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推定的正当性与规则设计探讨
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原则的再思考

在冲突。以依靠群众原则为例 , 原则可 能需要 侦查人员和 司法机关 该 的工作人员“ 微服私访 ”从而 出现 了程序 的秘 密化 和非正式化 , , 而这 与 诉讼所追求的程序的正当性存在 内在 的冲突。再 以人 民检察院依法 实 行法律监督为例 , 该原 则是 以诉讼中存在违法行为 为基础 , 以人 民检察 院能够正确执行法 律 、 正无私地监 督法律 的执行为假 设。这种制度 公 设计始终无法避免 这样 的问题 : 谁来 监督监 督者?如果无人 监督监督 者, 监督者很有可能滥 用职权 ; 如果监督 者不会 滥用职权 , 么有什么 那 理由假定被监督者 ( 中包括 人 民法 院) 定会滥用 职权呢?因此 , 其 一 在 执行机关上设置监督 机关 的制度设置 , 由于其理论 基础的错误 , 实际 上 不可能真正发挥立法者期望 的效用 。 除了上述原则以外, 国刑 事诉讼 的其他法 律原则 与国际上通 行 我 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的内涵也不尽相 同, 至有较大差异 。例如 : 国 甚 我 的“ 民法院 、 人 人民检察 院依 法独立 行使职权 原则” 司法 独立原则” 与“ 的差异 ,未经人 民法院依 法判 决不得 确定 有罪原 则” 无 罪推定原 “ 与“ 则” 的差异等等 , 这也是我们在法律完善中必须要思考与解决的。 二、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 般来说 , 世界各 国根据 自己的 国情 和各 国法学理论 以及 司法 实 践, 通过立法或公众认 同了各 自国家的刑事诉讼原 则 , 这些原则不尽相 同, 即使相近似 , 也有许多不 同的理解和说 法。但 是, 我们也要看 到, 即 便如此 , 在刑事诉讼的原理 和运行规 律上 , 国也毕竟存 在共 同之 处, 各 因此 , 从基本的原则来看 , 有许多是一致 的, 归纳起来 , 有一些共 同遵 守 的原则 , 这是一种共识 , 也是 规律 性 的认 同 , 并得 到了 国际公 约或 条约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首先,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目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明确的规定。
立法机关应加大力度,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要求,明确无罪推定的适用范围,防止过度的法律限制和司法便宜主义的滥用。
其次,我国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应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应以无罪为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无罪推定义务。
司法机关应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和独立,严格遵守法定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对于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评估,保证法律上的证据充分、合理和有力,避免非法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第三,增强执法机关的能力和素质,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执法机关应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办案能力,提高判案水平。
同时,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于侦查取证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和滥用刑事诉讼权。
除了在法律和司法实践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还可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知和支持。
通过宣传教育,公众可以了解到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意义和价值,增强维护自身权益和提高法律意识的能力。
可以通过举办公开讲座、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等形式,普及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任务。
需要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的加强和执法机关的提升能力来实现。
同时,还需要加强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支持和认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氛围。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朝着更加公正、透明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范文一:浅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主义是来源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法文化观念,了解另一种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一些东西当作口号是相当简单的,如果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情况下演化出来的性格,而从它们的历史来源中切断,并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背景和问题发展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
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行。
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法定的思想。
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法庭上依法享有无罪的权利,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一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尊严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适用,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权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明确。
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都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规定和明确,其中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未经审判或者判决,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这一条款明确了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均享有无罪的权利,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审判或判决都不得对被告人进行有罪认定。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尊严。
在刑事案件中,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都应该在法庭上享有无罪推定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对其进行无端指控和污名化。
这不仅是对被告人的一种尊重,也是对法治的一种维护,有利于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有过度追求快速定案和重罚轻判导致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忽视和漠视,有些案件中仍然存在对被告人进行过度指控和定罪的现象。
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法律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充分尊重和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才能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刑法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据规则的研究

刑法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据规则的研究引言:刑法无罪推定原则和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两个重要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该从无罪的角度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要求控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而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对于证据的采信和运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据规则进行深入研究。
一、刑法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与适用范围1.1 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与发展刑法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公元1215年的英国《伊士特法令大宪章》,并在随后的世纪中得到了逐渐发展和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旨在保护个人自由和权益,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1.2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都有权力享受这一原则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适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也适用于罪名的指控和量刑等方面。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与适用标准2.1 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刑事证据规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规性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要求刑事证据的采集、固定、保管等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原则要求刑事证据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不得伪造或篡改;合规性原则要求刑事证据的采用和运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权利保障原则要求刑事证据的采集和运用应当保障人权和人格尊严。
2.2 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标准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标准和证据规则的适用环境等。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的说服力和决定案件结果的能力,证据的证明力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认定标准是指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程度和判断标准,包括证明标准和确证标准。
证据规则的适用环境是指刑事证据应当在审判程序的某个阶段或特定条件下才能采信和运用。
三、刑法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据规则的关系与冲突3.1 刑法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据规则的关系刑法无罪推定原则和刑事证据规则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
试论刑事司法正义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一)

试论刑事司法正义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一)论文关键词:刑事司法正义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摘要:无罪推定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在刑事司法中不能全面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司法正义。
本文试图从刑事司法正义的角度探讨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具体规则的分析,阐释无罪推定原则的正义价值,进一步说明这一原则在现代刑事司法中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为的是我国能早日在刑事司法中全面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现刑事司法正义。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着是否在刑事司法中全面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展开了持续而热烈地讨论,这些讨论无疑为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并在客观上实现刑事司法正义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在这场讨论中,有的学者从概念、逻辑、经济、规范、现实角度进行了分析1],有的学者从国家权力角度进行了分析2]。
但很少有人从正义的角度论述,希望以此文填补这种缺憾。
同时以期抛砖引玉,求得在对这一原则重新认识的基础上产生新的共鸣。
故本文将试图在刑事司法正义的视角下就无罪推定原则进行探讨。
一、刑事司法正义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之前,首先有必要对题目中的“刑事司法正义”作一下解释,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即正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体现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根据这一解释,可以将刑事司法正义定义为:刑事司法正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司法活动时,应体现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于刑事司法正义这个词,我们是比较陌生的,杨一平博士在其博士论文《司法正义论》中说:“在我国的法学教科书和法学词典中,我们甚至找不到司法正义这个词。
”4]正是这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刑事司法正义的长期漠视,才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缺乏一个以实现正义为基点的哲理基础。
但令我们欣慰的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连续提到司法改革,继十五大提出公正,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了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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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刑事 法律 ; 定 ; 当性 ; 则设 计 推 正 规
中图分类 号 :F 3 D 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10 ( 0 0 0 — 0 5 0 10 —5 5 2 1 )2 0 1 — 7
刑事 推定 , 是指 在 刑事诉 讼 中 , 官依 照法 律规 定 的程序 , 法 以法 律 法 规或 经 验法 则 为常 态联 系 , 当 基 础事 实成立 时 , 反 驳不成 立 的情况 下 , 在 推导 出另 一事 实 成 立 的证 据 规 则 。 ①相对 于 民事推 定 , 国 我 对 于刑事 推定 的相关 立 法规 定极 少 , 理论 研究 也远 未达 到 足够 的重视 。 但事 实上 , 刑事 司法实 践 且 ② 在 中, 推定 也在 一定 范 围内适用 , 发挥 着重 要 的作用 , 同时 还缺乏 必要 的规 制 , 有形 成理论 共识 。 且 但 没
制使 用 规则 两个 特有 原则 。 刑事 推 定 核心 规 则 的 核 心 问题在 于对 不 利被 告人 的推 定 的 法律
规 制 问 题 , 要 是 严 格 限 制 不 利 被 告 人 推 定 的 适 用 范 围 , 别 是 对 不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法 律 推 定 主 特 的确定 应规 范 、 理 。 合
据法研究 。
①学 界 对 法 律 意 义 上 的推 定 的 内涵 和本 质 理 解 各 异 , 述 多样 , 少 有 七 种 学 说 。 而笔 者 认 为 把 法 律 意 义 上 的推 表 至 定 理 解 作 为 一 种 证 据 规 则 , 为 无 论 是 思 维 活 动 和 认 定 事 实 的方 法本 身并 不具 有法 律 意 义 , 有 规 制 他 们 的 证 据 规 则 因 只
也 就 是 对 于 诉 讼 中 的 一 些 不 重 要 的 事 实 , 以 不 必 证 明 免 予 举 证 。 美 国 学 者 摩 根 认 为 , 属 于 严 重 可 如 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争执 的事实 , 没有必要进 行举证 。 控方原 须 证 明被 告人 精 神健 全 而且 排除 合理 怀 疑 , 被 告人 没有 如 在 提 出反证 的情况下 则推定 被告人 精神 健全 。 在 这种 情 况下 , 定规 则 下免 除控 方 的举 证责 任 。 推 如果
竺 常 赘
( 海市黄 浦 区 人 民法院 , 海 200 ) 上 上 0 0 3
摘 要 : 刑事 推定 的正 当性 主要 体现 在合 理 免除或 是 分配 举 证 责任 、 解证 明困难 而造 破
成 的诉 讼僵 局。 刑事推 定具 有“ 基础 事 实 +常 态联 系一 推 定 事实” 的特定 结构 , 成 立 的条件 其
没有推定 , 么控 方在起诉 时必 须提 供被 告人 精 神状 况 正常 等方 面 的事 实 以证 明其 具有 完全 刑 事责 那 任 能力 。 与之相关 联 的问题 是举证 责任 的分配 的问题 , 只有 在 推定 当事人 精 神状 况正 常 的前 提下 , 如
法 官认为 被告人 的精神状 况产生 怀疑 , 可 以要求 控方予 以举证 证 明 ; 被告 人方 提 出被告 人 的精神 则 如 状 态有问题 , 则应 由被告人 方举证 。 而绝 大部 分 的案 件 中 , 讼 阶段 的被 告 人 的精神 状 态是 没有 问题 诉 的, 如果还 是要求 当事人予 以举证 势必 影 响诉讼 效 率 , 造成 资源 浪 费 。 此 需要 特别 解 释 的一个 问题 在 是关 于刑事推 定与无 罪推定 原则 的关 系 问题 。 事 推定 中, 的是有 利 于被 告人 的推定 , 大量 的是 刑 有 但 不利 于被告人 的推定 , 这些不 利于被告 人 的推定是 否有悖于 无罪推 定 原则 , 从联 合 国文件 条文原 义理 解, 联合 国《 世界 人权宣 言》 1 条第1 第 l 款规定 : 凡 受刑 事控 告者 , 未经 获 得辩 护上 所需 的一切 保证 “ 在 的公开 审判而依 法证实 有罪 以前 , 有权 被视为 无罪 。 无 罪推定 是指在 刑事诉 讼 中 , ” 任何 被怀 疑犯 罪或 者受到刑 事控告 的人在未 经 司法 程序 最终 确 认 为有罪 之 前 , 法 律上 应假 定 或推 定 其无 罪 。 而 , 在 故 有 学者认为 , 无罪推 定究竟 是推 定还 是 假 定存 有 争论 。 而 笔 者认 为 , 罪 推定 的确 切 含义 应 为无 罪 假 ① 无 定 。 由有两 点 : 1 理 ( )无罪 推定不符 合推定 的结构 。 推定是 “ 基础事 实 +常态联 系一 推定 事实 ” 的过 程 , 无罪 推定可 简单表述 为“ 经… …应 被视为 无罪 ” 基 础事实 和常态 联 系都 不明确 , 非 , 而是一 种 附条件 的 假定 。 2 ( )无罪 推定对结 果假设 不排斥认 定过 程 中使 用推 定 。 非 经 ……应 被视 为 无罪 ” 是 一种 附设 “ ,
刑 事 推 定 的 正 当 性 分 析
刑 事推 定 的正 当性 主要 体 现在 以下 两个方 面 :
收 稿 日期 : 0 9 1 2 2 0 -1 - 3
基金项 目: 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 20 司 0 6研 究 项 目( 6 F 2 3 ) 0 S B 0 4
作 者 简 介 : 常 赞 , , 江 奉 化 人 ,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 一 庭 庭 长 , 律 硕 士 , 竺 男 浙 上 民 法 主要 从 事 证
是 基础 事 实必须 查证 属实 , 官所 据 以推定 的常 态联 系必 须 可 靠 , 法 推定 结 论 不 被 推翻 。 刑事 推 定应 在遵 守基 础事 实 与常态 联 系 可 靠性 原 则 、 慎适 用 原 则 、 谨 直接 推 定 原 则 、 许 反驳 规 允
则 等 推 定 一 般 原 则 外 , 应 体 现 有 利 被 告 人 推 定 可 普 遍 使 用 原 则 以及 不 利 被 告 人 的 推 定 限 还
处 于立 法 空 白 。 而 国外 的证 据 立 法 往 往 是 统 一 证 据 法 形 式 , 对 于刑 事 推 定也 能 适 用 。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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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合理 免除或 是分 配举证责 任。 在证 据裁判 的诉讼 制度 中 , 实 中有一 些事 实是 不必 证 明的 , 事
怀 疑 的证 明标 准 , 般 不 宜 适 用 推 定 , 实 际 上 刑 事 推 定 的 适 用 也 比较 少 , 研 究 较 少 。二 是 我 国 没 有 形 成 专 门 的统 一 而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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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据 法 》 民 事 、 事 证 据 法 分 立 体 制 , 管 在 证 据 法 意 义 上 , 证 , 刑 尽 民事 推 定 已经 有 了 一 定 的 规 定 , 刑 事 推 定 基 本 还 但
第 2期 总 第 1 1 0 期 21 0 0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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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 Vo . O .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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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推 定 的正 当性 与规 则设 计 探 讨
才 真正 属 于法 律 和法 学 领 域 范 畴 , 符 合 法 律 本 体 论 的要 求 , 能 更 为 准 确 地 区别 其 他 相 近 概 念 。 才 且 ②究 其 原 因概 有 两 方 面 : 是 学 术 界 有 观 点 认 为 刑 事 诉 讼 事关 被告 人 的 生 命 权 和 人 身 自由权 , 用 的 是 排 除 合 理 一 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