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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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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法理考研笔记

法理考研笔记

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

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法理学虽然并不能为人们解决实际的法律案件提供直接的帮助,但它使人们知道如何正确地思考权利问题。

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因而也是一门相当抽象、难懂的学科。

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

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它从根本上说是对法律经验的凝练和升华,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法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和社会选择意向等根基性本源性内涵的洞悉。

首先,从本质属性上看,因为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这也决定了它的意义在于它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是法学领域的基本主线,思想法则和观念体系,是法学的根基和灵魂其次,从价值方面看,不仅是对法律现实及相关社会关系的简单被动的关照和反映,而且对其有渗透性甚至主导性的影响和作用,法的本质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厦门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笔记

厦门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笔记

厦门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两个基本内涵:一种专门的行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三个特点说理的方式、根据法律说理、在程序的范围内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非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角度(法本身、法外部、社会现象交互);精神发展(神意论、意志论、正义论);法本身(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观点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的关系;法的本质的层次性(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四、法的作用理解法的作用;与社会交互影响;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与两个方向)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包含三方面意义;不同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

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3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和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事实判断的含义;应是什么&是什么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维度、方法、真伪不同。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1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2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使法学研究能寻求适合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二)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以合乎人性常理为目标。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相关理论性问题的学科,它试图解释法律的起源、本质、目的和功能,探讨法律规则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的基础,并提出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服务的改革理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因此,法律是法理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规则,是指导人类社会行为的标准和准则,其基本特征是规范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有效性。

法律的实现方式包括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两种形式。

国家法律是指一个国家的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国际法律是由多国相互协商、协定达成的国际法律准则。

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是因特殊的历史和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因此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文化现象。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社会规范行为的基础。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形成与发展问题、法的功能问题、法的权力问题等。

二、法的本质问题1. 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法的本质是指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和属性。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超越人类创造和控制的客观规律。

他们认为法律是天然存在的,是超越人类创造的客观规律,法律的概念是普遍存在的。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他们认为,法律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

他们认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的。

2. 法的功能问题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具体作用。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功能问题主要有权威保证法学派、社会调整法学派和秩序维护法学派。

权威保证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利用国家机器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法理学考研笔记

法理学考研笔记

法理学考研笔记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其他法学分支具有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

在准备法理学考研的过程中,做好笔记是系统掌握知识、提高复习效率的关键。

以下是我在复习过程中整理的法理学考研笔记,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价值、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运行等。

它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而是从宏观的角度审视整个法律体系。

法律的本质是法理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认为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分析法学派则侧重于对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将法律视为一种独立的规则体系;社会法学派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法律的价值包括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

这些价值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体现。

二、法律的渊源与效力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主要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等原则。

对事的效力取决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空间效力通常以地域为标准,时间效力则涉及法律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问题。

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

立法是法律运行的起始环节,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立法应当遵循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原则,确保法律的质量和公正性。

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厦门大学研究生考试刑法复习笔记(附赠厦大法学院考研相关信息汇总)

厦门大学研究生考试刑法复习笔记(附赠厦大法学院考研相关信息汇总)

笔记说明1,例子:“注释法学派(2006☆)”。

说明:括号内的年份代表是这一年的真题,☆是名词解释,☆☆是简答,☆☆☆是论述。

2,例子:“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说明:★号越多的,表示我认为这章或者这节越重要。

3,厦大的真题重复率挺高的。

要重视真题。

有些历年真题在现在的参考教材里没有出现的,就没有摘录了。

4,笔记的字体跟字号大小,可以自己调整。

刑法第一部分刑法论(1,导论2,概说3,基本原则4,效力)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刑法概说(1,概念与分类2,特征3,机能)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分类14(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分类★)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又社会性和文化共同性。

第二节,刑法的特征16 (1,调整对象不特定2,最后手段性3,最严厉的强制性)一,刑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二,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三,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强制性★★★①刑罚是刑法的主要强制手段,是最为严厉的;②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③以规定各类犯罪行为成立要件为主要内容。

第三节,刑法的机能18 (1,规制2,保护3,保障)刑法的机能(2007☆2006☆☆)刑法的机能,即指刑法的作用,这是客观上对刑法的评价。

一,刑法的规制功能★★即规范人们行为的机能,①评价机能,即告诉人们如何评价各种行为的机能;②导向机能,即引导人们实施合法行为,不实施非法行为的机能。

二,刑法的保护机能★★即保护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犯的机能。

三,刑法的保障机能★★即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制裁的功能。

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概述2,罪刑法定3,罪刑相适应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21★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22 (1,意义与沿革2,理论基础3,派生原则)简述罪行法定的派生原则(2009☆☆2007☆☆)一,意义与沿革★★罪行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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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义务性)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
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A、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
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B、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
二、法的规范作用 定义
告示作用 法代表国家向整个 社会传达人们可能 或必须如何行为的 信息。
指引作用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
对象 整个社会
本人的行为
分类
作用和特点 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 形态作用,为指引作用 提供必要前提
确 定 性 指 引 具有自律作用,是针对
权利义务和违反法 律规定应负法律责 任来调整人们的行 为。 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的 标准、尺度,具有 判断、衡量人们行 为的功能。 预测作用 根据法的规定,人 们可以预知或估计 2011 年名 到人们之间将如何 词解释 行为,特别是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将如何对待人们的 行为,进而根据这 种预知来作出行动 安排。 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普及和实 施,向人们灌输或 渗透占支配地位的 意识形态,形成某 种法律价值观念。 强制作用 制裁违法行为
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 和价值。
☞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一切涉法现象庞杂不已,那么 就必须按照一定标准对法学进行分类,再按照各门类展开分析,这种研究方法称为“解析型 研究”。我国对法学的分类标准有二:一是从法律部门的角度来划分,二是将其划分为理论 法学与用法学。
法学方法论是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其包含了两个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和各种法学方法。
法学方法分为三种:A,阶级分析方法是指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 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是探索 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线索,阶级分析方法是对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 性研究的有力的分析工具,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B,价值分析方法是 指以某种预先设定的、或者可供探讨的价值判断为前提,对历史或者现实中的法律现象展开 评析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之所以成为法学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 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么样的。实证分析法是指在价值中立条件下, 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分析法律现象的方法。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的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性作用 ;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反面引申:第一,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 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第二,不意味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的因素对法没有任何影响; 第三,不意味着法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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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行为
人们相互之 间的行为
本人和一般 人的行为
违法犯罪的 行为
(义务性)和 不确定指引 (权力性) 合法与否
对行为的预测 和对行为后果 的预测
反面教育和正 面教育
群体和类行为的、复现 的指引
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 性,普遍的有效性
具有他律作用,使用最 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 最有效的结果。法律的 预测作用要真正实现 还需要法律规范是公 开的、确定的、不溯及 既往的和稳定的。
(1)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C、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 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五、法的程序性: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 行。
示范和示警
其他作用的保障,加强 法的权威性
三、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必须从适当的视角进行考察,法对社会文明的作用如下: (1)对物质文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作用:财产法律制度确保个人合法财产私有 制,契约法律制度为社会经济交换活动提供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鼓励人们进行知识创造 和创新,从而推进发展; (2)对精神文明: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法律化、制度化;法的实施过程本身就是对社 会价值观进行整合的过程。 (3)对政治文明:宪法确认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权和约束公权为价值追求,通过构建宪政 下的民主政治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4)对生态文明:通过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促使人们维护生态正义,实现人与自然 的和谐。
六、法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外部行为的规则,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机构 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与本质: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与表面特征,法的本质是法的自身组成要素 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指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4)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本身不是法律,只 有通过国家机关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二、西文中的“法”:“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 家法、实然法)对立的二元论法哲学。
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 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更多资料加微信 linbugu1225 (三)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意志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3)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通过分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得出的;
法律本质的层次如下:初级本质是国家意志,二级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终极本质是 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 A、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
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B、法的强制性体现:
☞ 法的社会作用还可以从其它角度分析,可分为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节分和实施 社会管理三方面的作用。 (1)分配社会利益。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 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各种具体的方法来知道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2)解决社会纠纷。 (3)实施社会管理。
更多资料加微信 linbugu1225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性)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 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 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性) (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外部行 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导论
西方法学的历史: 1.中世纪的法学,代表流派: (1)11 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伦比亚法学派):以意大利北部的仑比亚大学为中心, 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 (2)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注释法学派的重点是通过对查丁士尼所编纂的各个时期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 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 后注释法学(评释法学派、注解法学派、评论法学派)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 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化,把古代罗马法改造成现代意大利法, 以便为实际的社会生活服务,因而,把纯注释的方法改为既注释又评论的方法,着重从罗马 法中提炼法律原则和根据,建立法律的结构。 (3)人文主义法学派:13、14 世纪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 向发展和改革,人文主义法学派把君主或者人性作为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从法学从天 上回到了人间;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用 于罗马法的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 2.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法学 (1)自然法学派:17 世纪以来强调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的法学派,其典型的表达 形式是“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论”,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 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其提出了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罪刑法定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推动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的发展。 (2)18 世纪、19 世纪出现了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 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 (3)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 (4)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的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出现。 (5)社会法学派:20 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入新的时期,社会问题和法律世纪要求新的 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 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 (6)统一法学派:强调折中调和各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和法学方法三者的统 一,代表人物和代表作品为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 (7)经济分析法学派: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评 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朝着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的法律孩子读。代表人物为波 纳斯。 (8)批判法学派,其以批判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 (9)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其以人本主义为继基础、宣扬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 思主义实行“扬弃”。 更多资料加微信 linbugu1225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其包括对法的历时 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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