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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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是指什么

配偶权是指什么

配偶权是指什么配偶权是指什么?如何理解?有哪些特征?以下是店铺⼩编收集到的关于配偶权的⼀些介绍,希望对您了解配偶权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配偶权是指什么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既是权利主体,⼜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夫⼀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配偶权的核⼼是性权利。

⼀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同时履⾏和协调配合;⼆是配偶双⽅既是权利主体,⼜是义务主体,缺⼀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为。

配偶权的派⽣权利:配偶权作为⼀项基本⾝份权,应当派⽣出下列权利和义务: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是否有独⽴姓⽒的权利,配偶各⾃有⽆独⽴的姓名权是配偶有⽆独⽴⼈格的标志。

住所决定权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活住所的权利。

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法,主要有4种:(1)丈夫权利主义。

这种⽴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使,只不过⾏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

例如《瑞⼠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

(2)丈夫义务主义。

这种⽴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提供住所,⽽妻⼦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

如英国法律便作此规定。

(3)协商⼀致主义。

这种⽴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协商⼀致确定。

如前罗马尼亚、法国即作此规定。

(4)⾃由主义。

这种⽴法规定夫妻各⽅都有选择居住地点的⾃由,如前苏联即作此规定。

我国婚姻法实⾏的也是⾃由主义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双⽅约定,⼥⽅可以成为男⽅家庭的成员,男⽅也可以成为⼥⽅家庭的成员。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婚姻法》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的摸索,响应时代的进步而于2001年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例如明确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等,使得许多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

但是,在配偶权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不足以及历史条件的局限,使得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仍未涉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多元化,各种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完善刻不容缓。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同居权;保护机制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

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

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

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即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四项权利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进步性,至今仍然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加以涉及。

并忽略、漠视夫妻之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义务。

这使得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

1一、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对于配偶权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认为,配偶权的价值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

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2]就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来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给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偶 权 的涵 义 : 其一 , 义中“ 妻双方 ” 出配 偶权 主体 的特 定性 : 定 夫 指 格所 必备 的 , 以人格利 益 为客体 的权 利 。 生命 、 如 名誉 、 隐私 。 而
其 二 , 义中 “ 于夫妻 身份 ”指 出配偶权乃 身份 权而非人 格权 、 定 基 ,
配偶权 是基于 夫妻 身份这种 特定身 份而产 生的 , 然 印上 了身份 显
配 偶权 是合 法夫 妻关 系存续 期 间双方 的基 本身份 权 , 不仅 它

定 社会 关 系的权 利 。配偶 权就 是夫妻 双方 基 于夫妻 身份 为维
关 系 到婚姻 的幸 福 、 家庭 的稳 定 , 关系 到和谐 社会 的建立 。为 还 护 正常 、 圆满的 婚姻关 系而 享有 的一种 典型 的身 份权 。 改 变配 偶权 受冷 落的 地位 , 障配 偶双 方的合 法权 益 , 保 追究 侵害
配 偶 身份 利益 的支配 。
有财 产权 、 格权 、 份权 无可 厚非 , 人 身 但对 于配 偶权而 言 , 其只 是
仅 配 偶权 的涵义应 展现其 基本特 征 , 认为可 以在 以上定义 的 夫妻 人身 关 系的一 个方面 , 仅表现 出 身份权 属性 。 我
基 础 上 , 当补 充进 配偶权 存在 的 目的 , 适 让其 概 念更 J 丰满 、周 J u 严 , 配偶 权 , 是指 在 合法 有效 的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 夫妻双方 基 最后 , 我们 可 以清楚 的发现 在 民法理论 的通 说上 , 也均是 把 配 偶权 列为三 大 身份权 之一 。。
两者 概念 前文 已作论 述 , 不 再赘述 ) 夫 此 。 民事权 利” 从 中可 知配偶 双方 地位 的平等 性 。尤其 是 “ , 互享 ” 二 关系 和配偶 权 的概念 ( 字 更 是点 出 了配偶 权权利 和义 务的相 互性 以及 主体 双方 共 同对 妻关 系包括 了夫妻 财产关 系和 夫妻人 身关系 , 以说 夫妻关系 具 所

论配偶权之立法完善

论配偶权之立法完善

与他人同居甚 至性交易行为 ,受损害一方 不同意离婚 的 ,
付 , 部分不 能计 入双方的共同债务 , 且此 只能作为过错方
【 作者简 介l 乾(9 6 )男 , 肖 16 一 , 江苏大丰人 , 江苏省大丰市职业技术教育 中心教师 , 中教一级 , 主要从事政治理论 与 教学研究工作 。

77 ・
的一方债务从共 同财产 中支付。无过错方 因此取得的赔偿
金, 作为其个人财产。
二 、 展 损害 赔 偿 的 范 围 拓
规 定了四种夫妻侵权行 为。有侵 害夫妻一般人身权 的 , 如
实施家庭暴力 ; 有侵害夫妻特殊人身权 的 , 如重婚 、 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 ; 也有 既侵害夫妻一般人 身权 又侵害夫妻特
我国《 婚姻法》 4 第 6条对损害赔偿 的范 围问题 没有做
出详细的规定 ,司法解释》 一 ) 2 《 ( 第 6条作 了补充 , 该条规
殊人身权的混合侵害行为 , 如虐待 、 遗弃家庭成员。精神损
害指一方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 的人格尊严 和配偶权 利 ,
规定 , 然而法无 明文规定 , 实践 中就无法可依 。 在婚姻家庭 关系方面 , 随着新思想 、 新观念 、 新的婚姻家庭价值理念的 不断涌现 ,完善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已是刻不容缓的 问题 。
我 国现行法律 中对第三者插足 、 通奸破坏他人婚姻 家庭 关
止侵 害 、 赔礼道 歉等 民事 责任方式 , 可以保证婚 内赔偿 的 实现 。对其操作可作如下构想 : 1 . 对实行夫妻约定财 产制 的 , 直接从 过错方 的财产中
权则没有规定。我 国 2 1 0 年新修订 的婚姻法仍没有明确
提 出配偶权问题 , 因而在修改 民法通则 、 制定 民法典时 , 以

论配偶权的本质基础

论配偶权的本质基础

论配偶权的本质基础否定了配偶权需要建立在异性婚姻关系基础上的传统观点,通过对配偶权本质基础的初步分析,确立了两人间的爱欲才是配偶权存在基础的观点。

配偶权不仅存在于婚姻关系与于同居关系中;同时,配偶权也存在于异性关系和同性关系中。

标签:配偶权;爱欲;同性;异性法意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是由世俗文明本质决定,通过一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反映出来。

一个国家或地区采用怎样的法定意义配偶权,反映着该地域人们对配偶权的一般看法。

法律制度等人类文明仅仅是为了满足一定的政治需要而进行的人的偏执意识的架构,并不可能与配偶权的本质基础完全符合或者真实反映其本质。

拙文试图通过确定稳定恒一的配偶权,来分析配偶权的本质基础,即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不应因地域差异、文明差异、人种差异等因素其本质是出于不同的历史进程中或者处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引起的不同理解。

期待同仁们的批评与指正,以促使我的观点发展。

一、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初步确定世俗社会配偶权的认识,主要是基于配偶权工具性的运用,基于一定政治国家的需要,采用法律制度和道德解释配偶权的性质与内容,来解决某些社会关系矛盾,稳定文明状态下的配偶关系。

究竟什么是配偶关系、什么是配偶权就在这样的预设中成为一个公理而不需要再行解释。

配偶关系即是在婚姻状态中的夫与妻的关系,配偶权即是一种“夫对妻、妻对夫”的一对一的权利[1]260-291或是“首先是夫对其他男性、妻子对其他女性的权利,其次才是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的一对一的权利[2]。

上述的理解成为大多数文明所认可的配偶关系与配偶权。

按照这样的理解,配偶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存在,与此同时,在大多数文明中认可的是异性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那么同居中的两人能否形成配偶关系?有性关系并且有着感情集结的两人能否形成配偶关系?仅以夫妻相称而无现有制度认可的夫妻关系的两人能否形成配偶关系?①异性之间可以形成配偶关系,那么同性之间可否形成配偶关系呢?这些疑问不是简单的问题或者说不是问题。

论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论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而言 , 所谓 的配偶权显然并不具备这样两个特点 。”J 【 l 如果我 们 认真分析一 下配偶权 的权 利内容 ,就很难 认同上述 的观 点 。“ 根据 我们理解 , 配偶权是指夫妻问相互为配偶 的基本身 份权 。表明夫妻问互 为配偶的身份利益 , 由权利人专属支配,
其 他任何人 均不 得侵犯 。”l [ 1 由此可见 , 配偶权显然是符合所
述 文字 中“ 权利” 的要求 的。其实该学者将配偶权不视 为“ 权 利” 的理 由, 其下文 中我们 可以清晰 的看 出 ,如果 我们一 在 “ 定要将夫妻平等 视为权利 , 如平等地使 用姓 氏, 平等地 决定 住所, 平等地请求或拒绝同居 , 平等地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等 ,
收 稿 日期 : o— O — 1 2 7 7 0 8
V0. . I No1 28
Ma .0 r2 08
论 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梁丛 武
( 南通 大学法 政学 院, 江苏 南 通 26 1) 20 9
提要: 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 。 为一种特殊 的身份权 , 作 其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 , 表现 出配偶权 的双 重特征。 这是 由于配偶权 的内容繁 杂的特性所决定的。 以侵害配偶权的主体 不仅是有配偶之 另一方, 所 还有配偶之外 的第三者。 作

配偶权的权利性质
而且仅限于形式上的平 等并 无实 际的保 障, 那将是对 ‘ 权利 ’
的严重亵渎 。”l l ・ 从上引文字的字 里行 间可以看出 , 该学 者认 为“ 配偶权 ” 就是“ 夫妻平等” 因而不是一种权利 。笔 者认 为 , “ 平等 ” 是配偶权 内容 的根本特征 , 而不是 配偶权 内容 本质 。 而且 , 配偶 权的内容除 了包括 引文中所说 的姓 氏权 、 决定 住 所权 、 请求 或拒绝 同居权 、 贞操权等之 外 , 还包括 夫妻 双方各 自拥有 职业 、 习和社会活动 的 自由权 、 学 日常事 务代理权 和 相互抚 养 、 扶助等。有些配偶权 的内容是不 能简单 的用“ 平 等” 来描述 的, 如相互抚养、 扶助权等 。其实 ,夫妻平等 ” “ 本身 就是权利的一种表现。谁能说美 国黑人取得 同白人平等的地

关于配偶权的伦理思考

关于配偶权的伦理思考
损 害赔偿责 任。如果相对 方不 知情 或默认 , 则根本不 产生任 何 法律 后果。婚 姻事实 上可 以推定 为特定 男女 当事人 之 间
存在一项合 约 , 相忠 实 则属 于 双方 当事 人之 间当然 的义 互
务, 违背这两个 特定 “ 私人 ” 间约 定 的义务 , 之 应通 过 民事责
[ 中图分类号) o2— 1 B8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2 30 {060 - 03 0 10 - 99 20 )9 06 — 2
是不现实的 , 正所谓 “ 强扭 的瓜 不 甜 ” “ 绑 不成 夫妻 ” 法 ,捆 , 律对其不应干涉 , 则 离婚 自由就 是一 句空 话 , 法律所 追 否 与 求的价值 自相矛盾 。法律 的着 重点应 放在 公平 正 义 以及 双 方利益平衡上 , 即如何 对受 害方 加 以救济 , 不是 对负 心人 而 施 以重典 , 这不符合 “ 权利 本 位 ” 流 。也许 对 情感 世 界 的 潮 行为 由道德来调 整更 具实效 。法律对 “ 二奶 ” 包 的批 判态度
最先提 出配偶权概 念的英美法系 国家认 为 , 配偶权是 指
配偶之 间要 求对 方 陪伴 、 爱和 帮 助 的权 利。我 国学 者认 钟 为 ,配偶权 是指基于合 法婚姻 关 系而在夫 妻双方 之 间发 生 “
的, 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 享有对方 陪伴生活 , 钟爱 、 助的基 帮
本身份权 利” 。我 国台 湾地 区学 者认 为 , 婚姻 关系 为夫 妻 “ 相互的支配 , 非夫使 妻隶 属于 己之 支配 , 至为护 持婚 姻共 乃 同体而互有 一种支配权 能 ” 。笔者认 为 , 配偶在 婚姻 关系 中 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 义务 , 就是 配偶 权。 因此 , 配偶权 的概 念可界定为 : 夫妻基 于配 偶身份而平等专属 享有的要 求对方 陪伴、 钟爱 、 帮助的权利 和 为此 所承 担 的义务 。它是 一种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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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
【摘要】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我国立法尚未完全确定的一项权利,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内容、特征进行简述,并就其重要性,得出我国立法应当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配偶权特征重要性侵害立法
配偶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来,并使其日趋完善,在我国它是一种新型的婚姻家庭权利(民事权利)也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

一般意义下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①,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义务,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对方同居、忠实的权利。

并且配偶权还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一、配偶权的基本内容
配偶权是一种基本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

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

首先,配偶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夫对妻享有配偶权,妻对夫同样也享有该项权利,配偶权贯穿着男女平等原则,使得配偶权具有其存在的价值。

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包括财产权、继续权等财产利益。

配偶财产权是指配偶基于婚姻而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共有权和财产继承权。

再次,配偶权具有支配性,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而不象传统夫权支配的是一方配偶的人身,它是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

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

由配偶专属享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所以配偶权也是侵权行为的客体,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

如前所述,配偶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
l、夫妻姓名权。

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这表明在我国是贯
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这一规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间可以就姓氏进行约定。

2、住所决定权。

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共同住所是配偶共同生活的依托,应由配偶双方共同决定。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3、同居义务。

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其重要内容,同时还包括相互协助、共同寝食义务,一种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平等的义务。

它要求夫妻相互支持,互有求助,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②。

4、贞操忠实义务。

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相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应有婚外性生活,并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他方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方利益,这是婚姻夫系中最本质要求,是法定义务。

也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夫妻任何一方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日常事务代理权。

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本应由配偶对方行使的权利。

在我国未对此项权利予以规定。

配偶权还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然具有排他性,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③。

二、侵害配偶权简述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基于侵权行为法法理,配偶权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和过错④。

对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认定,须以作为方式为之,即配偶之间出现对另一方的侵权事实行为。

我们根据侵害配偶权的侵害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配偶权的侵权分为两种:一是外部侵权,二是内部侵权。

外部侵权,指侵害配偶权的侵权主体是来自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可能
直接或间接地侵害配偶权。

侵犯他人家庭关系,就实质而言,系滥用其自由①。

直接即通常说的“第三者插足”,间接的主要有拐卖、引诱配偶分居、离间夫妻关系等行为。

外部侵权其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主要是一种神上的损害事实。

外部侵权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只要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与配偶权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皆属侵害配偶权。

外部侵权的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内部侵权,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家庭法中配偶权利的规定而实施的对配偶另一方权利的侵害,致使另一方配偶专有配偶身份权益得不到实现的行为,一般与外部侵权行为是结合在一起的,如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等直接侵害无过错方配偶权,再如配偶一方滥用家庭生活事务代理权,不履行同居义务或使用家庭暴力等侵害另一方配
偶权①。

三、侵害配偶权的现有法律约定
在我国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没有具体规定,我国关于配偶权派生身份权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及其它一些相关法律中,《婚姻法》中第8条、第10条规定了夫妻姓名权和住所权两项派生身份权,但对最能体现配偶权本质特征的同居义务和贞操忠实义务则未作任何规定;《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可视为对夫妻姓氏权的约定;《婚姻法》第9条关于“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可以认为是我国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夫妻婚后住所决定权;《婚姻法》中“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也可视为对配偶权的一项规定;《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亦可视为对贞操请求权的确认;《婚姻法》还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明确地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定的财产权利,当属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配偶权是绝对权,应受法律的保护,所以侵害配偶权,对无过错方来说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请求给予法律保护。

过错方应当依照民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侵害无过错配偶方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但有时无过错方如“宽恕”侵权配偶一方过错,那么无过错配偶一方有权仅追究第三人的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这样,第三人只承担自己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连带承担与之通奸的配偶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②。

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④。

我国新《婚姻法》中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l)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建立了我国婚姻法上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除外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公民人
身权的规定中还涉及了一小部分这方面的内容。

四、是否应该设立配偶权的争论
在关于配偶权的争论中,双方意见分歧的核心集中于对婚姻关系,特别是对夫妻同居、忠实问题应适用道德调整还是法律调整,以及配偶权立法的价值和可操作性问题上。

持否定意见者的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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