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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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冲突与规范—以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为研究视角

论冲突与规范—以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为研究视角

论冲突与规范——以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为研究视角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概述(一)新闻自由的界定我国学者从新闻自由与出版自由以及言论自由关系的角度出发,对新闻自由做出了不同的阐释。

孙旭培认为,新闻自由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社等新闻工具行使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雷跃捷认为,新闻自由,亦即出版自由,公民民主权利中的一种,是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

甄树青认为“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体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可见,新闻自由与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是密切相关的。

其实,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共同构成一项权利,即表达自由。

在美国曾通过一个案例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解释为表达自由“liberty expression”,并沿用至今。

因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它们所指相同,而新闻自由则当然是从属于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之一种。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新闻自由的功能和属性也不断丰富和变化,传统的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已不能完全涵盖新闻自由的范畴。

因此,笔者认为新闻自由应该有独立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各种新闻媒体报道当前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及各种人们感兴趣的事情并对其进行评论的自由。

(二)隐私权的界定关于隐私的概念,有不同的提法。

有学者指出,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

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

笔者认为张新宝的研究成果,对隐私权的内容把握得很确切。

张新宝教授把隐私权的内容概括为两方面: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

具体有十项内容:(1)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自然人的个人活动,尤其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4)自然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自然人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司法部门依正当程序进行的调查除外;(6)自然人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自然人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收集、传输、处理、利用;(7)自然人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自然人的档案材料、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公开、扩大知晓范围或用于不当用途;(9)自然人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10)自然人的任何其他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资料、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收集或公开。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媒体法是法律领域的一个分支,其重点是保护隐私权的利益,并规定了新闻报道的限制和要求。

在这个领域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媒体法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的领域,其中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对新闻报道的自由展开,以及如何在这两种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界和媒体界都备受关注。

一方面,新闻报道是民主社会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渠道,它对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保护个人隐私。

因此,如何平衡新闻报道的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媒体法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一些新闻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另一方面,一些诽谤行为也被打着新闻报道的旗号进行,损害了受害者的名誉。

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法律规定明确的标准和原则来规范新闻报道的行为,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的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

下面我们选择几个典型的案例,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媒体报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在这个案例中,某媒体报道了一名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细节,包括其家庭、财产和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导致了被报道者的不愉快和困扰。

在这个案例中,媒体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

根据新闻报道的行为构成,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标准。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了个人生活、家庭、荣誉和名誉等方面。

而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涉及到了个人隐私的披露,就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新闻报道的责任。

侵犯隐私权的媒体报道不但损害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秩序。

因此,媒体在报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避免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摘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新闻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新闻报道和传播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新闻自由的观念逐渐深入人。

这一时期,公民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的同时,也对他人的生活包括个人隐私信息越来越感兴趣,新闻媒体就是传播和报道这些信息的主要渠道。

由于新闻自由的目的是将真实的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而隐私权的目的则是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私生活,因此两者一旦相遇,便会产生难以平衡的冲突与矛盾。

当前,这两者在我国都处于发展阶段。

一方面,在2023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隐私权规定为民事权利,在这之前隐私权一直都属于名誉权的范畴,而且《侵权责任法》也仅对隐私权进行了简单的罗列,并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新闻自由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宪法》中涉及到关于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内容。

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便是本文写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分析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内在原因与表现形式,探讨新闻媒体免受处罚的例外情形,并提出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关系的措施,寻找两者之间关系的制衡点。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自由;公众人物导论1.1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1.2文献综述1.2.1国内文献综述1.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权利属性王利明(2023)指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生活中,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人们一贯认为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观点是不严密的。

准确地说,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只是因为公共利益、公众兴趣、舆论监督、社会治理等因素的需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同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也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判断。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摘要: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两者缺一不可,但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一直存在。

随着经济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两者的冲突日益升级。

本文分析了两者的关系,以及互联网带来的影响,并对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从立法、建立新闻行业自律体系和加强记者自身建设三方面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关系;建议第一章新闻自由阐述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新闻自由,各国的新闻媒体都会受到政府、资本基于国家利益、集团利益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使本国的新闻媒体和新闻报道呈现出其“不自由”的一面。

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真正的理解新闻自由的内涵,也可以说是对真实的世界和真实的新闻环境不够理解,导致存在一些思想上的误区。

这种误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西方世界的新闻自由盲目崇拜,一味地认定西方的新闻自由是纯粹的;二是以为新闻自由是绝对的,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

是想怎么报道就怎么报道。

为了防止滥用新闻,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也对新闻报道有一定的限制。

因为新闻报道尺度的把握是实现新闻自由的重要阶段。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媒介的立身之本。

马克思指出:“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报刊就会完全萎靡不振。

” 新闻要产生影响力,就必须真实,必须取得受众的完全信任。

否则,新闻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就不能称其为新闻了。

因此,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以其真实性为原则和界限,不能肆意的报道客观世界没有的事实。

另外,新闻自由在法律制约下是远远不够的,人性道德和社会伦理的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章网络环境带来的改变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以及低成本性,某些网民素质不高,导致虚假、侮辱诽谤、不健康等垃圾信息充斥网络之中。

这种自由高度化的垃圾信息的出现,会阻碍正常的信息传播,扰乱健康的网络信息环境,进而抑制网络新闻自由。

新媒体是在网络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交互性特征明显,打破了传统媒体现行的传播方式,例如电子阅读器、网络媒介、手机应用平台。

浅谈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公众人物由于其特殊身份,其一言一行都会受到广泛的关注,面由于新闻必须追求可读性的这一特点,必然决定新闻报道会将公众人物作为重点。

新闻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对隐私权的侵犯更为常见,对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平衡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闻自由之界定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也即是新闻能够不受阻碍的发布与公开的一项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特瓦特曾指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就是保障新闻媒介的制度自主性,使之能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机构,以监督国家,防止国家滥用权力。

作为无冕之王,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就在于让公众了解真相,了解事实,作为舆论监督的喉舌。

从性质上来讲,新闻自由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一种民主制度。

新闻自由的价值在现代民主制度的构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闻自由不受权力干预非常重要。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分析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我们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权利的主体,二是权利的客体。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体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体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如知名人士、明星等。

在法律概念上来讲,公众人物,其实是人格权及其保护中的一个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时也是新闻学的概念。

同时,公众人物还可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而做的划分。

本文主要探讨的公众人物是以政治性公众人物即公共官员的隐私权为重点。

政治公众人物作为公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他的一举一动往往与公共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他的私人品行经常具有公共意义。

因此政治公众人物应该接受公众的评议和监督,法律这时候应该重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这也意味着对倾向于新闻自由的保护。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涵义(一)隐私权的概念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在宪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与秘密不受侵犯,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关于隐私权在我国的学者中没有统一的解释,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隐私权也称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三、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总的来说,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秘密不受非法监视、窥探、收集、披露等权利,它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是与公民的身体自由权相对的一种对世权。

公民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决定个人私事。

不受他人约束、限制和阻碍。

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二)新闻自由的概念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由性状态。

在我国宪法32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这一规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有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出版新闻作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保障新闻自由就为公民提供了发表自己个人观点,批评社会不公之事,没有过多负担畅所欲言的民主环境。

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其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个人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

[1]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原因分析隐私权侧重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避免其他主体的干涉和侵犯。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河北大学2013届毕业论文作者王兰芳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院系专业学号*********学生姓名王兰芳指导教师及职称年月日定稿目录中英文摘要引言 (1)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1)(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1)1、什么是新闻自由 (1)2、什么是隐私权 (2)(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矛盾冲突的表现 (2)1、采访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2)2、新闻报道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3)3、隐私保护限制新闻自由 (4)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5)(一)、两者冲突是必然的 (5)(二)、法律法规的缺失 (6)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的协调 (6)(一)、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7)(二)、隐私权与新闻媒体利益的平衡 (7)(三)、特殊人物隐私权适当损减 (8)(四)、规范协调 (8)四、结语 (9)参考文献 (11)附录 (12)致谢 (14)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新闻事业的发展,人们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越来越多的信息平台了解新闻,当多元化的信息平台带给人们更多信息的同时,人们的隐私权也被侵犯。

人们总是生活在矛盾中,在希望自己的隐私能被保护的同时,又想获得更多周遭发生的信息,尽力扩大自己的信息视野,于是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就互相产生了冲突。

如何在保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成为新闻界与法学界共同研究的课题。

本文就此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深入研究,希望对法学界与新闻界提供参考做出贡献。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冲突,协调CONFLICT AND BALANCE PRESS FREEDOM AND PRIVACYABSTRACTWith the progress of era, the development of journalism, people through the network, TV, newspaper, etc. More and more information platform to understand the news, when the diversity of information platform to bring people more information at the same time, people's privacy has been infringed. People on the one hand, to protect their privacy in life, on the other hand also want to know what is happening around, trying to expand their horizons, 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mutual conflicts between the right of privacy. How to guarantee the balance between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the press and the legal science research topic. This article on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n-depth research, hope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of legal science and the press.Key words: Freedom of the press, The right to privacy, Conflict, Coordinate引言随着信息技术和传媒业的飞速发展,人们获取新闻越来越方便,对于新闻事件也越来越关注。

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

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

大旗 的掩 盖下侵害他 人的 隐私权 ;另一
方 面 , 新 闻 自由 角 度 来 看 , 隐 私 权 的 从 对 保 护 不 是 绝 对 的 ,如 具 备 基 于 社 会 公共 利益或 合理 公众 兴趣 的 需要等 因素 , 则 可 合 理抗 辩 。 当然 ,在 对新 闻 自由与 公 民隐私 权权 衡 的同时 , 们期 待关于 新 闻与 隐私 权的特 我 别法律 能够 早 日出台 。 切具体 的权 利只有 一 在法律框架内方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和有效 的保护 。唯 有相关 立法 的跟进 , 能确 保将 方 新 闻 自由与 隐私 权规 范在 各 自应 有 的边 界 之 内, 现 两 种权 利之 和 谐 发 展 。◆ 实 参 保 护
口 曾 宁
( 南林 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湖 湖南
新 闻 自 由与 隐私 权 同 源 于 宪 法 保 障 的 基 本 人权 ,前 者 在 促 进 国 家 政 务 公 开 、 保 障 社 会信 息透 明 、 实现 民主 监 督 等 方 面 发 挥 着 重要 的作 用 ; 而后 者 对 维 护 人 民之 人格独 立、 自由和尊严则具有不可替代的 意 义 。本 文 凭 借 对 自由 与 权 利 之 权 衡 把 握 , 实 现 新 闻 自由与 隐私 保 护 的 均衡 发 为 展 提供 平 衡 之 取 舍 , 以发 挥 其 各 自最大 效 益 从而 维 护 整 体 价 值秩 序 。 隐私 保 护 对 新 闻 自由 的 限 制 ( 限制 新 闻 自由 原则 一) 1 共利 益无 关 原 则 。 人 隐私 在 不 . 公 个
普 通 公 民 的 隐 私 权 , 应 予 以 充 分 保
护 , 时新 闻 自 由须 受 到严 格 的 限制 。未 此
经 当 事人 允 许 , 闻 不 能将 个 人 隐私 公 开 新 化 。但 若 涉 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个 人 利 益 则 须 让位 于 公 共 利 益 , 即个 人 隐私 权 应 当 让 位 于 新 闻 自由 , 但应 尽 可 能只 披 露 与 维 护 公共 利 益 有 必 然 逻 辑 联 系 的 要 素, 新 闻 将 自由对 隐 私 权 的 限 制 减 到 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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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作者:朱金玉张旭东
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17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介绍引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矛盾,进而分析了隐私、隐私权和新闻自由。

笔者认为在获得新闻自由的同时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并列举了容易触及公民隐私权的类型。

关键词:新闻自由 ?摇隐私隐私权
据2008年4月7日《大河报》报道,1月14日,上海一对年轻的情侣在地铁匣机口激情拥吻的视频在某国际知名视频网被发布,时间长达2分钟48秒。

在这段视频中,一对20多岁的恋人站在类似地铁或轻轨的进出匣机口,由于当时没有其他乘客进出,这对恋人开始热烈地拥抱并激情相吻,持续约半分钟。

随后,男子刷卡进入站内又几度折回与女友拥吻。

这对情意绵绵的情侣,在地铁口依依惜别、拥抱、热吻……被传到互联网上后,引起数以万计网民的点击和激烈讨论。

针对“地铁拥吻”事件,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付春红法官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付春红认为,有关人员对“地铁拥吻”不仅进行拍摄,而且通过互联网传播途径进行了不当传播,构成了对那对情侣隐私权的侵犯。

通过上面的案例,说明在传媒业高度发达的今天,新闻报道对隐私权的侵犯已屡见不鲜,但是,在人类社会已步入文明、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不得不思考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隐私权。

隐私和隐私权
在我国,“隐私”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词汇,仅有十几年的历史,但隐私在此之前却是的的确确存在着的。

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一词所作的解释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隐私在英文中的对应词为“privacy”,牛津大学出版的《现代英汉高级双解词典》对此的解释是:1.隐退;独居;独处而不受干扰;2.秘密(为公开之对)。

Privacy与publicity构成一对反义词。

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以往惯用“阴私”一词,但实际上阴私仅指有关人体或性关系方面的秘密,作为私人生活秘密的一种,阴私概念不足以涵盖全部的隐私。

那么,隐私的涵义到底是什么呢?学术界一般认为,法学意义上的隐私,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不愿为人知晓的私人生活。

具体包括私人信息,即无形隐私,也称为个人情报信息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私人领域,也即动态隐私,又被称为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

据此隐私应符合以下特征,即特定性、意志性和法定性。

特定性是指隐私的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自然人,因为隐私是基于人的精神活动而发生的,
法人无精神活动可言,故不是隐私的主体。

意志性是指构成隐私的内容依个人意思不能公开或不宜公开或不为人知,即其是否公开取决于享有隐私的自然人的意志。

法定性是指隐私是一定范围内的隐私,并非毫无限制,其不能与公共利益或群体利益相冲突,内容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至于隐私权,这一概念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

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LouisD.Brandeis)和沃伦(SamuelD.Warren)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LawReview)上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

两位学者指出,紧张而又复杂的社会生活曾经推动过人类文明,但经过人类文明熏陶过的人们,对公开化变得更为敏感,因而隐私对人们来说变得更为重要。

两位作者在文章中指出“每个人都应有权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分享”、“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的事情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隐私权,它是宪法规定的人之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

但对隐私权的概念,学理界仍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以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还有人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

还有观点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其客体一般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其内容一般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等。

也有观点认为,隐私权指个人对其有关自己资料的收集、处理、储存、分发及使用之社会的权利。

新闻法学者顾理平先生认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而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

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以上对隐私权概念的表述大同小异,即基本上所有的观点都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权利的内容是对自己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的支配和控制。

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针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并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也很单薄。

《宪法》第三十六条至四十条虽然分别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的隐私权相关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容。

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法,《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认定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虽然有很多学者对这样的一种认定方式认为有失妥当,但是,在我国目前对侵犯隐私权的认定仍然认为是侵犯名誉权这点是肯定的。

隐私权的说法仅仅停留在学术著作中,这不能不是立法的一个遗憾。

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新闻自由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之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

马克思曾指出,“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

希尔斯曼则说:“不管民主的定义是什么,没有新闻自由,民主本身就无法存在。

”政治文明也罢,法治社会也罢,首先都应当是波普所说的“开放的社会”。

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的另一种权力。

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的称号。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新闻自由是新闻业得以发展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也才能使公众了解新闻事实的真相,把握时代发展的脉络。

而隐私权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名誉权),是获得法律保障的基本人格权,也是人们得以有序生活和健康发展的基本人格权。

所以,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不应该也不能够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否则,将导致上述案例一样的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也将生活在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

新闻自由容易触及公民隐私权的形态大致有:窃听他人谈话,隐瞒记者真实身份进行采访,强行采访——闯入,监视,窃取个人资料——对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对有关个人的财产、婚姻、家庭等情况的材料的使用,对公开的档案或记录的使用,对过去新闻报道的使用,对违法犯罪事件当事人的报道,对真实的人物或事件的报道中使用杜撰的材料,以及图片和音像资料的获得渠道和使用方式等。

参考文献:
1.张旭东:《高校管理權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研究》,《南方论刊》,2007(12)。

2.张旭东:《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新闻知识》,2010(3)。

3.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4.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1页。

5.孙一奇:《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法理分析》[D],吉林大学,2007年。

(朱金玉为西京学院人文科学系主任;张旭东为西京学院法学教研室教师)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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