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辩护有效性 助力庭审实质化
检察院实质化庭审工作总结

检察院实质化庭审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检察院实质化庭审工作也迎来了
新的发展机遇。
实质化庭审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充分证据收集,以及在庭审阶段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的工作模式。
这一工作模式的推行,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首先,实质化庭审工作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
通过深入调查和充分证据收集,
检察机关能够更加客观地了解案件的真相,确保庭审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实质化庭审工作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提前收集证据、进行充分调查,检察机关可以在庭审阶段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避免庭审过程中的无谓争论和拖延。
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庭审效率,还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快速解决案件的需求。
最后,实质化庭审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深入调查和充分证据收集,
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打击各类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这样一来,就可以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公共秩序,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总的来说,检察院实质化庭审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改革举措。
通过
实质化庭审工作的推行,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希望各级检察机关能够进一步加强实质化庭审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庭审作为核心环节,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日益认同,刑事庭审的实质化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实质化庭审是指在庭审过程中,注重充分展示证据,重视辩护权利,直接面对实质问题,并力求事实真相的一种庭审方式。
一、从过程到实质:主张事实真相的确认传统刑事庭审往往过于注重程序,较少关注实质问题。
这导致庭审过程中证据不足、法律逻辑混乱等问题。
实质化庭审强调事实真相,将证据的充分性作为判断标准,通过确凿、可靠的证据来确认被告人的罪行与非罪,以实现平等公正的审判。
实质化庭审强调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法官和辩护人需要紧密合作,通过审查材料、传唤证人、辩论等方式,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清晰认知。
同时,法庭应主动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全面,避免重要证据遗漏,以充分展示事实真相。
二、注重证据展示:确保案件审理的透明公正实质化庭审应充分展示证据,以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首先,庭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原则,让社会公众和媒体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其次,法庭应采取有效的方式呈现证据,例如引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同时,应广泛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人证言,确保每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加强辩护权利的保障:促进平等对话的实现实质化庭审强调辩护权利的充分行使,注重被告人和辩护人与法庭的平等对话。
辩护人具有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被视为案件审判的重要参与者,其作用不仅仅是为被告人辩护,更是为了发现和呈现案件真相。
因此,实质化庭审中应给予辩护人充分的时间、空间和权利,确保其充分发挥作用。
同时,实质化庭审还应加强辩护人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沟通与互动。
辩护人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关申请、异议以及质询证人等,而法官和检察官应认真倾听辩护人的观点,并切实回应其提出的问题。
只有通过平等对话,才能实现庭审的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一、本文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庭审实质化不仅要求庭审过程的形式公正,更强调实质公正的实现,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
本文旨在探讨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通过分析当前庭审实质化面临的困境与挑战,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与措施。
文章将首先概述庭审实质化的基本概念与意义,阐述其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分析庭审实质化的现实困境,如庭审虚化、走过场等问题,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
随后,文章将介绍国内外在庭审实质化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为我国的改革提供借鉴与启示。
文章将提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包括完善庭审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律师作用等方面的措施,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二、庭审实质化的理论基础庭审实质化作为一种司法改革的目标,其理论基础深深植根于法治原则、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等核心理念之中。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实施应当遵循明确的规则,庭审实质化正是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通过实质性的庭审,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擅断。
程序正义是庭审实质化的另一重要理论基础。
它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对于保障实体公正至关重要。
庭审实质化通过严格规范庭审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平等、对抗的平台上充分展示证据、展开辩论,从而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人权保障是庭审实质化的又一核心理论基础。
在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保障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
庭审实质化通过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防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从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庭审实质化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治原则、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等核心理念。
这些理念共同构成了庭审实质化的价值基础,为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三项规程”背景下的庭审实质化

“三项规程”背景下的庭审实质化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人民群众的司法保障不断增强。
而“三项规程”的出台更是进一步加强了庭审实质化,大力推进审判公开、审判独立和司法责任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提高审判公信力,加快全面依法治国步伐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实质化是指将庭审程序化的规定转化为庭审实质化的依据,把主要精力放在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上,争取实现“快审慢抗、定点精准、公正有序”的审判目标。
三项规程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的,其实现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加强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将案件的审判程序、诉讼材料和判决结果等信息公布给社会公众,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庭审实质化就是在审判公开的框架下,对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审理,推进审判公开进一步深入。
在实施审判公开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让人民群众普遍了解并熟知法律权益,提高行使司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
此外,要加强审判机关的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公布案件审理进展和判决结果,确保审判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同时,还应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作用,推进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
二、强化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指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也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庭审实质化需要保障审判独立,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实践中,需要强化法官的独立性,保证审判机关不受外来干涉,自行独立作出判断。
此外,还应加强审判质量的监管,对不当判决和判决不公现象加强制约和管控。
为保障审判独立,还可以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法律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在庭审实质化的过程中,还可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审判实效和质量。
三、实行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保障。
实行司法责任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
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比较

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比较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间存在着很多的区别和差异。
这两种模式的比较不仅仅是从理论上的差异,更是从实践操作层面的差异。
下面将从程序安排、法律适用、证据标准以及犯罪事实把握等方面对这两种审判模式进行比较。
从程序安排上看,传统审判模式强调的是正式庭审,即在法庭上通过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多方参与的程序,来审理案件。
而实质化审判模式更加注重案件调解和多元化解决纠纷,强调的是依法快捷、廉洁高效地解决犯罪问题。
实质化审判模式在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调解、和解、公益诉讼等解决方式的运用,以减少审判活动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在法律适用上,传统审判模式更加注重以法律条文为基础的适用,依法审判。
而实质化审判模式更加注重犯罪过程特点、人性化的司法裁量和社会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现。
实质化审判模式在法律适用上更加注重法律规定与事实情况的协调,灵活运用法律理论,更好地解决个案问题。
从证据标准上来看,传统审判模式要求严格的证据规则,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被告的有罪与无罪。
而实质化审判模式更加注重证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以及庭审实质公正的原则,并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犯罪事实的认定通过推定和合理推断来实现。
实质化审判模式在证据标准上更加注重事实的真实性和确凿性,强调法庭的实证推理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
从犯罪事实把握上来看,传统审判模式更加注重犯罪事实的具体把握和深入调查审理,强调的是案件的过程性和程序性。
而实质化审判模式更加注重犯罪事实的合理把握和终局性的处理,强调的是案件的结果性和实质性。
实质化审判模式在犯罪事实把握上更加注重对被告的人性化审判和案件的实质性结果,以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刑事审判。
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在程序安排、法律适用、证据标准以及犯罪事实把握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实质化审判模式相对于传统审判模式来说更加注重案件的结果性和实质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现,提高庭审的效率和公正性。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与庭审实质化相关性研究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与庭审实质化相关性研究作者:兰梦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摘要:我国的审判制度设计是学习移植西方理论而来。
控辩审的三造模式:控辩双方有效对抗对,法官居中裁判。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抗性的缺失,一定程度上让庭审流于形式。
究其原因,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低是影响庭审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刑事诉讼是国家的国家权力与私权利的对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的帮助下,很难在定罪量刑的庭审中与公诉方进行交锋,甚至被动的丧失话语权。
本文在“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的背景之下,对刑事案件律师参与情况、辩护效果以及辩护律师全覆盖对庭审实质化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旨在对提高律师有效辩护促进实质化庭审与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提出建议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委托辩护;庭审实质化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现状实质的庭审是需要控辩双方有极强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支撑。
在理想的对抗式的刑事诉讼中,每一案件都应有辩护律师的帮助且律师能力与公诉方相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时,都能够方便、快捷的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即保障每一位被告人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有权聘请律师;被告人随时都可以委托律师。
关于法律援助方面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情形、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應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看似覆盖的范围不小,但条文上明确的不同类别在实践中却存在较大的重合,并且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也只有10%左右,法定援助范围偏窄。
考察我国历年律师辩护率变化,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的三个阶段中,律师参与率呈现上升的趋势,在同一诉讼过程中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率高于前两阶段。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的律师人数大约有30万名,目前有刑事律师约5.2万人,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人数较少,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执业律师人数较少甚至没有。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江夏区人民法院彭笑美论文提要: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有区别,也有联系。
庭审中心主义的核心是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以法庭为中心,其得以提出既有外部坏境的因素,也有诉讼内的现实动因。
从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沿革来看,其目的也是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导向的,并基本形成了控辩对抗的格局,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
从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来看,应当注重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完善和深化。
正文: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在我国现今的制度框架和实践背景下,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尚需立足现实参酌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研析。
一、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庭审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
“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司法的根本特性是判断性,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即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
而只有法院系统将之简称为“四个在法庭”。
庭审判能全面、有效地提供亲历性条件,使法官得到鲜活、丰富的案件信息,从而获得正确作出司法判断的基础和条件。
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审判应发挥决定性作用。
如以庭下阅卷的方式实施审判,不仅不可避免地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审联结”与“侦查中心主义”,而且其运作方式实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等活动无本质区别,难以支撑审判的优越地位和决定性作用。
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克服“庭前实体审,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实现庭审实质化。
因此,立法限制审前案卷移送(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实行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并展开质证的控辩式审判。
实质化庭审中的刑事辩护

• 合法性关涉证据资格问题,是证据的前提性、核心性的特征
表现形式
1
★ 重点厘清
• 严格区别两种类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搜集程序 及方法
审查与质疑 控方证据
• “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取证主体和 作证主体
三种处理方式 的具体规定
二、针对证据客观性进行的辩护
明体系
根据证据 认定案件 事实足以 排除合理 怀疑,结 论具有唯
一性
运用根进 行的推理 符合逻辑
和经验
A
B
C
D
E
辩护实务中,应当重视利用证据规则进行辩护:
➢ 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
➢ 控方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 直接言辞原则
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
精准发问
1、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发问应当把握一般原则与方法
2、辩护律师针对不同对象发问的方法与策略
• 辩护律师向当事人的发问
• 辩护律师向证人的发问
• 辩护律师向同案被告人的发问 •辩护律师向鉴定人的发问规范质证 针对证据的“三性”特点进行质证
专业辩论
• 注重语言表达的规范性 • 注重辩论内容的专业性 • 注意辩论时间的适度性
. 亚伯拉罕 林肯
三、巧妙控制、适应庭审
技巧辩护 独立辩护 专业辩护 规范辩护 理性辩护
• 充分辩护 • 有效辩护 • 成功辩护
用
目录
CONTENTS
1 如何实现充分辩护 2 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3 如何实现成功辩护
如何实现充分辩护
充分辩护
01 02 03 04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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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辩护有效性助力庭审实质化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辩护是否有效,对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
辩护的有效性是当下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话题。
“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文明,不仅要在顶层进行司法改革设计,还要在思想上进行理念转变,在实践中予以落实。
”近日,在“有效辩护:从司法改革到理念转型论坛暨纪念大成刑事部成立十周年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达成共识。
有效辩护的重要意义:让庭审实质化
辩护,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进行了具体构建。
完善的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达的重要标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介绍,有效辩护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我国1982年宪法强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在人权保障上,这是一个革命性的进步。
但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强调的只是被告人的权利,而这个权利仅靠被告人是没有办法有效行使的,需要律师帮助去实现。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规定的实现,具体落实于刑事诉讼法第4章辩护与代理诸多规定中。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与会人员认为,通过律师的辩护,能够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能够得到公平准确的定罪或者是量刑。
有效辩护理论源自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这一宪法权利既包括了被告人自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也意味着那些无力委托律师帮助的被告人,有权获得指定律师辩护的机会。
但是,被告人仅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是不够的,法院还有必要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美国有无效辩护制度,依照无效辩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如果不尽职、不尽责且产生了不良后果,法院可以宣告该律师的辩护为“无效辩护”,并可以据此作出裁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其实包括三大要素:一是合格的主体,即律师的资格要合格;二是全面充分的庭前准备,包括了大量的指标性工作,一共有六项,如调查、阅卷、会见等;三是法庭辩护,称职的法庭辩护包括对控方证据和观点的反驳以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主张及证据。
这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主体是前提,辩护是核心,每一要素都由具体的条文予以规定,以此构建有效辩护制度,明确各个要素的内涵及关系,以确定遵循的评估标准。
在防止冤假错案和实现个案公平正义时,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能起到一定重要作用,具有借鉴的意义。
在我国,尽管还没出现有效辩护的具体规定,但从制度设计意义上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等所确立的各种制度改革,都具有实现有效辩护的意义。
“两论相辩,是非乃现。
”辩护制度如果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则形同虚设。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认为,我国刑事辩护经历了一个从有位辩护到有人辩护、从有人辩护到有序辩护、从有序辩护到有据辩护、从有据辩护到有形辩护的发展历程。
“有形”就是指“以审判为中心”组合的诉讼架构,是等腰三角形还是流水作业形,是以审判为中心还是以法院为中心?这是一个复杂系统的现实问题,需要予以深刻的认识。
而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所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之类的制度改革,事实上都是为了实现有效辩护。
衡量辩护有效性的标准: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什么样的辩护才是有效的辩护,其评判标准如何?与会人员见解各异。
有人认为,所谓有效辩护,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或接受法律援助的律师,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实体性的辩护和程序性的辩护,及时充分行使辩护权,使得辩护成为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制度。
可以说,有效辩护至少应该包括效率、效能、效益、效果等基本内涵。
从证据角度,有人认为,有效辩护的前提应是理性辩护。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
“合理”两个字就是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取得了一个平衡。
面对控方提出的证据,就要本着职业精神、对司法规律的认同,依据法律围绕事实来进行辩护,从而达到有效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