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法律案例及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张某(男,25岁)与嫌疑人李某(男,28岁)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被害人张某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
2. 审判阶段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过。
3. 判决阶段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评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罚适用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一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1)犯罪事实: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犯罪性质: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情节:李某在邻里纠纷中持刀伤人,且犯罪手段残忍,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4)悔罪表现: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当庭表示悔过。
综上所述,某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3.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加强邻里关系和谐,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2)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预防犯罪的发生。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某(女,32岁)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双方住所楼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5月20日,双方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装修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而张某某则认为李某某故意找茬。
2. 冲突过程: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用手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反击。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
3. 伤害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4. 案件处理: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不构成立功。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李某某重伤。
刑事法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矛盾,张三与邻居李四产生纠纷。
在一次酒后,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案发前与李四存在纠纷,且酒后持刀伤人,表明其具有故意伤害李四的犯罪故意。
3.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经对李四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量刑分析1. 法定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罚情节(1)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三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李四的损失,取得了李四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张三犯罪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张三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结论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自首、赔偿、悔罪等情节,从轻处罚。
同时,本案也提醒人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小事引发矛盾,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五、启示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2. 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小事引发矛盾。
3. 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
刑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男,32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所迫,于2019年6月15日,在深夜时分,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并迅速破案。
随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在深夜时分,潜入公司仓库,窃取财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却仍然故意为之,具有盗窃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情节:(1)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2)盗窃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具有以下情节: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但盗窃罪的犯罪性质严重,且盗窃数额较大,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刑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一时冲动,持刀将张某刺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与被害人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张某的医疗费用。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系邻居关系,平时并无矛盾。
2. 某日,李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一时冲动,持刀将张某刺伤。
3.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 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张某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被害人张某的人身权利。
(3)犯罪主观方面:李某在争执过程中,因一时冲动,持刀将张某刺伤,具有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轻伤二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张某,致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张某的医疗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简介2018年4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8岁,李某的同事。
案发当天,赵某因工作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随后持刀将李某刺死。
案发后,赵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工作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涉及故意杀人罪。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赵某,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主观方面:赵某持刀将李某刺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故意。
3. 犯罪客观方面:赵某实施了持刀刺杀李某的行为,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4. 犯罪客体:李某的生命权受到侵犯,赵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二)案件原因分析1. 工作压力:赵某和李某均为公司员工,工作压力大,导致双方在处理工作事务时产生矛盾。
2. 人际关系:赵某与李某在工作中存在矛盾,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3. 心理素质:赵某在遇到矛盾时,未能妥善处理,导致情绪失控,最终发生悲剧。
(三)案件处理1.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
2.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赵某进行审查起诉,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犯罪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 犯罪客体:故意杀人罪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
(二)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_刑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某小区发生一起盗窃案,被盗物品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视频监控分析等手段,初步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李某,男,30岁,无业,居住在案发现场附近。
二、侦查过程1. 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物证。
2. 视频监控分析:通过对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进行分析,侦查人员发现案发当晚李某有出入案发现场的可疑行为。
3. 证人调查: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附近的居民进行了调查,获取了李某的相关信息。
4. 犯罪嫌疑人锁定:综合现场勘查、视频监控分析和证人调查结果,公安机关将李某列为嫌疑人。
5. 传唤审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李某进行审查,李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三、起诉与审判1. 起诉书: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盗窃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人民法院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听取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李某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同时,合议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视频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四、案件审理结果1. 合议庭评议: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判决: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件评析1. 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视频监控分析、证人调查等手段,收集了充分的证据,为案件的顺利侦破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法律适用正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正确适用了法律,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3. 刑罚与罪行相适应:李某盗窃金额较大,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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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
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回答: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3、被告人李某因贩毒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于1994年12月1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96年1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某的减刑问题进行评议,尚未做出减刑裁定。
12月4日,李某将同监犯人王某打成重伤。
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理由是什么?回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有关规定,对贩毒死刑案件,广东、云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
据此规定,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罪犯,应当予以减刑。
本案中,李某的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已满,应该及时减刑。
李某在减刑前又犯罪是发生在两年的缓期执行期满以后,所以不能将其所犯新罪作为裁定或核准死刑的根据。
正确的做法应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先依法对李某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审判,如果新罪应判死刑的,方能执行死刑;如果新罪不应判死刑的,就应依据《刑法》第71条规定,把减刑后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三、案例分析题1.王明,男,17岁;王亮,男,16岁。
王明和王亮同时喜欢上了一位同班女生,为此二人不和。
某日,二人因小事发生争斗,王明捡起一块砖头就朝王亮头上拍去,导致王亮当场倒地,神智不清。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聘请某市人民医院的王医师对王亮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亮严重脑震荡,已成残疾,侦查人员同时也向事件发生时在场的一位同学王伦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记录。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王亮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明赔偿医疗费等,并委托刘律师为代理人。
试分析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问他们分别是哪一类的诉讼参与人。
2.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
受害的是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
为此,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
在侦查过程中,相继有了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
案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安局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名书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使其未能如愿。
审判长采纳了公安局局长的要求,更换了书记员。
问:⑴本案中公安局局长应否回避,其回避应由谁作出决定?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有错误?⑵公安局局长在法庭审理时是否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⑶对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3.农民大顺突然死亡,据有关线索反映可能是大顺的妻子阿娇伙同奸夫大军害死的,侦查人员搜集到了以下几种证据材料:⑴阿娇供述:某日深夜,其情夫大军趁大顺熟睡之际,用铁锤猛敲大顺的头部,致使大顺死亡。
⑵大军供述:某日在大顺家,趁其深夜熟睡之时,用铁锤将其猛击致死。
⑶大顺的父母说:大顺死的那天,他们二人不在家,听儿媳妇阿娇说,大顺是自已不小心从楼上跌下来摔死的。
⑷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大军同阿娇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大顺的父母可能也知道这事,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官的大军报复,因而不敢声张,大军杀死大顺的可能性极大。
⑸经法医鉴定确认,大顺尸体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阿娇、大军二人交代的铁锤的形状完全吻合。
问:上述五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属于下列哪一类的证据?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中的哪一类?4.许某在某市的火车站前广场闲逛,被巡逻警察留住盘问,许某一时吱吱唔唔,讲不清楚,便被带进了公安局。
值班人员从其身上搜出了一把匕首,但没有他的身份证件,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
同时,值班人员感觉其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经过公安局的各项程序之后,依法对许某实施了先行拘留。
公安人员在讯问许某时说:“你要老实交代问题,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问:在这样一起案件中,证明许某有罪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蒋某应被提起公诉。
但是蒋某却辩解称,自己的口供是在公安人员严刑拷打之下才说的,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另外,笔录上的一些话根本不是自己的,而是他人作出的,自己被迫按了手印。
后经查证,蒋某的辩解是真实的。
问:蒋某的口供能否做为定案的证据?为什么?6.某青年邵某,死于一间破屋里。
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不过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记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
问:信件、字条是书证还是物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7.M市A区D路派出所在2006年10月8日晚接到报案,称在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劫。
D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行劫的郭某抓获。
D路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郭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
于是在10月13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院在10月22日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8.于某,男,30岁,无业。
因抢劫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在向于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称他们同于某已经断绝了父子、母子关系。
公安人员无奈,只好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9.曹女,8岁,某农村小学三年级学生。
一天,曹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
曹女来到学校后向班主任周老师诉说了被奸淫的经过。
周老师立即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值班民警告诉周老师,她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
无奈,周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曹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曹女去报案。
曹女的父亲曹某带着曹女到派出所讲述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曹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地方违反了法律规定?10.在一次春季严打的时候,某县公安局局长对“严打”工作进行了重要指示,他在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为了尽快搞出成绩,局里决定在这一段时间内,对凡是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讯问时每个侦查员负责一名,其他人犯由两个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人犯,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进行;连续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日;另外,在侦查中,要集中精力收集人犯有罪、罪重的各种证据,以加大指控的力度。
问:上述局长的讲话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1.王某,男,40岁,A县一单身农民,与年届七旬的老母亲共同生活。
因盗窃被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因恰好是麦收季节,再加上王母常年有病,几乎不能行走,王母便托人向县公安局求情,看能否让儿子先回来把麦子收了。
公安局考虑到实际情况经审查,认为王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王某提出其母为保证人,公安局同意并向王母讲了应履行的义务。
谁知小麦刚收完,王某便不见了踪影,待王母托人将消息带到公安局时,王某已经逃跑了好几天了。
问: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有哪些?12.某县人民法院的大门外有一群人,大家在围观一场打架行凶的事件,其中一个男子被三个男子围着殴打,被打者不断呼喊“救命”,在几个人打架时,有群众跑到法院向值班人员报案,法院值班人员说:“这是法院,是审判机关,我们不管这事,你去公安局报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