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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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生产安全工作,提高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管理,包括费用的提取方式、使用范围和用途、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用于改善煤矿生产条件、提高安全设施和装备水平、开展安全培训等与煤炭生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是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支付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原则第五条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将提取的费用存入该专户,并进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制定用于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具体比例和方式,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备案。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改善煤矿生产条件,提高采矿设备和工艺装备的安全性能;2.完善安全设施,加强通风、除尘、排水等设备的建设和维护;3.加强事故防范工作,开展安全培训和技术人员的培养;4.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5.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的力度,提高应急救援能力;6.其他与煤炭生产安全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程序第十条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1.制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方案;2.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备案;3.按照方案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并存入专户;4.按照专户名称支付相应的费用支出,并做好相关记录;5.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报告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2024年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2024年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2024年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保障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煤炭加工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煤炭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瓦斯抽放和防治体系,减少瓦斯积聚,保证矿井内空气的安全。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瓦斯检测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标情况。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开采区域地质情况的研究和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案,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灭火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前做好灾害事故应对预案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尘的防治,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降低煤尘爆炸的风险。

第三章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由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煤炭生产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还应当由社会各界和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形成多方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在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2024年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煤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煤质管理,提高煤质质量,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的煤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坚持科学技术、安全高效、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煤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煤矿煤质管理应注重综合治理,全面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

第二章煤矿煤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煤矿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实施煤矿煤质管理方案。

第七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加强煤质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煤质数据真实准确。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煤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煤质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分析。

第九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煤质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煤矿应配备专业的煤质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煤矿煤质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煤炭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对煤炭采样,确保采样过程标准化和采样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煤炭质量监测体系,对采样得到的煤炭样品进行全面检测和分析。

第十四条煤矿应对煤炭进行分类和分级处理,提高煤炭品质和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煤矿应加强煤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防止煤炭质量变差。

第十六条煤矿应加强煤炭贮存和低品位煤精煤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煤矿应加强煤炭矿山灰煤破碎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煤炭品质。

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煤炭尾矿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章煤矿煤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煤矿应加强自我监督,建立煤矿煤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炭质量监测和检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煤矿,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煤炭销售,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制定并执行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针对煤炭销售,从市场准入、合同管理、价格管理以及监督执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市场准入为了保障煤炭市场的有序运行,市场准入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对于希望从事煤炭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注册和备案,取得相应的销售资质。

1. 注册和备案企业或个人在开展煤炭销售之前,应当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或地方县级以上煤炭管理机构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和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证明等。

2. 资质审核注册和备案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或地方煤炭管理机构将对企业或个人的销售资质进行审核。

资质审核将主要关注销售者的经营能力、信用记录以及合规性等方面。

只有通过审核并获得销售资质,企业或个人才能正式从事煤炭销售。

二、合同管理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合同是双方权益的保障。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合同管理应当实施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都需要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1. 合同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煤炭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期限等要素,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2.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煤炭销售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销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购买方应按时支付款项。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煤炭交易的顺利进行。

3. 合同违约处理如果出现合同违约行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恶意违约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价格管理合理的价格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对于煤炭销售也同样适用。

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的价格管理机制,保障价格的合理、公正和透明。

1. 价格监测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市场煤炭价格走势,并公布有关信息。

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是国家对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法规文件,旨在加强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根据《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煤炭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对矿井、采掘工作面、矿山设施和设备等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办法还要求煤炭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同时,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以防范和化解事故发生。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煤炭企业应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煤矿瓦斯、煤尘等危险物质的浓度和气体温度等相关信息,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的安全。

总之,《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对煤炭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加强了对煤炭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有效提高了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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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煤炭作为我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规范煤炭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竞争力,特制定本《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二、市场准入1. 煤炭销售企业应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取得煤炭销售资质。

2. 煤炭销售企业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销售的煤炭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三、煤炭销售合同1. 煤炭销售应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履行期限。

2. 煤炭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煤炭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等关键条款,并注明是否可分批交付和是否可提前解除合同。

四、价格形成和调整1. 煤炭销售价格由市场供需情况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价相结合确定,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2. 煤炭销售企业应依法公布煤炭价格,确保市场透明度和信息公开。

五、市场监管1. 煤炭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销售流程,并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调查和分析,提高市场预测和应对能力。

2. 煤炭销售企业应及时申报相关经营信息,并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六、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销售资质等。

2. 对于恶意串通、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存在的煤炭销售企业需在半年内进行相关合规整改。

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煤炭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结语本《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煤炭销售企业应切实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煤炭销售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

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

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决定》(国发[2001]9号)、《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煤炭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单位,以及与煤炭标准化相关的研究、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煤炭标准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提高煤炭产品质量,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煤炭标准化工作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技术创新,促进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宏扬国际标准化合作精神,不断提高标准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第五条煤炭标准化工作应当尊重市场需求和用户选择,注重科研实践经验和技术进步的应用,积极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和经验,推动煤炭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第二章煤炭标准制定第六条煤炭标准制定应当按照科学性、先进性、合用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原则,充分调研、试验和论证,加强专家组织和参预,形成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七条煤炭标准的制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行业及国际标准的要求,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达到科学化、准确化、规范化的目的。

第八条煤炭标准应当及时修订,随着技术、市场需求、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更新标准内容和标准体系,升级标准水平。

第九条煤炭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明确标准制定的任务书,确定标准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组织机构;2.综合了解国内外标准化动态,明确标准制定的对象、范围、目的、基本要求等,并组建标准草案制定组;3.拟订标准草案,并征求行业建议,组织审查,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4.向社会公示,采集各方意见,形成标准草案;5.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完善标准草案;6.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十条煤炭标准的制定应当统一颁布,具有普适性和强制性,规范煤炭产品开辟、生产、销售和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第三章煤炭标准实施与监督第十一条煤炭标准实施应当严格依照标准要求,在产品开辟、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的合理有效。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煤炭销售是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为了规范煤炭销售市场秩序,保障煤炭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我国制定了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下面将就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销售许可证管理为了保证煤炭销售市场的有序发展,煤炭销售企业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方可开展煤炭销售活动。

销售许可证的核发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方可获得。

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重新申请。

二、煤炭质量监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煤炭质量,销售的煤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煤炭销售企业需对所销售的煤炭进行质量抽检,确保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上市。

同时,销售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追溯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煤质抽检工作。

三、价格管理为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煤炭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并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对煤炭价格进行监测和监管,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销售企业应当公示煤炭价格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价格参考。

四、销售合同管理煤炭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销售企业应当与购买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质量标准、价格等重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应妥善保管备查。

五、市场监管煤炭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监督,严厉打击煤炭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对于价格欺诈、虚假销售广告、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将进行查处和处罚。

同时,监管部门还将加强对销售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抽检,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总结起来,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煤炭销售市场的有序发展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煤炭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确保煤炭销售的安全、稳定和质量。

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和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煤炭销售市场将迎来更加健康、繁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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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煤炭计划、采购、计量、入仓验收、质量检验、价格结算、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生产稳定、均衡、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控制生产成本,参照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煤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用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条生产安全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收集、汇总盐电厂和化工厂月度用煤计划,并将计划汇总后报送供销处。

㈡负责煤炭进、耗、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入仓煤炭,煤渣、煤灰的计量和管理,检查和审核煤炭消耗数据的真实性。

㈢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取样工作,并对入仓煤各矿煤样进行编号,及时将煤样统一编号后交与技术质量管理处检测,并将分析检测结果在公司A8上进行公布。

㈣组织实施计量装置及监测设备的校准和日常维护工作。

㈤负责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监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㈥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的计算、计量、统计和报送。

㈦负责组织最佳经济合理入仓煤热值的论证工作。

㈧监督做好煤炭的仓储管理工作,并参与煤炭月、季、年末的盘存工作。

第四条供销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根据生产安全处的月度用煤计划以及对煤质、煤种要求,编制煤炭采购计划。

㈡负责煤炭的招(邀)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㈢负责煤炭的市场调查和客户管理,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及时、足量、均衡供应。

㈣负责办理煤炭结算手续。

㈤协助做好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㈥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煤炭质量内控标准、煤炭验收检验规程的制订和实施。

㈡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分析化验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㈢对煤样、煤渣、煤灰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㈣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争议煤炭(煤样)的复检和外部仲裁处理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煤炭合同的管理,并协助搞好煤炭的招(邀标)工作。

㈡负责煤炭采购、验收和使用等全过程监督,纠正并查处煤炭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

㈢负责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㈣负责牵头组织技术质量管理处不定期对煤炭进行随机抽样,按要求将煤样交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㈤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对处置结果跟踪督办。

第七条财务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煤炭票据收集和清理,采购费用的核算,财务往来管理。

㈡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金额、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数量的监督。

第八条盐电厂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煤炭的仓储管理,做到分矿储存,先进先用,并对煤仓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㈡参与入仓煤炭的初检工作,协助做好入仓煤炭的取样工作,并对取样实施监督职能。

㈢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㈣负责煤渣、煤灰热值控制和管理。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九条盐电厂、化工厂每月25日前提出次月月度煤炭需求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本月库存量、预计次月用煤量、次月需供煤量及用煤品种、结构与质量要求等,送生产安全处审查。

第十条生产安全处根据盐电厂、化工厂生产计划安排,对其煤炭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报送供销处。

第十一条供销处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的煤炭需求计划和煤炭市场供求趋势、价格调整等情况,合理编制月度煤炭采购计划,于当月3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送公司营销总监审核,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反馈到生产安全处。

第四章煤炭采购管理第十二条供销处应按公司《物资采购招(邀)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三项管理制度,对煤炭进行统一招(邀)标、议标管理,统一采购,严格按合同落实供煤计划。

第十三条供销处须严把购煤质量关,严格执行煤炭采购合同,并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的扣款、扣重报告,对入仓煤炭采取应用基加权平均热值、水分含量等按月考核煤炭供应商。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处负责统计入场煤炭验收结果,复核煤炭验收中反映的扣款金额、扣重补偿与折算数据。

将每天各批次煤炭实收量、每月实际入仓煤炭的数据及综合煤质情况,分别报送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处、技术质量管理处及公司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供销处负责收集用煤单位和供煤单位对煤炭工作的意见,联系和处理供煤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具体负责同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和盐电厂联系,通知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盐电厂相关人员对购进煤炭进行验收,协助和监督盐电厂做好验收煤炭的入库、堆放与现场清理工作,并建立煤炭购进原始台帐和记录。

第五章煤炭计量和检验第十七条煤炭计量管理生产安全处负责煤炭计量统一管理,入仓煤以公司地中衡过磅数量为计量依据,实行每车过磅计量,并打印计量过磅通知单交供货单位送货人员,同时每天向总经理办公室、供销处和盐电厂报送日进煤量报表。

生产耗煤以电子皮带秤计量为计量、核算依据。

第十八条煤质的初检㈠由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和盐电厂煤管员、输煤工和供销处煤管员及供煤单位共同参与初验。

㈡煤质初检采用目测法,其检测项目包括:每车煤炭干湿(水分)情况和明显可见大渣(泥沙、石头、砖头、木料和包心等),外观初检不合格的煤炭拒收。

㈢对初检质量把握不准的煤炭,应单独堆放,单独取样、制样、分析,在未出具正式分析结果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

㈣对初检质量有争议煤炭的处理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会同技术质量管理处、供销处按合同约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煤炭的采样。

煤炭初检合格,待完全卸车后按工作标准取样。

㈠煤炭的采样标准按照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采样。

㈡采样点:根据煤堆的不同堆型均匀分布在顶部、腰部、中间、底部四个部位采样,采样点不得低于9个,每个采样点采样量不得低于3kg。

㈢采样个数:正常情况下每天对同一供煤单位,每车采样、综合制样分析,特殊情况实行单车采样、单车制样和分析。

㈣采样量:每车煤炭采样不得少于30kg。

㈤采样高度:距顶部30cm以下,距地面30cm以上。

㈥供煤单位代表有权监督煤样采取,如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采样,但最多只能重复采两次,供煤单位代表不得干预采样点的确定与采样。

㈦对采样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条煤炭的制样和送样㈠将综合煤样进行破碎后,掺合2~3次,用四分法进行缩分至3kg(掺合、缩分时,每次堆成圆锥状,然后压成扁平状,垂直划十字,取两对角扇形,其余弃去)。

对颗粒较大的煤样,最好缩分一次,破碎一次。

㈡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将制样后的煤样分装、密封编号后分成三份;一份由生产安全处保存(保存时间一个月);送二份到技术质量管理处,一份作分析化验样品,另一份由技术质量管理处保存(保存时间一个月)。

煤炭应在现场保留72小时。

第二十一条煤炭分析㈠按照国家GB/T 211-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212 - 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 476-2008《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中的规定分析全水分、发热量、灰分、挥发份等,硫含量每月份矿综合分析。

㈡确因客观原因(雨雪天),在对外在水分预先分析后,将样品自然放置24小时后进行分析。

㈢热值的计算根据采用以下公式:1、煤的收到基(分析基)恒容低位发热量按《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100-Mt100-MadMt——煤的收到基全水分或水煤浆的水分按(GB/T211测定)的质量分数%;Mad——煤的空气干燥基水分按(GB/T211测定)的质量分数%;Had——煤的空气干燥基氢的质量分数按(GB/T476测定)%;206——对应空气干燥煤样中每1%氢的气化热校正值(恒容);23——对应于收到基煤中每1%水分的气化热校正值(恒容)。

100- M t2、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分析基低位发热量+23×M ad)×-23 M t ] ÷4.1816100- M ad㈣用应用基作为公司统一的热值分析和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入仓煤炭煤质分析结果报送㈠煤炭进仓采样后24小时内应做出样品分析结果,综合煤样截止时间为16:00点,16:00点以后的入仓煤为次日进煤。

㈡技术质量管理处每天分矿对煤样进行分析化验,并于每日16:00点前出具煤样分析报告,报告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报送生产安全处煤管员。

㈢生产安全处煤管员根据技术质量管理处的分析化验报告,分别统计煤的分析基恒容低位发热量和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并将统计报表报送公司相关领导、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和盐电厂。

㈣根据分析结果,生产安全处牵头组织供销处和总经理办公室,及时对未达热值标准的煤炭作出处理意见,并将扣款结果按月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复核后,报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三条入炉煤煤质分析㈠入炉煤取样:生产安全处煤管员每两小时在3#输煤皮带取样1kg,每班取4次,分班作综合样分析(分班综合样留存一个月)。

㈡入炉煤煤样分析与入仓煤相同。

㈢入炉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旬综合平均值)与进仓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旬各矿综合平均值)相差150大卡/公斤以上(含150大卡/公斤)时,由生产安全处牵头,组织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盐电厂、供销处切实查找超差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或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入仓煤炭的复样及仲裁煤炭进仓后,分析结果未确定之前,用煤单位不得随意使用该煤(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先请示后使用)。

一经使用,已使用部分视为合格。

对有实物的煤炭分析结果如有争议,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㈠复样。

供煤单位对煤样分析结果有异议,可向供销处提请复样。

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供销处、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和供煤单位共同参与,重新采样进行分析,复样分析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㈡仲裁。

供煤单位对复样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供销处申请仲裁。

仲裁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供销处、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和供煤单位共同参与,另外安排人员重新采样,由总经理办公室送往具有法律效力的煤炭检测机构进行仲裁分析,仲裁分析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若仲裁分析结果与复样分析结果热量差值在200大卡/公斤以内,由此引起的仲裁费、差旅费、取样人工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供煤单位承担,否则由公司承担一切费用,并追究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煤炭的储存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盐电厂具体负责煤炭的储存管理工作,对每天购进的煤炭必须分矿存放、规范标识、专人管理、及时清场。

第二十六条盐电厂必须以不同的发热量、不同的硫含量、不同的水分以及不同的进煤时间,按先进先出原则合理搭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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