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线·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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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条例

 上海市港口条例

上海市港口条例在经济全球化、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政治、经济背景下,我国宏观经济快速发展,国际贸易量也不断增长,从而促进了我国港口的飞速发展。

下文是上海港口条例,欢迎阅读!上海港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上海港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港口工作,业务上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上海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上海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一港一政、科学规划、统一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第五条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港口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口设施包括为港口经营、管理而建造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

第六条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

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岸线是指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中明确的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岸坡带及相应的水域(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

其中“岸坡带”是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五米(高程)内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水沫线之间的区域。

下文小编收集了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解读《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解读《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解读《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1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公众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港口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港口岸线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制定并公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依法行政和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行为的需要.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涉及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

港口岸线审批作为一项涉及港口岸线使用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必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工作的实际,对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岸线使用许可的透明度。

二是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的需要.近年来,地方人民政府纷纷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临港产业发展。

各地建设港口热情持续高涨,加大了港口建设力度,相继建设了一批新港区。

在港口项目建设中,出现了一些岸线使用不符合规划、不尽合理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是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加强对岸线使用审批,能够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在港口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用港口岸线,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节约利用与保护,也有利于对岸线使用实施后续监督与管理。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放第三批《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放第三批《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放第三批《上海港口岸线使
用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05.18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放第三批《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经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审核批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获得《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请获得《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的岸线使用人,抓紧到我局业务受理室领取《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领证地点: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1楼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业务受理室
联系电话:63290077×2203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清单(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洋山深水港区过渡期客运码头工程使用岸线的批复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洋山深水港区过渡期客运码头工程使用岸线的批复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洋山深水港区过渡期客运码头工程使用岸线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11•【字号】沪港规[2005]284号•【施行日期】200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洋山深水港区过渡期客运码头工程使用岸线的批复(沪港规[2005]284号)洋山同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填报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岸线使用批复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洋山深水港区过渡期客运码头工程。

二、岸线使用单位:洋山同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

三、岸线使用位置:洋山深水岸区二期工程码头西侧。

四、岸线使用长度:根据洋山深水港区过渡期客运码头工程的规模和布置方案,批准使用岸线长度为180米,使用岸线范围为洋山深水港区二期工程码头西侧角点(54座标X=3390679.473,Y=503967.325)起向西180米止。

五、码头前沿设计水深为6米。

六、岸线使用功能:客运旅游。

七、岸线使用期限:为临时使用岸线,待洋山深水港区后续工程实施时,到我局办理岸线注销手续。

八、管理要求:1、你单位应在获得岸线使用证一年内投入建设;逾期不投入建设,应办理展期手续,展期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或展期已满仍不投入建设,我局将注销该段岸线的使用许可。

2、岸线使用范围内水域工程的布置须符合港口规划控制要求,施工前,请报送施工图等设计资料,经我局核准后实施。

3、岸线使用涉及环保、消防、卫生、通航安全等问题,请分别征询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并予落实。

特此批复。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交行规〔2022〕2号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交行规〔2022〕2号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行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月29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港口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具体负责本市海港港区和市管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各区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予以指导。

各有关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4.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5月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修改1.删去第十六条。

2.将第二条中“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3.将本办法中“市交通港口局”均修改为“市交通委”。

二、对《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修改删去第九条。

三、对《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修改1.删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将第三十条修改为:长途运输液化气的,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槽车。

3.将第五条中“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4.将本办法中“市建设交通委”均修改为“市建设管理委”。

四、对《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修改1.删去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将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印章刻制”均修改为“公章刻制”。

3.将第七条及其条标修改为:第七条(公章刻制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公章刻制经营场所及刻制公章的设备;(二)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三)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1992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充分、合理地使用岸线,促进港口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

上海港务局所属的上海港港政管理处(以下简称港政处)具体负责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上海港务局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

上海港务局应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经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

第五条在上海港港区范围内实施建造码头等与水有关的各类工程,凡涉及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手续。

第六条已建港区、规划港区内的驳岸规划线、浚浦线(码头前沿控制线),由上海港务局会同市规划、水利、航道、海上安全监督等部门和防汛指挥部划定。

第七条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使用岸线进行水域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在选址阶段,征询上海港务局和河道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正式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并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岸线。

第八条申请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一)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三)岸线使用的申请报告;(四)市测绘局绘制的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的地形图三张;(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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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充分、合理地使用岸线,促进港口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

上海港务局所属的上海港港政管理处(以下简称港政处)具体负责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上海港务局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

上海港务局应当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经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

第五条在上海港港区范围内实施建造码头等与水有关的各类工程,凡涉及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手续。

第六条已建港区、规划港区内的驳岸规划线、浚浦线(码头前沿控制线),由上海港务局会同市规划、水利、航道、海上安全监督等部门和防汛指挥部划定。

第七条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使用岸线进行水域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在选址阶段,征询上海港务局和河道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正式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并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岸线。

第八条申请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
(一)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三)岸线使用的申请报告;
(四)市测绘部门绘制的有关岸线地段的1/500至1/2000的地形图三张;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临时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

申请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

临时使用规划港区岸线,涉及滩涂利用、河势稳定和防汛安全的,还需经水利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岸线期满后,使用单位可视需要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但遇国家港口建设需要时,应当按期无偿迁让。

第十条上海港务局应当在接到使用岸线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后的2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凡获准使用岸线的单位,应当在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后的一年内,投入建设或者使用。

逾期不投入建设或者使用的,应当办理申请展期手续,展期为6个月。

逾期不办理展期手续或者展期已满仍不投入建设或者使用的,上海港务局可注销其《岸线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岸线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岸线或者改变使用岸线长度,应当向上海港务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核准后,在3个月内办理《岸线使用许可证》注销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在核准临时使用岸线的范围内,使用单位不准建造永久性设施。

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限终止时,应当负责拆除水域工程设施和有关建筑,并办理《临时岸线使用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凡使用上海港口岸线及相关水域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缴纳岸线使用费。

岸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时间,由上海港务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调整原使用单位的岸线或者拆迁其相应水域工程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原使用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核准使用的岸线和相关水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域工程设施,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上级部门批准的扩初设计文件;
(三)施工总平面图4张,结构图2套。

经上海港务局审核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上海港务局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水域工程施工申请之日起的2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建设与岸线相关的陆上工程时,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征询上海港务局意见。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根据图纸施工,严禁无证施工。

水域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平面图一张送上海港务局核备。

第二十条岸线使用单位需改变岸线使用功能,或者转让、出租码头等水域工程设施的,应当事先报上海港务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港政处工作人员可对岸线使用状况以及在建的水域工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凡未经上海港务局批准,占用港口岸线或者穿越、跨越岸线在前沿水域进行工程建设的,上海港务局可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港区内占用岸线,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其退出所占岸线,恢复原状,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在其使用的岸线前沿水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施工时平面位置擅自超出上海港务局核准的范围或者擅自变更设施主要尺度结构的,上海港务局有权责成建设单位返工,并可对责任方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凡非法买卖、出租、交换已经上海港务局核准的岸线或者水域工程设施的,上海港务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当事各方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收回其岸线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上海港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上海港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凡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港政处可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已建港区,是指在上海港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码头以及和交通运输相关的其他设施所在区域。

(二)规划港区,是指由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区开发预备区域。

(三)岸线,在长江口和黄浦江内是指驳岸规划线;沿海是指平均高潮面与陆地的交界线。

(四)水域工程建设,是指在上海港区管辖的水域内新建、改扩建和修建码头、船排、船坞、港池、驳岸、防汛墙、停放竹木排的水上仓库,设置趸船、浮船坞、浮筒等建筑工程。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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