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问责制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____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___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成都二绕a____项目分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成都二绕a____项目分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部门及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三、孔桩施工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四、脚手架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五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长:副组长:成员单位:问责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责权一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指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在安全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负责安全问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操作,建立和完善安全问责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并定期向安全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工作问责第五条问责范围对区队长及以上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切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预警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工作问责(一)向责任人员发出预警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规定、措施规程等落实不及时,不迅速,延误工作未造成损失的;2、工作作风不扎实,入井弄虚作假,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造成事故的;3、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利的;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二)向责任人员提起问责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文件、措施规程等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2、不认真覆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扯皮,给安全工作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隐患的;4、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拖不办,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5、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6、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7、根据群众、媒体舆论和组织的检举、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8、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安全工作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办公室立项或由调度安全科等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移交办公室立项。
2、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问责方案包括问责组人员构成,问责内容,所对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关标准,专家建议,问责结果。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六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级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或事故隐患排查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在职务范围内未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第四条本问责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责任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责任;(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负责;(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五)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六)及时报告、处理和调查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危险事件,做好善后工作;(七)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行惩罚。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对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追究具体责任原则:事故责任追究要追究到具体人员,并追究到实际工作岗位上的责任;(三)追究综合责任原则:追究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对于其他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也要进行相应的问责;(四)公正透明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工作要公开、公正、透明,依法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定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如下:(一)主要负责人:指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安全生产责任最高的层级。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样本(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样本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要任务,为了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不含分段语句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供您参考: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一些企业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给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杜绝和预防这些事故的发生,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其目的在于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强调责任的担当和问责的要求,促使各级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加强安全工作,全力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二、问责主体与对象1.问责主体: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
2.问责对象: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理、安全主管、监理人员、工程师、施工人员等。
三、问责的原则1.因事施责:针对事故的发生原因,根据责任主体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归责问责。
2.权责一致:责任与权力相匹配,履职得力者得权,失职失能者蒙责。
3.公正公平:问责的程序和标准公开、公平、公正,真实记录事实,避免主观臆断和歧视。
四、问责的规定1.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总体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和落实。
2.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公司整体安全状况负责。
若发生重大事故,应对媒体和公众进行真实情况的通报。
3.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安全工作的落实。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部门负责人汇报安全状况。
五、问责程序1.事故调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定责。
2.听证程序:对涉及到的责任人员,进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视听证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处理决定:根据听证的结果和调查报告,董事会、总经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集体讨论,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的影响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4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的要求必须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体化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的实施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第五条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的内容包括问责对象、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主体等方面。
第二章问责对象第六条问责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和相关单位。
直接责任人是指在事故发生现场或事故发生过程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等。
主管领导是指企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直接汇报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部门负责人等。
相关单位是指与企事业单位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部门、执法单位、供应商等。
第七条问责对象应当按照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问责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问责标准第八条对于发生的事故,问责主体应当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警示和教训的效果,确定相应的问责标准。
第九条问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违法违规的行为是否涉及重大安全隐患;(二)在职责范围内是否存在过失或失职行为;(三)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职责;(四)是否能够及时识别并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否能够组织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六)是否能够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七)其他影响安全工作的因素。
第十条问责标准的确定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问责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问责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问责决定三个环节。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人和追究责任的程序与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有据可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第六条本单位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管负责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协助最高行政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本单位各级主管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计划和工作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安全生产问责制

安全生产问责制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和问责。
它是一种能够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实施需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其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
各级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所负有的安全生产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其次,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建立起健全的安全防范机制,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要推行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应急职责和权力,加强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各类事故。
第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起科学、全面、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责任事故进行惩罚和问责。
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能和有效性。
通过问责制的执行,可以更好地落实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和责任事故,能够进行及时的追责和问责,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引导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遵守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但是安全生产问责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责任人和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对于安全生产的要求认识不足,存在安全漏洞。
其次,一些责任人和单位对于问责制度的执行不够重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和责任事故往往没有进行有效的追责和问责。
此外,一些责任人和单位可能存在权力过大、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安全生产问责制的执行不够有效。
最后,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尤其是一些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实施可能面临一些技术和管理难题。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4.责任追究的标准:责任追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明确责任人的职责、权限、义务等,并以失职、渎职、失责等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提高,增强了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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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责制
1.目的
1.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制度。
2.定义
2.1安全生产问责制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有关部门/车间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3.安全生产问责小组成员与职责
4.1成立安全生产问责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主任、办公室主任及设备科科长、生产科科长、技术科科长组成。
4.2问责小组调查接受问责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报告,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的询问与验证。
4.安全生产工作的警告与问责
3.1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发出警告:
3.1.1安全生产事故受伤人数超出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见附表)。
3.1.2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排查和整改的。
3.1.3 年内发生一起重大生产性事故的。
3.2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有关部门/车间提起问责:
3.2.1 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
3.2.2 30日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2.3 发生1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2.4 根据员工或其他部门的检举、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3.2.5 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5.问责程序与处理决定
5.1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5.1.1 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5.1.2 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5.1.3 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公司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2 公司部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5.2.1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5.2.2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5.2.3 通报批评。
5.2.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2.5 责令辞职。
5.2.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5.2.7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6.其它
6.1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6.2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3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总经理申请复核。
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6.4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全公司员工公开。
严重性工伤是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监定伤残级别的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