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社保跨省转移的通知
转移社保关系通知函

转移社保关系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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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通知函
同仁:
您于年月日入职,并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您从前已在济源市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转移、未及时缴费或未及时更正就业状态等手续,以致本公司无法为您正常缴纳保险。
现通知您于年月日前到原单位及参保市人社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办理达成后将相关资料交予人力资源处社保窗口。
人资工作人员将依详尽情况见告您办理流程,请您依照相关流程办理。
由于您自己原因未在规
准时间内办理,以致未依法参保所产生的结果由您自己肩负!
★该原因所引起的常有结果包括:
1、退休后无法领取养老金;
2、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发生工伤后,不能够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理赔;
4、不能够享碰到济源市社会保险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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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自己承诺(选择项目前打√):
□自己已收到公司下达的上述通知,承诺于年月日前办理达成,并补缴未参保期间社保开支,否则,所产生的问题由自己肩负,与公司没关,造成公司损失的,自己愿意赔偿。
(逾期未办理按拒绝办理办理)
自己签字(并按手印):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自己知悉未参保之结果,但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现与公司除去劳动合同,公司不用肩负任何责任。
自己签字(并按手印):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精心整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精神,妥善解决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依据《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在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经与民营企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再就业,涉及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依据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国有企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有欠费记录的,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告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及国有企业需分别补缴在国有企业个人欠费及相应年份的单位欠费本金后,可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补缴期间的滞纳金在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暂缓征收,转移后由参保(转出)地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向原国有企业清理。
·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提供的转移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范文

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范文尊敬的XXX:您好!我是XXX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您的养老保险转移接收事宜。
在此,我代表公司向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感谢。
根据我公司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您所提出的养老保险转移接收申请已经得到了我们的认真审批,并获得通过。
在此函中,我将详细说明转移接收的具体事宜和所需办理的手续,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一、转移接收事由及目的根据您的申请,您希望将您目前所参加的养老保险转移到我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营。
您转移接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保险服务和权益保障。
我们理解并尊重您的选择,将竭尽所能满足您的需求。
二、转移接收手续办理1. 提供申请材料:请您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并提交给我们的工作人员:(1)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明(例如居住证、租房合同等);(3)参保证明:原参保单位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4)其他材料:您可能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而定。
2. 补充材料:如您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我们将及时通知您,并要求您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
3. 审核认定:一旦我们收到您的申请材料,我们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格的审核认定程序,核实您的身份和参保情况。
4. 转移接收确认函: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向您发送一份转移接收确认函,以书面形式确认您的养老保险转移接收事宜。
三、转移接收后的权益保障1. 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完成后,您将按照我公司的养老保险政策,享受我公司提供的养老保险待遇和权益保障。
2. 转移接收保费:为了正常履行我们的职责,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向您收取相应的转移接收保费。
具体费用标准和缴费方式,我们将在转移接收确认函中详细说明。
四、注意事项1. 保密要求:为了保护您的个人隐私和保险利益,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退保和解除转移接收:在转移接收过程中,如果您有任何不满或不适,您可以向我们提出退保或解除转移接收的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22•【文号】人社厅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
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鄂人社函〔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147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人社部系列配套文件实施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总体平稳。
由于省内户籍地具体为县(市、区),部分地方对转移接续政策特别是涉及在非户籍地建立临时账户人员的政策理解不一致,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
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现就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参保地应当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
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不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一般账户)。
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二、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补缴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前的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临时账户性质。
三、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将户籍迁入临时账户所在地的,从迁入户籍的次月起,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之前的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仍为临时账户性质。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非户籍地已经参保的,参保时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为一般账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后在该地(含2010年1月1日后转出一般账户又返回该地)继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仍为一般账户,不调整为临时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人社厅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养老金异地转移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社保经办机构:您好!我是XXX,性别:XXX,身份证号:XXX,原工作单位:XXX,原工作地点:XXX。
因工作原因,我现在已调动至XXX,现工作单位:XXX,现工作地点:XXX。
在此,我向您提交养老金异地转移申请,请您予以审核和办理。
一、原参保情况我在原工作单位XXX参加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XX年,累计缴费金额为XXX元。
在此期间,我始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从未间断。
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规定,我希望将我在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现工作地,以便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转移原因1. 工作调动:由于工作原因,我离开了原工作单位,现已在XXX工作。
在新的工作地,我需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以便在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 便于管理: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有利于我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养老保障。
在统一的地方参加养老保险,便于我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落实。
三、转移请求1. 请您在我提交申请后,尽快审核我的养老保险转移申请,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请您在办理转移手续时,确保我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金额准确无误地转移到新工作地的养老保险账户。
3. 请您在办理完成后,及时通知我,以便我了解转移进度和结果。
四、承诺我承诺在养老金异地转移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同时,我将积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确保养老金的顺利转移和继续享受。
五、感谢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核和办理我的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申请。
我相信,在您的帮助下,我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养老权益。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附件:1. 身份证复印件2.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 工作调动证明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人社厅发〔2021〕85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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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社保跨省转移的通知(存根)
XXX同志:
鉴于您已接近现规定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北京市办理退休的条件规定,您不符合在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
请您联系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转入手续。
您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至2016年4月30日止。
您的社会保险缴费时间至2016年4月。
请您及时接转相关手续。
公司将在2016年5月5日办理您的社保减员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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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2日
回执
已于年月日收到《关于XXX社保跨省转移的通知》
收件人:时间:
关于XXX社保跨省转移的通知(发给本人)
XXX同志:
鉴于您已接近现规定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北京市办理退休的条件规定,您不符合在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
请您联系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转入手续。
您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至2016年4月30日止。
您的社会保险缴费时间至2016年4月。
请您及时接转相关手续。
公司将在2016年5月5日办理您的社保减员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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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