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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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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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区 辖 内 投资 设立
不 吸 收 公众 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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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责 任公 司 或 股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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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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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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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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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为 企 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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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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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治 区 人 民政 府 公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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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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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区 党 委 办公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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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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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 回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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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追究 负 有直 接责 任 的 主 管 人员
通
有效 回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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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其 他直 接责任 人 员 的 行 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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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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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暂 行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小贷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实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3. 诚信经营,维护客户权益;4. 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5.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重大投资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公司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工作。
三、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2. 符合客户需求,满足客户合理融资需求;3. 风险可控,确保公司资产安全;4. 符合国家利率政策,合规经营。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申请:客户向本公司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批: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贷款;3. 贷款发放:对批准的贷款,本公司按照约定向客户发放;4. 贷款回收:客户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5. 风险监控:本公司对贷款风险进行持续监控,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2. 市场风险管理制度;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4.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四、内部控制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财务管理制度;2. 激励约束制度;3.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4. 风险管理制度;5.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宁政办规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信用增进、汽车消费贷款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全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完善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旨在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业务合规、合法。
(二)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三)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
(四)创新发展原则:积极创新业务模式,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贷款业务管理第八条公司开展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
第九条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大陆居民。
第十条贷款用途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炒股、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上限。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贷款审批流程,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六条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和处置。
第十八条建立风险损失赔偿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损失得到及时补偿。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确定股东权益的实现,根据《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政策和原则第一条本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重点支持辖区内农户、菜农、个体工商户及中、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第二条本公司发放贷款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坚持“宽、小、快、高”的原则,体现贷款面要宽,贷款额要小,周转速度要快,实现效益要高. 第三条本公司发放的担保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人不少于二人;抵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质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面值的80%。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四条本公司发放贷款的种类有:1、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2、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的贷款;3、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详细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借款金额、用途、经营项目、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办理担保手续时,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明、有效财产证明、抵押物清单,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提供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担保合同书”。
以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书”。
以本人或第三人质物质押的,提供质物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贷款的受理与发放.本公司发放贷款实行“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贷款管理部门在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审查,看是否达到第五条要求,并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借款人的详细资料,其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本辖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2、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是否合法;3、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偿债能力,重点防范道德风险;4、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超出《担保法》规定的范围;5、对抵押物的权利、末期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6、核实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保证担保合同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能否提供完全由自己支配无贬值风险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7、审查保证人是否多头担保,保证的贷款总额是否超出其担保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行为。
三、管理体制1.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自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执行工作。
3.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的评估、监控和防范工作。
4.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四、经营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发放和风险控制相结合,切实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逾期还款和违约行为。
4.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5.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行为,防范公司内部存在的欺诈和失职行为。
八、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公司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 监管部门应随时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九、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公司出现不良经营行为。
2.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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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经办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担保贷款借款人第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四)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对取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咨询、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评估小组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
第十条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七)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应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八)经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九)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小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评估小组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并审核;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第十四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人,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
第十五条对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数,按人均3万元—5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残疾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超过100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包括展期)。
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
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内不贴息。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上浮利率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展期内不贴息。
本办法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贷款展期期间的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九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对大中专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对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二三产业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在2年内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
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二十一条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规定执行,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反担保方式第二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一)1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二)2名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担保;(三)3名创业人员互相联保;(四)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当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并经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查审核后报担保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
第六章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
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九条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风险预警和回收激励机制,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一)贷后管理。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二)跟踪服务。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三)风险预警。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四)回收激励。
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每年给予贷款回收总额1%的奖励;贷款回收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奖励资金增加0.1%。
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五)放贷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