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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获刑与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

“掏鸟”获刑与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

“掏鸟”获刑与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内容摘要:大学生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告诉我们在日程生活中要学法知法懂法还要逐渐形成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法治思维方式。

关键词:大学生掏鸟法治思维去年12月,郑州晚报报道了一件事情引起全国人民的讨论。

报道说河南大学生小闫在家门外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来后售卖,后又掏了4只。

等再次去掏鸟时,引来警察。

据悉,他掏的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最终,小闫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小闫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因为同类院校的缘故,我们学生反应尤为强烈。

很多来自农村的学生认为小闫既没损害他人利益也没危害社会治安,仅仅掏了十几只鸟就被判了10年半,人的青春竟然还不如鸟。

针对此类的反应,结合大学生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我们给学生做了树立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专题。

首先,天子犯法当与庶民同罪,更何况是两个大学生呢,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国策,有法可依的同时也当做到有法必依,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两名学生售卖的“燕隼”已经超过10只,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

既然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从事实上讲,同样是掏鸟窝,普通的鸟窝和这个珍惜濒危动物的鸟窝,是不可同日而语,就像掏熊猫的窝和掏老鼠窝是不可同日而语是一样的,它们之间是不可以划等号的。

其次,不知者就可以不治罪?不知代表无知,却不能不治。

不能因为事前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可以说自己是无罪的,不能让“不知道”、“不清楚”成为自己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如果人人都把“不知道”当作是理由,那么以后的法律将如何实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岂不成了一句空口号。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90后的闫啸天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一个鸟窝,于是二人爬到树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

饲养过程中飞走1只,死亡1只。

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传到朋友圈和QQ群。

有网友联系他要购买小鸟,他便以800元7只、280元1只的价格,分别卖给了郑州和洛阳的两个人,还有1只卖给了辉县市的一个人。

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又发现一个鸟窝,从中掏出4只鸟。

但他们刚把鸟带回家,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紧随而至。

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两人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闫啸天、王亚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们称不知道捕猎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鸟的?O荣杰也称自己不知道购买的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O荣杰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闫啸天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后,主动加闫啸天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

这与闫啸天供述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O荣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

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作出裁定,维持了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文眼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做梦也想不到,他和同伴掏的不仅是一个“鸟窝”,还捅下了一个大“蜂窝”,蜇伤了两人也蜇醒了社会公众。

他们的行为及所酿结果虽称不上罪大恶极,但其后果已触犯了法律底线,造成这一不幸的恰恰是法律意识、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2015年12月3日,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苍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90后的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

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

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近日,此案公开后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量刑过重,仅猎捕了10几只鸟就被判10年半,这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毁了。

还有人认为,掏鸟时,可能他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谁都能分得清呢?【多维解读】发散思维一:量刑合理,法律的公正不容置疑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有人认为量刑过重。

真的量刑过重吗?要知道,掏鸟16只里的鸟都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燕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

应该说,法院对闫啸天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的公正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违法必然会被追究相关责任。

每一个公民,应该懂得,要做一个规矩的守法者,即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因为法律规定如火药线,谁不遵法而触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运用示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

掏鸟判十年 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

掏鸟判十年 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

掏鸟判十年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作者:兵临上树掏鸟,这是许多人记忆中的儿时趣事。

但最近的一个判例却令人错愕:年仅21岁的在校大学生闫亮,放暑假和朋友上树掏鸟售卖,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司法判决似乎以一种让人难以理解的方式告诫我们:掏鸟有风险,买卖须谨慎,搞不好是要身陷囹圄的。

究竟是只什么鸟?很多网友想不明白,儿时的玩乐何以就如此严重的触犯到国家刑律了呢?看来都是“鸟儿”惹的祸。

原来小闫两次掏的16只鸟,名叫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恕我孤陋寡闻,燕隼长什么样真没见过,但只要其身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光环,就知道小闫“摊上大事了”。

现代国家立法对珍稀动物的保护力度,在某些方面不亚于对人的保护。

依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单从法律上判断,恰如事后检察机关回应所称的,这样的量刑并不算重。

但是,以上都是基于法律专业理性的判断,这种专业理性在实践中也应当经得起常识常情常理的推敲。

然而令公众疑虑的恰恰在于:抓到十几只鸟卖出一千多块钱,就要入狱十年半?这种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落差是寻常观念所难以接受的。

造成这种观念落差的背后原因,则是整个社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可度并不高,自然对刑法上如此严厉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做法感到意外。

何况在常人的习惯认知里,不知者不怪,即便小闫清楚其出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也未必就如法律专家那般对具体的量刑标准“门儿清”。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题目】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

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

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审题】1、喜欢动物很正常,掏鸟售卖不可谅;2、法律的意义在于警醒,不在于重刑惩罚;3、“法盲”不是借口,不可免责或者不知情不能成为犯罪理由;4、10年牢狱,对大众的教育意义大于对一个人过错的惩罚;5、从掏鸟到售卖,就是明知故犯;6、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10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优秀作文】一、法律至上【22班熊逸晨 50分】1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当如是也。

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2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

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

大学生掏鸟案应如何正确评价

大学生掏鸟案应如何正确评价

生活启示录—不懂鸟的人再也不能任性的掏鸟了对于生活在城市中的“盆友”来讲,可能从小到大都没有体验过掏鸟的乐趣。

但是,哪些亿万有着农村成长经历的伙伴,谁的童年不曾有过掏鸟的体验,享受过掏鸟带来的惊险与刺激、荣光与满足。

如果你非要问我掏的是什么鸟,我只能弱弱回答你:我小时候掏的有鸟蛋、幼崽、小鸟还有大鸟,至于它到底是什么鸟,恐怕只有那些“鸟专家”知道了。

长大后忙于学业和事业,一年到头难得回家两次,看到散养的小家伙们在围着几乎绝迹的青砖瓦房搭人梯掏鸟的场景,竟然有些想要一展身手的小冲动。

然近日看到霸占各大法律门户媒体平台的“郑州大学生掏鸟被判刑十年”的新闻时,内心还是颤抖了一下,庆幸自己没做出那么幼稚的举动。

在各种深扒新闻背后的真相后,了解到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闫某系郑州某大学在校学生,2014年6月回到河南新乡辉县老家过暑假期间与朋友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掏了一个鸟窝,掏了12只“燕隼”,后又掏了4只其他鸟类。

后来闫某将这些鸟的照片展示在网上,陆续有网友表示要购买这些鸟。

闫某和王某便将这些燕隼大部分销往郑州、洛阳等地,获利千余元,自己留了一只喂养。

然钱到手还不到一个月,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就找上了闫家,并当场扣押了这只燕隼和其他四只鸟,经鉴定闫某掏的这些鸟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闫某及王某遂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涉危野生动物立案侦查,后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此罪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正义价值观念有所出入,公众在情感上很难接受。

大学生掏鸟判刑看法作文

大学生掏鸟判刑看法作文

大学生掏鸟判刑看法作文你听说过大学生掏鸟被判刑的事儿吗?刚听到的时候,好多人都惊掉了下巴,包括我。

这事儿就像一颗怪味豆,嚼起来满是复杂的味道。

咱先说说那些觉得不可思议的人的想法哈。

很多人就寻思,不就是掏个鸟嘛,小时候谁没干过这种事儿啊?在大家的印象里,掏鸟窝那是充满童趣的事儿。

就像咱们小时候,调皮捣蛋的,看到树上有个鸟窝,就想凑个热闹,看看有没有鸟蛋或者小鸟雏儿,感觉这就是小孩子探索大自然的一种方式。

所以当知道这个大学生掏鸟被判了刑,好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啥?这至于吗?”这就好比你小时候偷偷摘了邻居家一颗没熟的果子,结果被告知要赔一大笔钱,还可能面临严重处罚,是不是感觉有点冤得慌?但是啊,咱们可不能只看表面。

法律可不是闹着玩儿的,那是有根有据的。

这鸟可不是普通的鸟,那些被大学生掏的鸟是国家保护动物。

国家为啥要保护这些动物呢?这就像守护宝藏一样。

这些珍稀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贝,它们在生态系统里有着自己独特的地位。

就像一个精密的机器,每个零件都很重要,少了一个都可能出大问题。

如果大家都因为一时好奇或者贪心就去掏这些保护动物的窝,那这些动物可能就越来越少,最后消失了。

比如说,有一种鸟专门吃害虫,如果它没了,害虫就会泛滥成灾,那咱们的庄稼就遭殃了,咱们吃的粮食就可能出问题。

这一环扣一环的,关系可大了去了。

从这个大学生的角度来看呢,他可能真的是不懂。

也许他就是一时兴起,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严重。

这就给咱们提了个醒,知识的普及太重要了。

在学校里,咱们不能光埋头读书本知识,还得了解了解身边的法律,特别是关于保护自然、保护动物这些方面的。

你想啊,如果他早知道掏这种鸟窝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估计给他十个胆子他也不敢啊。

再说说这判刑的事儿。

有些人觉得判得太重,但是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严惩某一个人,而是为了给大家一个警示。

这就好比在路口立个大牌子,上面写着“闯红灯后果很严重”。

如果对这个大学生掏鸟的事儿轻轻放过,那其他人可能就不当回事儿了,觉得掏鸟窝没什么大不了的。

对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几点思考

对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几点思考

对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几点思考(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对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几点思考法学理论00 付淑锦回顾2015年热点新闻事件,一个现象颇为引人关注:“舆情反转”频频出现。

一些原本无辜的新闻当事人由于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而饱受责难,也有一些罪刑相当的判决结果因为媒体报道的片面性而在群众中爆发舆情危机。

不少网民在目睹了一场场新闻闹剧之后也大呼“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世界变化太快!在2015年各大舆情反转事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大学生“掏鸟窝”事件,这起舆论反转事件,不仅暴露了媒体报道的弊端;还揭露了猛禽盗猎利益链和灰色市场,反映我国动物保护的软肋;揭示了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为公众敲响知法懂法守法的警钟。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一件本来是比较普通的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经舆论的渲染和演绎,竟然演化成为一件全社会所关注的司法公共事件,这可能是许多人都想不到的。

起因是郑州晚报的一篇报道:《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

此文一出,舆论大哗。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坐不住了,纷纷出来谴责;大学生的家乡人也联名上书,向政府求情。

然而,随着案情真相的不断披露,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司法机关公布的案情证据来看,判决似乎没有问题,大学生不仅是明知故犯,而且是多次猎捕;从专家的分析来看,判决也是于法有据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再经媒体披露后,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面对不断发生的司法公共事件,我们应当如何理性地去应对应该避免哪些误区,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一是媒体报道不要追求“片面化”甚至“娱乐化”。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新媒体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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