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二期工程上线运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7.25•【字号】大国税发[2001]17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173号2001年7月25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修订后《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7]50号)文件的精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本管理规定。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第三条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政策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7]5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及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处)(以下简称退税机关》负责。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和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实施方案》所列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方案》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根据《通知》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
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操作手册说明书

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操作手册目录1 出口退税系统介绍 (4)1.1系统概述 (4)1.2功能介绍 (4)2 系统安装运行 (5)2.1运行环境 (5)2.2系统安装 (6)2.3系统启动 (9)3 出口退税系统基础设置 (12)3.1系统配置相关信息 (12)3.2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12)3.3系统数据备份 (13)3.3.1 云备份数据 (13)3.3.2 本地数据备份 (15)3.4系统备份数据导入 (21)3.4.1 云备份数据导入 (21)3.4.2 本地数据备份导入 (22)3.5系统初始化 (24)4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25)4.1外部数据采集 (25)4.1.1 出口报关单 (25)4.2退税申报 (35)4.2.1 申报流程 (37)4.2.2 申报操作 (37)4.3备案申报 (47)4.4出口已使用设备申报 (53)4.4.1 业务模块 (53)4.4.2 申报流程 (53)4.4.3 申报操作 (54)4.5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 (59)4.5.1 业务模块 (59)4.5.2 申报流程 (60)4.5.3 申报操作 (60)4.6其他申报 (66)4.6.1 申报流程 (67)4.6.2 申报操作 (67)4.7证明申报 (73)4.7.1 申报流程 (75)4.7.2 申报操作 (75)4.8进料加工申报 (81)4.8.1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 (81)4.8.2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 (87)4.8.3 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93)5 系统其他代码简介 (101)5.1海关商品码 (101)5.2币别码 (102)5.3业务类型代码 (102)6 系统主页面功能点详细描述 (104)6.1多选项卡的操作界面 (104)6.2向导 (105)6.3索引区 (107)6.4数据编辑区域 (108)6.5报表打印及导出功能描述 (109)6.6数据项说明 (109)1出口退税系统介绍1.1系统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系统整合项目推广实施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现提供下载使用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04•【文号】国税函[2005]1051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为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近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
为了衔接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改革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见附件),做好试点工作。
二、未试点地区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不变。
三、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在试点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
其他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积极研究本地区操作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各地开展工作情况,研究全国推行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二○○五年十一月四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为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优化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省30户、辽宁省20户、北京市西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辽宁、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4)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操作说明V1.1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使出口企业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完成出口退(免)税申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了出口退(免)税网上申报系统,拟将于2011年12月初开始应用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功能,为此我们编写了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操作说明,供广大出口企业使用。
第1章.生产企业操作说明1.1出口退税预申报1.1.1生成预申报数据在生成明细申报数据时,选择远程申报。
数据生成情况,选择预申报。
点击“详细资料”按钮可以看到申报数据的路径。
预申报数据的路径在申报系统安装目录下的out_port 文件夹下面的以企业代码+明细+申报年月的zip文件。
1.1.2网上预申报首先登录广州市国税局的网上办税大厅。
打开出口退税模块下的生产企业预审,点击申报数据上传。
点击上传按钮,数据上传成功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数据上传完成后,点击查询按钮。
通过申报数据查询,可查询申报数据的状态,在状态为审核错误或审核完成后,对申报数据进行下载操作。
如果状态为审核错误,请根据反馈信息的提示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预申报。
如果审核状态为审核完成,点击下载链接,对反馈数据进行下载操作。
1.1.3反馈信息接收下载反馈信息,把预审反馈信息下载到本地硬盘上进入申报系统,点击“反馈信息处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接收”菜单系统会弹出一个“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的对话框,在“查找范围”里找到有反馈信息的磁盘,然后选定下载的文件(例如“2102110002fk”),点击“确定”申报数据预审是一个可以反复申报的过程,直到反馈信息没有疑点再进行退税正式申报。
1.2正式审核结果反馈点击退税正式申报中的,审核结果下载菜单。
输入相应的反馈条件。
入申报年月等下载条件并点击“确定”按钮,将正审后的反馈结果下载并保存到选择的路径下,例如保存到桌面,下载完毕后点击“关闭”按钮即可。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图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一、下载海关报关单已结关信息(一)进入电子口岸网站,点击“出口结关报关单”打开结关报关单下载介面(二)选择下载关单范围(条件)(三)点击“查询”,系统会显示符合条件的查询结果(四)输入文件保存路径,点击“下载”将报关单信息下载到本地。
二、申报系统读入报关单数据及进行数据录入相关操作(以生产企业为例,外贸企业的操作方法基本一样)(一)设置申报系统电子口岸卡信息通过申报系统“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选择“功能配置I”,在“电子口岸卡信息(电子口岸数据应用)”项下输入IC卡号、IC卡密码,点击“确定”完成电子口岸卡信息的设置。
(二)读入电子口岸出口报关单数据通过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查询与读入”,进入操作界面后,点击“数据读入”,选择从电子口岸下载的报关单信息压缩文件进行读入操作。
(三)汇率及贸易性质配置1.出口商品汇率配置通过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商品汇率配置”,进入操作界面后,按币种增加当月出口商品对应的汇率。
2.海关贸易性质配置通过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海关贸易性质配置”,进入操作界面后,按贸易性质增加对应的关联业务表。
(四)出口报关单数据确认通过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修改与确认”,进入操作界面后,先在左边的索引窗口中单勾选对应的报关单号,然后可以同“数据确认”或“批量处理”功能对勾选的报关单进行确认操作。
报关单数据确认后,相关的电子信息将自动转入到对应的关联业务表中。
若在数据确认后,发现勾选错报关单的,可以通过“数据恢复”功能将对应的报关单恢复为未确认状态,系统会自动删除关联业务表中对应的明细记录。
(五)补充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指标完成数据确认操作的,相关的出口明细记录自动转入到对应的关联业务表中,如关联业务表为“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
通过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劳务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进入操作界面后,逐条记录进行修改,补充录入对应的出口发票号,并根据实际情况录入“业务类型代码”指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8-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辽国税函[2003]452号
2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3.10.13
辽国税发[2003]202号
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17
辽国税发[2003]223号
3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03.18
辽国税函[2005]117号
4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的通知
2005.04.07
辽国税函[2005]163号
4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7.08
辽国税函[2005]310号
4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02.24
辽国税发[2003]18号
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05.23
辽国税发[2003]79号
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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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二期工程上线运行
的通知
【标 签】远程申报系统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5﹞215号
【发文日期】2005-10-13
【实施时间】2005-10-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我局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一期工程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系统安全稳定,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全面,大幅减少企业往返税企次数,有效降低退税部门前台工作量。
根据2005年出口退税“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的主题,结合广大纳税人及各基层局的实际需求,我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单位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二期工程的研发,新版“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2.0版”经测试、试运行,达到预期效果,定于2005年9月1日全市正式上线运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远程申报方法简介。
系统的组成分为税务局端及纳税人端两部分。
税务局端系统主要负责审核业务的处理及信息提供,每天凌晨2时至6时由后台系统自动更新远程系统的数据环境,保持与实际退税审核系统同步;新版系统由于增加了正式申报等功能,还提供新办出口企业退税认定预录入、正式申报等数据的即时交换功能。
纳税人端除了原有《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本地数据采集处理外,采用零客户端方式,即采用IE浏览器上因特网即可。
该系统为大连市国税局统一开发,免费给全市办理出口退税的纳税人使用,在办理退税认定时自动开通,纳税人第二天即可使用。
为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要求企业办税员须具备基本计算机操作知识,可进行基本的网上操作,系统操作不明问题可向大连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系统的主要功能为:
(一)一期工程的主要功能。
1、出口退税预申报及预审核功能。
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出口退税的预申报,由《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完成申报数据的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自动反馈,系统完全自动响应,无需退税部门税务人员干预。
2、实现出口退税相关数据查询及下载功能。
纳税人可通过该系统进行审核相关数据查询及下载,特别是系统还提供了针对外贸企业的认证发票电子信息的下载功能,随总局金税三期整合推行计划的实施,纳税人可直接取得截至到前日的认证发票电子信息,导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以减少数据采集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提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工作效率。
(二)二期工程的主要功能。
二期工程在一期工程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外贸企业退税正式申报、生产企业的退税正式申报、单证预审及正式申报、退税认定预录入、企业报送数据在税务机关的处理状态、税企信息快速交互等重要问题。
主要内容如下:
1、完成退税正式申报,分为外贸企业退税申报和生产企业退税申报。
将目前数据单向从正式审核系统流向远程服务系统,改成可双向流动。
可由企业确定正式申报,并由系统自动进行预审,这样企业到税务机关正式申报时,可不必携带软盘,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2、单证开具预审及正式申报。
出口退税单证开具预审也是一个前台比较繁琐的工作,需要人工操作,费时费力,经常反复。
单证正式申报可省略企业申报软盘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为纳税人降低成本,提供方便。
3、退税认定的预录入功能。
退税认定共计70多个项目,系统整合后有18项可从综合征管系统导入出口退税系统,但还有30多个项目需要根据企业填报内容进行录入。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化工作流程,减轻税务机关退税认定工作压力,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采用企业通过远程申报系统自行录入认定基本项目,由系统后台自动导入审核系统,同时在录入时有系统提供详尽的操作提示。
5、加强税企之间的信息交互。
增加审核正式反馈及企业数据查询功能。
6、通用报表上传设计。
考虑日常工作需要企业经常性报送数据,税务机关需要进行数据采集,工作质量及速度均较低,解决办法是简单报表利用现有网上远程系统,开辟单表录入,让企业进行自行录入,确定后上传网站,税务机关可直接使用;对于较复杂的报表,特别是和申报系统数据关联较大的,可在申报系统上安装插件,企业正常在申报系统中进行录入、汇总,按设定的上报按钮即可将数据直接传送到税务机关,经系统检查合格后,税务机关便可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
7、增强远程申报整体安全性设计,增加远程系统本身的内部监控功能及应用情况统计分析功能。
(三)以上功能可能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调整或增加,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二、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的基本步骤。
(一)纳税人须取得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的密码。
《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通过企业海关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进行网上的身份认证,纳税人须妥善保管密码不被别人窃取,以防止企业经营信息的泄漏。
远程申报的密码由市局统一管理并提供给纳税人,具体方式如下:
1、新办出口退税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登记)时在市局进出口处取得。
默认企业银行账号的后8位作为该用户的远程申报密码(例如:退税认定中企业银行账号
为1234567890112233,密码为90112233),用户须尽快完成密码的修改,自行妥善保管。
为确保网上信息安全,保护纳税人利益,新办出口退税认定企业须在1个月内,完成密码修改工作,逾期没有修改的,由系统对其网上用户账号自动锁定。
2、若发生上述账号被锁定的或发生密码遗忘,纳税人须持出口退税认定表到市局进出口处再次申请,为确保纳税人信息安全,税务部门不得根据企业电话通知等方式,重新设置密码。
(二)纳税人须取得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11版》及以上版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11版》及以上版本。
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出口退税技术支持网站—;—;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大连市国税局金贝()网免费下载。
(三)纳税人安装并使用新申报系统。
按照系统升级要求安装新申报系统并进行相关升级数据处理。
使用新系统进行相关退税资料的数据采集,并形成预申报数据。
(四)纳税人进行远程申报操作。
纳税人可随时通过互联网登录我局金贝网站,进入“办税大厅”后再点击“退税申报”,经身份认证,进入《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完成相关操作。
鉴于出口退税系统数据同步时间为晚上,所以一般来说,退税部门当天处理的数据,纳税人次日便可从网上看到结果。
三、新版系统对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影响。
新系统的运行对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过程没有根本的影响,原则上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关于退税认定、退税正式申报及开具单证正式申报,仍需纳税人按规定持有关退税凭证、退税报表到所属退税部门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只是电子数据若通过网络传递上来,可不用带软盘进行电子数据的申报,但需说明是网上申报。
税务机关在正式受理纳税人退税业务时,若纳税人说明是网上申报的,须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相关提示,采用从远程申报系统读入数据的方式将该企业电子数据读入,并以此视为受理行为发生。
四、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
征管处负责:通过12366热线服务,接收纳税人相关咨询;对于无法解释的问题,按技术操作和退税业务分类征询信息中心和进出口处解决。
信息中心负责:信息中心负责对合作开发公司的项目管理,保证根据后续业务需求变化及时进行系统调整;负责日常数据传输及系统异常问题处理,保障相关网站、系统的正常运转;安排系统开发人员对征管处12366热线服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在2005年内派专人驻12366热线服务站辅导服务人员接收相关咨询;对征管处12366热线服务人员征询技术问
题做相应解决;对各基层局提出的技术问题做相应解决。
进出口处负责: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变化及纳税人应用反馈,及时提出系统优化调整的要求,提交信息中心进行技术解决;对征管处12366热线服务人员征询业务问题做相应解决。
基层国税局退税部门负责: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工作,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引导纳税人采用更先进的手段改善申报工作,推动网上申报的发展,但不得以网上申报开通为由,向纳税人收取培训费用,拒绝接受纳税人前台预申报。
关于《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的操作详细步骤及相关技术支持内容参见《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