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民法和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价值差异也体现在多个方面。
在价值导向上,民法注重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平正义,强调个体权利的平衡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民法关注的是个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责任义务,旨在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而经济法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为核心价值,强调市场自由竞争和效率。
经济法关注的是经济活动的规则和制度,旨在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规则的制定和调整上,民法注重个体之间的交易和权利义务的约定,强调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允许个体之间通过自由意愿达成协议。
而经济法则倾向于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干预和调整经济活动,以达到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目的。
在法律责任的设定和执行上,民法强调个体的责任与义务,侧重于个体之间的纠纷解决和产权保护。
民法注重权利的救济和补偿,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经济法则注重市场的监管和行为的规范,侧重于防止市场失灵和不公平竞争,通过行政手段对经济主体进行管理和约束。
民法和经济法在法律体系的架构上也存在差异。
民法是以人的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基础,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家庭关系等。
而经济法则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两者在法律领域的范围和重点上存在差异,体现了不同的法律观念和价值选择。
民法注重个体的权利保护和公平正义,经济法注重市场秩序和效率。
两者之间的差异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不同需求和法律的多元性。
在实践中,民法和经济法相互渗透、交叉应用,共同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民法和经济法都是法律分支领域,它们的价值取向和任务不完全相同,其差异主要来源于其法学基础和法律功能。
民法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关注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平衡;而经济法则带有目的性和实用性,注重保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首先从法律基础上看,民法是法律理论中最早形成的一个分支,其基础理论主要源于自然法学和自由主义。
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是自然规律的体现,人类的道德和伦理规范应该反映为法律规范,从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如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
自由主义则强调自由市场经济和道德责任,鼓励自由交易和竞争,倡导政府少干预个人自由和社会活动。
相比之下,经济法是根据市场经济和国家发展需要而形成的,其法律基础源于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
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应该是对社会实际状态的准确描述,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为最终目的。
实用主义则注重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和政策,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个体权益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
从法律功能上看,民法主要是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关系,例如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
其价值在于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最终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平衡,保护个人尊严和尊重。
经济法则主要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例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问题。
经济法的价值在于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创新,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国家整体经济效益。
最后,在实际应用中,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有时候并不清晰,它们可能互相交错、互相影响。
例如,合同法既是民法的范畴,又是经济法的范畴。
因此,在分析价值差异时,需要注意它们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把它们视作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来考虑。
总之,民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差异来自其不同的法学基础和法律功能。
了解它们的价值取向对加强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议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

秩序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现象 。 秩序 意味 着在 自然界和社会中存在 某种程度 的稳定性 、连续性 、 确定性和安全性 。 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和前提条件, 是人 秩序
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
1 、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取 向差异的根源民法是市民社会
任何门法从某种意义上讲, 都追求并保持一 定的社会 秩序。民法维护 的是一种 自然经济秩序 。民法 的秩序价 值体
,
正义, 这是一种具体存在 于具体 的人 、 行为或事件中的具有实 际 内容的正义 。 民法要求社会 主体一律平 等, 对所有人普遍平 等地执行法律 。 民法上的平等 只要求平等的对待, 而无法到达 实质结果 的公正 。 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正义, 这是社会基本结
构 的正义, 是社会的正义。 经济法以实现社会上大 多数人的幸
21 0 0年 7月
教 学研 究
观点 争 鸣
浅议 民法 与经济法 的价 值差异
姜 自雯
( 东 临 沂师 范 学 院 法学 院 , 东 临 沂 2 60 ) 山 山 700
差异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 的关系作为基础的, 是法对人 所具有的意义。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 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 。
现在它为市场提供一般规 则及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 。民法的 所 有规制都是为了让市场机 制自由发挥作用,以期实现 经济 运行 的理想状态。经济法维护的是一种制定经济秩序。民法 排斥国家权力, 主张以经济 自律为基 础。 经济法体现 国家权力 对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干预。经济法不仅 涉及 宏观市场 主体 、 调控领域 , 还涉及微观的市场主体 、 市场秩序规制 等民 商事关系领域。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民法和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两个核心分支,虽然它们在法律领域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们的思维模式和法律价值体系有很大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独立性、法律效率性和对人的关注程度三个方面探讨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
首先,在法律独立性方面,民法注重维护个人的自由和隐私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并明确了公共法律秩序和私法自治的关系。
而经济法则注重在保护竞争和市场秩序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干预市场自由运转的法律机制。
在这个方面,民法试图在个人与法律之间建立起平等和互动的关系,而经济法则则是更注重在市场环境中找到最佳效益的平衡点,以保证市场的自由和合理。
其次,在法律效率性方面,经济法倾向于提高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而民法倾向于维护秩序和保障个人权利。
在履行职能时,经济法强调条款的路径依赖性和法律的逻辑性,是建立在优先考虑市场的原则上。
而民法则更注重于规范和界定人和财产的关系。
它倾向于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审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
最后,在对人的关注程度方面,民法更注重对人的保护,更为看重社会正义感和公平原则,倾向于以人为中心。
安排合理的法律关系,保护个人利益,但是在市场中个人利益不一定占优势。
而经济法注重经济体的整体利益,偏向把个体放在整个市场全局中,以追求市场效率和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但这种方法经常会有人的利益被牺牲。
总之,民法和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部分,虽然它们都是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但它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是不同的。
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研究和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以维护公正和规范的市场秩序和保障个人权利。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民法与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准确地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
近年来,我国学者虽然在这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总起来讲仍然停留在表层区别上。
研究任何事物之间的差异,表层区别、外部特征固然重要,然而深层区别、内部特征更为重要,只有搞清事物之间的本质差异,才算是真正认识了这些事物。
基于这一点,本文试图从价值角度来探讨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差异。
一、研究比较不同部门法的价值的意义(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价值”一词,最初出现于经济学,即当时所谓的政治经济学,之后一些哲学家如尼采等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或价值准则等概念,并将这些概念提升到重要的地位,从此一般价值理论的观念在广泛的讨论中逐渐普及开来。
在哲学上,“价值”是以一定社会生活中的主客体关系为基础的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意义。
马克思曾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
”[1]在价值关系中,主体是人,或人之延伸与结合-社会,客体主要是物,既包括自然物,也包括社会物。
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
价值的内容为“对于人的意义”,一是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二是人对于客体的要求与愿望,属于人的理想范畴,它是人的思想与行为的指导和目标。
价值是人类维持生存与走向完善的双重需要。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
法的价值主体是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群体或人的总体的统一。
法的价值客体是法,这里指广义的法,或者可以称之为法的现象,包括作为制度的法、以社会状态存在的法(包括法行为和其他法律现象)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包括法的意识等)。
法的价值不仅以法与人之间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为客观基础,而且还以法的属性为基础,因为任何价值都是客体自身所具有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化,法的价值是法所具有的属性的表现,如果法根本就不具有可以实现秩序、安全、平等、自由、人权、正义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的属性基础,法将不可能具有相应的价值。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民法与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分支,它们在法律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尽管两者都属于法律领域,但是民法和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民法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以及维护公平和正义。
民法的价值导向是基于个人自由、人权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在民法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民法重视个人的自治和自由,强调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和公正。
民法主要调整私人间的法律关系,如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合同关系等,旨在保护和维护个人和家庭的权益。
而经济法注重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价值导向是基于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在经济法中,市场秩序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如经济合同、公司组织和竞争行为等,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民法注重保护人的权利,而经济法注重规范人的行为。
民法以人的身份为中心,旨在保护人的尊严和权益,确保每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地位。
民法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重,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
而经济法则更注重规范人的经济行为,保证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市场混乱和不正当竞争。
民法着重于私人关系和个人利益,而经济法则更关注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
民法强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系,如个人权利、合同约定等,其目的是维护个人利益和私人关系的和谐。
而经济法则更注重公共利益,如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其目的是维护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利益。
民法与经济法在价值导向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民法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以及维护公平和正义;而经济法注重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民法注重保护人的权利,经济法注重规范人的行为;民法注重私人关系和个人利益,经济法注重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
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法律分支,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民法和经济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科目,它们在目的、价值和应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民法是指规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价值主要在于保护人民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益。
民法着眼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平等和尊严,通过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确立,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而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价值主要在于规范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通过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规则的公平和透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同时也为投资者、企业和政府提供法律保障。
从价值差异的角度来看,民法注重个体的权益保护,强调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平等和尊严,其正义观念主要体现为权益平衡和救济原则。
而经济法注重经济活动的规范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正义观念主要体现为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民法注重保护人民的个人权益,涉及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权益、承诺和义务等法律关系,为个体提供基本的法律保护。
经济法则关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涉及商业合同、公司法、竞争法等,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法律框架和规则。
在应用方面,民法和经济法在具体情况下有所区别。
在实践中,民法主要适用于个人和家庭事务的处理,如婚姻继承、财产纠纷等;而经济法主要适用于商业活动的规范,如企业合同、商标专利等经济活动的法律保护。
民法和经济法在目的、价值和应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民法主要保护个人的权益和财产,注重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经济法主要规范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注重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民法和经济法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应用方面也有所区别。
这两个法律领域都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共同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
首先介绍了两者的研究背景,阐明了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分别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定义和区别、在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在应用范围上的差异、在立法原则上的差异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进行了详细讨论。
最后总结了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和探讨民法与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 民法, 经济法, 价值差异, 研究背景, 研究目的, 定义区别, 价值观念差异, 应用范围差异, 立法原则差异, 司法实践差异, 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介绍论民法与经济法的研究背景民法与经济法是法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学科,它们在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法与经济法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学者和法律界的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民法与经济法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频繁。
深入研究民法与经济法的差异与联系,探讨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与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差异,使得它们在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对于如何更好地运用民法与经济法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分析。
研究民法与经济法的研究背景,对于了解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法治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阐明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差异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为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民法和经济法作为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其背后蕴含着不同的法律理念和实践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可以促进不同领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民法和经济法的交叉影响日益显现,研究二者之间的价值差异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国际法律发展的趋势,提高我国在国际法律领域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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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民法与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准确地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
近年来,我国学者虽然在这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总起来讲仍然停留在表层区别上。
研究任何事物之间的差异,表层区别、外部特征固然重要,然而深层区别、内部特征更为重要,只有搞清事物之间的本质差异,才算是真正认识了这些事物。
基于这一点,本文试图从价值角度来探讨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差异。
一、研究比较不同部门法的价值的意义(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价值”一词,最初出现于经济学,即当时所谓的政治经济学,之后一些哲学家如尼采等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或价值准则等概念,并将这些概念提升到重要的地位,从此一般价值理论的观念在广泛的讨论中逐渐普及开来。
在哲学上,“价值”是以一定社会生活中的主客体关系为基础的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意义。
马克思曾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
”在价值关系中,主体是人,或人之延伸与结合-社会,客体主要是物,既包括自然物,也包括社会物。
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
价值的内容为“对于人的意义”,一是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二是人对于客体的要求与愿望,属于人的理想范畴,它是人的思想与行为的指导和目标。
价值是人类维持生存与走向完善的双重需要。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
法的价值主体是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群体或人的总体的统一。
法的价值客体是法,这里指广义的法,或者可以称之为法的现象,包括作为制度的法、以社会状态存在的法(包括法行为和其他法律现象)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包括法的意识等)。
法的价值不仅以法与人之间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为客观基础,而且还以法的属性为基础,因为任何价值都是客体自身所具有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化,法的价值是法所具有的属性的表现,如果法根本就不具有可以实现秩序、安全、平等、自由、人权、正义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的属性基础,法将不可能具有相应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满足人的需要是法的价值最基本的内容,是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
人的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法的价值也具有多元、多层次性,法的价值的多元、多层次性是以人的需要的多元、多层次性为主体根据的。
第二,是人们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
法的价值作为人们关于法的追求,是一种总是高于法和法的价值的现实状况的理想状态,对于人类有关法的行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是人的相关思想与行为的目标,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法与自己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
在法对于人的意义中,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与人的关于法的追求两个方面呈现出层级递进关系。
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法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这是法作为价值客体必须具有的。
同时,法的价值包含着人们关于法的永恒的终极理想,凝结着人类的法精神与法信仰。
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是由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主体人对法的客观需要和对法的理想追求的体现,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二)研究比较不同部门法的价值的意义法的价值是研究法律时普遍受到重视的问题。
依法的部门标准划分后的各部门法普遍地蕴含了法的一般价值内容。
然而,由于各部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观念根源以及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它们在具体体现法的价值时,各有不同的侧重,表现为不同的价值取向,这是因为各部门法在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和追求的目标各有一定的侧重点。
研究各部门法在价值体系内涵上的差异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它是区分不同部门法的有力工具。
传统上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以调整对象作为依据和标准的,这一划分方法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其不足则是忽视了对法的价值的探求。
相对于调整对象而言,法律价值无疑是更本质更深层的东西,只有把握住法律的内在价值,才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将不同的法区别开来。
探索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只有抓住法律部门划分所依据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才能更好地在法学理论层次上处理好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
2.它是构筑各部门法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法律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各部门法的目的和宗旨,且与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等密切相联并统一在各部门法的法律体系之中。
明确界定各部门法的价值取向,使构成各部门法的内部法律范畴和规范从整体上体现法的总体价值目标,在价值目标统一的基础上促进各部门法内部功能发挥的协调统一,从而从根本上实现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排除各部门法内部的相互冲突。
3.实现立法和司法的有机统一。
传统的立法和司法行为过多地依赖于传统法律原则和经验直感,在对象较为复杂、直观判断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往往无法确定立法和司法的依归。
在明确了各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内涵及相互间的差异这一精神内核之后,立法中对不同法律权利义务的界定,司法实践中对某一行为的具体法律评价,都不应当偏离或忽视对法律价值的理解和考虑,而且以统一的价值判断来实现立法和司法的有机统一。
4.它是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漏洞问题的有力工具。
在法的适用中,当各部门法出现冲突时,执法者除了采用一般的冲突法理加以解决外,可借助于对法律价值的不同取向的理解和思考,针对具体的案件正确选用适用的法律,以达到权力运作效用的最大化。
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预先进行确切的规范,因而当社会冲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时,对不同部门法的法律价值的认知就成为执法者所可依赖的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据此促成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5.促进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
目前对各部门法的关系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实然状态上,而缺乏对应然状态的认知,使得对这一理论领域的研究难以上升到一个理性的高度。
对各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差异的研究无疑能改变这一局面:一方面,法的价值是各部门法理论研究的目标或终点之一;另一方面,通过对各部门法的价值的比较研究,可以矫正仅对不同法律部门的关系进行实然状态研究的偏颇,成为部门法比较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的起点。
二、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内涵的差异分析以下从法的几种主要价值目标出发,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具体价值目标,从各种价值内涵的不同表现中界定这两种部门法的价值差异。
(一)、秩序价值之差异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和前提条件,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在其基础上的法的其它价值。
秩序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
秩序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要求,人类的任何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任何进步都离不开人类社会生活的稳定与正常。
古今中外,任何比较繁荣发达的国家,其社会环境都是稳定而有秩序的。
勿庸置疑,任何法,从秩序意义上讲,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会有序状态,“与法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
”法律通过建构人的行动或行为的模式进行法的社会控制,从总体上实现法的秩序价值。
不同的法部门因其规范功能的不同而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作用。
民法和经济法在其实现的秩序价值的层次、特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民法的秩序价值体现在为市场提供一般规则及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
让市场机制自发作用可以实现经济运行的理想状态是民法的经济学观念基础,民法的所有规制旨在给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即恢复市场机制的自然状态,说到底,民法是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的法律表述,民法维护的是一种自然经济秩序。
经济法却相反,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理论被公认为是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学观念基础,经济法所有的规制旨在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以使市场经济按人设计的理想状态运行,因而可以说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制定法,它所维护的是一种制定秩序。
传统的市民社会是排斥国家权力而主张以经济自律为基础的平权社会,以个体权利、自由为基石的社会关系也谋求一种“平位”的机制来构建社会秩序,这就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平位”秩序。
与之相反,经济法体现国家对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干预,不仅渗透到具有公共性或社会性的宏观经济关系领域,而且还涉及到市场主体、市场秩序规制等平位民商事关系领域,因此它立体化地包含了平权性和非平权性的两种社会关系在内,建立和维护的是一种“立体”秩序。
此外,民法以个体权利和市场交易行为规则为核心,重在划定、分配和协调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它体现的是一种微观秩序;经济法则侧重于从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经济秩序出发,确保相对稳定和运行良好的国民经济宏观秩序。
(二)安全价值之差异安全和秩序相互结合、在一起。
安全是以一定的秩序为条件的,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秩序之中。
但两者的价值指向是不同的,秩序满足的是人类生活和活动的有规则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安全满足的则是人类自我保护的需要。
安全是一切法律的首要价值,但不同的的法律部门会追求不同意义的安全。
经济安全是一切安全之本,是人类一切活动(包括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其实质为利益安全,即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为了实现经济安全的法律思想,需要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共同努力,以产生整合效应。
但是由于各个法律部门作用领域的区别和自身固有的法律理念的不同,对经济安全产生的效用自然不同。
其中民法和经济法的作用居其核心地位。
民法以私人经济生活为本体,以个体利益为本位,以促进个人独立、平等、自由为价值目标,调整市民之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它通过确认和保护自然人、民事组织体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设定民事行为规则,追究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以保障私人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和民事交易安全,其实质是确保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
因此,民法以促进微观经济安全为主导。
但是由于其调整领域和个人主义法律理念的限制,它对由于市场缺陷、政府缺陷、社会体制缺陷等引起的宏观经济安全问题难以发挥作用。
经济法以国家生活为本体,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和规制的法律。
它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安全与效益,促进经济民主与自由,促进社会正义与福利。
在经济法看来,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其自我调节、恢复等机能作用有限,听任其自发起作用会导致弊害丛生,因而必须建立国家干预经济的机制。
但国家(尤其是政府)干预经济过度,亦会祸害无穷,须予限制和规范,以实现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协调状态。
因此,一方面,它要建立市场规制法律制度,通过市场准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产品质量、严格产品责任、完善市场中介服务等,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自由发挥,限制、修正私法的负面效应或弥补私法的不足,维护市场秩序与安全;另一方面,它要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通过规范化、法律化的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投资等经济调节手段,合理配置资源,从而形成稳定与健康的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增长模式和供求均衡的经济格局,营造和保持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安全要求的宏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