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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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管理办法旨在有效预防和防御雷电灾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认可的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责任1. 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2. 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责任人员,负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个人应增强安全意识,积极遵守雷电灾害防御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三、雷电灾害防御要求1. 建筑物、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特别是对于易受雷击的高层建筑和大型场所,应加强保护措施。

2. 居民区、工业园区和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应设置避雷针,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3. 公共交通、通信和电力设施应设置有效的防雷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和供应。

4. 露天作业人员应提前关注天气预报,及时避雨避雷,确保人身安全。

5. 在闪电频发或雷电天气条件下,应避免在户外活动,减少灾害风险。

四、防御排查和应急措施1. 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雷电防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落实应急预案。

2. 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御能力。

3. 个人应了解雷电防御知识,掌握避雷逃生技巧,确保自身安全。

五、违规处罚对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罚,以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内容,将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文档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及责任划分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后续的文件中进行补充。

该管理办法旨在全面提高雷电灾害防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气象行业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由全国雷电灾害防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雷电TC)提出并归口。

2019年9月,《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19〕58号)下达了本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项目编号QX/T-2020-02)的编写任务。

2.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河北省气象行政技术服务中心,河北省气象局,吉林省气象局,黑龙江省气象局,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上海市气象行政服务技术中心,湖南省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3.主要工作过程(1)2019年11月,编制组明确了总体目标任务,并进行任务分工。

(2)2019年11月~2020年3月,编制组对调研、搜集、查阅到的各种材料进行汇总,并深入分析、研究,其成果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得到充分吸收利用。

3月底,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初稿。

(3)2020年4月9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工作组讨论稿初稿进行讨论。

会后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4)2020年5月12日,编制组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讨论会,讨论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编制组中河北、北京、黑龙江、吉林、上海、湖南、青海等省成员参加讨论。

(5)2020年5月18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5月12日的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同时发函向有关专家咨询和征求意见。

(6)2020年5月下旬,编制组根据有关专家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讨论,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张彦勇、李海青、梁钰、何军、郅京敏、葛春凤、袁湘玲、符琳、陈海量、陈渊博、苏瑶、郭东鑫、彭黎明、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杨敏、李小龙、崔海华、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

其分工如下:张彦勇负责标准的总体设计、编写人员召集、起草、意见处理、修改和定稿;梁钰、何军和郅京敏等负责对标准章节结构的统一编排;李海青、梁钰、何军、葛春凤、陈海量、陈渊博、苏瑶、彭黎明负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单位防雷管理文件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何军兼重点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等资料的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郅京敏、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符琳、郭东鑫、李小龙、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等负责对相关技术标准、学术文章、全国各地防雷监管情况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杨敏、袁湘玲、崔海华负责对全国雷电监测资料、雷电活动规律、雷灾特点以及雷电灾害风险区划等方面资料搜集及分析;何军、杨敏、王凤杰、崔海华、李小龙、付国振等负责向专家咨询意见,负责专家意见的具体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界定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析;负责验证本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5篇)

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5篇)

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确保项目部施工生产和后勤等项工作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雷电灾害突发事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降低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定,北京市属于雷电多发区结合我项目部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由于雷电引发的自然灾害,加强预防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成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组成,对防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三条防雷电的预防管理是保证安全生产和后勤等项工作安全开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主管领导要把防雷电安全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同时计划,并落实到相关的责任人;第四条建立防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对现场建筑物,电气设施,塔吊、电梯和生活办公用品进行风险源辨识、分析,评价确定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预防计划。

第五条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其它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上级机关有关预防雷电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和项目部制定的防雷电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传达到项目每一个成员。

第六条由领导小组制定雷电安全责任制度和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审核。

第七条确定领导小组职责,针对危险源建立有效地预防预警机制。

第八条领导小组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外联系。

配合上级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组织教育项目每个人员,掌握预防雷电安全知识及雷电危害。

第十条负责组织针对雷电造成事故的演练工作。

第十一条为有效针对雷电造成的火灾事故,管理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日常预防雷电工作由安全部门兼管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2)是指针对雷电灾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建立的相关安全责任分工和管理机制。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雷电灾害应对能力和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一般来说,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主管部门责任:主管部门需要建立相关制度和规范,负责组织制定雷电灾害应对预案、制定防雷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法律修订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7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7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气象灾害防御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紧密相关。

近年来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北京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气象灾害呈现突发性、局地性、高影响性和高敏感性,暴雨(雪)、大风、大雾多种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沥涝、泥石流、火灾、大气污染等次生灾害,对城市安全运行、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日益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坚持以人为本、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立足服务于城市安全运行、奥运等重大社会活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科技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市、区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市防灾减灾水平,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以提高监测预测预报预警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基础(一)加强全市气象综合探测系统建设。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北京市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

北京市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

北京市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北京市气象局2018年12月北京市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及《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北京市气象局根据全市雷电监测系统历史资料完成了北京市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的划分,现向社会公布。

1.雷电易发区域的划分北京市雷电易发区域划分为两个等级,分别是雷电高易发区和雷电一般易发区。

北京市雷电易发区域划分图1.1 雷电高易发区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为雷电高易发区。

1.2 雷电一般易发区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为雷电一般易发区。

2.防范等级根据全市雷电易发区域划分情况,将其对应的雷电防范等级划分为两级,分别是一级防范和二级防范。

2.1 一级防范雷电高易发区域采取一级防范措施,在执行国家相关防雷标准基础上,对雷电灾害应重点防范。

该区域内防雷装置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2.1.1主动获取雷电监测预警信息,并建立内部传播渠道。

2.1.2设立专门的雷电防御管理人员,同时应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对员工开展针对性防雷知识培训。

2.1.3每年开展雷电防御宣传教育或知识培训不少于2 次。

2.1.4按相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对防雷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1.5每年组织防雷装置自查不少于2 次,确保防雷装置正常运行。

2.1.6人员活动较频繁、较空旷的区域宜设置应急避险场所。

2.1.7根据雷电监测预警信息,提醒、组织人员及时进入安全地带。

2.1.8遭受雷电灾害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2.2 二级防范雷电一般易发区域采取二级防范措施,在执行国家相关防雷标准基础上,对雷电灾害应加强防范。

该区域内防雷装置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2.2.1主动获取雷电监测预警信息,并建立内部传播渠道。

北京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北京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北京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办理地址、电话:见附表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2);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3、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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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第102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县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五条市和区、县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九条市和区、县气象局组织指导防雷检测单位对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防雷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分阶段检测。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第十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第十二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气象局报告情况。

市和区、县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县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县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北京市防御雷电
灾害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雷电灾害是“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我国又是世界上雷电灾害危险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从 1993年开始,本市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雷检测工作以来,在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损失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近年来,随着首都城市建设速度的大大加快,林立的高楼造成雷电击穿空气的距离缩短,雷击概率加大。

同时由于微电子产品普遍绝缘强度低,过电压耐受力差,容易遭受雷电袭击,尤其是电脑网络、通讯指挥系统和公用天线等设施。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1月到2002年6月,本市共发生雷击事故59起,其中53起击中电脑、网站、通讯系统和监视系统。

主要原因是上述场所和设施均没有安装防雷装置。

《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000年6月,中国气象局根据《气象法》制定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雷电的监测预警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资格管理等防雷管理工作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对应当安装防雷装雷的场所及其相关的防雷检测、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都没有规定,因此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规范和细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防雷活动,加强对防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市气象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信息办和市公安局、消防局、质监局、水利局、农业局、旅游局、广电局、文物局、档案局以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延庆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在认真研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气象局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有关部门对草案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现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防雷工作管理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加强统一管理。

《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从法律上赋
予了气象部门的管理职责。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了市气象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县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二、关于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雷电灾害主要是在强对流雷暴天气出现时,云地间闪电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多年来本市雷电灾害发生的情况,草案规定了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等。

三、关于防雷装置的维护和检测
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合格,并能否真正起到防雷的作用,需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因此,草案规定了安装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此外,草案还对拒不安装防雷装置和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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