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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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

德国法

德国法的特点
德国和法国法的共性 德国和法国法的差异
德国法的影响
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支系
具体法律部门均影响很大
丰富、精湛的法律制度
建议阅读
1、《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2004年 2、罗伯特· 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州高等行政法院 检察官拥有独立检察权 联邦最高法院 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州高等法院 州行政法院 裁决联邦和州之间的公法性纠纷 州法院 专门行政法院 区法院 各州之间的公法性纠纷 宪法控诉案 审理弹劾总统和法官案

行政法院
检察机构
诉讼法·诉讼制度
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 民事诉讼制度 基本原则 1877年《刑事诉讼法典》 调解制度 基本原则 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主要制度 四级三审制度 一审程序的合议制度 刑事诉讼制度 基本程序 陪审制度 起诉、审理、判决 上诉和抗告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 预审制度
经济法 1906年德国便出现“经济法”一词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危机和战争 卡特尔协议 一般条款 传统国家权威主义 《反不当竞争法》(1909) 非合同方式 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属特别侵权行为法 联邦卡特尔局 《反对限制竞争法》(1957) 内容 属于司法范畴 具有公法性质 地位 民法典是其上位法 世界上第一个此类的专门立法
1、近代以前的德国法律
神圣罗马帝国时期 法的特点 法律渊源 地方法又称邦法 13世纪,德国宣布继受罗马法 《萨克森法典》(1230) 习惯法 地方法与普通法的并列 《符腾堡新邦法》(1555) 1495年设立帝国法院 《士瓦本法典》(1275) 《黄金诏书》(1356) 法律分散 帝国立法 《巴伐利亚刑法典》(1751) 罗马法博士被授予贵族头衔 后期增添了近代法的内容 《警察令》(16世纪) 罗马法 《巴伐利亚民法典》(1756) 《铸币令》(16世纪) 宪法性法律文件出现 大学罗马法的传播 《普鲁士法》(1794) 地方法 《加洛林纳法典》(1532) 城市法(《克伦法》、《卢卑克法》)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德国的民法典,于1896年1月1日开始生效,是德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

以下是德国民法典的中文全文:第一分册,普通部分。

第一章,法律人格。

第一条,法律人格的保护。

第二条,自然人。

第三条,法人。

第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章,法律行为。

第五条,一般规定。

第六条,表示意思的方式。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效力和撤销。

第八条,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后果。

第三章,代理。

第十条,代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代理的种类。

第十二条,代理的效力和撤销。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的取得。

第十三条,权利和义务的取得。

第十四条,合同的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合同的终止。

第五章,债务关系。

第十九条,债务的履行。

第二十条,债务的违约。

第二十一条,债务的转移。

第二十二条,债务的终止。

第六章,相对权利关系。

第二十三条,债权。

第二十四条,债权的转让。

第二十五条,债权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债权的终止。

第七章,继承。

第二十七条,继承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继承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

第三十条,继承的顺序。

第三十一条,继承的终止。

第二分册,特殊部分。

第一章,物权。

第三十二条,物权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占有。

第三十四条,所有权。

第三十五条,其他物权。

第二章,占有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占有保护法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占有保护法的主张。

第三十八条,占有保护法的救济。

第三章,动产。

第三十九条,动产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交付。

第四十一条,返还。

第四十二条,不当得益。

第四章,不动产。

第四十三条,不动产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登记。

第五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五条,专利权。

第四十六条,商标权。

第四十七条,著作权。

第四十八条,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章,家庭法。

德国国际私法

德国国际私法

德国国际私法
德国国际私法是德国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涉及个人、公司和
政府之间的跨国交易、合同和诉讼等方面。

德国国际私法规定了在德
国领土境外所发生的民事、商事、劳动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中的司法管
辖权、适用法律、认证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等问题。

下面我们将分别
对这些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司法管辖权
德国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主要包括一般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

一般管辖权是指德国法院能够对任何涉及德国公民和外国人的民事或
商事案件进行审判。

特别管辖权是指德国法院可以审理一些具有特定
联系的案件,比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国际运输纠纷等。

二、适用法律
德国国际私法规定了在跨国交易、合同和其他问题中适用哪个国
家的法律。

根据原则上最紧密联系规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来
解决争端,但是在实践中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比如案件的性质、相关
方所在的国家以及公共利益等等。

三、认证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
德国国际私法规定了如何认证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并且根据《纽约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等国际公约来执行这些判决和裁决。

这些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且增强国际司法体系的合作和效率。

总之,德国国际私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国际交易和法律合作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如果你正准备在德国从事跨国交易或合同签署,那么了解德国国际私法相关的规定将会帮助你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德法知识点总结归纳高中

德法知识点总结归纳高中

德法知识点总结归纳高中一、德法概念和基本原理1. 德法的定义德法是指德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它包括了德国的宪法、法典、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各种法律规范。

德法对德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规范和管制,也对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着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2. 德法的基本原理德法体系的基本原理包括了法治原则、权利平等原则、合法性原则、权力分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和联邦制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理为德国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解释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

二、德法体系和法律制度1. 德法的体系结构德法体系由宪法、普通法和特别法组成。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范围,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是在宪法范围内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普适的法律规范;特别法是指对特定领域和特定问题制定的法律。

2. 德国的法典德国的法典主要包括了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和行政法典。

这些法典对于德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着详尽的规定和条款,是德法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德国的法律规范除了法典之外,德国还有大量的法规和条例,其中包括了各种专门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法规,这些法规对于德国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都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4. 德法的司法解释德法的司法解释包括了宪法解释、普通法解释和特别法解释等。

这些解释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方面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争议问题的处理和司法实践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德法的各个领域和特点1. 德法的民法德国的民法典覆盖了民事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了人格权、物权、债权和契约等。

民法对于德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规范和制约,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2. 德法的刑法德国的刑法典规定了各种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罚则和司法程序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刑法典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3. 德法的商法德国的商法典主要规定了商业合同、公司法、商业责任和商业诉讼等内容,对于德国的商业经济活动都有着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德国法规(bfr)

德国法规(bfr)

德国法规(bfr)德国法规(BfR)引言:德国法规(BfR)是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Federal Institute for Risk Assessment)的简称,是德国政府为了保障公众安全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之一。

BfR的主要职责是评估食品、饮料、化妆品、消费品和化学品等对人类健康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本文将介绍德国法规(BfR)的背景、职责和影响,并探讨其在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

一、德国法规(BfR)的背景德国法规(BfR)成立于2002年,是德国联邦政府负责风险评估的机构。

其前身是德国联邦卫生局(Federal Health Office),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免受食品和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危害。

BfR的成立是对科学研究和风险评估的重视,旨在确保德国人民的健康与安全。

二、德国法规(BfR)的职责1. 食品安全评估:BfR负责对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以保障公众的健康。

其评估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转基因食品等。

2. 化学品风险评估:BfR对化学品的毒性和风险进行评估,提供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建议。

其评估范围包括化妆品、洗涤剂、染料等。

3. 生物安全评估:BfR评估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风险,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建议,确保生物技术的安全应用。

4. 消费品安全评估:BfR对消费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玩具、家具、电子产品等,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 环境保护:BfR评估化学品对环境的影响和生态风险,并提供相关管理建议,以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德国法规(BfR)的影响德国法规(BfR)在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以下几点影响:1. 提供科学依据:BfR基于科学研究和专业知识,评估食品、化学品和消费品的风险,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标准。

2. 保障食品安全:BfR的食品安全评估为德国的食品监管提供了重要支持,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符合国际标准,保护公众免受食品中有害物质的危害。

解析德国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解析德国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解析德国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德国法作为一种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其成功背后蕴藏着多个因素。

本论文将探讨德国法之所以发达的原因,并对外国法制史进行分析。

德国法的历史背景德国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神圣罗马帝国。

在此期间,德国地区存在着众多君主国家和城邦,各自拥有独特的法律体系。

这种多样化的法律环境促使了法学的发展,并最终形成了德国法的基础。

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德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

德国的大学系统始于中世纪,早期的大学就开设了法学专业。

在这些大学中,法学教育得到了广泛重视,培养了众多优秀的法学家和法律专家。

这为德国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德国法以其系统性而闻名。

德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法典的基础上,其中最重要的法典为《民法典》和《刑法典》。

这些法典凝聚了德国法学家们的智慧和经验,为法律的应用和适用提供了明确的准则。

司法独立和民众参与德国法向来注重司法独立和民众参与。

德国的法官独立于政治和经济的影响,他们通过独立的判断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另外,德国的法律体系还鼓励民众参与诉讼和司法程序,使法律更加接近人民的实际需求。

基于共识的法律文化德国的法律文化强调共识和合作。

在法律程序中,德国律师和法官通常会寻求协商和共识的机会,以便达到和解或解决纠纷。

这种法律文化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可操作的法律工具,使其更具吸引力和发展潜力。

综上所述,德国法之所以如此发达,可以归因于其历史背景、法学教育的重要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司法独立和民众参与以及基于共识的法律文化。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为德国法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德国基本法

德国基本法

德国基本法1. 引言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是德国联邦共和国的宪法,于1949年5月23日通过,自1990年起也适用于统一后的德国全境。

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法律制度。

本文将介绍德国基本法的起源、结构和主要内容。

2. 起源德国基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

在纳粹德国灭亡后,德国出现了一个由盟军占领管理的临时政府。

为了确保德国未来政府的民主化和权力制约,盟军决定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以确保德国成为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3. 结构德国基本法共有11章,构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政治和法律制度。

以下是各章的主要内容:第一章:人权和基本权利第一章确立了德国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隐私权等。

第二章:联邦制和联邦国家组织第二章规定了德国的联邦制度和联邦国家组织,包括联邦议院、联邦理事会等。

第三章:议会第三章规定了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选举方式。

第四章:总统第四章规定了德国总统的职权和选举方式。

第五章:政府第五章规定了德国政府的组成、职权和选举方式。

第六章:司法第六章确立了德国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官的职责。

第七章:法律第七章规定了德国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

第八章:教育与文化第八章确立了德国教育和文化的原则和政府的责任。

第九章:经济与社会第九章规定了德国经济和社会的原则和政府的责任。

第十章:地方自治第十章确立了德国地方自治的原则和地方政府的组织。

第十一章:过渡和附则第十一章包括了与德国统一相关的过渡政策和其他附则。

4. 主要内容德国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法治原则德国基本法确立了法治原则,即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制约和法律保护。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遵守宪法和国际法的规定。

4.2 人权保护德国基本法对人权保护非常重视。

它确立了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并明确规定了禁止歧视、保护私人生活和自由言论等。

4.3 分权制衡德国基本法的分权制衡体现在各个机构之间权力相对平衡的设计上。

(完整word)德国法律中文

(完整word)德国法律中文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缩写:G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原则:民主(Demokratie).共和(Republik).社会福利国家(Sozialstaat)。

联邦国家(Bundesstaat)以及实质的法治国(Rechtsstaat)二、税法德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 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联邦、州、地方三级征税制度。

2012年9月德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就有508亿欧元入账,与去年同月相比增长4.2%。

在改革之前,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加入团结附加税之后的实际税率为26。

38%。

改革后,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无论是保留利润还是分配利润,税率均为15%,加上对应纳公司所得税额征收的5.5%的团结附加税,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15。

83%。

跨国公司给予常设机构的股息享受免税优惠。

为了取得免税优惠的资格,驻德国常设机构必须在下属公司至少持有10%的股份.外国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属于常设机构的资产,其所得也必须是依照税收条约准予免税的,以免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是一家德国公司。

增值税的税率有两档,即6%的最低税率和12%的一般税率,中国最低13%和17%的一般税率三、该法律主要集中在减少电子电器类设备(EEE)中某些有害物质使用及其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从2006年4月30日起,生产商应每年按照产品分类向EAR基金会报告投入市场的B2B业务的数量。

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铅、汞、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该元件的重量的0.1%,镉的含量不得超过所在材料重量的0。

01%。

个别电器除外。

从2006年12月31日起,生产商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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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P268



1.两国法同属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逐步 建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在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以及法的地位、本质和作 用上都极为相似。特别是,具有大陆法系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其后德国法 的创立有着巨大而直接的影响,德国法对法国法的继承关系显而易见。 2.但是由于两国法产生、发展所处的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民族的个性以及 文化传统的差异使得二者存在明显差异:(1)德国法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时代,是君 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保守性,这一特点在公法领域尤为突出。法国法从总体 上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代表着近代西方法的发展方向。 (2)德国法在私法领域取得的成就,使其在大陆法系中与法国法并称典型。《德国 民法典》以其透彻的学理性、高超的立法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而著称于世,《法国 民法典》则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历史进步性写入史册。 (3)德国法与法国法在体系、结构、 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存在于: ①德国坚持全 面法典化立法方向, 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是如此,而法国成文法典化则没有贯彻到 行政法领域。②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还首创经济法,并 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劳动立法上,德国建立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 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③德国在坚持区分普通民、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前 提下,将行政诉讼限制在纯粹行政范围,而将依据传统公私法标准难以区分的法律纠 纷划归其他专门法院处理。④为保障宪法实施,德国建立了比法国更为完善的宪法诉 讼制度,形成了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庞大而严密的司法体制。在上述法院中,联邦法 院和州法院属于一个系统。除宪法法院以外,各州法院均为联邦法院的低级法院,联 邦法院为各州法院的上诉审级。行政审判权由行政法院与各专门法院分掌。各法院的 组成、体制、内部结构大不相同,以审级为例:有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的,有实行三 级一审终审制的,也有实行一级一审终审制的。1877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 事诉讼法》沿用至今,基本结构没有改变,但内容有了变化,如:民事诉讼以职权主 义取代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实行检察机关公诉制,庭审采取“纠问式”
二、宪法P238(1919年魏玛宪法、法西斯时期宪法)





三、民法P237(主要介绍1900年民法典) (一)学派争论 1、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 典,主要观点有:a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 度。法律应该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b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 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 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c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 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 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和遗漏。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 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2、日耳曼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派:19世纪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经是 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 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 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罗马法 《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篇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二)法典的基本特点及历史地位:1、《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 一样都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编纂的;2、 《德国民法典》在资产阶级 民法史上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3、 《德国民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 建残余;4、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 用语精确;5、 《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最有影响力的民法 典之一,它的出现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拉丁)支系和德国(日耳曼) 支系。 (三)《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异同P252
德国法
一、德国中世纪法律制度(封建性法典)P232


《萨克森法典(鉴)》:1、是德国封建时代最著名 的习惯法汇编,大约编纂于1220年;2、它的内容主 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 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加洛林纳(刑)法典》:1、该法典1532年颁布, 是一部以德意志帝国名义颁布的法典;2、该法典共 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3、 该法典被德意志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 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公元843年, 法兰克王国分裂,东部法兰克逐渐演变为 德意志王国。公元919年, 萨克森公爵一世创立了德意 志封建王朝,开始了封建德国的历史。自公元11世纪至 12世纪以后,德国分裂为许多独立的封建领地,到13世 纪,境内形成全面封建割据状态。与这种分裂割据的社 会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德国在1871年统一前,始终 以其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为主要特征。中 世纪德国法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 (一)14世纪以前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时期 (二)15世纪以后全盘继受罗马法时期:“潘德克顿法 学”学派 ,他们根据《学说汇纂》 拟定法律的编纂体 系,这对后来的德国立法有很大影响。但是,德国对罗 马法的继受并未完全排斥固有的日耳曼法。 (三)18世纪末开始的法典编纂时期

。(1)延续数百年的“潘德克顿”运动,实现了罗马法的德国化,推 动着以民法学为核心的古典私法学的现代化,而德国法学家的思考与 探索也积累了丰硕成果,为日后德国大规模制定法典,提供了充实的 理论依据。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仅标志着德国法的高度统一,而且 是对法国民法典颁布以来民法学的深刻总结,这是德国法具有高度学 理性的一个明证。而这种高度学理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立法 中继续贯彻。(2)德国法的独创性表现在:①始终坚持立法的成文法 典化方向。德国几乎所有重要法律部门均由成文法构成。部门法的发 展一旦达到成熟程度,立法者就往法典化方面拓展,20世纪70年代 《社会法典》的制定与颁布即为例证。②在坚持传统公私法二元化的 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展法律的调整范围,创立新型法 律部门,如经济法、劳动法。③独特的司法体制,将各种冲突有效控 制在法律秩序范围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严格遵循资产阶级民 主原则管理国家,在《基本法》引导下,注重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 建立了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在内的四大诉 讼,有力地保障了整个社会运行在资产阶级法治轨道上。
四、经济法:首先产生在德国P256


五、刑法P259 法西斯时期: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 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19
(一)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严格意义上的德国法形成于1871年德意志民族 国家建立以后,此后百年间,德国法的发展异常 迅速。它由最初以民法典为核心的近代六法体系 发展为部门众多、门类齐全、规范详尽的现代法 律体系。《德国法导论》将现代德国法分为宪法、 民法、住宅租赁法、商业、公司和经济法、劳动 法、社会法、青少年法、刑法和治安处罚法,道 路交通法、兵役法、环境保护法和税法13个部门, 这一庞大的规模体系构筑了现代德国法治社会的 坚实基础。德国法以其高度的学理性与独创性, 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又一典型代表,对世界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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