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社会假冒救护车非法转运病人的暂行管理规定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为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转运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条件本《规范》所称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是指主要承担非紧急情况下以监护为主的医疗转运活动。
非急救转运业务必须由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承担,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诊疗科目设置:必须设置急诊科、内科、外科。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
有信息管理、急救培训、车辆调度、药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室相关的服务。
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等设置布局和流程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三)人员配备:至少有58名司机、610名医护人员,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35名,注册为急救医学、内科、外科专业或或全科医疗学科专业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不少于1名。
驾驶员:救护车不少1.5:1;医师:救护车不少于1:1;护士:救护车不少于1:1,医师及护士必须取得执业资格。
可聘经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或、红十字会或或急诊医学专业学会培训合格并领取相应证书的救护员从事担架搬运等陪护工作。
(四)通讯设备:开通医疗转运专线用服务电话,建立医疗转运调度信息系统,(能查询和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车辆行驶定位及轨迹、从业人员、收费、基本病情记录等信息)。
通话录音至少留存3个月,信息系统记录长期存储,可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五)救护车辆:车辆必须登记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名下,转运服务机构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其中监护型救护车不少于2辆2辆;每辆非急救转运救护车车身颜色为蓝色统一标识,车身颜色为白色,贴蓝色反光条,两侧有医疗机构全称(蓝色)、监督电话及“非急救转运”标识(不得使用120急救标识),按规定安装配备警灯警报器,安装、GPS定位系统,在车身两侧有医疗机构全称、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前后门要有医疗转运的标记(不得使用120急救标识)。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闽卫医[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医〔2014〕3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公安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为规范我省救护车的配置、使用,加强救护车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救治安全和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辖区内救护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救护车的管理,严格落实转院转诊等各项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内外勾结、违规牵线假冒救护车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反馈。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蒋剑联系电话:0591-87836754省公安厅联系人:刘洋联系电话:0591-87099339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公安厅2014年3月28日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救护车的配置、使用,加强救护车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人民群众医疗救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院前急救机构,下同)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转运危重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以下除非特别指明,救护车专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救护车)。
关于救护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救护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镇卫生院:为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充分发挥救护车使用效率,同时避免因使用救护车不当造成内部矛盾以及医疗纠纷的发生,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救护车管理做出如下规定:一、救护车管理原则1、各镇卫生院要切实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救护车管理档案以及内部管理规定。
2、救护车作为医院的医疗服务用车,只能做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等工作使用,严禁挪作它用。
如有集体外出参观学习、因医疗工作接送外院专家、接收医疗器械的情况,提前三天书面报主管医政的副局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3、要切实加强救护车安全管理,经常进行检修,保持良好车况,挂牌率、参审率、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救护车驾驶员要对救护车经常进行保养,使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随时保证医疗和急救用车。
4、救护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伤病员服务。
5、将救护车安全管理列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二、下列情况使用救护车属违规行为:1、除接送病人外,未经请示,救护车离开本镇辖区的。
2、非使用期间,救护车未停放在本单位内的(黎口卫生院除外)。
3、动用救护车从事走私烟叶、载客等非法营运的。
4、将救护车租借给外单位使用的。
5、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理措施1、违反以上规定中任何一条,每次扣罚院长当月补贴人民币500元正,并扣除院长年终百分制考核分10分。
2、同时违反多条规定的,按逐条规定处罚,累加处罚金额和考核分数。
3、违规使用救护车出现交通事故,须要卫生院赔偿的,赔偿责任一律由卫生院院长承担。
四、监督措施卫生局将派防保股、财务股、办公室、人秘股、医政股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
五、原来有关救护车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清除“黑救护”让群众享受安全医疗转运的提案

关于清除“黑救护”让群众享受安全医疗转运的提案近游动着一些模样怪异的“救护车”,经常有市民反映,被其坑害,少则几千多则上万,且屡禁不止,成为城市文明的“毒疮”。
一、我们通过走访调查发现:1.此类车辆大都是非法改装车辆,随意安装警用灯具,存在严重的运行安全隐患。
2.车辆装配的“急救设备”基本不能使用。
3.所谓医护人员均为假冒。
4.坐地起价,以不加钱就把患者扔在路上、增加医护人员另加钱为由相要挟,敲诈患者家属,非法收取高额费用。
5.此类车辆我市大约有200台左右。
6.已然形成帮派组织。
7.存在与合法医疗机构勾结救护车挂靠的现象。
8.这类救护车大多有医院内部人员帮其招揽生意。
二、据了解,卫健委出台过相关政策;交通、交警也曾多次打击,近期一次查扣“黑救护”二十余台,不能说力度不大,其违法成本也不能说不高。
可“黑救护”现象依旧猖獗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分析如下:1.为保证有限资源用于危急救护,我市120现行政策是不能转运非急诊病员;各家医院非急诊医疗转运车辆和服务人员极其有限,与巨大的实际需求形成强烈反差,出现大量需求空缺。
2.缺少规范的、合法的非急诊医疗转运机构。
北京有一家,是北京市红十字会管理的民办官助机构。
3.查扣打击力度和持续性仍不足以禁绝此现象。
三、调查中惊喜的发现,我市出现一家合法的转运机构,我们走访了这家机构,其特点如下:1.该机构进行了民办非企业注册。
2.进行了医疗机构注册,解决了医务人员职业注册问题,接受卫健委的监督。
3.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4.该机构并入120指挥体系,执行统一调配。
5.与医院签署合作协议,由医院根据患者需求,安排转运。
6.规范随车医务人员从业行为。
7.车辆、设备符合相关规范并经卫健委核批、交管部门发证。
8.该机构在“新冠防控”期间转运了大量确诊、疑似、密接、境外归来人员,发挥了意想不到的作用。
四、这无疑是好现象,为彻底铲除“黑救护”净化非急诊医疗转运市场,提供了有益的尝试综上,提出如下建议:1.毫不犹豫的坚决持续严厉的清除“黑救护”,对铲除不力的部门追责究责,铲除保护伞。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医院院前急救体系补充)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医院院前急救体系补充)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试行)目录一、基本条件非急救医疗转运是指将病人从一个医疗机构转移到另一个医疗机构,或者将病人从医疗机构转移到家庭或养老机构等场所的医疗服务。
为了规范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保障病人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护车服务机构、个体医生等。
二、机构的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医疗器械和人员,确保病人的安全和健康。
机构应当有明确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机构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保证服务的规范和安全。
三、质量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和评估方法,定期对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
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病人和家属的投诉和意见。
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病人的病情和服务情况,保护病人的隐私和权益。
四、安全与感染防控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服务的安全和稳定。
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机构应当建立感染防控制度,对服务场所和设施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和传染病的传播。
五、人员管理、培训和职业安全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应当有合格的医疗人员和驾驶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能。
机构应当对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防止工作中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六、车辆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应当有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和设备,保证病人的安全和舒适。
机构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和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护车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护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武政规[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护车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0〕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对我市医疗机构救护车的管理,严厉打击假冒救护车违法转运患者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救护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救护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非医疗机构、个人擅自配置救护车为患者提供医疗救护和转运服务。
二、禁止利用未经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旅客运输服务。
三、禁止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四、医疗机构配置的救护车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改变车辆外观、拆除标志灯具和警灯、警报器。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救护车的使用管理,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假冒救护车违法转运患者的行为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防止内部员工出卖病员信息或者诱导病员使用假冒救护车;加强宣传,引导患者选择安全的转运方式;根据需求增加救护车数量,提高服务质量,及时为患者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公安、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一)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车辆外观、安装标志灯具和警灯、警报器假冒救护车使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对医疗机构擅自转让救护车或者将救护车改作他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救护车配置资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其《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收缴警灯和警报器,并依法予以处罚;(三)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擅自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医师和护士违反规定为假冒救护车上的患者提供医疗救护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为患者提供医疗救护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处理非法行医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五)医疗机构不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加强对救护车的管理,致使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由公安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市、区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救护车的配置、使用,加强救护车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人民群众医疗救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院前急救机构,下同)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转运危重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以下除非特别指明,救护车专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救护车)。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置、使用的救护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省救护车的配置标准、救护车的标志标识,监督管理救护车的使用,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救护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对救护车上道路行驶、喷涂式样和标志灯具、警报器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第五条根据运载病人的不同病症,救护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分为4种类型。
(一)运送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二)急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三)防护监护救护车(C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四)特殊用途救护车(D型):为突发事件救援、血液运送等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第六条救护车的装备标准(一)运送救护车装备标准1. 出诊箱:插管箱、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四头带、颈托、夹板、手消毒液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2. 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3L,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3. 担架:车式可固定标准担架或铲式标准担架;4. 心电图机;5. 心电监护除颤仪;6. 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紫外线灯。
IEC60601-1第三版(中文版)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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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目标和相关标准 ........................................................................................................................8 1.1 范围 ........................................................................................................................................8 1.2 目标 ........................................................................................................................................8 1.3 * 并列标准 ................................................................................................................................8 1.4 * 专用标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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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假冒救护车
非法转运病人的暂行管理规定
为整治社会假冒救护车在我院非法转运病人的行为,确保病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打击“假冒救护车”长效联控机制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暂行管理规定。
一、严禁社会救护车进入医院非法转运病员的行为。
保卫科将长期停放在医院的社会救护车牌照号码进行登记、公示,并通知门岗收费严禁其进入院内接送病人。
二、严禁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向社会救护车车主介绍转送病人的业务,一旦发现将严惩重处,病人家属私自联系的救护车要安排在院外上车。
三、医院各科室要全面清理非法营运的救护车的小广告,杜绝此类广告张贴在医院内。
四、充分发挥医院的宣传栏、电子屏的作用,向病人及院内工作人员宣传使用非法营运救护车的危害,自觉杜绝使用非法营运救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