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用户收计费平台

校园网用户收计费平台
校园网用户收计费平台

校园网用户收费计费平台

一、系统简要描述

●系统名称:DTSM校园网用户收费计费平台

●开发单位:广州市点易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版本号:V1.2

●开发模式:定制开发

●系统架构:B/S 结构

●开发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0214983665.html,

●数量: 1套

●报价: 人民币36万元

●功能及用途简要描述

DTSM校园网用户收费计费平台是为校园网用户提供用户基础数据管理、收费管理、计费管理和用户自助服务,并实现网络用户数据与认证系统和运维系统的交互对接;提供功能模块包括校园网用户基础数据管理模块、收费管理模块、计费管理模块、系统用户权限管理模块、通用信息管理模块、消息管理模块、认证系统同步模块。

二、模块功能描述

1、校园网用户基础数据管理模块

提供校园网用户数据的查询、添加、修改、删除和核对,以及导入导出

等功能;用户数据包括用户姓名、用户账号、所在单位、宿舍地址、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身份类型、E-mail、联系电话、IP地址信息、MAC

地址信息、物理连线信息、交费信息、计费信息等。

2、收费管理模块(学生)

提供学生网费多层级收取、多层级的核对和结算功能,以及票据打印管

理、账目核对等功能。

●实现“学生网管→收费厅收费员→收费出纳→学校财务”的

多层级收费管理模式,并实现各层级之间的收费核算、结算功能。

●根据校园网收费标准建立收费模板

收费模式主要包括:国内包年、包月、包学期;国际包年、包月、包学期;免费;校外用户包年、包月等。

●票据打印管理

对每项收费自动生成票据模板,并通过平台系统进行收费票据打印,并对票据进行修改、注销、变更、统计等管理。

●出纳账目核对

收费汇总到出纳,并生成统计报表,方便出纳对账结算。

3、收费管理模块(教工)

教工收费采用预存的方式,并允许一个账户下多种收费模式并存。

提供教工网费多层级收取、多层级的核对和结算功能,以及票据打印管

理、收费流程管理、账目核对等功能。

●实现“收费厅收费员→收费出纳→学校财务”的多层级收费管

理模式,并实现各层级之间的收费核算、结算功能。

●根据校园网收费标准建立收费模板:

收费模式主要包括:国内包年、包月、包学期;国际包年、包月、

包学期;免费;校外用户包年、包月等。

●票据打印管理

对每项收费自动生成票据模板,并通过平台系统进行收费票据打印,并对票据进行修改、注销、变更、统计等管理。

●出纳账目核对

收费汇总到出纳,并生成统计报表,方便出纳对账结算。

4、计费管理模块

教工的计费采用预充值的方式,一个账户下多种计费模式并存,并从预充值的费用中分别扣除初装费、材料费和网费等;

学生网费在一个阶段只能选择一种计费模式,系统要根据模式要进行收费,并计算出网络开通日截止日的相关数据。

提供按用户类型、多种计费周期、国际国内流量等多种方式灵活组合计费功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

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州(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自治区级服务平台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内容。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以下简称示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容。 (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 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 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 (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内容。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 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方案 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实施单位: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一、规划综述 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分支机构建设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主体等。投资主体决策选取平台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筹集建设资金,并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或委托进行管理。建设主体按照相关规划和工程设计进行平台软硬件条件的建设和设备安装调试。 (一)平台的投资主体 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可能的投资者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财政)性投资,这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盈利性机构投资,一般来说这是辅助性资金来源。 1、政府(财政)投资。 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总体来说是非营利性的,或者是微利的,因此,其建设资金应该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性支出。政府的财政性支出的主要形式有: A、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是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政府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会不断加大财

政拨款的力度。 B、政府主导的各类基金。 政府主导的各类基金也能够称为政策性基金,它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风险基金,而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它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这类基金是一种引导性基金,经过对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资助,带动和引导企业、专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投资(贷款)。政府(管委会)在整个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过程中扮演的不但仅是单纯出资者的角色,还扮演着资金管理者、建设管理者的角色。在政府对平台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政府决策部门经过对平台建设项目的计划、预算等进行审批,初审合格后报批,然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金核拨与管理。另外资金监督部门和项目实施监督部门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监督。政府对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资并不是以短期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长期产业发展和开发区(园区)综合性效益为考量,因而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能够有效地的弥补市场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不足。政府除了应该加大对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投入以外,还要需为开发区(园区)平台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0)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家级节点、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组成。 国家级节点是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总枢纽,汇聚、整合全国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并为地方节点提供统一的基础底图、应用程序接口、目录发布、用户管理等功能与服务。 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国家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国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五、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承担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以及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卫星影像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海洋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附件1: 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10]4号),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和有关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建立在行业、产业、中小企业集聚区、产业集群等服务于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质量管理、设备共享、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应具有开放、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等特征,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管理规范有序。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市(州)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厅对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服务平台”应有较完善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优势。申报“服务平台”名称须反映其服务特点。 第六条“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服务于产业集群、特色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四)从事技术服务业务两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30家,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具有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经营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在促进区域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显著。 (六)对所服务区域、行业、产业的中小企业在提升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品牌创造力等方面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平台的申报,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填写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向各市(州)工信部门申请,由各市(州)工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市(州)工信部门在确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后,提出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中国自行车协会

附件二: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

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施和日常运行。 第七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任务要求,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 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综合分析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试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源体系,研制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 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和综合运用等服务。

第四条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务机构。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 第七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的指导和监督;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 (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见附件1。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省、市有关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面向产业集中区或优势产业,为满足中小企业共性技术需求,支持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供设计、研发、加工、检测、技术推广、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公共技术支持服务的机构或实体。 第三条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组织、协调、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各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当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管理及初审上报工作。 第四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费。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以工业园区企业、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成长型企业为服务重点,围绕本地区“一区一主业”的产业优势,或已具备较大产业规模的产业集群开展服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 (二)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优良。 (三)行业公共服务功能特点明显,具有较完备的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条件。 (四)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5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占30%以上。 (五)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能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申报资料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 平台服务的产业现状;2. 平台运作(主体)单位情况;3. 平台基础条件建设情况;4. 工作业绩与规划情况)。 (二)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报表(附件1);技术设备投资明细清单(附件2)和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平台服务企业名单(附件3)。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审计报告。 (五)机构工作人员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2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家级节点、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组成。 国家级节点是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总枢纽,汇聚、整合全国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并为地方节点提供统一的基础底图、应用程序接口、目录发布、用户管理等功能与服务。 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国家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国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五、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承担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以及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卫星影像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海洋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六、“天地图”是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品牌标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为“天地图”。 国家级节点命名为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省级节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省级行政区域名称”的规则命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点命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为“天地图·兵团”。 市县级节点按照“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市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规则命名。若市县级节点简称与省级节点简称重名,则按照“天地图·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的规则命名。 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

大学生创业孵化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

大学生创业孵化公共服务平台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内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大学生创业人员及创业团队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公司安排总额二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公司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创业孵化的电子信息类项目及企业。 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人员及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研发的产品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 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运作程序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对象,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申请时,必须向公司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 3、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转报: 1、对申请种子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人员详细说明种子资金的资助方式、政策性约定、运作与管理事项等;并与申请企业协商种子资金资助的具体细节,并签订有偿资助意向协议。 2、对申请项目团队的技术开发能力、发展前景等状况进行调研,出具调研报告; 3、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人员或项目的创意构想、商业模式、市场、资金筹划、财务评价等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专业投资(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论证。 4、将申请项目的申报材料连同上述资格条件确认意见、调研报告、评审报告转报公司,并对转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项目经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企业签订有偿资助协议。 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南京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南京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南京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平台是指依托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在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等建设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包括科技基础条件服务平台、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 第三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种质资源、样本和样品、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试验验证、科技咨询、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检验检测、科技评估、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等各类专业化服务; (三)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四)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平台组建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区县科技部门、高新区(一区多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并发布年度平台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拟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指导平台的运行和管理,落实配套经费。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可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报市科委,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复,统一授牌。 第八条申请组建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独立、相对集中的服务场所,具有明确的功能单元,有一定规模的用于服务的创新科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企业及社会提供服务。 (二)拥有一支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化服务队伍,相关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建立有效的投入机制、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明确平台服务部门机构的设置,制定平台的服务流程和规章制度,独立运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页眉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章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第一条和《自治区号)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号9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工信部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240号〕〔2010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服务平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条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台)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以下简称示(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第三条(以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页脚 页眉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第四条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服务平台建设第二章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第五条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第六条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建设内容。第七条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一)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中山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企业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7?14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 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6?2 号)精神,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企业或社会团体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

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市经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镇区经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建设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示范平台认定 第六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已经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苏科计〔2006〕102号 苏财教〔2006〕22号 (二〇〇六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

龙岩便民服务平台管理办法送审稿

龙岩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45平台)的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2345平台是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12345热线电话、网络系统()、短信、QQ、微信、微博等渠道,提出咨询、投诉、意见、建议、求助的便民服务平台。 第三条12345平台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市直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联动单位,共同参与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根据我市实际,逐步推进12345热线电话与各类便民服务诉求电话整合,暂时无法整合的,实行两号并存、数据共享、统一监管。 第五条12345平台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到“有呼必应、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第六条12345平台联动单位应当认真办理诉求人的诉求事项,倾听诉求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诉求人的监督,努力为诉求人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诉求人。 第七条诉求人提出诉求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语言文明,对其所诉求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侮辱、诬陷他人。 诉求人提出的诉求事项涉及具体人员和地点的,应写明所涉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事项发生的单位或者地址,

以便相关单位办理时有针对性。需要办理单位后续跟踪的,应留下适当的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诉求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改进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意见、建议内容涉及的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12345平台运行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责任与分工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为市级12345平台主管部门,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简称12345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12345平台的总体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考核评价办法; (二)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各县(市、区)、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区平台运行情况和市直联动单位办件办理情况; (三)分办、审核、反馈市直单位的诉求事项; (四)协调处理跨部门、跨区域诉求事项; (五)组织联动单位适时更新便民服务信息知识库; (六)整合辖区便民服务诉求电话,建立便民服务事项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及兜底部门; (七)负责收集、整理、分析诉求信息,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群众诉求所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和热点问题; (八)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九)做好诉求件办理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高

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03/28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推进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和加快实施“工业立市、创新推动”战略,充分发挥社会科技资源的作用,拓宽产学研合作渠道,使合肥市的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得到有效的公共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合肥市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中心”立足合肥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需求,通过组织、优化、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创建社会共用的科技创新服务基础平台,形成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区域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成为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和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建设围绕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交流、合作、创新、服务”的原则,采取省市共建、资源共享、错位建设、功能互补的方式组织建设。并且以公益性为主,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

新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决策和宏观管理。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中心”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协调社会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技资源的共建共享服务管理体系。 (四)负责各类科技服务平台的指标、认定、考核和评估。 (五)负责管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中心”暂设七个服务平台: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技文献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成立各类科技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各类科技服务平台可向“中心”申请认定,纳入“中心”平台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主要功能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投融资机构、科技中介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范文1 一、建设目标 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建设“一中心” (信用信息数据中心)、“两体系” (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交换体系和信用信息应用服务体系)、“一站群” (“信用湖北”网站群)等设施,实现省市县三级统一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服务。 二、建设内容 按照理念先进、架构科学、规模适度、扩展性强的要求,主要建设数据中心机房、平台硬件设施、软件系统、数据保障和重点领域试点示范等内容,完成编制信用信息目录、建立信用主体标识、归集信用信息数据、保障信用信息安全、规范和促进信用信息应用等任务。 三、工作进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平台建设。省政府成立了以省长为组长、常务副省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将平台建设作为先导工程来抓。 (二)科学设计方案,务实推进项目建设。在充分调研并邀请

专家学者多次深入研究论证基础上,提出了平台建设基 本方案。 (三)编制信用目录,创新信息管理模式。以全省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为基本指向,采取“1+2+X”的目录 编制方法,统一编制和集中发布全省信用信息目录。 (四)统一信用代码,实现一码覆盖多码。编制发布了《湖北省信用主体编码规范》地方标准,覆盖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两类信用主体,与身份证号码等业务码关联对应。 (五)建设汇集系统,加强信用数据保障。开发了省信用信息平台行业领域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通用软件。 (六)设立专责机构,充实平台建设力量。挂牌成立“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 ,抽调专人设立了省信用办,组织保障得以落实。 (七)建立两个清单,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在印发《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发布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和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清单,确保办法落地实施。 (八)推进试点示范,探索信用信息应用。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综合性试点和行业性信用建设试点示范, 扎实推进“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九)加强考核督办,促进各方责任落实。制定了省直部门和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评分办法,严格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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