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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闽价[2004]服22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有权机关制定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前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规定比例设置普通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床位比例由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超过规定比例有向患者提供设施、设备条件优于普通病房规定的优质病房,其床位费省级医院报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设区市及以下医院报设区市政府另行核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
闽卫医函〔2010〕57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将分批制定、公布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并根据医学科学、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目前,我厅组织专家结合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应用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现公布如下:
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心脏导管消融技术、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二、脑脊液置换治疗技术;
三、乳腺癌保乳术与重建术;
四、扩大全胰腺切除术;
五、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诊疗技术;
六、人工关节(髋、膝关节)置换术;
七、脊柱弯曲矫正术(侧弯后凸);
八、脊柱肿瘤切除及重建术;
九、血液净化(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血液吸附、血浆置换、连续性肾脏替代疗法、人工肝疗法、腹膜透析);
十、四级妇科内镜手术;
十一、全盆腔脏器切除术;
十二、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
十三、角膜移植技术;
十四、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
十五、人工耳蜗植入技术;
十六、口腔种植诊疗技术;
十七、肿瘤立体定向放疗技术(γ刀、χ刀);
十八、调强适形放射治疗技术;
十九、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
二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闽卫医[2006]219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医[2006]219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为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长效机制,确保医疗安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
第三条医院评价实行强制原则,医院评审实行自愿原则。
医院评价和评审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各级医院评价标准和医院等级评审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三级医院及其他省属医院的评价和评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二级医院的评价和评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和其他医院的评价和评审。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院评价和评审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医院评价和评审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院评价第六条医院评价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福建省卫生系统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福建省卫生系统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福建省卫生系统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根据《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闽卫人〔2012〕119号)精神,为做好福建省卫生系统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中青年卫生骨干人员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和资助范围福建省卫生系统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分为两类:基础项目和重点项目。
项目以应用型研究为主,重视开发研究。
资助围绕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职业病等疾病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研究。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范围和总体要求1. 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各设区市卫生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等单位。
2. 项目申报者应为申请单位在编固定人员(申请单位为民营医院的申报者应已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且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
3.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等原则实行限项推荐申报,项目申报者只能申报其中1类项目,且申请数不超过1项。
项目研究时限原则不超过3年。
每个申报者只能获得1次立项资助。
(二)基础项目申报条件1. 项目申报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较强的临床服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闽卫财[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财[2006]148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64号)及省卫生厅《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已经卫生部(卫办规财发〔2006〕110号核准)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设区市卫生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
福建省卫生厅二○○六年七月十八日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及医用直线加速器(LA)五种。
2.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部队医院除外),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民营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7.01.30
•【字号】闽价服[2007]38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
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07〕38号2007年1月30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第十条、《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核定我省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复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遵循自愿有偿、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病历资料复印(A4纸):0.30元/张;
三、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服务,应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闽价服[2006]441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6]4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管理权限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规定执行。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不高于当地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收费水平的原则制定。
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
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药监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我省业已审批试行的新增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向当地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批试行;经审批同意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收费标准在两年的试行期内由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前款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和办法核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闽人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闽人发〔2013〕6号)各市、县(区)公务员局(人事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各直属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区管委会办公室:近年来,我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认真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光荣使命,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进一步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卫生厅决定,授予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25个单位“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翁国星等94名同志“全省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勇于创新,再创佳绩,更好发挥先进示范作用。
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融入海西建设,坚定信念,忠于使命,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不断开创我省卫生事业新局面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厅2013年1月18日附件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名单(25个)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州市传染病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龙海市卫生局东山县卫生局漳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泉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明市第一医院永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沙县夏茂中心卫生院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中心卫生院建瓯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南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南平市妇幼保健院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平县医院长汀县卫生局宁德市医院闽东卫生学校霞浦县卫生局平潭县中楼卫生院全省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94人)省属单位(13人):翁国星福建省立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潘建基福建省肿瘤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谢熙(女)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钱新春福建省级机关医院书记郭永建福建省血液中心主任、主任医师陈求扬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黄文杭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高级工郑向红(女)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许乐(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主任护师高锦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主任医师陈江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院长、主任医师张海鸥(女)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吴仕理福建省卫生厅党委办专职副书记福州市(11人):林晖福州市第二医院副主任医师高晖福州市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王新航福州肺科医院主治医师方黎剑福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主任技师刘祥铨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许景强福州市晋安区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吴丽春(女)长乐市医院护师何光福清市妇幼保健院院长、主管检验师俞传增连江县琯头镇中心卫生院院长、主治医师沈翎(女)福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鲍道文永泰县同安镇洋尾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厦门市(10人):高树彬厦门市中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牛建军厦门市疾控中心主任、主任技师李娜(女)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主任医师牛建平(女)厦门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王文强厦门市仙岳医院院长、主任医师张纪梅(女)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授廖静渊厦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欧山海厦门市中心血站主管技师林登科厦门市海沧街道石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卢再团同安区五峰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漳州市(9人):洪照宽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技师黄球华南靖县医院副主任医师赖林俊平和县医院安厚分院院长、副主任医师魏和睦漳州市人民医院院长、书记、主任医师郭清忠漳州市龙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张耀宽云霄县卫生局副局长陈永杰诏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张四清长泰县卫生局副局长李锦云华安县医院主任医师泉州市(10人):许海鸣石狮市卫生局局长、书记吴淑霞(女)晋江市卫生局副局长戴招韵南安市洪濑中心卫生院院长、副主任医师陈鑫坛安溪县龙涓中心卫生院院长、主治医师吴智颖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书记、主治医师赖福龙泉州市洛江区罗溪卫生院书记、医师林明良泉州市泉港区妇幼保健院副书记、主治医师辜永毅永春县蓬壶中心卫生院院长、主治医师钟泽鑫惠安县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颜范锋德化县三班镇泗滨村第一卫生所乡村医生莆田市(7人):陈明桥莆田市中心血站站长、主任检验师苏志康莆田市卫生信息中心主任、软件工程师杨岚(女)仙游县医院副主任医师郭建鹏莆田市荔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林秀云(女)莆田市涵江医院院长、书记、主任护师林鸿莺(女)莆田市秀屿区医院副主任护师陈桂林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小日村卫生所乡村医生三明市(8人):唐华三明市第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廖燕韵三明市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张志忠三明市三元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廖晓琴(女)将乐县医院副院长、副主任护师廖之钗大田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张维洪尤溪县八字桥乡卫生院院长、主治医师杨兰生泰宁县朱口中心卫生院院长、主治医师伍洪春宁化县安远乡营上卫生所乡村医生南平市(8人):谢克锦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副主任医师潘丽贞(女)南平市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中医师XXX 南平市延平区王台中心卫生生院院长、主治医师彭群富武夷山市卫生局局长黄斌光泽县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陈聪南平市第二医院医师林永兴顺昌县岚下乡卫生院院长、主治医师范明水政和县星溪乡东峰村乡村主治医师龙岩市(9人):方勇龙岩市第一医院心副主任医师郭淑珠(女)龙岩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副主任医师陈志强龙岩市中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廖晓玲(女)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局助理会计师卢春茂永定县医院副主任医师林鹰上杭县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戴秋林长汀县新桥中心卫生院院长、主治医师连美全漳平市卫生局局长高建红(女)武平县岩前镇东峰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宁德市(8人):李惠长宁德市闽东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李少春宁德市中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吴梓顺宁德市康复医院主治医师郑永福鼎市医院主任医师陈成忠福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郑寿勤柘荣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主管医师甘秀瑾(女)屏南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主管护师陈德亭霞浦县北壁乡四门桥村斗门卫生室乡村主治医师平潭县(1人):李平平潭新农合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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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列区 三元区 永安市 大田县 尤溪县 三 明 明溪县 清流县 宁化县 沙县 将乐县 泰宁县 小计 蕉城 福安 福鼎 霞浦 宁 德 古田 寿宁 屏南 周宁 柘荣 小计 新罗 永定 上杭 龙 岩 武平 长汀 连城 漳平 小计 全省总计
1 3 2 4 4 3 4 3 2 0 4 30 3 3 3 4 3 3 4 4 3 30 4 4 2 4 7 6 3 30 300
合计 3 7 13 12 4 13 8 12 10 4 14 100 3 4 2 1 10 7 15 3 10 5 4 8 8 7 3 70
福 州
闽侯 永泰 长乐 罗源 仓山 平潭 小计 同安 翔安 集美 海沧 小计 东山 平和 华安 漳浦 长泰 芗城 云霄 诏安 南靖 龙海 小计
厦 门
漳 州
洛江 泉港 石狮 晋江 南安 泉 州 惠安 安溪 永春 德化 小计 仙游 荔城 城厢 莆 田 涵江 秀屿 北岸 湄洲岛 小计 延平 邵武 武夷山 建瓯 建阳 南 平 顺昌 浦城 光泽 松溪 政和 小计
பைடு நூலகம்
2 4 2 6 7 8 5 3 3 40 7 4 4 4 6 4 1 30 3 3 5 2 3 4 4 0 3 3 30
1 2 0 0 9 2 6 3 7 30 7 0 3 3 4 3 0 20 0 3 2 3 3 3 0 3 3 0 20
3 6 2 6 16 10 11 6 10 70 14 4 7 7 10 7 1 50 3 6 7 5 6 7 4 3 6 3 50
2009年全省送强化培训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计划分配表
(单位:名)
设区市
所属县 (市、区) 马尾 闽清 福清 连江 晋安
往应届本科毕业生 招聘名额 3 6 7 8 2 9 3 7 4 2 9 60 3 4 2 1 10 3 8 3 3 3 2 5 6 4 3 40
“专升本”人员 招聘名额 0 1 6 4 2 4 5 5 6 2 5 40 0 0 0 0 0 4 7 0 7 2 2 3 2 3 0 30
0 2 2 2 3 1 2 2 3 3 0 20 0 2 0 4 0 4 4 4 2 20 0 0 0 0 13 7 0 20 200
1 5 4 6 7 4 6 5 5 3 4 50 3 5 3 8 3 7 8 8 5 50 4 4 2 4 20 13 3 50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