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美国合理使用制度视野下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
美国艺术品法版权交易与争议

美国艺术品法版权交易与争议艺术品一直以来都扮演着跨越国界的文化使者和经济交易的重要角色。
在美国,艺术品的版权交易与争议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艺术品法的版权交易和争议,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版权交易的法律框架艺术品的版权交易在美国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和监管。
美国版权法规定,艺术品的版权归属于艺术家或其继承人,未经版权持有人的授权,他人不得擅自复制、展示或销售该作品。
任何违反版权法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和赔偿责任。
艺术品版权交易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版权法和合同法两部分。
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基本原则和权利,而合同法则为艺术家、画廊、拍卖行等各方提供了签署合同的法律依据。
二、版权交易中存在的争议在艺术品版权交易中,常常会出现以下几种争议:1. 侵权争议:当他人未经版权持有人授权而使用其作品时,侵犯了版权持有人的利益。
侵权争议往往涉及到盗版、侵犯展示权和隶属权等问题。
2. 知识产权转让争议:艺术家在转让或许可自己的版权时,常常会出现与交易对象的争议。
例如,当版权持有人认为对方未按照合同规定使用作品时,可能会产生版权转让争议。
3. 保护与维权争议:版权持有人通常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当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展示或销售艺术品时,版权持有人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可能引发争议。
三、解决争议的机制和方法为了解决艺术品版权交易中的争议,美国建立了一系列机制和方法:1. 版权登记:艺术家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确保自己在争议中的地位和权益。
版权登记可以提供法律保护并为维权提供证据。
2. 诉讼和仲裁:当涉及严重侵权行为时,版权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此外,他们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以避免长时间和高成本的诉讼程序。
3. 合同规定:艺术家在与交易对象签署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降低争议的发生。
合同规定应包括艺术品的使用范围、费用分配和知识产权转让等方面。
论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兼论对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借鉴意义

谢谢观看
论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兼 论对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的借鉴意义
目录
01 引言
03
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
02
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
04 借鉴意义
内容摘要
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其对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借鉴意义
引言
引言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它在平衡著作权人 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发挥着关键作用。美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驱,其著作权 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对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参考 价值。本次演示将从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入手,探讨其合理使用范围、法律 规定及其实施情况,并结合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提出一些借鉴意义。
借鉴意义
1、借鉴原则
1、借鉴原则
在构建中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时,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情 况进行创新和完善。具体来说,应注重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应注意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版权条约 和协定的规定。
2、具体借鉴
2、具体借鉴
(1)完善法律规定:中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规定方面可以进一步 加以完善。例如,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增加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形,如滑稽 模仿、评论和报道等。同时,还可以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 措施,以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法律规定
(3)使用范围: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教育、研究、新闻报道、非营利 性文化活动等领域。此外,美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情况总体上较为良好,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和挑战。一方面,合理使用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有时难以界定,可能会导致争议和 纠纷。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 使用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在这种背景下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并促进作品的合理使 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

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原创作品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益,旨在鼓励和保护创作力量的发展。
在美国,版权是基于宪法授权的,通过美国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并介绍相关案例和适用的法律原则。
一、版权保护的对象和要求美国知识产权法对版权保护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文字、音乐、艺术作品、戏剧、摄影作品、电影和音像制品等。
这些作品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例如必须是原创作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独创性。
二、版权的取得与保护在美国,版权的取得相对简单,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就已经拥有了版权。
根据“即创即权”的原则,只要作品以任何形式被表达出来,例如文字、图片、录音等,版权立即生效。
此外,作者可以选择注册版权,以加强其法律保护力度。
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现行法律,版权保护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再70年。
对于合作作品、匿名作品和作品对公众有贡献但作者难以辨认的情况,版权保护期还可能更长。
三、版权侵权行为与惩罚在美国,版权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作者的权益,因此得到了严厉打击。
常见的版权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翻版、复制、散布和传播未经授权的作品等。
美国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通常是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一系列权力来保护他们的作品权益。
针对版权侵权行为,美国知识产权法设立了多项法律制度,例如采取法律诉讼、申请行政执法手段、索赔损失等。
同时,美国法律对于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违法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刑事指控甚至坐牢的风险。
四、案例分析1. 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对Napster的起诉案1999年,索尼音乐娱乐公司起诉Napster公司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版权。
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最终导致Napster服务关闭。
这个案例凸显了版权法保护作者权益的重要性,也展示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在维护版权方面的实际效果。
2. Disney对亚马逊公司的版权侵权案近年来,Disney公司在美国法院起诉亚马逊公司侵犯其电影作品的版权。
fairuse原则

fairuse原则Fair use是一种根据美国版权法的原则,允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制度。
该制度是为了鼓励学术研究、教育、新闻报道和评论等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Fair use原则对于剽窃,抄袭和未授权使用版权作品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限制。
根据美国版权法,发生在公共利益和版权人权益之间的冲突是允许的,只要使用的方式符合以下四个要素的要求: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在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合法使用该作品最重要的因素是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教育用途,学术研究或评论等公共利益上的使用往往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另外,非商业性使用也更有可能被认可。
2.使用的性质和作品的性质:将著作使用的方式与原作品的性质和作品的特点结合起来分析,非创造性、事实性和新闻性的作品更容易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3.使用的数量和次数:使用的数量和使用频率明显影响到是否被认为是合理的使用。
使用著作的一小部分,而不是整个作品,更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4.对原作品市场造成的影响:最后一个关键因素是使用对原作品市场产生的影响。
如果合理使用没有影响到原作品的市场价值,那么该使用很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在实际情况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准则和规定能够确保何时使用版权作品属于公平使用。
每个案件都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
法院通常通过平衡公众的利益、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和使用者的目的,来判断一个使用属于公平使用还是侵权。
因此,公平使用的界定通常是在具体案例中决定的,而不是通过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公平使用原则是为了平衡版权保护和公众利益。
它为学术研究、教育、新闻报道和评论等公共利益提供了一定的使用版权作品的灵活性和限制。
然而,作为使用者,我们应该尊重版权法,并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遵守公平使用的原则。
尽管存在公平使用的原则,但使用者仍然需要慎重考虑,并避免滥用版权作品,以免侵犯他人的权益。
戏法与合理使用

2
争论焦点
《馒头》是什么作品?
《馒头》是否品?
《馒头血案》是胡戈自己利用数字化技术, 剪辑了《无极》的人物画面和场景, 通过网 络电影的形式表达了自己对《无极》的批评 意见, 其作品形式是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 品。它是一种独立的、新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的艺术形式。
3
馒头是什么作品?
戏仿作品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潜在市场戏仿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思考思考53随着数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戏仿作品的创作者与读者或观众听众之间没有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网络环境下如何重新定位著作权法的适用是急需解决的
小组成员:李亚娟、陈盼盼、王美丽、张敦婷
1
戏仿与合理使用
一、戏仿的界定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戏仿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适用, 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 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 滑稽模仿主要特征是必须是对原作品一种特殊的评论。 滑稽模仿所表达的思想不能和原作品相同,否则就构成改编了,这需要得 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Eg:《007》电影中的英勇无比的王牌特工成为了周星驰电影 《国产007》中穷困潦倒的猪肉贩子
《馒头》到底属于改编作品还是戏仿作品?
改编作品是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为前提,只是改变作品表现形 式或用途。否则就是对原作品思想内容的篡改或歪曲, 是侵犯 原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3
馒头是什么作品?
从戏仿的三个特点分析 独创性: 《馒头》虽运用了《无极》的片段。但是经过他的重新剪辑,以及一些解说词的 加入,使情节不够紧凑不知所云的《无极》变成了有胡戈风格的情节曲折、主题单 一的《馒头》。 依赖性: 观众必须有能力不断转换语境,互为参照,在欣赏作为前景的《馒头》时依据前 景素材重新回放、感知作为背景的《无极》,感受两者之间的不和谐才可能获得一 种调侃、嘲弄和愉悦感 评判性: 《无极》的摄制过程表现了现今主流文化中盛行的奢华浮夸之风,胡戈借助《一 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向观众呈现了搞笑、嘲讽的剧情,从而表达了他对权威、强势 的主流文化的强烈不满。并且凭借其另类的形式成为一种亚文化。
美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

美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意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美国作为全球创新的引领者之一,拥有一套相对完善和成熟的法律保护体系,以保障创意的产生、传播和商业化应用。
本文将探讨美国对创意的主要法律保护方法。
一、专利法保护专利是美国保护创意的重要手段之一。
专利法赋予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以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美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对新的、有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的保护。
例如,一种新的药物配方、制造工艺或电子设备的创新设计,如果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就可以获得发明专利的保护。
获得发明专利后,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
实用新型专利则侧重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的保护。
虽然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标准相对发明专利较为宽松,但仍然要求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比如,手机的外形、汽车的车身设计等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在美国为创意作品提供了广泛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小说、诗歌、音乐、电影、软件等。
一旦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赋予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改编等一系列权利。
这意味着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修改其作品。
在美国,著作权保护期限较长,对于个人作者,其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70 年;对于法人作品,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95 年或创作完成后 120 年,以较短者为准。
三、商标法保护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美国的商标法通过保护商标所有者的专用权,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同时也保护了企业在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方面的创意投入。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美国作为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其媒体法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版权和隐私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媒体法是指对媒体行为和内容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就美国的媒体法,特别是针对言论自由、版权和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探讨。
一、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美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美国以其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保护而闻名于世。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通过法律限制言论自由,也不得剥夺人民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民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保障了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作用。
然而,尽管言论自由受到广泛的保护,但也有一些限制。
美国法律对于一些特定的言论活动实行严格监管,如恶意中伤、诽谤、诬告、侵犯国家安全等。
此外,关于版权和隐私的法规也对言论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平衡各方权益。
二、版权保护版权保护是指对作品原创性的保护,确保作者享有合法权益。
在美国,版权保护是基于宪法授权的。
宪法第一条款赋予国会权力:“为科学等文艺所作之新发明创究,按有权人所得,以为一定期间所有权利之保管。
”美国版权法对版权作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作品的形式、权利的定义、权利的行使方式等。
根据美国版权法,只有原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版权保护。
版权包括了文学、音乐、戏剧、艺术和摄影等各个领域的作品。
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如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
美国立法机构通过一系列法律,如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索尼-百事达案等,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维护了创作者的权益。
三、隐私保护隐私保护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安全。
它在媒体法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宪法条款规定隐私权,但最高法院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定量。
例如,最高法院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首次确认了个人的隐私权。
国际互联网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法律问题探析

国际互联网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法律问题探析在国际互联网领域,"合理使用"(Fair Use)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不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这一原则在不同国家的版权法中有所体现,但其具体应用和解释则存在差异。
本文将探讨"合理使用"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法律问题,以及其对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影响。
首先,合理使用的概念起源于美国版权法,其主要目的是平衡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四个考量因素:使用的性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性质、以及使用对市场的潜在影响。
这些因素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需要在具体案例中进行综合评估。
其次,合理使用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应用存在差异。
例如,欧盟的版权法中并没有直接的“合理使用”条款,而是通过“例外与限制”来实现类似的效果。
在欧盟,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例外和限制条款,这导致了在不同国家间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存在差异。
在国际互联网上,合理使用原则的应用变得更加复杂。
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跨越了国界,这就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如何协调和统一。
此外,互联网上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更加容易,这也对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挑战。
对于创作者而言,合理使用原则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使得他们的作品在被他人引用、评论或研究时不会受到过度的限制。
然而,创作者也需要关注自己的作品是否可能被他人以合理使用的名义进行不当使用,从而侵犯了自己的版权。
对于使用者而言,合理使用原则提供了一种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合法途径。
使用者在进行教育、评论、新闻报道等活动时,可以在不侵犯版权的前提下,合理地引用和使用他人的作品。
但是,使用者也需要谨慎评估自己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避免因滥用合理使用原则而引发法律纠纷。
最后,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合理使用原则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应用将越来越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论美国合理使用制度视野下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论文摘要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戏仿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使得戏仿作品容易触犯法律的边界。
美国通过一系列经典判例创立了合理使用制度,总结出划定合理使用的标准,为我国对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提供了借鉴。
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特殊性,又必须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进行重新考量,以更好地为戏仿作品的保护提供制度支持。
论文关键词戏仿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标准利益平衡戏仿,又称滑稽模仿,是指根据原作品的某些特征而创作出的,对原作进行批评、讽刺,以达到幽默或者滑稽效果的作品。
如电影《甲方乙方》中戏仿了一些革命电影中的情节,如“我为党国立过功”、“打死我也不说”等。
直到2006年网友胡歌的一个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称《馒头》),根据陈凯歌耗资两亿的巨作《无极》和央视的栏目《中国法制报道》,而创作出20分钟左右的视频短片,掀起了戏仿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的讨论。
笔者将以此次争论为基点,结合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从而探讨戏仿作品的认定标准的合理化问题。
一、利益平衡理论——合理使用制度理论基础利益平衡理论原则被认为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基本精神。
著作权法制度设计的初衷,就要求著作权法即要保护作者的创作激情,另一方面又要适当的限制著作权,避免因垄断而导致阻碍社会对作品的合理需求。
具体到戏仿作品,其创作必然要引用已有作品,并对其批评、讽刺或评论。
而引用在著作权法的当中,存在着两个极端,一个是完全引用已有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个是未引用,或者少量引用原作品的合法行为。
大部分情形则是在部分引用的灰色地带,如何在这个灰色地带中划定一个标准或者界限,不是一个是非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的考量,来获取这种利益平衡。
要实现这一利益的平衡,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
我国《著作权法》中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英国的版权法中的“合理处置”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事例。
具体来说,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了,包括为了研究和个人学习的目的,为了批评和评论的目的,以及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这三种合理处置的情形。
但是这两种合法的引用均是采用列举式的方法进行规制,戏仿这种手段并不在其中,因此不能援引这个条款进行抗辩。
合理使用制度为戏仿作品提供了合理性支持。
最早可以追溯到盖尔斯诉威尔科克斯案中,英国法官提出了“合理节略”原则,并指出节略的合理性在于,允许此节略、使用会具有创新、学习和评论的意义。
”在美国,合理使用制度也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渐形成,直到《著作权法》对其做出了系统的阐述,这一制度进入了相对成熟的阶段。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获得戏仿的原材料已经成为一种低成本的行为,随之而来的对原作品的保护难度也逐渐加大。
因此必须严格划定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标准,界定合法与侵权的界限,才能实现这一平衡。
二、美国戏仿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演变合理使用制度为美国版权法所独有,合理使用是指,被告虽然未经授权而部分或全部使用了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而不属于侵权。
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从判例中逐渐确定下来的。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1986年的一个判决中追溯说:我们现在所知的“合理使用”深深根植于早期英国普通法,在那里这一辩解称为“节略”……依据早期理论,法院认为,当第二个作者以创造性的新方式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表达时,其结果是学术的进步而非剥夺第一个作者。
合理使用判定的依据逐渐形成现在美国版权法107条,关于判定合理使用应当考虑的四个要素。
第一,使用的目的和特点,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的特性,或者是否为了非营利性的教育目的。
依据使用的目的的判定是否合理,尤其是允许以非商业性的目的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一直是合理使用的基点之一。
第107条第1款已列举了可以认为是合理使用的目的,如为了评论、批评、教学、研究等等。
当然即使是非商业性的使用,这也只是判定合理使用的其中一个要素,还应综合其他要素综合考察,进而判断出是否为合理使用。
第二,享有版权作品的特性。
关于这一点,主要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戏仿作品是事实性还是虚构性的。
一般来说,如果原告的作品是事实性的,如新闻、历史、观点综述等,被告的引用、释义,甚至是大量的引用或解说,都可能是合理使用。
但是如果原告的作品是虚构性的,如小说,被告的引用或释义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在这里,法律对于虚构性作品的保护范围要大于对事实性的作品的保护,其原因是鼓励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同时也鼓励事实的传播。
第二个问题,相关的作品是否发表。
作品的发表是作者将作品公布于众的行为,作品的诞生即意味着作者权利的开始。
有学者指出,尽管著作权与作品创作完成同时产生,但只有作品发表,著作财产权才能得以形式和实现;同时,只有已发表的作品,才产生关于作品利用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问题。
针对这一点,美国法院在“哈勃”案中认为,作品是否发表是考虑作品特性的一个关键因素。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未发表作品通常可以获得完整的保护,他人不得复制任何受保护的表达。
但是将作品是否发表视为作品的重要特征,认定他人不得复制、使用未发表作品中的表达,偏离了合理使用的轨道。
因此1992年美国修订版权法时在107条的最后加上一句话:“作品尚未发表的事实,其本身不妨碍合理使用的认定,只要相关的认定是基于上述的所有要素而做出。
”第三,与享有版权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
这里的使用数量和质量是就原告作品而言的,而非被告。
从数量的角度来说,如果被告从原告作品中复制得多,有可能不构成合理使用。
如果复制的少,则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从质量的角度来说,即时被告从原告的作品那里复制了很少的一部分,但却是原作中最重要的精华部分,则有可能不构成合理使用。
第四,对于享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来说,使用所具有的影响。
这是指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是否有可能,而不是已经损害了原作的市场和价值。
但是,平衡原则是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四个要素仅仅是平衡原则的量化指标,因此在使用四个要素时,要充分考虑平衡使用这个理论前提。
三、新形势下对戏仿作品合理使用标准的再考量首先,对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应当比一般作品更宽一些。
由于戏仿作品必须引用对于受众来说较为熟悉的作品才能唤起共鸣,以达到戏仿的效果。
这就意味着,包括戏仿在内,不同类型的作品有不同的具体的“合理使用”标准,不宜统一采取数量或者比例规则。
如对一些经典作品的核心的部分引用或者对于短小的诗歌的全文引用,经典作品的核心部分是作品的精髓,即使很小一部分,也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即使对一首诗歌的全文引用,如只是在戏仿作品中起到辅助作用,那也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
其次,区分戏仿作品是否有独立性,是否对原作品有替代性。
低水平的戏仿仅是依赖于原作品的精华部分,由于其独特性而夺走原作品的潜在受众,这样仅能视为原作的改编作品,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
如果戏仿作品仅是使用原作的一些要素,通过重新创作,不同于原作的,则应当成为新作品。
如《馒头》,虽然在作品中大量使用电影《无极》的视频片段,所占比例较高,但所使用的视频材料仅仅是作者表达自己新的思想的元素符号,通过组合和创作,与原作的表达截然不同,满足了不同受众的需求,因而构成合理使用。
第三,判定是否合理使用,不应仅仅对戏仿者是否营利作为标准。
认定戏仿作品的商业性质,不能仅仅以作者没有货币化收入,或者有直接营利为标准,而应看到由于戏仿给原作品作者带来的潜在受众减少的损失和由于扩大知名度而带来的其他广告效应。
例如《馒头》作者虽没有直接的货币收入,但也因此获得众多公司高薪聘请。
这也引发市场上出现一些专门的雇佣写手,通过援引合理使用制度来逃避对原作侵权的制裁,获得非法利益。
最终的结果就是作者在创造作品时都有这样的顾虑,更加愿意去采用“搭便车”的方式去降低创作的成本,并且惧怕他人通过“戏仿”来使得自己的辛勤汗水付之东流。
最终会导致整个知识产权市场的失灵。
第四,替代性不能简单等同于被戏仿作品受众的此消彼长。
尽管戏仿作品通过对原作品的模仿会带走一部分受众,但是基于受众的理性和整个市场的平衡来说,受众的减少不能简单认定为替代性或者减少原作的潜在受众。
假定市场受众是理性的,他们在看到戏仿作品后会对原作品有一个更为清醒的认识,或由于原作的某些缺点而不去在原作品上进行消费。
如《无极》的观众,在看到《馒头》中胡歌对其故弄玄虚、故作高深的批评而不去欣赏电影《无极》,但是这是观众通过理性的判断对影视市场做出的一个选择。
市场经济不会也没有理由保护市场的淘汰者。
另一方面,即使受众不去观赏《无极》,也不必然都去观赏《馒头》,其中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这就意味着两个之间没有替代性。
四、关于合理使用同言论自由的冲突言论自由与版权不相冲突,言论自由不是擅自使用他人表达的抗辩。
言论自由是指,人民有表达任何思想观念和事实,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达,但是不得抄袭前人的表达。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分界,已经体现了言论自由的精神在此基础上,合理使用的抗辩,尤其是为了批评、评论、和新闻报道的使用,为言论自由留出了进一步的空间。
在此情形之下,没有必要在版权法中引入言论自由的抗辩。
另外,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表述,已经体现在版权法的思想观念和表达的分界之中。
根据这个分界,任何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观念、理论和事实,都随着作品的发表而成为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东西。
版权保护,并不妨碍社会公众对于相关思想观念的传播。
合理使用的理论,不仅允许公众使用相关的思想观念和事实,而且允许公众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使用表达本身。
合理使用理论为学术研究和评论提供了相当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