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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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卫办科教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人事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中西部地区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顺利实施,落实城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大纲》、《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现印发你们,以指导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

附件:1.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2.医师骨干培训大纲3.护士岗位培训大纲二○○七年三月十五日附件1: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一、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全科医疗的诊疗思维模式,提高其对社区常见健康问题和疾病的防治能力,具有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职业道德,能够运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社区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达到全科医师岗位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三、培训方法1.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脱产、半脱产的集中培训方式。

2.采用理论讲授、小组案例讨论、临床和社区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合理利用现代化教学等辅助手段开展培训。

3.参考学时: 500-60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240学时,实践教学260学时(社区实践不少于60学时),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100学时的选修内容。

四、培训内容与要求(一)全科医学基础。

1.基本理论。

掌握:社区卫生服务和全科医学的相关概念;全科医疗的基本原则和服务模式;以人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基础、预防为导向服务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全科医师的临床诊疗策略;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人际关系与沟通技巧;健康管理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医德医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卫生部、国家中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6〕244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6〕244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6〕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促进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现将《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为促进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

(二)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务(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

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医院支援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督导计划的落实。

(二)医院工作任务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

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穗卫[2013]47号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穗卫[2013]47号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穗卫〔2013〕47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医院管理处,广州地区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为加强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管理,规范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受理公众咨询、投诉举报、建议意见表扬的行为,我局制定了《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卫生局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卫生局2013年10月28日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二O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咨询受理第四章投诉受理第五章举报受理第六章建议意见表扬受理第七章考核与监督第八章其它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管理,规范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受理公众咨询、投诉举报、建议意见表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以下简称12320卫生热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港澳地区除外),在固定和移动电话通信网上运行的020-12320卫生专用电话热线及其形成的网络。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近期,我局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材料时,发现部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麻精药品存放、管理不严、培训工作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麻精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和审核工作。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根据新制定的“广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办理指南”(附件1),认真组织对医疗机构首次申请或换发《印鉴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做好2009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管理漏洞,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在2009年6月11日前,对辖区内持《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和人员、采购和储存、调配和使用、安全管理等;重点检查麻精药品的存放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进出库管理登记、交接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过期药物未销毁等,检查总结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书面报我局医政处,我局将根据检查情况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复查。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内执业医师及药学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我局委托广州市医师协会,对全市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及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广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证书》,该证书作为办理麻精药品处方(或调剂)权和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印鉴卡》的依据。

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培训工作。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穗卫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穗卫科〔2013〕16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广州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创建一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特色优势的重点学科,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面向广州市属和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属医疗卫生机构。

二、申报名额广州市卫生局属综合性医院、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推荐不超过2个学科(含专科、实验室,下同),其他局属医疗卫生机构推荐不超过1个学科;广州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推荐不超过1个学科;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推荐不超过1个学科。

三、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和撰写《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可行性报告》,同时提交本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

相关文件及表格可从广州市卫生局网站(网址:http://)下载。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请申报单位于2013年11月11日前将《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和《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可行性报告》(含电子版)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11份统一报送至广州市卫生信息中心(广州市西华路534-536号;联系人:周洪刚,电话:81303278)。

个人申报或逾期均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近期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卫生局2013年10月28日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动与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学科建设,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再上新台阶,根据《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广州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穗卫〔2012〕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2024年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模板(4篇)

2024年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模板(4篇)

2024年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模板今年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决胜仗,在即将过去的____年里我社区卫生工作,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为目标,发动组织居民群众和社区多方力量,在社区内大力开展卫生保护运动,全面整治环境,消除“四害”,清理乱张贴,加强环保工作,创建绿色社区,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文明意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巩固所取得的成绩,落实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社区制定了____年社区卫生各项工作计划如下:一、全面加强社区卫生长效管理,促进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不断提高1、加强对社区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做好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的工作。

持之以恒的开展周末卫生劳动活动,集中清理乱堆放和清除卫生死角,通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周末卫生劳动带动辖区单位、群众共同参与创建国家文明卫生城区工作中来。

2、继续开展整治乱张贴、非法小广告“牛皮癣”活动,采取包干包段和集中行动的方法,对辖区内所有楼院、小街巷等处的乱张贴进行清理整治。

建立长效机制,要求社区保洁员在保洁时,发现一处清除一处,并定期检查。

加强宣传,鼓励居民向社区、城管举报乱张贴者等。

努力为广大居民群众营造一个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将“治癣”工作推向深入。

3、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____月份是全国爱国卫生月,社区将积极配合巩固各项创卫成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卫生意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搞好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卫生大清扫和除“四害”活动,防止虫媒传播疾病,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

4、加大除害防病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四害”防治覆盖面,有效降低全辖区“四害”密度。

组织开展全辖区除四害统一行动。

动员全社会参与,组织开展春、秋除“四害”行动以及夏季除害、秋季灭蚊、冬季灭蝇灭蟑周等专项行动,全面控制“四害”孳生、活动的高峰季节。

同时,加大公共场所的消杀力度,组织义务消杀队伍定期做好道路绿化带、预留地、待建地等日常除“四害”工作,严格控制“四害”密度,防止病媒生物传染疾病在我辖区的发生和流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穗府办[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9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广州市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广州市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0-2012年)》、《广州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着力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5项重点改革,从根本上保障我市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1.2011年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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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穗卫科[2011]1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6.14
【实施日期】2011.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穗卫科〔2011〕14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为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重视我市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现医疗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加快医疗机构规划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常办〔2011〕14号),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做好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结合定编定岗工作,完成岗位培训任务。

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编定岗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到2011年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100%。

(一)认真总结和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以及社区康复、药学、检验、B超、口腔、X线、心电图7个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二)在定编定岗时,优先聘用已经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全科医师,已经取得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护士,以及已经取得社区康复、药学、检验、B超、口腔、X线、心电图7个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三)如果因特殊原因聘用未取得上述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则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必须在2011年底前负责完成所聘用人员的岗位培训任务。

(四)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严格把关,不得聘用未取得上述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若新聘用本科及以上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从事全科医师岗位,必须负责安排其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二、注重实效,稳妥开展全科医师转岗培训。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0〕211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1〕59号),要求各地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培养一支符合城乡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岗位要求的全科医生队伍,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居民有1-2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的目标。

我局将研究制定我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印发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执行。

三、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在番禺区和萝岗区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对新招收的拟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疗的本科及以上临床医学毕业生,进行全脱产3
年的规范化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全科医师。

我局将根据各区、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编定岗后全科医师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我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

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方案,加强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项培训工作任务。

附件: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相关要求一览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陶岚、黄文辉,电话:81084242、81070820)
附件: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相关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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