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监督工作中主体作用的实践与思考

合集下载

一项“发挥主体作用”和“促进主动作为”的制度创新

一项“发挥主体作用”和“促进主动作为”的制度创新

一项“发挥主体作用”和“促进主动作为”的制度创新作为人大集体行权履职的经常化队伍,通常情况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同时往往也是人大代表。

作为人大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要发挥主体作用;同时,作为人大工作者,又必须主动作为,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依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要点,在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执法检查和视察等履职活动中,有质量地进行审议发言,形成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既是从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等履职行权的“主体”中而来,更要靠这些“主体”去作为、担当和落实。

在人大这个平台,履职行权主要是通过参加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视察和执法检查、调研等方式积极发表意见,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同时,集体履职行权又必须依靠个体的有序参与。

既不能因为人大代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工)委负责人是人大工作的“主体”,而对履职无所要求;也不能因为完成目标任务而对人大代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工)委负责人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分解落实。

基于人大工作的特点,如何架设“发挥主体作用”和“促进主动作为”的桥梁,形成一种制度安排,让人大工作的每一位“主体”,都能够有责、有序、有效地主动开展工作?金山区人大常委会今年有了新的探索,试行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室)负责人对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自行选择申报参与发言的议题或活动的方式,既尊重了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等的主体地位,又传导了年度工作“人人参与、个个有责”的压力和动力。

申报参与发言的范围不仅包括其所涉在专委、熟悉的领域,?包括非本专业领域议题审议或视察、执法检查。

金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2017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任务,由每位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15项审议议题中,各选择和申报非本人所在专委或工委牵头的3项,参与调研并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重点发言;同时,区人大各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委会各工委、室主任、副主任,各选择和申报今年的5次主任会议、3次执法检查及3次视察活动中的2个项目,在其进行中作重点发言。

新时期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人大依法监督

新时期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人大依法监督

新时期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人大依法监督与时俱进科学务实不断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强人大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新的形势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有效地推进了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但与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监督超前性、针对性不强,监督范围不够广泛,力度不大,效果不够明显等。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完善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一)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上来。

能不能深刻理解和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能不能把思想真正统一到《监督法》上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监督法》是第一部系统规范人大监督权的法律,其进步性是不容置疑的。

人大工作者思想一定要统一,思想上、行动上要坚定,要严格按《监督法》办事。

依法监督就是最有效的监督;依法监督才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树立渐进观念和积极务实态度。

《监督法》的制定体现了渐进、务实的特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的,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贯彻《监督法》,同样要以渐进观念、务实态度来积极推动。

对经验成熟、法律有具体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对法律作原则规定的,也要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人大上下联动创新的实践与启示

人大上下联动创新的实践与启示

人大上下联动创新的实践与启示人大上下联动创新的实践与启示人大上下联动作为一种鲜活的工作方式方法,是近年来一些惯性做法相比,其创新具有联动主体多级化、代表参与层次化、活动形式和手段法治化等共性特征。

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过程中,其因势、因事、因地制宜,在联动法律关系设立上积累了宝贵的创新实践。

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制创新形成的重要成果之。

与传统创新的做法省级牵头居多,自上而下,多层次活动主体广泛参与。

总体来看,各地形成了省级人大主导、市县区人大协同、各级人大代表等积极参与的主体态势。

活动开展之初,为全面了解掌握联动议题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症结,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以一竿子插到底为主,不仅筛查省本级情况,而且深入到市县区乡进行摸底调查,从年初开始到年底,直贯穿全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基本上不留盲区。

比如,2015 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为促进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行政许可“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中,从活动启动阶段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制定印发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方案,到实施阶段执法检查七个具体步骤的顺序扎实推进,其一直担任组织者角色;各市县乡人大协同推进,人大代表发挥主体作用,出现了四级人大联动、五级人大代表、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参与的少有局面。

2014 年和2015 年,上海、重庆和浙江等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分别开展的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不同内容专项监督的上下联动活动中,都是由这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分别统筹谋划,认真推进实施,相关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等积极参与共同开展的。

另一种是自上而下联动方式,是同级监督和对口监督。

主要根据情势变化,针对上年未决难题和新出现的突出问题,有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持续两年对同一联动内容开展的监督,注重突出市县乡人大对本级监督对象,以及各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对口部门督促地位和作用。

凸显力度,以点带面,强调综合运用多种法定手段。

突出强调拓展联动视角、领域和力度,建立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人大与联动对象之间的活动纽带,深化相互之间新型关系,把出发点、着眼点和落脚点统一到提高人大依法履职质量效率,强化促进经济建设中心和改革发展大局任务完成上。

关于完善区级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关于完善区级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作 用是做 好人 大监督 工作 的关键 所在 , 为此 , 区人 大 把非驻 会
常委会委 员都选 为各 工委会 的 副主任 或委 员 ,使 他们 能 更多
地参 与到 工委会 的视察 调研 等活动 中 ,以利 于 更好地 发挥 其 作 用。 次 , 分发挥 代表主体 作 用是搞 好人 大监督 工作 的坚 其 充 实基 础 。 实践 中 , 人大建 立 了常委会 组成 人员联 系代表 制 在 区 度 , 加强 日常的 沟通联 系外 , 除 每年 根据 常 委会 的监 督 重点 , 明确 1 2个 议题 , 由组成 人 员 围绕 主题 进 行 集 中联 系和 交 — 流, 并将代 表们 的意见 建议集 中反 映 , 而使监 督 工作 的面 更 从 加宽 广 、 工作 更加 深入 。 “ 处理 三个 关 系” —— 就是 要 处理 好 人大 与党 委 的关 系、 与 “ 府两 院” 关系、 一 的 与人 民群 众 的关 系。 人大监 督工 作要 与
把 两者 有机结 合起 来 , 同推动 经济社 会 发展。 共
为此, 区人 大 制定 了加 强与 “ 府 两 院 ” 一 的联 系办 法 , 建 立 了与 “ 一府两 院 ” 的联席 会议 制度等 。三 是要 处理好 与 人 民 群 众的 关系 ,人大 的监督 必须把 推动 解决 民生 问题 放在 重要
区医疗 、 养老服 务 等事关群 众切 身利 益 的问题作 为 监督 议题 , 着 力推 进 民生工程 , 积极 为 民排 忧解难 。
“ 坚持 一 个原 则” — 就是 人大监 督工 作要 始终 坚持 和依 —
靠党 的领导 , 围绕 区委 的决 策部 署 , 定监 督工 作 的重点 和 主 确 要任务 。为 此 , 区人 大制定 了《 党组 关于进 一步 健全 向 区委请 示报 告制 度 的若 干规 定》 ,规定 每 年在 常 委会 工作 要 点 通过

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实践与思考

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实践与思考

反 映 的情 况 , 对提 出的议 案 、 议 、 建 意 见 进 行 梳理 , 出大 致 内容 ; 是 在 框 二
常委 会会 议 上 , 成 人 员们 经 常提 到 组 的 事情 , 且 社 会 反 响 比较 大 , 响 并 影
用 制度 保 证会 议 的质 量 , 制度 落实 用
会 议 的事 项 ,用 制 度 规 范履 职 的行
对一 些 暂 时条 件不 成 熟 的议 题 , 议 建 继续 跟踪 , 充 材料 , 补 以后 再上 。 证 保
了议 题 体现 出 “ 大 事 、求 实 效 ” 抓 原
则。 常委 会会 议 上 , 是 听取 报告 , 则 审 议议 题 。 一 府两 院 ” “ 及有 关部 门负责 人、 市人 大 常 委 会 副 秘 书 长 、 工 委 各
二 、 内 容提 交 常 委 会 会 议 审议
的 , 过 工作 委 员会 会 议 的形 式 先行 通 审议 , 出意 见 。 后 , 提 之 提交 常 委会 主 任 会 议进 行 审议 把 关 。主 任 会议 上 , 涉及 到 议 题 的 “ 一府 两 院 ” 有 关 部 及
践 一 得


≥、 提 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



。 …
人 大 常 委 会 会 议 是 人 大 常 委 会 履行 职 责 的主要 形 式 之一 , 人 大 常 是
黄 浩
实践与思考
议 讨论 形成 正 式 的 “ 审议 意 见 书” 提 , 交“ 一府 两 院” 有关 部 门研究 处理 。 及
题 。对 于利 用职 权 对举报 人 进行 “ 隐
性 打 击 报 复 ” 因 其 手 段 “ 法 ” 行 为 , 合 ,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思想努力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思想努力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思想努力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作者:郭彦洪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9年第1期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贯穿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监督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形式和有效途径。

面对新时代新任务,各级人大必须认真践行总书记的重要思想,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不动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扎实履行人大监督职能,全力维护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始终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各级人大作为代表人民、服务人民的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贯穿到依法监督的备环节、全过程,全面助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是确定监督议题要关民生、映民愿。

议题内容要体现“该做能做有用有效”,议题筛选要体现“群策群力”,议题确定要体现“少而精”,精准发挥监督最大效能。

近几年,唐山人大把大气污染防治、教育、卫生、食品安全等作为监督重点,推动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见效。

二是调查研究要知民情、聚民智。

坚持“关口前移”,制定详细监督计划,组建高质量监督队伍,认真学习议题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工作“尺度”;坚持“重心下移”,既认真听取部门工作汇报,又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深入群众多方面听取意见,为有的放矢开展监督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会议审议要代民言、发民声。

着力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充分表达意见,认真为民代言。

要改进审议方式方法,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

要注重把各方面建议融入审议意见,提高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可行性和高质量。

四是督办落实要合民心、增民利。

注重全程督导,注重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标准,注重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作用,在跟踪问效中彰显监督生命力和影响力。

对敷衍塞责甚至消极应付的,启用质询问责等刚性监督手段促其整改落实。

一、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强化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始终把准人大监督的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努力强化“不监督就是失职,监督不到位也是失职”的意识,切实代表人民行使好人大监督权。

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 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

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 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

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这是针对当前立法实践中“行政主导”、“部门本位主义”的倾向性问题而作出的针对性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尽快解决经济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我国各级行政部门发挥其在经济管理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明显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立法工作中特别是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实行行政部门归口起草,实际上发挥了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力军和主导作用,缓解了社会对立法发展的迫切要求与国家立法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行政部门这种实际上的主导作用,也给立法工作带来一定的的负面影响,就像《决定》里指出的那样: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立法的本质要求是立法主体的人民性,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来主导立法,是立法获得正当性的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立法的重点从经济管理向社会、民生方面转化,特别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下,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那么,怎样才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呢?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一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没有高素质的立法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立法工作人才,既是当前的紧迫需要,也是长远的战略任务。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发挥更大作用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发挥更大作用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发挥更大作用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人大权力。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直接谋划者和践行者,是人大常委会的主体,其履职能力决定着人大常委会整体作用的发挥。

那么,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样才能助推人大工作上新台阶。

一、要有强烈的责任感。

要意识到人民选我当代表,代表选我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是非常大的荣耀。

要有光荣感、自豪感、责任感、使命感。

要积极出席常委会会议,开会就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要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可以更有效地掌握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作到知情知政,从而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发言言之有物,提出真知灼见,监督并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

二、提升调查研究能力。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高综合分析能力、见微知著能力、参与决策能力的重要途径。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方法,作为行使职权的基础工作来抓。

要围绕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的议题、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民生民权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到群众中去了解真实情况,了解民心民意,取得第一手材料,为常委会发言、审议提供扎实的基础。

三、善于监督敢于监督。

敢不敢监督、善不善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直接影响着组成人员职能作用的发挥。

不敢不善就无法履行职责,无法发挥作用。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水平直接决定着会议审议的质量,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果。

审议期间,组成人员要敢于发言、善于发言,发言中切忌抓不住主要矛盾,要实事求是,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把握分寸,不说过头话和假话,不说没有根据的话和道听途说的话,分析要透彻,论据要充分,让人大的审议活动成为反映民意民心、提出良方妙计,推动政府工作大平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主体作用的思考卢宜牯林木火许充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主体,是“代表中的代表”,地位崇高、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其主体作用发挥如何,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水平关系重大。

近几年来,特别是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发挥组成人员主体作用,提升人大监督工作水平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的重要意义(一)发挥组成人员主体作用,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

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象征,是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的具体体现。

按照规定和工作实践,人大常委会职权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组成人员集体行使的。

因而,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和影响着常委会的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和形象,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二)发挥组成人员主体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们正处于转变提升发展的关键历史时期。

新形势、①新任务,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重要的历史责任。

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及主体作用,只有组成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发挥,形成合力,人大常委会的职能才能有效履行,反之,人大常委会工作必将在新形势下处于被动地位,进而影响民主法制进程。

(三)发挥组成人员主体作用,是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的有力保障。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要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一抓到底。

他说,“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会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也就那么几个。

抓住了这些要害,就牵住了'牛鼻子',就能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①要牵住“牛鼻子”,就需要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这一主体的作用。

只有有效发挥好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才能更好地把握人大监督工作重点,才能切实监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更好地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

二、发挥组成人员主体作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一)履职积极性不够高。

各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发挥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无疑就是组成人员履职意识不够强、履职积极性不够高的问题。

从客观方面分析,在常委会组成人员配备和考评机制上存在缺陷。

一是组成人员年龄普遍偏大。

调查发现,绝大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都占半数以上。

这样,一方面,导致出现换届“大换班”现象,不利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也不利于调动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另一方面,有的组成人员年龄偏大,难以适应做好本职工作和履行人大职责的需要,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

二是考评机制不健全。

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具有明确的届别性,一般情况下,组成人员任期都是一整届,各地大多没有建立可行的组成人员届中考评、劝辞、罢免及表彰、推荐留任等机制,以致一些组成人员任期内既无压力又无动力,履职自觉性和积极性自然不高。

从主观方面分析,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识仍有缺失。

一是角色认知不够到位。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对人大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组成人员的职责理解不深不透,履职意识淡薄;或是存在“二线”思想,工作缺乏积极性。

因角色认知的错位和不到位,履职意识的欠缺,因而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理解、站位和具体实施就容易出现偏差。

二是本职兼职难以顾全。

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兼职委员,多是“社会上的红人、事业上的能人、工作上的忙人”,由于本职工作事务繁重,使他们在本职工作与履行人大职责之间,难以顾全。

(二)视察调研不够深入。

在视察、调研活动中,有的组成人员习惯让被视察单位“牵着鼻子看风景”,察看早安排好的项目,听取一面之词,未能真正深入代表,深入群众,了解不到真实情况,听不到人民群众的真实声音。

究其原因,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地方组织法对于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专业等未作规定,尤其对组成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未作具体规定。

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换届时,除了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核定的组成人员名额安排差额选举外,都较少考虑队伍的优化问题,以致各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大多不尽合理,在履职活动中,自然就参差不齐。

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程度不高。

各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普遍存在专职化程度不高、兼职委员比例偏大的现象。

兼职委员因不是专职从事人大工作,自身有大量的本职工作,难以全身心投入人大视察调研工作,即便参加,也是马虎应付。

(三)审议质量不够高。

在常委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时,组成人员有的心存顾虑,怕得罪人,有意见不敢说;有的准备不充分,发言时“隔靴搔痒”,切不中要害,说不到点子上;更有个别组成人员对相关工作不了解、不熟悉,审议发言离题千里,大大影响了常委会议审议的质量。

主要原因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知识结构的不合理。

智能结构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一大部分来自或现任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领导,他们的工作阅历、思维方式、关注话题等基本属于同一层次、同一类型,不利于构成适应人大集体议事、集体行权需要的立体式智能结构,不利于充分反映社会各阶层的意愿。

专业结构方面,大多数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缺乏法律、财经、科技、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工作中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会议审议显得力不从心,组成人员作用无法发挥,也无从发挥,影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质量和应有的权威。

(四)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

虽然依照《监督法》第14、20、27条的有关规定,各地人大常委会都根据常委会议上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提出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书》,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但至于具体处理落实情况,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都未很好跟踪督促,缺乏了解,缺乏有效措施抓落实,甚至出现会完事了的状况,以致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有关意见、建议未落实到位,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其根源,从法律层面上看,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对各种监督形式、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没有认真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等违反监督法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未作出具体规定;还有些是制度不够规范所致,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建立严格的督办机制,或是没有严格的执行规定,致使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从而影响了常委会审议的效果。

三、进一步发挥组成人员主体作用的着力点(一)着力提高素质,为发挥主体作用奠定基础。

人大监督工作涉及面广,而且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都很强,这就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领先一步、技高一筹”。

彭真委员长在谈到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时强调,“人大常委会要真正能够担负起全国人民赋予的职责,它的成员必须对国家各方面情况有所了解,有所研究。

”①这些要求,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样是适用的。

因此,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组成人员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增强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意识。

通过抓学习,引导组成人员增强三种意识。

一是增强责任意识。

通过加强人大制度性质、地位、作用及人大常委会职权等的学习培训,让组成人员更深刻认识我国的政治制度,更加珍惜宪法、法律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进一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增强为民掌权意识,积极做人民的代言人、利益的维护者和实现者,尽心尽力尽责,不负重托和期望履行好职责。

二是增强大局意识。

通过加强政治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经济社会重要工作情况的通报,让组成人员知情知政,了解当地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局工作,主动融入,围绕当地发展大局,积极履职,多谏务实之言、多献有识之策。

三是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加强宪法和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的学习,使组成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在履职中,做到调研检查先学法,审议讨论不离法,行使职权依据法,作出决议符合法。

通过抓学习,帮助组成人员提升四种能力。

一是科学发展的能力。

通过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提升组成人员围绕科学发展履行职能的能力;二是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

通过深化对依法治国方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的学习,更深领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提升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三是依法履职的能力。

通过深化对法律法规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原则的学习,全面掌握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审议报告等活动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四是开拓创新的能力。

通过深化对当代世界发展中日新月异的新知识和各时期党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的学习,更新知识,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不断提升开拓创新能力。

(二)着力优化队伍,为发挥主体作用创造条件。

科学、合理、稳定的组成人员构成,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高效运转的重要保证,也是更好地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先决条件。

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①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及专职委员比例等都提出明确要求,这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应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优化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

为切实发挥组成人员作用,优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十分必要和重要。

现在,各级党组织都十分重视人大常委会的建设,反复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二线”,是一套班子,因此,各级党委在提名、推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也应该注意实行老中青三结合,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逐步降低组成人员的平均年龄,力争使各个年龄段的组成人员都能发挥长处,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一些地方尝试按“三三制”配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德高望重、影响力和凝聚力大的老同志,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中年干部,与充满朝气、有创新精神、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各占三分之一;还有些地方实行“两头小、中间大”的年龄结构模式,都值得借鉴。

优化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

要使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的履职中真正发挥作用,应当十分重视优化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增加常委会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把具有法律、财经、科教文卫、规划、环保等方面知识的“专才”充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是议大事的机关,也需要有宏观知识和综合能力的“通才”,将熟悉党政工作的机关干部和熟悉民生民情的基层干部充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在常委会内形成一个比较完整、丰富的知识、智能结构,使之更好地覆盖常委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才能更好地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的新要求。

优化组成人员的专职结构。

要充分发挥组成人员的作用,还必须加快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并保持组成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