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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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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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具体制度保险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行政管理措施。

下面是保险监管的具体制度:1.保险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是保险监管的基础。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资本金要求、实施风险管理的制度、产品设计和销售的规定等。

2.保险公司准入制度:保险公司准入制度是指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和管理。

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准入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保险公司在申请准入时需要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核准才能获得保险公司执照。

3.财务监管制度:财务监管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保障客户的权益。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报告,同时需要通过独立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监管部门还会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投资管理等进行监管。

4.保险产品监管制度:保险产品监管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保险公司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备产品,并经过审批才能销售。

监管部门会对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费率、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方面进行监管。

5.保险销售监管制度:保险销售监管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人员合法合规地销售保险产品,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销售情况。

监管部门会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监管,例如对保险营销宣传、销售人员从业资格、销售行为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管。

6.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股东会的权利、独立董事的任命、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进行监管,以确保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健康、透明、有效。

7.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高等 理学 淮师 经济学大纲_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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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难点:保险经营风险的防范。

第五篇保险监管篇
第十八章保险监管理论概述
1.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理论
2.保险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3.保险监管收益与成本分析
说明与要求:
(1)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大家了解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理论和保险监管的收益与成本分析。

(2)重、难点:保险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第十九章保险监管制度
1.保险监管目标
2.保险监管机构
3.保险监管方式
4.纠正与处罚措施
说明与要求:
(1)基本要求:本章主要介绍了保险监管的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大家了解保险的监管机构,了解保险监管的各种不同方式。

(2)重点:掌握保险监管的目标及保险监管的方式。

第二十章保险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监管
2.公司治理与内部监管
3.资产与负债监管
4.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
5.交易行为与网络保险监管
6.再保险监管
7.衍生工具监管
8.跨境保险活动与保险集团监管
说明与要求:
(1)基本要求:本章主要介绍了保险监管的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大家了解保险监管的公司治理和内部结构、保险的资产负债监管、交易行为与网络监管、保险的跨境监管。

(2)重点:掌握保险的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

(3)难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

第二十一章保险监管国际化。

第19章 保险监管制度

第19章 保险监管制度

第十九章保险监管制度第一节保险监管目标监管者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而且所有的具体监管行为必须是为达到监管目标而选择的手段、途径或形式。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监管组织文件中,对监管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除了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之外,还承担着推动本国保险业发展的任务。

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拥有这两方面的职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可见,中国保监会具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双重职能。

一、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的,即使是一个高度透明的企业,消费者也难以对它了如指掌,而且也没有这个义务,事实上也无法实现。

不知情的需求者与知情的供给者之间的交易,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信息不对称”。

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监管者,既要维持公平,但又不可能强行要求需求者必须掌握他本来就无法得到的信息,也不可能强行要求供给者必须忘却他本来就已经掌握的信息。

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同时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

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

显然监管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防止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不知情而受到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恶意侵害。

那么,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由谁来维护呢?回答很简单,应当由它们自己依法维护。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拥有独立商业人格,法律法规对其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它们也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如果侵犯了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也能够依法要求司法机构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我国关于保险经营范围包括两层含义:

禁止兼业,保险组织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 非保险组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禁止兼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 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经 营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 保险业务。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四、保险监管的方式与手段 保险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 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 行政手段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 保险经营的监管 保险财务的监管 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 保险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4、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


在我国,再保险公司也要分业经营,即再保险公司 不得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业务兼营。 为了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险公司需要办理 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本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办理。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5、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必要通过保 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 风险,稳定经营。
监 管 相 关 法 规 Elizabeth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设立Chamber of Insurance, 政府要求海上保险单必须向该商会办理登记。 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与海上保险有关的法律。 女王特许Royal Insurance Exchange & London Insurance Company 统一经营海上保险,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涉足。 英国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投保人对投保财产要具有保 险利益。

第十九章保险监管制度

第十九章保险监管制度

二、采取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
通常是下达明确的书面命令,比如 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前必须获得监管机 构的允许; 限制或停止承保新业务; 增加资本; 停止从事某些交易。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是指采取措施恢复保险人在市场上的功 能。 监管机构为了实现对问题公司的重整,可以 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整顿大多是清算前的折中性措施
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解决有关争议
行政机构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三个层次
保险监管的具体职责由行政机构来履行
二、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保险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保险监管职责的行 政机构,即所谓的监管主体,它一般由财政 部、商业部、工商业部或司法部等政府部门 担任。 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保 险
教学内容

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制度
教学目标与教学要求
教学目标与教学要求 使学生了解保险市场监管的机构和目标; 掌握保险监管的方式,对保险违法行为的纠 正与处罚措施。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 保险监管目标, 保险监管机构, 纠正与处罚措施
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责
所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 战略和规划 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和业内规章 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 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 制定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等
第三节 保险监管方式
一、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必需满足的要求 相关性 时效性 易得性 全面性 可靠性 可比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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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保险法律制度与保险监管
11、获得的成功越大,就越令人高兴 。野心 是使人 勤奋的 原因, 节制使 人枯萎 。 12、不问收获,只问耕耘。如同种树 ,先有 根茎, 再有枝 叶,尔 后花实 ,好好 劳动, 不要想 太多, 那样只 会使人 胆孝懒 惰,因 为不实 践,甚 至不接 触社会 ,难道 你是野 人。(名 言网) 13、不怕,不悔(虽然只有四个字,但 常看常 新。 14、我在心里默默地为每一个人祝福 。我爱 自己, 我用清 洁与节 制来珍 惜我的 身体, 我用智 慧和知 识充实 我的头 脑。 15、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 农夫不 会播下 一粒玉 米,如 果他不 曾希望 它长成 种籽; 单身汉 不会娶 妻,如 果他不 曾希望 有小孩 ;商人 或手艺 人不会 工作, 如果他 不曾希 望因此 而有收 益。-- 马钉路 德。

中职教育-经济法学(北大版)课件:第19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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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 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的20%缴存。保险中介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 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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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人员资格监管
业务人员需要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或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两类保险中 介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开展具体的保险中介业 务。
1. 保险监管的内容与保监会行使的各类职权直接相关。
在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方面的机构监管权 经营管理方面任职监管权和资金监管权 在保险机构市场交易行为方面的条款监管权、市场监控权
的行使直接相关。
2. 保险监管的分类
对保险业的监管和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结构监管、行为监管和绩效监管 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 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
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区域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违 法行为的义务及可能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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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两类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 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 告、报表和资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依法对保险中介 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也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如果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涉嫌严重违法, 则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开 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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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违反保险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一、 保险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 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 保险监管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监管与保险监管法概述 第二节 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第三节 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第四节 违反保险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制度

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制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
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相关性(2)时效性(3)易得性 (4)全面性(5)可靠性(6)可比性 (7)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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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目标是对公司的风险结构和承受风险 的能力进行比较,找出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对 投保人承担长远义务能力的问题。但是现场检查 不应该只是局限于找出公司的问题,监管机构还 应该深究其原因,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监管机构在拟定现场检查计划之前,应当对保险 监管机构的有关业务和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进行 认真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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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
清算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付本国财务困难的保险人 的最后的一项措施 清算人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定,也可由法院指 定。 清算人负责清点保险人的资产,准备向保单持有 人、债权人分配,如有可能,还应当向股东分配。 在清算程序中,保单持有人通常享有优先权,某 些保单持有人可以享有由于其他保单持有人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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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保险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保险监管职责的行政机构, 即所谓的监管主体。多数国家在有关的政府部门中 设立专门的内设机构来具体负责保险监管事宜。 在欧盟,各种指令是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监管协调 的最主要工具之一。 在我国,专门负责保险监督管理只能的是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
第二节 保险监管机构
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在保险监 管中的角色 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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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在保 险监管中的角色
立法机构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一个层次,通过颁 布法律,建立保险监管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体系,明 确执行保险法律的监管机构及其法定的职责范围。 司法机构是保险监管的第二个层次。法院在保险监 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是解决保险人和保 单持有人之间的争议;而是颁布支持保险监管机构 的命令和判定违反保险法律行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三是处理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的有关申诉。 行政机构是保险监管 的第三个层次。立法机构往 往授权具体的行政机构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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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 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现为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 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 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 相互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特有的组织形式, 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 人组织,经营目的是为各保单持有人提供 低成本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追逐利润。该 种保险组织形式在国外大量存在且在各国 保险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2004年底,国 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垦区设立了我国第一家 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 司。

保险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相互组织形
式,它要求社员加入时必须缴纳一定金额
的股本,并且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比较永
久,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是保单持有人
也具有社员资格,与合作社保持密切关系。
一般属于社团法人,是非盈利机构。
一、市场进出监管 (一)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 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 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二、保险的基本功能
• 1.分摊功能
• 2.补偿功能 • 3.管理功能 • 4.融资功能
三、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
• (一)保险脆弱说:保险危弱性表现在高负债
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业具有更容易 失败的本质; • (二)公共利益论 • 公共利益说认为,保险监管是公共产品,是一 种降低或消除市场失灵的手段,说到底,保险 监管就是要保护公共利益;
• 是指保险公司以资产偿付到期债务和承担 未来责任的能力。
(三)资金使用监管
• 保险资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 • (一)流动性管理资产:包括货币型基金等; •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存款、债券、 债券型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等; • (三)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 可转换债券、直接股权投资等; • (四)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 • (五)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投资。
•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 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 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 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 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 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监管
• 原《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规
定的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以外的其他性 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 另行规定。”在新《保险法》中被调整为“保险 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 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原《保险 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商
(2)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人身保 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 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进 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 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 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17世纪中 叶,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 佟蒂设计了“联 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并 于1689年正式实行。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 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
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个股 东直接投资,或以其他股东名义投资,或通过关联公司投 资,持有股份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十的,应当报经 中国保监会批准)。
1.投资不动产的主要规定
•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 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 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 品
•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 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 (一)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 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 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 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 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 (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 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 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2.投资股权的主要规定
• 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 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 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 (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 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 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 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 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 (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 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 (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 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 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 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全部外资股东股份 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 的注册资本;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 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 资本。
•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 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大股东是国家, 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使市场 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 ;同时董事会及监事 会的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高层经营管理 人员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会任命,抑制了 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这预示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 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随后,1987 年, 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 务,1991年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接 着,1986年深圳成 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 保险市场供给主 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 华泰等十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
2.中国保险业 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 大发展,1953年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 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 保险业务,重点发 展分散业务,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 1964年保险升格,大力发展国外业务, 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中几乎停办保 险业 务;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 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
பைடு நூலகம்
五、保险监管的方式
– 按是否在现场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 监管; – 按监管的内容不同,分为偿付能力监管、市 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并重的监 管; – 按设立上的要求不同,分为公示主义、准则 主义、批准主义。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的新趋势
• • • • • 混业监管体制; 放松保险业市场行为管制; 偿付能力监管日益成为监管核心; 更加注重保险信息公开和保险信息网建设。 保险监管法制化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 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 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 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 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 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保险监管的含义及必 要性,了解保险监管的部门、方式和目标,掌 握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懂得保险行业自身监 管与保险中介机构辅助监管的重要作用及其相 关内容。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的起源 1.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 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船舶抵押借款 是海上保险的低级形式。 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 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 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 大利的比萨;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 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 保险单的登记事宜。
•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持有 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 •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最近 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 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 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 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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