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1.1版)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船舶配员;3.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载重线要求;3.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现场核查;4.3询问;4.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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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文(3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文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海上航行安全。
适用于所有船舶安全检查单位和人员。
2. 职责和权限2.1 船舶安全检查单位负责组织和协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定船舶安全检查计划,并监督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2.2 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培训证书,并按照规定参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2.3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员和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员支持。
3. 船舶安全检查程序3.1 船舶安全检查计划的制定3.1.1 船舶安全检查单位根据航行计划、船舶使用情况、安全风险评估等因素制定船舶安全检查计划。
3.1.2 船舶安全检查计划应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参与检查工作的人员和所需资源。
3.2 船舶安全检查的实施3.2.1 船舶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按照检查计划进行。
3.2.2 船舶安全检查应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消防系统、航行安全设备、船员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检查。
3.2.3 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和建议。
3.3 船舶安全检查的整改和复查3.3.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员和相关单位应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3.3.2 船舶安全检查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解决。
3.3.3 如发现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船舶安全检查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3.4 船舶安全检查的记录和报告3.4.1 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等。
3.4.2 船舶安全检查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检查记录,建立船舶安全档案,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检查报告。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与范围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船员和船舶财产的安全,以及预防和降低事故风险。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使用和运营。
二、检查内容1. 船舶设备和机械检查:a. 确保船舶的主要设备和机械工作正常,包括发动机、传动装置、推进器等;b. 检查锚、绳索、卷扬机、起重机等设备是否完好,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c. 检查导航设备和通信设备是否完好并正常运行;d. 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2. 环境和安全检查:a. 检查船舶的船体和舱室是否有漏水、裂缝等结构问题,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b. 检查船舶的消防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检查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是否畅通;c. 检查船舶的垃圾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d. 检查船舶的货物储存和处理方法是否合规,避免危险品和易燃物品的存放和操作不当。
3. 人员和培训检查:a. 确保船员数量符合船舶的安全要求,并检查船员的资质和培训证书是否有效;b. 检查船员的工作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确保船员能够正确使用船舶设备和救生设备;c. 进行应急演练和逃生训练,提高船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4. 文件和记录检查:a. 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操作记录是否完整和准确;b. 检查船舶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检修报告是否按时进行;c. 检查船舶的证书和牌照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更新。
三、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a. 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具体频率根据船舶类型和使用环境而定;b. 检查应由专业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c.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不定期检查:a. 在船舶使用和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故障或有异常情况,应进行不定期检查;b. 不定期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事故再次发生;c. 不定期检查应由船舶管理人员或安全人员组织,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海船舶[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10]614号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 现场核查;4.3 询问;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

l ③对载客动力支承船舶还应在每一出口处增配 附有救生浮索的救生圈一个;④⑤是否有船名、 合格证等基本要求。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
⑶防毒面具
l
l
对于船长不小于40M的运输散发有毒
蒸汽或毒气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由船方负责编制 后应经船籍港海事机构审核认可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
⑾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 (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
l
适用于载运2000总吨以上的散装货
油的船舶。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
⑿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
适用于所有船舶(系指船舶安全检 查的所有对象)。
l ★内河船舶:22kw及以上的船舶须持有船 舶检验部门核发的《防止油污证书》
l ★海船: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 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
l ★该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 超过5年,每年要进行审核。
l 检查时,应注意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到期船检是否有展期,有无涂改和伪造 现象。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
主要检查船员持证是否满足船舶最 低安全配员证书的配员要求,所持证书 是否适用于船舶的等级、航区、种类、 吨位或主推动力装置种类功率,人证是 否相符等。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
(13)DOC副本、SMC证书
l 公司DOC年度签注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
(三)救生设备
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救生设备应在 紧急时即刻可用,应处于随时时可用状 态,救生设备应具有船用合格证和合格 印章,在有效期内应能防腐、耐腐蚀, 表面应有有利于探测的鲜明易见颜色, 如反光带之类。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一、引言船舶作为海上交通的重要工具,承担着运输和贸易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防止事故的发生,船舶安全检查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从船舶检查的目的、重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以及其乘员和货物的安全。
通过严格的检查程序,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并维护航海秩序。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重点1. 船体结构船舶的船体结构是承受外界力量和环境的最重要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船体的刚度、可靠性和防腐保护等方面,确保船体具备良好的结构完整性。
2. 动力系统船舶的动力系统是保证航行效率和持续航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主机、燃油供应和蓄电池等方面,确保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3. 操纵和导航设备操纵和导航设备的可靠性对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舵机、操纵台和雷达等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操作性能,确保船舶能够准确地操纵和导航。
4. 消防和救生设备消防和救生设备是保障船舶乘员安全的基本保障。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消防器材、救生艇和救生衣等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5. 航行文件和记录航行文件和记录是船舶安全管理的关键。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航行计划、航海日志和船舶证照等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运行。
四、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1. 预检查准备船舶安全检查前,应进行充分的预检查准备工作。
包括检查船舶管理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准备检查表和记录表格,明确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2. 检查船舶外部首先,检查船舶的外部结构和设备。
包括船体、甲板、桅杆等结构的完好性和防腐保护的情况,以及锚、绳索和防护栏等设备的可靠性。
3. 检查船舶内部接着,检查船舶的内部情况。
包括船舱、机舱和控制室等地方的清洁度和卫生情况,以及仓库、油舱和水污染防护设备的工作状况。
4. 检查设备和系统然后,检查船舶的设备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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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编号:TJMSA-CB-CX-009版本号:1.1审核人:批准人:受控状态: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修改记录页序号文件名称影响页号版号修改次数生效日期备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1.目的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规范安检行为、统一船舶安全检查做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天津辖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3.定义3.1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3.2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3.3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3.4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进行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3.5跟踪检查是指未经船方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未经关闭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3.6指定负责人指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负责对船舶安全检查人员根据船舶安全检查情况提出的滞留船舶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
指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安检员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船舶安全检查2年。
3.7小型船舶是指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中国籍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中国籍内河船舶4.职责分工4.1分管局领导负责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的统筹规划工作。
4.2船舶监督处负责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的监督指导工作。
4.3海事管理机构包括局属各相关单位和船舶安全检查站及检查分站,其中局属各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辖区的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船舶安全检查站及检查分站负责天津辖区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和开航前检查工作。
5.工作程序5.1船舶安全检查通用要求5.1.1检查人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5.1.2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5.1.3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
5.1.4检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但不限于)对船舶进行检查: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2)近观检查;3)询问;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5)演习。
5.1.5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对缺陷,尤其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人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5.1.6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1)船舶启航前2小时内或;2)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3)不当延误船舶或影响船员正常履行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
5.2港口国监督检查5.2.1目标船选择5.2.1.1船舶安全检查站和分站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APCIS、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软件系统进行。
5.2.1.2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1)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3)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4)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5)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5.2.2初步检查5.2.2.1检查人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有关该轮总体状况的印象。
5.2.2.2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以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5.2.2.3船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第十条第二款(二)、(三)、(四)项所述情形,且在上述5.2.2.1、5.2.2.2的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船舶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检查人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5.2.6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交船方。
5.2.3详细检查5.2.3.1当船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第十条第二款(二)、(三)、(四)项所述情形或船舶存在下列明显缺陷或者隐患的,应进行详细检查。
5.2.3.2开展详细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检查可参照经IMOA.882(21)号决议等修正的IMO A.787(19)号决议《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相关导则。
5.2.4中止检查5.2.4.1如果详细检查发现船舶明显处于低标准状态,检查员可中止检查。
5.2.4.2在中止检查之前,检查员应当记录发现的滞留缺陷,并按本部分5.2.7的规定对船舶实施滞留。
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除满足本部分第5.2.6条规定外,还应注明中止检查。
中止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信息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5.2.4.3船舶安全检查站或分站采取中止检查并滞留船舶应尽快通知相关方。
通知应包括滞留信息并特别声明除非船舶安全检查站或分站得到船舶已满足相关要求的通知,否则检查仍将被中止。
5.2.4.4如果相关方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满足了有关要求,检查员应对船舶继续实施详细检查。
5.2.4.5继续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在原先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表中添加新发现的缺陷(如有)和继续检查日期。
新发现的缺陷和继续检查的日期应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新发现的缺陷应添加在原先输入的船舶检查信息中;继续检查的日期,可输在相关的备注栏中。
5.2.4.6解除船舶滞留按本部分5.2.7的规定进行。
5.2.5缺陷判断和处理5.2.5.1检查人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正确运用专业知识,判断船舶所存在的缺陷,做到缺陷认定准确。
5.2.5.2检查人员根据船舶检查情况,结合本港船舶修理能力、船舶配送能力以及实施检验的可行性,合理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缺陷处理意见:1)开航前纠正;2)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3)滞留;4)禁止船舶进港;5)限制船舶操作;6)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7)驱逐船舶出港;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5.2.6检查报告5.2.6.1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检查资格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员签发。
5.2.6.2检查人员在填写《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时,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专业术语,并标明缺陷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5.2.6.4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栏目中注明缺陷依据。
5.2.6.5《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严格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中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说明填写。
《港口国监督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船方,一份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5.2.7滞留和解除滞留5.2.7.1根据5.2.5的规定,检查人员根据专业判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可能对船舶、船员和公共安全及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拟实施滞留的,应按下述程序进行:1)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2)“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通知的,可视为已同意。
3)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通知后,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表内相应的“处理意见”栏中签注滞留缺陷处理代码,注明依据,必要时应注明行动代码。
4)实行船舶滞留强制措施后,各单位应第一时间将《天津海事局船舶滞留/解除滞留信息报送表》发送至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5.2.7.2导致采取滞留措施的缺陷经复查合格后,应按照下述程序解除船舶滞留:1)实施复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2)“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果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的通知,则可视为已同意。
3)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应在“检查报告”相应“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理代码。
4)船舶解除滞留后,各单位应第一时间将《天津海事局船舶滞留/解除滞留信息报送表》发送至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5.2.8复查5.2.8.1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缺陷,船舶安全检查站或分站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申请,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
5.2.8.2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船舶安全检查站或分站视情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
不能登轮复查的,船舶安全检查站或分站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5.2.8.3复查内容限于检查报告中的缺陷。
5.2.8.4缺陷复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在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签名、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1)对于中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应直接在报告的B表上签注、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复查记录存档;2)对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应重新签发B表,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复查所依据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存档。
重新签发的B表应能反映出复查项目及复查结果。
5.2.8.5检查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复查费用和相应的交通费用。
5.2.9跟踪检查5.2.9.1船舶安全检查站或分站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2.9.2如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对到港船舶存在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2.9.3根据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请求实施跟踪检查,检查人员按规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5.2.9.4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1)发出请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的要求跟踪检查的内容;2)船舶以及相关人员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缺陷的纠正情况。
5.2.9.5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按规定在原《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表上签注或重新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