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5]10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1【实施日期】2015.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31日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一、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
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推进。
全面推进国家12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改革,积极鼓励支持38个自治区试点县开展改革试点和探索工作。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顺利通过国务院医改办专家组督导评估。
出台《关于推进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院改革任务、时间和路径。
成立了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经济运行分析专家组,完成12个国家级试点县取消药品加成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审核、测算工作。
研究建立分级诊疗模式,积极推进全科医师与居民契约服务,全区已有17个县市开展了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
各试点县均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了县人民医院的功能定位,明确了功能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5〕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5〕15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现将《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
2015年3月10日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全区医政医管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工作会议要求,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服务民生为根本,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医疗服务监管,推动全区医政医管工作全面发展。
一、扎实推进医疗管理重点改革任务(一)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制定《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
探索通过医联体等模式,建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二)进一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促进医疗资源下沉。
制定印发《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方案》,鼓励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
(三)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提升县医院综合服务能力。
制定印发《自治区2015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实施对口支援目标管理。
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对口支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督导。
(四)实施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推进远程医疗建设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成立远程医疗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制定《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远程医疗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其他保险【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4]42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4.07.09【实施日期】2014.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
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国卫基层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有关要求,优化参合农民跨省就医费用结报流程,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做好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以维护广大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根本,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服务流程,健全协作机制,提高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管理服务水平及效率,维护基金安全,方便群众结报,逐步实现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直接核查和结报。
2015年,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2016年,全国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初步建立,跨省就医结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18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基本实现跨省就医费用核查,跨省就医结报工作进一步推进;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跨省就医直接结报。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为民。
本着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服务参合群众作为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简化程序,规范制度,为参合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2.建立机制,形成长效。
开展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关键在于建机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19【实施日期】2014.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为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经费标准调整优化服务项目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按照“倾斜基层、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的原则,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增加新的服务类别,重点巩固现有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规范程度,提高居民感受度。
加大对基层机构支持力度,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经费全部用于村卫生室,城市地区新增经费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新增经费使用和项目调整如下:一是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
二是适当增加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增加患者随访次数。
三是适当提高村卫生室承担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年人健康管理任务(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比重。
四是提高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补助水平。
五是适当降低健康档案服务项目补助水平,取消新建档案补助。
暂不调整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对于由于服务对象数量自然增加引起的所需经费的增加,通过减少健康档案补助经费加以解决,不占用新增的人均5元经费。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2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纠纷处理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必要的。
本方案旨在制定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确保医疗责任保险系统的顺利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纠纷处理效率。
二、工作内容1. 加强监管和管理(1)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2)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和评估,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绩效考核。
(3)加强医疗纠纷的预警和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降低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风险。
2. 完善保险制度(1)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设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类型的保险政策,满足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需求。
(2)优化保险费率制度,根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风险评估结果,科学确定保险费率水平。
(3)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赔付机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的保障。
3. 提高赔付效率和服务质量(1)加强赔付审核和监督工作,提高赔付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建立和完善赔付调解机制,加强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和协作,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咨询,提高服务质量。
4.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1)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2)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培训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三、预期效果1.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加强监管和管理,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赔付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
2. 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权益通过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5]11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01.27【实施日期】2015.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有关任务,现就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一)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同时,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切实拓宽筹资渠道,改善筹资结构。
(二)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减少重复参保。
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的任务目标,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1•【文号】卫医发[2007]204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
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
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转移到第三方的调解渠道,进一步提高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的化解能力,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相关会议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14年继续在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负责承保,现就做好2014-2015年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及村卫生所)所有具备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二、缴费标准
保险费(单位:元)
1、乡镇卫生院年交保费15000元(基数)的单位:小江、小河、大塘、大阿、古陂、西牛、同益、嘉定、正平、铁石口、油山、九渡、民营医院。
2、乡镇卫生院年交保费12000元(基数)的单位:新田、大桥、崇仙、万隆、星村、虎山、黄泥、坪石。
三、赔偿限额及免赔条件
1、赔偿限额(单位:万元)
2、免赔偿条件
四、缴费方法
1、各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保费,由各单位统一收齐后,于
11月20日前上交县卫生局医政股。
2、各乡镇个体诊所、村卫生所的医、护人员保费,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收齐后,于11月20日上交县卫生局医政股(乡村医生保费可在下发经费中代扣)。
五、保险责任承担方式
医疗责任保险实行期内索赔制。
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且索赔必须在保险期内提出。
追溯期指从连续投保第二年保险合同生产之日起向前追溯的期间。
首次投保不设追溯期,连续投保的医疗机构,保险责任追溯期最高不超过3年。
在追溯期内发生的事故必须是受害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
若诊疗行为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公司将不予负责的若保险起保日之前,受害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也不予负责。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
医疗责任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
实行医疗责任保险能够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有利于降低患者、医护人员和国家的损失,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转嫁医疗风险。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做好参保工作。
医疗责任保险以医疗机构为单位,所有具备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必须全部参保。
对未参保而造成单位损失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单位要及时召开职工大会,组织学习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知识,让每个职工都了解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从而增强其参保的自觉性。
此外,各乡镇卫生院务必
及时召开辖区内的个体诊所和村卫生所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积极鼓励辖区内的个体、乡村医生参保。
3、按时完成任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圆满完成本单位及本辖区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任务。
同时,将参保人员进行登记造册(见附件),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与保费一同上交县卫生局医政股。
对于不愿参保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和村卫生所,分别要求上交5万元、3万元及1万元的医疗风险金。
对拒不上交医疗风险金的医疗机构,县卫生局将不予受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及换、发证工作。
附件: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参保人员统计表
2014年10月28日
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参保人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 法人代表: 制表人:年月日
注:此表请用A4纸打印,须经各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