
因此,在责任认定时,需要根据行为和后果的轻重缓急,分别进行调查和认定。
三、案例分析为更好地理解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我们可以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在2015年,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三名警察利用职权,非法侵入某公司,并强行搜查该公司。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认定,三名警察的行为构成了职务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坚持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一、有依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并收集证据证实元凶已犯职务犯罪。
二、严格按照立案依据下列情形之一,以正当职务、考虑公权力、以保护公权公私利益、实施各种措施的违法行为为立案依据:(1)在行应实施的职责范围内,故意占用、非法挪用、挪用、职权超越职责范围减少财产;(2)在行使职权时,商业贿赂、采取私利行为;(3)以欺骗行为取得公权力、公务许可证、招投标及财产等;(4)在行使职权时,为他人提供非法便利;(5)利用职务形式,非法收受财物;(6)在行使职权时,枉法裁决、故意不作出裁决、回避处理;(7)煽动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违反职务纪律的行为。
三、符合下列情形进行立案:(1)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重大利益或者特殊形式;(2)职务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广泛,损害重大;(3)职务犯罪案件辨证认定疑难,应及时立案调查了解;(4)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本市其他地方有关职务犯罪;(5)其他对职务犯罪形式、涉案人数等情况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坚决防止行贿、舞弊等职务犯罪。
(1)严格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牟取私利行为;(2)警惕行政审批和补偿支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行贿舞弊行为;(3)严格管理住房核配过程,建立健全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全程监督机制;(4)对于涉嫌职务犯罪者,应针对其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5)严禁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6)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干扰煽动职务犯罪。
五、立案审查应加强时间管理。
(1)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应加大对待对象的侦查力度,尽快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2)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应紧紧把握时间,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进展节奏,安排好案件的审理时间;(3)确保立案审查程序完整和规范,确保各环节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不出现时间上的漏洞;(4)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把握时间、把握质量;(5)审查立案的过程中,加强对案件的审查,确保案件的有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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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镇赉县纪委:贾作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共同职务犯罪的规定,结合相关《刑法》条文,对共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视情况而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无论是利用共同行为人单方或者是双方的职务,都应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
同职务犯罪分三种情况认定:(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犯罪的,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职务实施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3)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实施犯罪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只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四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之间共同实施
的职务犯罪,无论是一个或几个单位的行为人之间,也无论利用的是共同行为人单方的还是双方的职务,都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五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无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只能是利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的职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