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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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是指某一方在其他人出售其拥有的特定财产时,享有先于其他人购买该财产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特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的内容:首先,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有限。

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财产,例如不动产或有形财产,如股权、土地或建筑物等。

法律规定通常明确列出了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财产种类,并对其范围进行了界定。

其次,优先购买权的发生条件明确。

一般来说,当拥有财产的人决定出售该财产时,根据法律规定,受益人(通常是财产的邻居或合作伙伴)将获得优先购买权。

在发生交易时,卖方在将财产提供给其他买家之前,必须向受益人提供购买的机会。

第三,优先购买权通常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来行使。

受益人通常需要提供一份书面通知,表达他们希望行使该权利的意愿,并在一定时间内支付或承诺支付购买价格。

这个时间段一般是有限的,如果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卖方可以自由地将财产提供给其他买家。

第四,法律通常规定了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对受益人通知的要求、通知文书的格式和送达方式、行使权利的期限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以免给其他买家或卖方带来过多的不便。

最后,如果卖方违反了法律中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规定,受益人通常可以寻求法院的支持和补救。

法院可以对违反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进行撤销或作出相关裁决,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具体法律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运用中,相关当事人应该查阅本国法律及相关法规,了解具体的优先购买权规定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

民国时期不动产买卖中的亲邻优先购买权习惯探析

民国时期不动产买卖中的亲邻优先购买权习惯探析
典、 出卖 时 , 一定 范 围 内的 主体 在 同等 条件 下 . 根 据 不 同情况 对 该 田宅 享 有 优 先 购买 或 回赎 的 权 利 。 ”
湖 南长 沙县 的买卖 田产 须 得 亲 房 同 意 习惯 ; 湖南 益 阳、 宁乡 、 宝庆、 泸溪 、 常 德 等 县 的 卖 产 先 尽 亲 房 习 惯; 安徽泗县先尽本族习惯 ; 陕西华阳县、 华县 、 神木 县卖产先尽让亲族 , 由亲及疏习惯; 吉林榆树县族邻 有优先 留买 权 习惯 ; 湖北 五峰县先尽本族 , 由亲 及 疏, 次尽 姻戚 , 亦 由亲 及疏 , 如均无 人 承买 , 即应 由承 典人或 承 租人先 买 习 惯 ; 福 建 闽清 县 业 主 亲族 有 先 买 之权 习惯 ; 江 苏盐 城 县 房 屋买 卖 , 先尽亲族 , 亲族 不受 , 然后 转卖他 人 习惯 ; 山东 临 淄 县卖 田宅 , 先 问 同族服近者 , 次则 四邻习惯等可 以看出 , 亲族的优先 购买权 习惯并 没有 因为 失去法 律 的保护 而消失 。 因 此在 民 国时期 亲族 的优先 购 买权 的存在则 更 多 的是 出 于习惯 和 自身选 择需 要而存 在 。在传统 的乡村 社 会里 除非 出现 特殊 的迫 不 得 已 的原 因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田产所 有者是 不 会 轻 易 出售 自己 的 田产祖 业 的 。 从 田产 的来源 上看 , 在传 统农 业社会 中的个体 家 庭 , 其 田产大 多来 自于 祖遗 或 自己 以其 所享 有之 优先 购 买权 从其 他 亲族 、 四邻 、 地邻 手 中购买 来 的。如 以 山 东蒙 阴县 公 氏地契 为例 : 立卖 契 人 公 报东 因乏 手 , 央 中说 妥 情愿 将 自己 祖业 地一 片卖 于 堂侄 方 和为 业 , 同 中言 明价 京 钱 伍 拾伍千整 , 钱粮照柒分伍厘银开过 , 四至以内荒边草 堰并无除留, 自 卖之后如有违碍等情卖户全管 , 恐后 无 凭立 契存证 。

介绍优先购买权的背景和意义

介绍优先购买权的背景和意义

介绍优先购买权的背景和意义摘要:一、引言二、优先购买权的背景1.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2.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三、优先购买权的意义1.保护弱势群体权益2.促进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3.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四、我国现行优先购买权制度分析1.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实际操作的差距2.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五、完善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宣传与教育2.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同配合3.提高监管力度,保障权益落实4.鼓励创新,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六、结论正文:一、引言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权利保障机制,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涉及民生、房地产市场、社会公平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优先购买权的背景和意义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现行优先购买权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二、优先购买权的背景1.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优先购买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逐步确立。

从《物权法》、《合同法》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断完善,为实施优先购买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房产等资源日益紧张,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逐渐凸显。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权益保障机制,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优先购买权的意义1.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优先购买权制度确保了弱势群体在土地、房产等资源分配中享有优先权益,有助于遏制强势一方对资源的过度垄断,促进资源公平分配。

2.促进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优先购买权制度对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主体形成有效约束,使得市场交易更加公平、透明,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

3.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提高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

四、我国现行优先购买权制度分析1.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实际操作的差距虽然我国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规定尚不明确,导致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共有人、承租人、近亲属之优先购买权竞合或者冲突时的处理

共有人、承租人、近亲属之优先购买权竞合或者冲突时的处理

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优先购买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但是该特定对象在不同的环境下是不同的,那么,近亲属、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呢?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本质上仍属债权性质,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有很大区别,故本条确认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亦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承租人、近亲属之优先购买权竞合或者冲突时的处理

共有人、承租人、近亲属之优先购买权竞合或者冲突时的处理

共有⼈、承租⼈、近亲属之优先购买权竞合或者冲突时的处理共有⼈和承租⼈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优先购买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主张⾃⼰财产权利的权利。

但是该特定对象在不同的环境下是不同的,那么,近亲属、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呢?我们先了解⼀下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三⼗条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零⼀条按份共有⼈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条出租⼈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请求出租⼈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与第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承租⼈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民法院不予⽀持:(⼀)房屋共有⼈⾏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的;(三)出租⼈履⾏通知义务后,承租⼈在⼗五⽇内未明确表⽰购买的;(四)第三⼈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续的。

房屋共有⼈的优先购买权产⽣于共有⼈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承租⼈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本质上仍属债权性质,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的优先购买权。

对此,《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具有浓厚的⼈⾝⾊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有很⼤区别,故本条确认出租⼈将租赁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亦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我国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范围有哪些优先购买权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其他⼈购买出卖⼈财产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制度,曾为稳定社会⽣活秩序,发挥相关财产的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定的作⽤。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法律的发展,店铺⼩编认为有必要对优先购买权制度做进⼀步的探讨。

⼀、我国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范围我国法律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有以下⼏种情况。

(⼀)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是⼀种以物权为基础⽽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以所有权的份额即权利这⼀⽆体物作为买卖的标的物。

(⼆)共同共有⼈的优先购买权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个或者数个原共有⼈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分得的财产属于⼀个整体或者配套使⽤,其他原共有⼈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持。

”显然这也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设⽴的优先购买权,所不同的是买卖的标的物是有形物。

在此原共有⼈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不仅必须是出卖的财产的原共同共有⼈,还必须是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分得的财产属于⼀个整体或者配套使⽤,原共有⼈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分得的财产不属于⼀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的,则原共有⼈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这⼀规定⼀⽅⾯规定原有的共有财产已经分割,说明了共有财产因分割后已转化为各个共有⼈独⽴财产。

另⼀⽅⾯却⼜规定,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分得的财产属于⼀个整体或配套使⽤,则前后⽭盾,值得商榷。

(三)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三⼗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这是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出资时设定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基于物权的基础上⽽设定的,标的物是⽆形的权利,因为股东的出资所得到的是在公司⾥享有的股权,所以这种转让实质就是股权的买卖。

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5篇

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5篇第1篇示例: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甲方:房屋所有者(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优先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所拥有的房屋位于(具体地址),现就甲方愿将该房屋出售一事,与乙方达成以下协议:一、优先购买权范围甲方同意在出售该房屋之时,优先向乙方提出购买选项。

乙方有权在知悉该房屋出售消息后一个月内,可按照协商好的价格优先购买该房屋。

二、房屋出售条件1. 甲方必须在决定出售该房屋时,提前通知乙方,并表明价格和其他相关条件。

2. 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回复确认是否愿意购买。

3. 如乙方确定购买,请在确认购买意向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购买手续。

三、价格确定1. 甲方和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时确定该房屋的出售价格,并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维持该价格不变。

2. 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须以协商好的价格按时间节点如期支付买房款。

四、其他事项1. 甲方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保证该房屋的产权清晰、无纠纷。

2. 乙方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第三方不得干扰。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放弃优先购买权之日终止。

五、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六、协议变更如有本协议其他相关条款需要变更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1. 本协议的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双方遵守协议内容,共同维护合法权益。

备注:本协议未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前不生效。

第2篇示例: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甲方:(出售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拥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进行优先购买权协议,达成如下协议:一、优先购买权范围及价格1.1 乙方享有对甲方现拥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优先购买权。

购房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的买卖,出卖人应当依法通知抵押权人、承租人等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1.购房者(买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优先购买权主张。

2.购房者(买方)需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房屋,即价格、付款方式等与原合同相同。

3.购房者(买方)需在出卖人(卖方)或第三人已达成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1.购房者(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卖方)提出优先购买权主张。

2.出卖人(卖方)应在收到购房者(买方)的优先购买权主张后,在一定期限内(如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购房者(买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答复。

3.如出卖人(卖方)同意购房者(买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双方应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如出卖人(卖方)不同意购房者(买方)行使优先购买权,购房者(买方)可依法要求出卖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的限制1.法律规定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2.合同约定的限制:如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买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3.其他限制:如购房者(买方)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五、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1.如购房者(买方)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继续履行,购房者(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

2.如购房者(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解除,购房者(买方)无权要求出卖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购房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有助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购房者(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这一权利,以确保自身利益。

同时,出卖人(卖方)也应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尊重购房者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5篇

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5篇篇1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姓名或者法人单位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姓名或者法人单位名称)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持有的房屋优先购买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签订及生效1、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乙方出售位于__________(具体地址)房屋,但在此之前,若有第三方向甲方提出购买该房屋的意向,甲方应优先向乙方出售;2、乙方同意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接受购买,若超过规定时间乙方未回复或拒绝购买,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1、甲方在接到第三方购房意向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于规定时间内回复是否接受购买;2、若乙方接受购买,则双方应在______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乙方购房价款应按市场价支付,且应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清楚;4、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购房价款,则视为放弃购买权,甲方可自由与第三方交易。

三、协议终止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2、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完成交易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其他事宜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3、本协议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篇2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以共同遵守:一、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所有的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现为(房屋面积),房屋建筑年代为(建筑年代),产权证号为(产权证号),登记在(所属住房管理部门)名下。

论不动产优先购买权中的利益平衡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论不动产优先购买权中的利益平衡杨丹摘要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古今中外各个国家的法律对其都有一定的规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动产优先购买权适用中的冲突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加以关注。

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各种理论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作一些探讨,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的概述入手,分析其法律适用范围和效力,总结冲突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我国相关法律对该问题之规定的不足,从立法与实践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加以完善的建议和措施,使其在保护优先购买人权益的同时能够照顾到其他当事人的合法适当利益,以便更好的有利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发展。

关键词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冲突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24-02一、优先购买权的概述(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所谓优先购买权也称先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享有的相对于其他人优先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

在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及日尔曼法时期。

先后存在过有永佃制度之中的优先购买权、罗马法土地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总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等。

及至近现代,各国民法普遍确立了优先购买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在《民法通则》和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优先购买权范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二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三是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

但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

另外,《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优先购买权按范围来分主要存在于共有关系、租赁关系的关系之中。

(二)不动产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立法对不动产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不多,新颁布的《物权法》也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因此其适用范围还是仅仅散见于一些单独法律条款或相关司法解释中:1.承租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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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它人购买出卖人所出卖的不动产财产的一种权利。

这一制度,在拜占庭时期的罗马法上已经存在了,中世纪意大利学说上也有所谓的优先权。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一)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特权。

这种特权以与出卖人存在着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前提,比如与出卖不动产者存有基于出卖的不动产的租赁关系、共有关系、承典关系。

享有此权利的民事主体享有比其他民事主体优先购买的机会。

一旦既成上述民事法律关系消灭,那么这一特权也就不复存在。

(二)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其权利本身是一种期待权。

这种期待权是,如果共有人分出自己的财产并不出卖,或者出租人、出典人尚未表明出卖房屋,那么其它共有人、承典人或承租人就不存在现实的优先购买权。

只有当以下两种条件同时具备时,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才会由一种期待性的权利转变为现实性的权利:第一个条件是共有人、出租人、承典人明确表示要出卖自己的不动产,并现实地付诸实施。

比如,明示地寻找买主、标示出卖价格等交易条件等;第二个条件是其他共有人、承典人或承租人在得到出卖人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出卖人告知的其他买受人愿承受的交易条件,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不动产。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分为两种,分别见于我国《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和《物权法》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法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从上面的规定看,这里的出租物仅仅限于出租的房屋,不包括其他标的物。

对于合理期限,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是三个月。

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三个月”的起算点是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时。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的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则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通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则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予以支持。

规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的目的是出于对物的充分利用和共有人生活上的便利的考虑。

既然在房地产这同一不动产上设置了两种优先购买权,那么这两种权利竞合的时候必然会产生冲突。

如何来解决这两种冲突,或者说这两种优先购买权孰先孰后呢?
当房屋承租人和房屋的共有人在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的时候,我国大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房屋的共有人应当优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3条曾经规定:“按份共有人与承租人分别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按份共有人优先。

属于一个整体的房屋原共有人与承租人分别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原共有人优先。


另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这是我国台湾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有学者认为,依照“使用权优先于所有权”原则,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显然应当优先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于双方的争论,笔者认为,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谓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是人们想当然的思维惯性下的一种误解。

理由主要有:1、从两者的客体性质来分析不会发生竞合。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系针对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而言,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各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额;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乃针对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而设,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具体的物。

共有份额之不同于共有物,在民法理论上,尤为明显。

因此,两优先购买权的客体完全不同,两者井水不犯河水,根本无从并存乃至发生冲突,没有可比性。

2、从转让的前提条件分析也不会发生竞合。

共有份额的处分可径自行使,而共有物的处分须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础条件比较单一,只要满足形成权要求条件就可行使。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多重的,首先是有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然后才可论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若部分共有人不同意处分共有物,则不能处分共有物,当然不能就共有物进行买卖,则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直接前提(即"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和"同等条件"两个要件)都无从谈起。


全体共有人同意转让共有物,因此时共有人并无意愿受得该标的(不管是物还是份额),自然只能由承租人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于共有人均作为了出卖人,不存在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何来竞合?由于共有权和共有份额的抽象性和特殊性,学者在讨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问题时,往往将个别共有人与全体共有人、共有份额与共有物的特定部分等混为一谈,这也是造成认识上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

在审判实务中,之所以出现较多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竞合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人们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扩张性解释,即在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也赋予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二是在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时由于采用“多数决原则”而引起了竞合。

如2005年7月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综上所述,解决房地产优先权的竞合问题,应当结合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利益衡量,而利益衡量
的最大标准是促进不动产的效益的最大发挥。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笔者认为
不应当对承租人的先买权与共有人的先买权的竞合作出一般性的规定,而是应当结合交易中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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