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犯罪内涵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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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张玉华温春玲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

本文围绕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

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亲子鉴定结论等。

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財产时,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条文中明确地限制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对象,[1]对象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立案标准研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立案标准研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立案标准研究作者:苏志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7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模式较之以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房产、保险信息等各类特定的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也相继出现,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各类信息泄露的案件也层出不求,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与推广下,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戒犯罪分子,已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009年开始便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在经过数年的司法实践后又统一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当前我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从非法手段、情节严重等方面入手,并指出当前我国在刑事立案过程中出现的证据收集、案件管辖的不易以及对于新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无法进行准确的定性,应尽快出台统一高效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案标准典型案例作者简介:苏志远,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223在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成为了宝贵的社会财富。

对于商家来说,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就能够扩大消费对象,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某些非法调查公司来说,掌握他人的行踪、交际状况便能增加业务量……正是在这些不良因素的诱导下,近年来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越来越多。

各国已相继出台了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然我国至今还未制定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我国多部法典中都有涉及,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分散性、笼统性就导致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当、扩大解释以及对公民的保护不及时等问题。

为稳定社会秩序,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以及实现其预防作用,我国应不断完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案分歧。

一、司法现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条件近几年,随着刑九的颁布,对公民信息权的保护力度更大了,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更高了,之前很多不能构成侵犯公民信息权的犯罪在刑九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下也有了立案的资格根据笔者的调查,近三年来,侵犯公民信息权的案件成直线上升的趋势。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证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证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证分析作者:许凤学王雷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2期摘要: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判决来看,存在着不同种类信息之间界限不明,“获利”与“违法所得”表述混乱,以违法所得作为入罪标准容易造成司法不公,量刑畸轻且缓刑适用比例较大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是要明确各种信息类型的核心要素,二是要规范量刑尺度,三是要强化检察制约。

关键词: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核心要素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两罪修订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 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性质和范畴、定罪量刑标准、信息数量证明规则、关联犯罪处理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通过对2017年6月1日《解释》施行后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审判决为分析样本,探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运行情况。

一、判决书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样态[案例一]张某某利用交警大队辅警的便利,通过公安网获取他人车辆信息7048条,后出售给赵某等人用于查询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属于盗抢车辆以及车辆外观是否变更等。

[案例二]黄某某使用微信将其在网上非法获取的795条公民车辆档案信息出售给李某。

[案例三]王某某利用在交警大队上班之便,使用民警数字证书违规查询他人车辆信息882条,后提供给王某用来查询抵押贷款的车辆有无查封等信息,获利2万余元。

(一)地域特征:发案地区数量差异较大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的一审判决共计3159份。

与盗窃、诈骗类等传统犯罪案件不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着鲜明的地域特征,发案数量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其中,东部沿海省份数量普遍高于内地,长三角地区案件量明显高于其他区域。

(二)内容特征:不同种类信息之间界限模糊从案发信息类型上看,主要是公民普通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等),其次是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四种敏感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重要信息相对较少。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者:杨原青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在网络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信息的个人保护不仅仅体现在民法等领域,并且也体现在刑法的一些保护措施上。

在2017年3月20日会议讨论决定,从5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可以看到,在刑法领域,对于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已经进行了较大修改和完善。

但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情节严重量刑标准本文从个人角度罗列出部分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出现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个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今后立法、司法的发展提出了个人的建议。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一)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该从重处罚。

(二)立法沿革。

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立法,弥补了立法的空白;《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2017年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情节严重”等作出了界定。

(三)“解释”出台背景—“山东徐玉玉案”。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徐玉玉案”关联的“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杜天禹被指控罪名成立,获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在该案中,杜天禹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等方式,侵入山东省2016年高考信息平台网站,非法窃取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且将其中10万余条出售给陈文辉,获利 14100 余元。

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发展不足的思考(一)“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定标准。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作者:黄思瑶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3期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大数据时代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3 — 0114 — 03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像一把双刃剑,若其用之得法就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益性价值;若用之不当则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故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得和使用进行合理控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征包括:(一)侵犯手段繁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包括购买、收受、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均要求行为情节严重。

这些侵犯手段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信息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层出不穷,出现了以合法手段取得信息后进行非法利用等现象。

(二)被侵犯信息认定多元化《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是两高于201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

即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由此可见,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再仅限于單一的公民基本信息,而是囊括了出行踪迹、财产信息等其他与公民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综合性信息。

(三)侵害后果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了公民的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使得公民应有的正常私人空间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破坏了公民的静谧生活,造成公民隐私的非自愿开放。

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就典型的例子人肉搜索而言,其以毁损他人名誉为目的,对被搜索人进行语言、文字上的侮辱、谩骂和挑衅。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00字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00字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00字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并且易于导致下游犯罪, 对公民个人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产生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的现状及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希望能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防控提供思路。

毕业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状分析:防控描施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出售、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公民个人信息亟待保护。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槪述(-)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圈当前,各地法院认泄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用非常广泛,包括公民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手机定位信息、护照信息、旅馆业旅客入住信息、乘客数据信息、淘宝买家信息等等。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齐有不同。

"主要是通过网络非法获取。

其中,一部分是从商家、短信群发平台等处获得,一部分是从互联网、聊天群购得,一部分是通过交换,或者通过侵入他人汁算机信息系统,还有的是利用职务便利查询并获得公民个人信息。

"另外还有很多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条件获取,比如一些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可以获得新生儿父母信息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现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它呈现出双而性。

虽然为人们带来便利,但也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侵害范围。

呈现岀以下特点:(-)犯罪数量的高发性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利益的诱惑,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仅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2100余名,破获岀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300余起,查获被盗取的务类公民个人信息近40亿条。

(二)犯罪实施的便利性依靠网络提髙的高效途径,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比之前也更加方便。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与权威解读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标签:刑事案件,个人信息浏览次数: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目录: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2.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研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研究
摘 要 :侵犯公 民个人信 息行 为不仅侵犯 了公 民生活的安宁 ,且对 电信诈骗等犯 罪具有 帮助 作 用。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 民个人信 息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 解释对 “公 民个人信 息”的范围作 出界 定 ,将识 别性认 定为 “公 民个人信 息” 的核心属性 。该 司 法解释 第五条和 第六条 关于 “情节严 重”的认 定标 准的规 定存 在差异 ,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具体案 件 时应 当对这一 区别 予以重视 。另外 ,将 筛除重复和不真 实信 息的责任 归于嫌疑人一方 ,存在一 定 的 不 合 理 性 。
题 的解 释 》,该规 定对侵 犯公 民个人 信息罪 的 (九 )》对该条文 进行 了修 改 ,将犯 罪主体改
定罪量 刑 以及相关 法律适用 作 了较 为全面 的规 为一般 主体 ,同时增 加 了 “情 节特别严 重 ”这
定 。该 规定现 已生效施行 ,对于 司法 实践 中涉 一 法定刑 档次 。此 次新 出台的司法解 释 即是将

二、 “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认定
露 ,保护公 民人 身 、财产 安全和个人 隐私 以及
《最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办
正 常 的工作 、生活 不受 非法侵 害 和干扰 ” , 理侵犯公 民个 人信息刑 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 问
对 于这一观点 ,笔者是认 同的 。事实上 ,侵犯 题 的解 释 》的一大亮点是 对 “公 民个 人信息 ”
收 稿 日期 :2018—01—24 责 任编 辑 :陈 汇 作 者简 介 :汤 小景 (1994一 ),女 ,江西上饶 人 ,华 东政 法大 学法律 学院20l6级 大学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
方 向为刑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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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研究》2 1 00年第 1 期
检察官论坛
身份信息犯罪内涵之比较研究
吴 波
随着跨 国有组织 犯罪 和恐 怖活 动等 犯罪 的 日益猖獗 、犯罪 的 国际分工 化 以及身 份文件 的数 字化 ,国际社会对 身份 信息犯 罪越 来越 关注 。从 20 开始 ,国际社会 就号 召国 际合 04年 作 ,共 同打击 身份信 息犯罪 。到 2 0 国际社 会对 身份信 息犯 罪 的关注迈 上 了一个新 的台 08年 阶 。2 0 08年 6月联 合 国毒 品和 犯罪 办公室 在奥 地利 的维 也纳举 行 了身份信 息犯 罪专 家核心 小组 第二 次会议 ,探 讨打 击身 份信 息犯 罪 的立 法措 施 、 国际合作 ,身份信 息犯罪 的预 防与 控制 ,对被 害人 的保 护等 问题 。2 0 08年 6月 l 3日在 东京 举行 的八 国首脑 峰会 首次将 身份 信 息犯 罪议 题提上 峰会 讨论 日程 , 责本 次峰会 的 日本司法 部长 认为 : 负 身份信 息犯 罪是 一件 全 球化 事件 ,需要全 球化 的应 对 。 但 身份 信息犯 罪 是一个 在 国际刑 法领 域 出现 不 久而 尚未 统一 的新名 词 ,尽管各 国对 身 份 信息 犯罪 的严重 性 都有广 泛 的认识 ,但 对身份 信 息犯罪 的理 解及 提 出的法 律对策 方面 却 有 着严 重 的分歧 。 即使在那 些对 身份信 息 犯罪相 对 认识更 早 、研究 更 多的 国家之 间 ,对 身 份信 息犯 罪 的理解也 是有 很大 差距 的 。 身份 信息 犯罪 是一 个从 国外翻 译过 来 的词语 。用 来表 示身 份信 息犯罪 的英 文主 要有 四
委员会 FC T 提出的概念, 身份盗窃是指 “ 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 这与国际 ② 上对身份信息犯罪的定义非常接近 。也就是说,通常美国所提到的身份盗窃就是广义上的 身份信息犯罪。 维基百科也将身份犯罪 ,身份盗窃与身份欺诈等同起来,认为身份盗窃指涉及通过假
① Matn la s G ai s ak1一r toy u mi I e s ev eht:pw r . o to /db s ese t/ r l m : 8 t n l1 ci a koSm t DGN w ri ,t / c ola u. m o/ui s ne y Wii N o T 9 me T , S c p/ db c n c r G8N t n.akI ci —t o t 2 0 . a os l- r a T .m,0 9年 1 月 6日访 问 。 i T D— me — h 1 ② 参  ̄ht:w .c o/c/ um coi sd et 0 9年 l t / wwf . v pe /irse/ t f,20 p/ tg b d t ih / O月 2 6日访 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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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论坛
《 犯罪研 究》2 1 0 0年第 1期
装 他人 而窃取 金钱 或获得其 他利 益 的欺 诈 ,并指 出身份 盗窃 的概 念看 起来 是一个 很新 的法质 上是不 能 向其 他财 物那样 被偷 的 ,而 只能被 不 当使用 。①
种:dn t Ci e 身份信息犯罪 )Ietyr a d r I ty r ( ei m 、 n t— le Ci 与身份信息有关的犯罪 )Iety d i et me( 、 nt d i
T e 身份盗窃 ) dn t Fad( hf t( 、Iety r i u 身份欺诈) 。对这些法律术语之间的关系,主要有 以下 几种观点与实践做法 。
二 、“ 身份盗 窃说 ”
“ 身份 盗窃说 ”只 使用 身份盗 窃这一术 语 ,但对 身份盗 窃进行 若干划 分 。这种观 点 以 身份 盗窃 资源 中心 为代表 。 身份 盗窃资源 中心将 身份 盗窃分 为 四种 ,即金 融性 身份 盗窃 、犯 罪性 身份 盗窃 、身份 克隆 ( 又称 身份 隐瞒 )、商业性 身份 盗窃 ,并且讨 论 了身份 盗窃 的变 种—— 伪造 身份 盗窃


“ 区别说 ” 无
“ 无区别说”认为,身份信息犯罪、身份盗窃、身份欺诈三者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
可 以互 相替 换使用 。这 种观 点的支 持者 以美 国司法 部 、联邦 消费委 员会 和维基 百科 等为代
表。
美 国司法 部 官方 网站 的抬 头为 “ 身份 盗窃 ” ,但在其 网页 的内容 中也时 常见到 “ 身份欺 诈 ”这 一术语 ,二者经 常交 叉替换 使用 。美 国 19 通过 《 98年 防止身 份盗窃 及假 冒法 》及其 20 年 《 03 身份 盗窃 处 罚加重 法》 使用 的词都 是身 份盗窃 。另 外根据 19 9 8年美 国联邦 消 费
( 盗用 的身份完 全或者 部分 是伪造 的 )。 被
金 融性 身份盗 窃指使 用他人 的身份 获取 货物和 服务 ,即犯 罪分子 利用虚 假 的身份 、假 冒他人进 行诈骗 。这 种行 为通常发 生金 融领域 ,往往 是犯罪 分子 通过假 冒他 人从金 融机 构 获取贷款 。犯罪 分子提 交他 人 的身 份信 息、假装 是被 害人 ,从而 获得金 融机 构 的贷款 。这 种 犯罪又 被称 为无犯罪 分子 自身信 息披露 的犯 罪 。犯 罪分子 得到贷 款之 后潜逃 ,被 害人 则 会被 错误 地认 为应对此贷 款 负责 。
犯罪 性身份 盗窃则 是指犯 罪分 子在 因犯罪而 被侦 查或逮 捕 时假 装是他 人 。当犯罪 分子
将欺 诈得 来 的或 者伪造 的身份 证交给 司法 机关 ,司法机 关将 在随后 的 司法 程序 中 申请 逮捕 或起 诉身份 信息 的真正 持有人 ,也就 是犯 罪性身份 盗窃 的被 害人 。被害人 往往 是在其 后驾 驶证 被 吊销 ,就业 或者其 他 目的 的背 景核对 或者 因其他 原 因被 警方 核查而 发现 这一假 冒事 实 。犯 罪性 身份 盗窃 的受害者往 往很 难去洗 刷该刑 事记 录 。 身份 克隆指在 日常 生活 中使 用他 人信 息、假装 是他 人 ,承 担他 人 的身 份 ,又称为 身份 隐瞒 。在身 份克 隆的情况 下 ,犯 罪分 子为 了取 消 自己原来 的身 份 ,而获取他 人 的个人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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