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太 光: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10年10月) 2010-10-30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2.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3.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六)其他方式。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三)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三条上条所指的“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第九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各位董事:以下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请各位董事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华敏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七条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投资其他支出。
新三板挂牌企业涉及关联资金全程指引

新三板挂牌企业涉及关联资金全程指引企业只要运营,就需要有一定的运营资金,说白了就需要与钱打交道,那么企业上市或挂牌过程中遇到的资金问题还是很普遍的,当然也有着特定的背景和因素。
尤其是拟挂牌新三板的中小微企业,较之IPO的大型企业,在融资渠道方面会更加受到限制甚至是歧视,那么企业因为融资问题而引起的资金问题就更加普遍。
拟挂牌新三板的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①员工借款或者内部集资问题,如果企业外部融资不方便有可能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解决暂时资金问题,不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
②非金融企业借款,比较常见的就是企业之间的借贷。
③票据融资,这也是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资金问题,就是企业通过关联方虚构交易开具承兑汇票通过贴现获取资金。
④股东或关联方借款,也就是企业向股东借款,这也是企业在发展起步阶段公司治理理念不完善的情况,股东和法人财产权没有明确区分的最明显的标志。
当然,上述提到的情形都是企业为了融资而采取的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实践中还有一种比较重要的资金问题,那就是股东的资金占用问题,这也是法人财产权不独立的严重损害。
不论是上市还是挂牌,资金占用问题都是需要清理完善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防止以后再次发生。
并且,如果金额较大,资金占用的时间较长,还需要向企业缴纳资金占用费。
这也很好地解释了企业挂牌或者上市前进行规范处理一个基本的原则:不论怎样,不得让企业吃亏。
一、这些资金问题,总结起来可能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1、员工借款或者内部集资问题。
如果企业外部融资不方便有可能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解决暂时资金问题,不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
2、非金融企业借款,比较常见的就是企业之间的借贷。
3、票据融资,这也是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资金问题,就是企业通过关联方虚构交易开具承兑汇票通过贴现获取资金。
4、股东或关联方借款,也就是企业向股东借款,这也是企业在发展起步阶段公司治理理念不完善的情况,股东和法人财产权没有明确区分的最明显的标志。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月日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运用内部控制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风险

运用内部控制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风险作者:周阳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第2期周阳摘要:2006年4月,澳柯玛公司由于控股股东大规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引发危机,利润大幅下跌,主营业务接近停产。
危机发生后,澳柯玛公司进行了及时重组与整改,危机最终得以解除。
本文将以该事件为背景,从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角度对澳柯玛公司此次危机事件展开深析,寻找其在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方面的疏漏,利用有效的理论帮助上市公司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风险。
关键词:澳柯玛公司;资金占用;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一、案例背景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 年,是全球知名的制冷装备供应商,也是全球领先的制冷家电、环保电动车和生活家电制造商。
公司成立初期,主要专注于电冰柜生产,发展迅速并很快占领了国内家电市场,成为了著名的“冰柜大王”。
自1996 年,澳柯玛股份开始实行多元化发展战略,其中以非关联性多元化为主要形式。
澳柯玛不断加大多元化扩张,投资范围涉及家用电器、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海洋生物、房地产等多个领域,但投资纷纷以失败告终。
2006年3月,澳柯玛控股股东澳柯玛集团及其下属关联企业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9.47 亿元,公司2005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幅度超过50%,公司的主营业务之———空调接近停产。
危机发生后,澳柯玛公司实行了及时重组和整顿,通过瘦身战略逐步挽回了经济损失,危机得以解除。
二、概念界定1.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实施,应用于战略制订并贯穿于企业之中,旨在为实现运营、报告和合规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考虑五大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
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各个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可以明晰各部门的权责,从而保障企业内部各部门与单位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
2.资金占用大股东资金占用是指一个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谋求个人利益利用各种形式占有所控制公司资金的现象。
万讯自控: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XXXX年1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10年10月2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通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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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防范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付,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及资源。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4、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贷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内部审计部做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监督检查。
如果审计委员会在其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凡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金。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当日,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占用资金金额、占用时间、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前述侵占行为的情节。
3、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4、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对于发现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5、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出限期清偿的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金,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董事会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特殊原因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法定程序。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