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认识
著作权法解读

著作权法解读著作权是一种法律概念,旨在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有权益。
著作权法是为了确保作者在其作品上享有一定的控制和经济收益而存在的。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作品的创作、权利的归属、权利的限制及权利的行使等方面。
其中,创作是指作品具备独创性和表达性的基本要素,只有符合这两个要素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适用于各种表现形式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电影、摄影、软件等。
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并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所需的素材。
二、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与义务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系列权利,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作者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和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等。
三、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抄袭、盗用他人的原创作品等。
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如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根据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可以采取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两种方式进行维权。
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如合理使用原则和公共利益等。
四、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与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技术的普及,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如网络传播、在线音乐、电子书籍等。
为了适应这些挑战,著作权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著作权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和协议,不同国家之间也在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总结:著作权法作为一项保护创作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为创作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经济利益。
它确保了创作者的作品得到尊重,并鼓励创作者进行创新。
随着科技的进步,著作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著作权侵权的心得体会

著作权侵权的心得体会著作权是保护作者对其创作的著作享有的一种法律权利。
然而,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作为一名曾经遭受著作权侵权的作者,我深刻认识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此,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并提出一些应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建议。
首先,我意识到侵权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在数字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作品的传播范围更广,却同时增加了被他人盗用的风险。
我亲身经历了自己创作的文章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他人转载、修改和发布的痛苦。
这真实地反映了著作权保护的紧迫性。
其次,我学到了维护自己著作权的重要性。
在意识到自己受到侵权之后,我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权。
首先,我联系了相关平台和网站,要求删除侵权作品。
尽管遇到了一些困难,但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获得了成功。
其次,我寻求了法律支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过程确实需要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但它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制度在著作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在面对著作权侵权问题时,我也总结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首先,我意识到及时注册著作权的重要性。
凭借著作的原创性和独特性,我们应该主动申请著作权保护,以便在侵权事件发生时具备法律依据。
其次,我发现技术保护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通过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加密、水印等方式可以有效避免部分盗用和侵犯行为。
最后,我鼓励和支持作者们加强维权意识,形成一种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积极与侵权者进行争议。
总结而言,著作权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作为一名受害者,我深切体会到了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也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包括及时注册著作权、技术保护和加强维权意识等。
相信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为创作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
希望我的心得体会和建议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并帮助那些遭受著作权侵犯的作者们找到应对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原创文学逐渐成为文学创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与其发展相伴随的是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法律问题1. 著作权保护的缺陷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原创文学的传播和拷贝变得轻而易举,这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首先,网络文学的传播速度快,使得作品被不法盗版网站盗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其次,网络文学作品通常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在,易于复制、传播和篡改,进一步加剧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
2. 侵权行为难以追溯由于互联网文学涉及匿名创作和转载,侵权行为随之增加。
作者的著作权遭到侵犯后,很难找到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平台提供的侵权检测机制和维权渠道不完善,也限制了作者的有效维权。
3. 传统版权法的局限性我国著作权法主要基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保护,对网络原创文学的特殊性考虑不足。
例如,著作权法对公众发布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较为模糊,难以覆盖网络原创文学的各种形式。
此外,目前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也不适应网络原创文学的发展,导致了取证和维权难度加大。
二、对策分析1. 完善立法和法规加强对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立法工作,完善著作权法,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应明确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网络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同时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尤其是对盗版、转载、侵权转载等重点进行管理和监管。
2. 加强平台责任落实网络平台应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建立有效的侵权检测机制。
平台应主动对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加强对侵权作品的删除和处理,避免侵权作品的传播。
同时,加强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合理分配利益,提供更多的版权收益给原创作者。
3. 强化维权机制建立完善的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维权渠道。
通过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维权协同机制,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
著作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著作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大家都知道,版权是英美国家的说法,而在我国版权一般称之为著作权,这是一种作品存在即自动取得的权利。
我国法律也会对著作权进行诸多的保护,那么大家知道保护版权的意义是什么吗?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意义的相关知识内容,希望能够在实际中帮助到您。
一、保护版权的意义是什么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
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2、著作权调整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调整作者、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即要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必须给作者以限制,满足公众的需要。
可以说,著作权(版权)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动每一个角落,但是包括许多人,乃至作者和法官、律师对著作权法存在误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权法律常识和版权意识。
3、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
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
盗版就是盗窃。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
在我国15年的世贸谈判过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保护)一直是引人注目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协议中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著作权涉及更多的问题是经济问题,是财产权的问题。
现在,我们经常听到人们说,版权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或者说经济发展的火车头。
1997年美国版权产业净产值占美国国内总产值的4。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内容提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调整了对权利的限制,增加了权利的内容,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与此相,对著作权保护制度也予以完善,对权利人实现自己权利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是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从起草到颁布用了十年的时间,从一开始就显示了立足我国国情和起点高的特点。
十年来,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知识界的创新精神,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新问题、新情况也不断出现,对著作权法修订已是大势所趋。
20XX年10月27日通过并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正是基于这种形势发展需要而出台的。
著作权法从颁布到修订也是历经十年,其间有两个修正案提出。
1998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常委会进行了初审,1999年6月又将该法议案撤回,在20XX年11月又重新提出一个修正案送常委会再审。
对一部法律草案提出后又撤回而后又提出的情况并不多见,这种曲折所带来的积极成果,就是使这部法律经过反复研究与修改,达到了国内外都比较满意的水平,极大地优化了“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
[1]这次著作权法修改的具体内容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对权利的限制,提高了对我国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解决了著作权法上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二是完善了著作权权利内容,加强了对高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三是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四是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力度。
本文拟结合后两方面对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作一分析。
一、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便著作权人实现权利,进一步与国际著作权制度接轨著作权归著作权人,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 谈 我 国 的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董翔翔 漆海 峰
( 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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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 04 ) 0 2 0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 - 0 5 0 1 0 — 2 X 2 1 )2 0 3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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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 识码 : A
摘要 : 合理使 用是对著作权 的 最重要 的限制制度 函为各 国所普遍确认 , 对于 平衡公众 与著作权人之 阃的 利益冲 突、 它 促进作 品 的传播与使用 而带 动社会 文化事业的 发展与繁 荣起 到了 重要 的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 我国的著作 权舍理使 l 制度还很 不 进 用
完善 因此 。 何 科 学 理 性地 完 善 我 国 的 合理 使 用制 度 。 定相 关 的判 断规 则意 义 重 犬 。 如 制 关 键 词 : 理使 用 制 度 完善 合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的 含 义 ( ) 作 权合 理使 用 的含 义 一 著
绘画 、 摄影 、 录像 ; ( 一 ) 中 国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已经 发 表 的以 汉语 言 十 将 法 文 字创 作 的作 品 翻译 成 少 数 民族 语 言 文 字作 品在 国 内 出版 发 行 ; ( 十二 ) 将已经发 表的作 品改成盲文 出版 。 前 款 规 定适 用 于对 出版 者 、 演者 、 音 录像 制作 者 、 播 电 表 录 广 台、 电视 台 的权 利 的限 制 。 这 1 情 形 被 认 为 是 我 国《 作 权 法 》 立 的 合 理 使 用 方 2种 著 确 式 。 为 了规 范使 用 者 的合 理 使 用 行 为 , 防止 著 作 权 人 的权 益 受 到 不 应 有 的损 害 , 国《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20 我 著 (0 2年 9月 1 日施 5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郎春如沈阳师范大学【摘要】在著作权法领域之内,一直都存在着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以及使用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风过一定程度上的对峙,为了保持三者利益之平衡,法律设立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即“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和最广泛的限制”,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亦不需向其支付报酬,而是基于正当目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全能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经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同时也是著作权理论和实务研究当中一个最容易惹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所理解的一个规则。
【关键词】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数字网络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界定及构成要件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确立著作权以此来保护文学科学以及艺术作品作者的正当权利。
但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法律并不是赋予了权利人绝对的权利。
目前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l)合理使用指的是在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同时也不构成侵权。
(2)合理使用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并且不必支付报酬从而使用作品。
(3)合理使用是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适当的范围程度内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上述不同著述给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定义从不同的层面上基本概括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一是使用者使用作品既无须征得同意,也不须支付报酬;二是合理使用应当在合理适当范围内,符合正当目的;三是合理使用的结果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主要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2.合理使用须是出于正当目的。
3.合理使用需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4.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当然许可或应该许可,这种使用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必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化的加速,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变得非常容易。
然而,这种便利性也带来了版权侵权和盗版的问题。
因此,加强版权保护对于创作者、社会和经济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版权保护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创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资产,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创作者的知识和创意是他们的财富和劳动成果,在没有适当的版权保护下,他们的创意可能会被盗用、复制或者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将严重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新动力。
另外,适当的版权保护也可以激励其他人更多地进行创新和研发,因为他们知道他们的劳动成果将能够得到保护和回报。
其次,版权保护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盗版活动不仅会损害创作者的权益,还会导致市场供需不平衡,降低法律经济学中所谓的“价格信号”的有效性。
盗版行为降低了正版作品的销售数量,进而减少了创作者和有关产业链的收入。
这不仅迫使创作者转行或放弃创作,也使得正版作品的推广和传播变得更加困难。
同时,盗版行为会带来质量不受控制的商品流通,增加了社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风险。
因此,加强版权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版权保护还能够推动文化多样性和文化产业的繁荣。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文化传承的重要标志。
适当的版权保护可以确保文化创作者和文化从业者能够获得所应得的回报,并鼓励他们创作更多具有本土特色和地域特点的作品。
同时,通过版权保护,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产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为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和就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最后,加强版权保护对于构建公平的信息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社会是以信息为基础的社会,对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没有明确的界限。
然而,信息的自由也需要以法制和规范为前提。
适当的版权保护可以限制盗版行为,同时也保护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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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姓名井煜学号040100543学院商学院班别知识产权实务2班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制度开始于欧洲, 18世纪英国通过了被认为是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即《安娜法》,此法的颁布目的在于:“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权,以鼓励创作活动。
”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结束了文书商对出版的垄断。
之后其他欧洲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本国的著作权法。
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天赋人权思想确立。
天赋人权思想体系里,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是私有财产,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将保护私有财产作为著作权立法思想和理论基础。
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经发展了一套成熟的著作权制度体系,虽然有欧洲大陆国家著作权制度和英美国家著作权制度两大体系,但是其保护著作权的宗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打击盗版活动的态度等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
当时清政府预备立宪,引进资产阶级法律体系与原则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法律,《大清著作权律》就是其中之一,该法5章55条,该法规定:“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
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是。
”对著作权的定义出了书面作品外,还包括雕刻、模型等立体作品。
该法确定著作权(版权)为作者专有权利,并通过6条“禁例”对作者的权利予以保护。
但作者的专有权利并不是作品完成后自行产生,而是必须通过呈报注册手续,由民政部批准发给执照才能取得权利。
对于转让和继承版权也需要履行呈报手续。
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版权归作者终生享有,作者死亡或死亡后发表,其继承人可以继续享受30年。
如果是以法人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亦为30年。
保护期限从民政部注册颁发执照之日起计算。
该法还明确规定了一些不适用于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如节选成书供教科书及参考用,或节录引用供自己著作考证注释,或仿图画为雕刻模型,或仿雕刻模型为图画。
但这些行为的前提都要有注明原著出处。
该法也规定了持照享有版权的作品,如果受到侵犯,版权所有者可以诉诸法律,向“审判衙门”呈诉。
对侵权者的惩罚有罚款、责令赔偿作者损失、没收制作假冒作品的器具。
通过对比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内容已经非常完整。
辛亥革命胜利后,此法因为“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而沿用下来,直到后来北洋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著作权法》,国民政府颁布制定的《著作权法》和《出版法》。
《大清著作权律》对后来中国历次著作权立法都有深远影响,对今天的版权立法也是极具参考价值的。
解放后,我国没有专门的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只有关于出版和稿酬支付的条例。
直到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的法律,该法从1979年开始起草,历时11年,易稿20余次。
1991年的著作权法比较详细而又全面的规定了有关著作权及其保护的内容。
另有一些显著的特点,例如:权利保护充分。
著作权的保护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这样既避免了英美法系只注重财产权保护的偏颇,又纠正了大陆法系偏重保护人身权的弊端,从而使著作权的各项权利都得到保护。
权利主体规定合理。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即我国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保护作品的范围广泛。
对于受保护产品列举的比较全面,包括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他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由此可见,著作权法比较全面的总括了当今社会面临著作权问题的绝大部分作品,使各行业的创作人员都能够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
著作权法例举了12种情况适用可以不征得原作者同意,无须向作者支付稿酬;此外还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一种强制使用。
在注重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作者的义务。
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特点。
我国的著作权法从作品保护范围和对主体的规定方面,从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方面,都接近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要求的保护水平。
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25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先后在我国生效,我国成为这两个公约的成员国,我国著作权保护已经纳入世界版权保护范围。
2001年,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同时又适应新技术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对著作权法做了局部的修订。
这一次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
给予成员国作者的待遇与本国作者的待遇是一样的,这里的成员国即是指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的国家或地区。
这一修改扩大了可享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的范围;另一方面消除了中国国民在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下受歧视的状态,在可享受保护的客体与可主张的权利等方面将中国人与外国人定位在同一起跑线上。
扩大了受保护的客体和受保护的范围。
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
采纳《伯尔尼公约》的表述方式,将包括动态摄像的作品描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取消了原著作权中的“电视、录像作品”。
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整合。
将权利具体化,明确分为11项,增加了出租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强化了邻接所有者的权利。
增加了有关出版者专有版式设计的权利;增加了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出租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就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该载体的行为。
严格了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关于证明作品的合法性来源和合法授权问题,如不能证明,应承担法律责任;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含技术加密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复制权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即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电子媒介中的作品也受保护;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数据库等汇编作品纳入保护。
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
增加了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规定。
明确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或依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依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为依据。
本法明确规定申明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010年2月,全国人大再次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并通过。
新修订的内容主要在以下2个方面:删除了原先有关对于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护的条款,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强调了监督和管理,删除了保护的排除性规定,违禁作品也可以产生著作权。
此处修订实际上是在国际社会压力下进行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法律规则对境内法律的影响。
明确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管理部门。
纵观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现代的著作权制度经过20年的发展,著作权法经历两次修订。
然而这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配合世贸组织机制和仲裁而做出的调整,而对加强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的内容并没有做出实质性的修订。
与其它国家的著作权制度的健全和法律完善程度相比,还存在较大的距离。
以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立法进程为例,日本自著作权法制定以后,已经修订过35次,韩国和台湾已经修订过17次,新加坡已经修订过7次,马来西亚已经修订过6次,印度也已经修订过5次,而我国的《著作权法》自制定之日起至今,只完成两次修订。
修订次数最多的日本,目前也是亚洲地区著作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著作权法修订的频率,基本与著作权保护的完善程度成正比。
2011年2月24日,在中国版权协会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联合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座谈会上,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版权协会、中国软件联盟、中国音著协、中国文著协、中国影著协、中国摄著协等内容产业相关协会代表、权利人代表及法学界专家学者内容产业相关协会代表、权利人代表及法学界专家学者共同签署了《关于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呼吁书》。
中国内容产业的发展紧密地依赖知识产权保护。
内容产业界希望通过修订法律,赋予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者法律赔偿责任。
同时,呼吁将《著作权法》的修订列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并尽快启动修订,从根本上加强对内容产业的保护,推动我国文化和高科技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2011年3月的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记者会上,国家版权局透露,目前国务院已经把著作权法的修订纳入了立法计划,什么时候需要全面修订这部法律,最终需要全国人大审定。
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全面普及。
文学、音乐、电影、摄影、软件等文化创意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与此同时,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比以往更加关注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定、并研究如何运用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自身的权利不被侵犯。
对于著作权制度的完善程度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应该通过及时修订中国的《著作权法》,以适应目前新形势、新情况对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的要求。
致谢在此向尊敬的张晓东老师表示感谢!通过您精彩的讲演,丰富的案例,灵活的教学方式使我们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了系统的了解。
《知识产权实务》是一门实用的课程,无论在哪一个行业工作,都无可避免的要遇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情况。
在没有系统学习之前,遇到有关问题时,只是无意识的或是被动的应对处理。
经过了课程的学习之后,使我们对知识产权有了主动关注、主动思考的意识。
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会多了一份信心去从容面对知识产权的问题。
再次感谢张老师传授了我们一门重要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