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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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是指关于医疗行业和医疗服务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1.医疗机构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我国创立的第一部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制度、许可证制度和药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我国为处理医疗事故所制定的关于医疗纠纷及赔偿处理的法律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程序和赔偿责任等内容,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医疗器械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制度、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要求以及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保障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宣传的要求,以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7.医疗纠纷调解仲裁办法:《医疗纠纷调解仲裁办法》规定了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以便及时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

8.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以保障医疗服务的合理价格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9.诊疗管理办法:《诊疗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诊疗管理要求,包括诊疗基本规范、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案的制定等内容,以提高诊疗质量和减少医疗风险。

10.医师管理办法:《医师管理办法》规定了医师的执业条件、执业范围、执业行为以及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和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

以上是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促进了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不过,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医疗行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doc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doc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doc范本一: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1.卫生与健康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法》简介:本法旨在规定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基本制度,保障全民健康权益,预防控制疾病,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主要内容:1.1.1 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原则与目标解释:本条规定了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包括预防为主、全民健康、权益保障等。

1.1.2 卫生与健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卫生与健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包括卫生与健康行政部门、卫生与健康职责等。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介:本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主要内容:1.2.1 传染病的分类和监测解释:本条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和监测工作,包括疫情监测、报告和通报制度等。

1.2.2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解释:本条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包括病原体的防治、传染源的控制等。

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介:本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主要内容:2.1.1 药品的分类和注册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药品的分类和注册管理制度,包括药品注册申报、审批等流程。

2.1.2 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要求,包括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3.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机构管理法》简介:本法规定了卫生机构的设置、管理和职责,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主要内容:3.1.1 卫生机构的分类和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卫生机构的分类和管理制度,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的管理规定。

3.1.2 医疗服务的质量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医疗服务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处理等。

4.医患权益保障法律法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救济办法》简介:本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救济程序和政策,保障患者的权益。

常用医疗法律法规

常用医疗法律法规

常用医疗法律法规概述在医疗机构中,医护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以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合规。

同时,患者也需要了解自身的医疗权利和医疗知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常用的医疗法律法规,以提高医患双方对医疗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

医疗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该法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执业医师注册、医疗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该法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七项基本规范:医德规范、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质量规范、医疗安全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规范、医学伦理规范和保密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计划生育法》该法规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规定了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组织管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护人员执业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进一步强调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提出更高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调解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1月1日实施,旨在通过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和谐。

该条例适用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患者因医疗服务等产生的纠纷。

4.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9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界定、报告、处理、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该办法明确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导致患者损害的事件,并要求医务人员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和积极赔偿医疗事故的受害者。

5.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6月1日实施,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分类、登记、审批、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该条例明确了医疗器械的管理体系和质量要求,保障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设备质量。

总结医疗法律法规是保障医患关系稳定和谐、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

医务人员和患者需要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谐、安全、顺畅的医患关系。

同时,医疗机构与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医疗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医疗法律法规引言医疗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和管理医疗行为,保护民众的健康安全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以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业等为目标,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对医疗领域的影响。

1. 医疗机构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法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种类、设立条件、许可程序、责任等事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依法开展医疗活动。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和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管理法的实施对医疗机构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医疗机构需要符合法规的规定,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2. 医师法医师法是专门针对医务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规范的一部法律。

医师法规定了医师的执业资格、行业道德、医疗行为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遵守医疗行业的道德规范。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严禁虚假宣传、诊断错误等违法行为。

医师法的实施对医务人员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医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服务,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 患者权益保护法患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利益而颁布的一部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了患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隐私权、参与决策权等。

患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尊重患者的权益,不得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

患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起到了警示和约束作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为了规范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模板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传染病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全民健康而制定的法律。

2. 医疗器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是为规范医疗器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3.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为管理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4. 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5.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为管理和监督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而制定的法律。

6. 预防传染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传染病法是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保障公民的医疗权益而制定的条例。

8.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监测和管理药品不良反应,保障公民用药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9.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和促进健康,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制定的法律。

10.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为保障公民的无烟环境权益,减少吸烟对健康的危害而制定的条例。

医疗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稿

医疗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稿

医疗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稿一、引言尊敬的各位医护人员,大家好!很荣幸能够在此为大家带来医疗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医疗安全是医疗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关乎医疗行业的形象和患者的生命安全。

同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医护人员来说,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接下来的培训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医疗安全的核心概念、相关风险及预防措施,并对医疗行业中常见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请大家认真听讲。

二、医疗安全的核心概念1.医疗安全的定义:医疗安全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不受医疗损伤,医务人员和患者不受医疗设施相关的伤害,医疗活动能够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2.医疗安全的重要性:医疗安全关系到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患者的安全,也是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自身权益的基础。

医疗安全的提升需要医护人员的共同努力。

三、医疗安全的风险及预防措施1.手术安全:手术是医疗过程中患者风险最高的环节。

医护人员需要遵循手术安全核心原则,如正确核对患者身份、手术部位、手术项目;确保手术器械的消毒和无菌操作;规范术前术后护理等。

2.药物安全:医药领域常出现用错药、错服药、误区药等错误,给患者带来巨大危害。

医务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文书清楚的处方进行用药,避免使用已过期药物,确保用药安全。

3.感染控制安全:医院内部是感染传播的高风险区域,医护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四、医疗行业常见法律法规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该法规规定了医师从业的资格、职责和权益,同时对医师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如医疗诊断与处理的技术要求、医疗纠纷的责任等。

总结:医疗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医护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重要内容。

通过本次培训,我们对医疗安全的核心概念、相关风险及预防措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对医疗行业中的常见法律法规有了简要的介绍。

希望每位医护人员能够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贯彻到工作中,确保医疗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领域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本文将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读者了解相关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是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之一,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

该法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规范了医疗行为,保障了病患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规,医疗机构必须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供符合专业标准的医疗服务,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而颁布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纠纷。

同时,患者也有义务配合医疗机构开展调解工作,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宜,保障了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选择和使用医疗器械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四、《传染病预防法》《传染病预防法》是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颁布的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监测、防控等措施,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进行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个人也应当增强防范意识,配合政府和医疗机构做好传染病的防护工作。

五、总结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的法律基础,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卫生监管,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关键所在。

希望广大读者认真学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共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前言】医疗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医疗涉及的各种问题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为读者提供对医疗法律法规的基本了解。

【一、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医疗行业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领域,其中的法律法规涉及医生执业、医疗机构管理、药品监管等多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该法规定了医疗行业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规范,包括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医务人员资质、医疗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该法明确了医生的职责和权益,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是医疗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法律责任和规范。

通过对药品的准入许可、质量监管和不良反应的监测等方面的管理,保障了患者的用药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医疗器械是医疗行业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该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包括医疗器械准入许可、质量监管、临床试验等方面。

通过对医疗器械的监管,保障了患者的用械安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

该办法规定了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原则,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的解决途径。

通过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保护了患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医疗信息的隐私保护涉及患者和医生的个人隐私及患者的医疗记录保密等问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跨领域的问题,在医疗行业中也不可忽视。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原则和规范,包括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通过合法、合规地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健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保健行业中信息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信息安全。

通过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患者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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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七章,63条) (1)2、侵权责任法(摘选)(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11条) (15)3、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共七章,41条) (17)4、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2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

该条例将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四月四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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