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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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信联【2008】41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辽农信联【2008】41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完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是指为防范与控制会计业务风险,由有权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会计事项的核算或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行使审查、监督、审批权力,并授权经办人员具体办理的会计业务复核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的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各级农村合作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舞弊,保护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会计业务的授权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逐级授权、定期检查、及时调整”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标准是指信用社必须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授权。

逐级授权是指依据对有权人员所设定的权限,按授权程序逐级办理会计事项的授权,不得越级授权、逆向授权。

定期检查是指授权人有权对被授权人所办业务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及时调整是指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事项的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的授权事项,以及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信用社必须建立会计业务授权的分责制度,明确会计业务授权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

农信银汇兑制度(1个办法1个规程)

农信银汇兑制度(1个办法1个规程)

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行为,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XX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营业网点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与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与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发起社(行)和接收社(行)。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第七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与反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省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并接收、转发电子汇兑业务信息。

(二)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三)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与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中心报告。

第十条营业网点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并接收、发送电子汇兑业务信息。

农村信用社考试:资金清算业务考试题库考点(强化练习)

农村信用社考试:资金清算业务考试题库考点(强化练习)

农村信用社考试:资金清算业务考试题库考点(强化练习)1、多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的原则。

A.统一管理B.分级负责C.有效控制D.落实专人正确答案:A, B, C, D2、单选对未进行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江南博哥).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A.经济处罚B.警告至记过C.警告至记大过D.记大过至开除正确答案:A3、单选()可以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提交银行汇票挂失交易。

A.代理付款社(行)B.出票社(行)C.出票社(行)和代理付款社(行)正确答案:B4、单选对于已发出的电子汇兑业务状态为()业务,汇出行可对此笔业务进行撤销处理。

A.已清算B.已排队C.已签发D.已挂账正确答案:B5、单选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销账类账户()。

A.诉讼费垫款B.待处理出纳长款C.待处理农信银往来资金款项D.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正确答案:C6、单选农信银系统使用()交易进行前置机与行内主机对账处理。

A.发送主机对账通知B.前置与农信银中心对账C.前置系统日终处理D.与主机对账正确答案:D7、判断题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正确答案:对8、单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申报开通支付系统情况,不定期的组织申报机构业务人员参加支付系统考试,每机构最少()人,考试合格后才能开通支付系统。

A.2B.3C.4D.5正确答案:B9、单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内部账户分为标准内部账户和非标准内部账户。

内部账户的开户方式分为()与()A.参数维护、审批开立B.统一维护、批量管理C.参数开户、后台批量开户D.逐户开户、批量开户正确答案:D10、判断题对资金清算系统发生的重大异常情况,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或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正确答案:对11、单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理的银行卡跨行业务不包括()。

农村信用社考试:资金清算业务考试题库考点

农村信用社考试:资金清算业务考试题库考点

农村信用社考试:资金清算业务考试题库考点1、判断题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机构是指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江南博哥)正确答案:错2、单选农村信用社核心系统中的柜员交接交易包含()。

A.现金交接B.凭证交接C.权限交接D.以上均包含正确答案:D3、多选网点柜台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折业务包括()。

A.柜台折存现(有折、无折)B.柜台折取现C.柜台本地折转异地账户D.柜台异地折转本地账户E.柜台折余额查询正确答案:A, B, C, D, E4、单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对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坚持()的原则。

对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验证客户身份,并根据客户业务量适量出售,严禁由信用社工作人员代客户签收.购买重要空白凭证。

A.先办理后收款B.先收款后办理C.不收款先办理D.预收款后办理正确答案:B5、单选自2012年7月1日始,各县级联社上存清算备付金的额度为()。

A.按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的资金需求状况由各县级联社自行确定B.按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的资金需求状况由各办事处.市联社自行确定C.按各县级联社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 1.5%缴存D.按各县级联社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2.4%缴存正确答案:C6、单选省联社资金中心负责()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制定、完善资金清算系统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A.全省农村信用社B.农商银行C.各办事处市联社D.县级联社正确答案:A7、单选在()情况下,需要对接收的电子汇兑来账业务进行退汇处理。

A.现金汇款超过2个月仍无人领取B.经查询查复,对方行要求退汇的C.汇兑业务申请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确实有误D.以上均是正确答案:D8、单选营业网点对于省联社下发的差错调整通知书确认后,需退回客户账的资金,原则上要与()入账。

A.当日B.次日C.7日内D.3日内正确答案:A9、单选个人客户可申请办理()。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准确、及时清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的资金清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转账、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资金清算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流转的顺畅和合规。

第二章资金清算的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资金清算部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资金清算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资金清算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2、监控资金清算业务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的对接和协调。

4、对资金清算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资金清算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及时传递。

第三章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在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和清算。

第八条资金清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资金清算账户应进行严格的账户余额监控,确保账户资金充足,以满足资金清算的需要。

第十条定期对资金清算账户进行对账,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资金清算流程第十一条资金清算流程包括发起、传输、处理和完成等环节。

第十二条业务发起环节,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录入资金清算业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传输环节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方式,保障业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输。

第十四条处理环节,资金清算部门应根据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对资金清算业务进行处理,包括资金的收付、记账等。

第十五条完成环节,应及时反馈资金清算结果,确保业务发起方能够及时获取处理结果。

第五章资金清算风险控制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资金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对资金清算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号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号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号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农信社进一步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行社是指各市县级农商行及各县级联社;债权行社是指抵债债权所在的基层行社;债务人系指负有还款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债权行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权行社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行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债权行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会计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债权行社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债权行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债权行社的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小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小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小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小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小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批量处理小额支付业务,与人民银行轧差净额清算资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批量处理小额支付业务,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简称CCPC)、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简称NPC)、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信用社止。

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信用社止。

第七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省中心应当在轧差的当日完成对参与信用社的资金清算。

信用社收到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及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省中心以批量包的形式传输和处理,信用社以单笔的形式传输和处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一日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年初安排的预算资金。

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省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省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省财政厅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编制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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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证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办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以协议方式加入全省综合业务系统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准确及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开通的跨机构支付结算(含储蓄存款的通存通兑)业务而形成的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包括大额支付业务、小额支付业务、通存通兑业务、银行卡业务、系统内汇兑业务、财税库银业务、集中代收付业务、农信银业务以及省联社批准开办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全省资金清算工作实行逐级清算的模式,省联社负责以法人为单位实施清算,即对各联社、农商银行及省联社批准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发生的跨法人单位支付结算业务(含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下同)的资金清算;各法人单位负责对本法人单位与省联社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清算,同时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信用社、支行、分社、储蓄所、分理处等)发生的跨分支机构,但未超出本法人单位范围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清算。

第六条全省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按照“实时清算为主、批量清算为辅”的资金清算方式。

实时清算是指在每笔支付业务发生的同时,即在各级相关机构的清算账户实现资金的划转。

批量清算是指在某一确定时点对一段时间内发生业务进行轧差的资金清算方式,主要包括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银联业务手续费等资金清算。

省联社可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变更清算方式。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省联社、法人单位应设置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本辖的资金清算业务。

经省联社授权,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各法人单位发生的跨法人单位支付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资金清算的管理部门。

各法人单位资金清算的管理机构为法人单位的运营业务管理部门。

各法人单位应在运营管理部门内部设置结算(清算)中心,在综合业务系统内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机构代号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格式编制。

各法人单位结算(清算)中心要依法合规地对辖内各机构网点间以及与辖外机构发生的支付结算业务及资金清算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管理及检查监督等。

第八条省联社、法人单位的清算机构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本辖资金往来款项的清算、清算账户对账、计结息等工作;2.加强本辖资金清算往来统一清算的管理,较好地控制风险;3.负责管理本辖清算系统有关的清算账户的信息以及处理有关的清算账务;4.负责与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清算、对账等工作;5.负责本辖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6.负责向本级领导提供本辖资金清算报表以及清算业务数据,及时报告全辖资金清算的动态。

7.其他资金清算管理工作。

各级资金清算机构应按省联社有关岗位设置和内控管理以及上述职责界定制定符合本辖实际的机构职责、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要做到机制顺畅、岗位科学、职责清晰、制约有效和操作规范,其中记账员、复核员、授权员不得相互兼岗,必须实行单线交接。

第三章资金清算第九条各法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必须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相关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授权、强化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各法人单位以协议的方式参加省联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

参加省联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的法人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同省联社签订“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协议”(以下简称清算协议、见附式1),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各法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开立资金清算账户,并预留印鉴,用于完成各法人单位之间以及法人单位与辖外其他金融机构间各项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账户名称应当与法人单位公章所标明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各法人单位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开户申请表(见附式2)。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与省联社签订的《清算协议书》。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符合规定的预留印鉴。

(七)税收登记证及代码证复印件。

(八)省联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各法人单位必须根据全省支付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保证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存放的结算备付金能够满足本辖清算资金的需要。

第十四条各法人单位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内的资金,参照人民银行同期的同业存款利率水平按季结息,结息日以综合业务系统规定为准。

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自动计算利息后,由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统一划入各法人单位的资金清算账户。

第十五条各法人单位必须加强清算资金的管理,日常管理必须做到审批严格、制约有效、手续严密和操作规范。

各法人单位第一次向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开立的资金清算账户转款,或该账户的资金额度较低,不足以保证日常支付清算需要转款,须经大额支付系统将存放于当地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资金自行划转至本机构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开立的资金清算账户。

收款账号在《清算协议书》附件2中约定。

各法人单位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资金清算账户内的资金额度较大需要划回时,应当通过在辖内机构开立的账户,经大额支付系统或行内汇兑自行划转至当地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各法人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必须本着“依法合规、效益第一、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管理本辖清算资金,其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资金清算账户原则上不准透支(包括日间和日终)。

但由于全省清算业务涉及客户,一旦法人单位因清算资金不足,造成客户不能及时实现资金收付,社会影响巨大。

因此,系统内允许各清算账户透支。

一旦发生透支,省联社通过临时借款账户将透支的资金调剂给发生透支的法人单位,并对透支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同业拆借利息。

透支的法人单位应在透支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归还临时借款并补足清算资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归还临时借款的,自透支行为发生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起,对透支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罚息按日累加计算。

发生透支的相关账务处理:(一)透支借款时的账务处理(系统自动处理)1.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借:1211调出调剂资金—拆出XX联社资金(透支金额)贷:232305联社存放款项—XX联社(透支金额)2.透支法人单位借:112405存放联社款项—存放省结算中心款项(透支金额)贷:2412调入调剂资金—XX联社拆入资金(透支金额)(二)归还借款时的账务处理(需手工记账完成)1. 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借:232305联社存放款项—XX联社(透支金额)贷:1211调出调剂资金—拆出XX联社资金(透支金额)借:232305联社存放款项—XX联社(罚息金额)贷: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罚息金额)2.透支法人单位借:2412调入调剂资金—XX联社拆入资金(透支金额)贷:112405存放联社款项—存放省结算中心款(透支金额)借: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罚息金额)贷:112405存放联社款项—存放省结算中心款(罚息金额)清算机构发生日间透支,即日间某个时点发生透支,但在日终之前偿还的透支行为,按照一天计算并扣收罚息。

罚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透支本金不做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各法人单位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资金清算账户发生透支(含日间透支)的,省联社除按规定收取罚息外,还要予以全省通报。

对一年内出现三次透支或单次透支额度超过1亿元以上的,将依据省联社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省联社还将采取强制措施,停止该法人单位办理跨法人单位资金清算业务。

第四章账务核对第十八条省联社运营管理部与各法人单位结算(清算)中心的清算账务应按日核对、按月对账。

法人单位结算(清算)中心的清算账务与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清算账务不相符时,先以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数据清算,待查实清楚后再行调整。

按日核对是指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及各法人单位清算部门必须按规定对本辖当天账务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和解决。

按月对账是指每月末由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寄送资金清算账户对账单,与各法人单位进行对账,法人单位收到对账单后,必须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时,须及时查清原因,必要时应联系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解决处理。

对账完毕后,各法人单位应于每月初15日内(以邮戳日期为准,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对账结果回执(回单联)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名章,邮寄回省联社运营管理部。

第十九条全省资金清算业务差错处理必须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及时、复必详尽、有错必纠、纠必彻底”的原则。

差错账务处理必须坚持“依法合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操作规范”的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单位或相关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未尽事项以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9]690号)文件废止。

附件: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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