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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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一、使用范围
1、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必须用于公司经营和投资有关的合法合理活动,如经营原材料、投资、以及整体企业发展需求等等。

2、募集资金不得投入高风险投资项目,也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非法项目中。

3、募集资金禁止在政治捐赠、旅游、零星费用、娱乐等方面使用。

二、使用分类
1、募集资金先行用于原材料投入,维持生产的正常运转:包括原材料的质量检测、交付、合同的签订、质量保证、保险等等。

2、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拓展新业务:包括新业务发展策划、资金投入、开发人员招聘、设备购置等等。

3、募集资金用于发展研发技术:包括为研发技术提供资金支持和投入,通过科技创新推动企业的发展。

4、募集资金企业发展:包括资金管理和投入,促进政策法规宣传和实施,国内外市场拓展,人员培训,商务活动的参与,企业形象的塑造等等。

三、使用管理
1、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查,经有权代表签字确认并由主管审批后方可使用。

2、营运资金采用要素控制和定额控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3、定期报告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定期公开报告,以便全体股东监督,及时完成公司安排的项目及活动。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募集基金管理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加强募集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募集基金保管义务,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勤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条募集基金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监管、自律规范,切实有效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募集基金的设立和备案第五条募集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设立初衷、募集基金管理公司能力和所管理投资者资产规模进行充足风险提示。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基金监管部门报备募集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公告等文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拟设立的募集基金进行充足的尽职调查,确保募集基金投资对基金管理公司整体业务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合理配置。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募集基金的类型和投资特点,合理确定基金募集的日期、方式和期限,确保募集基金的合理运作。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募集基金的备案档案,并严格按照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第三章募集基金的运作第十条募集基金的募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募集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合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其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募集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募集基金投资管理职责,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募集基金的投资属性和运作模式应当得到基金监管部门的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要求进行运作。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和风险管理的制度和风控体系,确保募集基金的投资运作符合约定,风险受控。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维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 定义•公司:指本公司。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所获得的资金。

•资金用途:指公司各项业务所需的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的资金。

•管理人:指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财务管理人员。

3. 资金使用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按需使用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发展战略,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规模。

4. 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专户:公司应开设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由财务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资金用途和金额:公司应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金额,并在注册地及券商网站等适当渠道进行公示。

•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准确、完整和及时,防范各种风险。

•监督执纪: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聘请外部审计服务商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5. 资金使用报告•定期报告:公司应按照规定向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等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募集资金的总额、使用范围和具体用途等信息。

•非定期报告:公司应根据需要向股东、证监会等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请示或报告重要事项。

6. 违规处理•处理方式: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向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等披露情况。

•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司应及时报案,协助相关机构调查处理。

7. 其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依法合规程序进行调整。

•公司投资者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禁止任何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欺诈行为,公司有权依法惩处。

8. 结语本办法的出台,是公司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背景公司募集资金是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公司从各方面获取不同形式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证券发行等。

资金来源多样化,但是在使用资金时应严格按照一定的管理规范,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健性和流动性,保护公司自身以及投资人的利益。

本文旨在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公司运营中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高效性。

一、募集资金使用流程1. 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用途、时间、金额等相关信息。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应遵循公司财务预算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2. 申请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前,应向财务部门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

申请应包括资金用途、时间、金额、来源等相关信息,经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资金调拨。

3. 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应为募集资金开立专用账户,每项募集资金都应单独开设账户,以便于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窜改和挪用募集资金。

4. 资金调拨和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申请并获得财务部门审批的计划,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另外,公司应建立投资决策制度,对于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借款等活动,应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并在相关决策文书中予以记录,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5. 监督和反馈公司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反馈。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要求1. 审核与监管公司应建立资金审核、监管机制,保证资金使用符合合法规范,避免资金挥霍造成无法预见的损失。

对于涉及公司、股东,或涉及公司信誉的资金使用,公司应尤为慎重,并加强监督。

2. 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报告制度、审计制度等等,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另外,公司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审计制度,对于重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审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一、前言在现代社会,募集资金是企业运营和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个典型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募集资金的类别和来源1. 类别募集资金可分为内部募集资金和外部募集资金。

内部募集资金包括自筹资金、资本公积金和内部转移资金。

外部募集资金则包括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和与投资者签订的募集资金合同等。

2. 来源内部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身的盈利和资产处置等。

外部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债权人、银行和公众等。

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目的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风险的可控和募集活动的透明度。

此外,制度的建立还能提高企业形象和信誉。

四、募集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募集资金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安全性原则募集资金必须放置于安全的账户或渠道中,避免风险和损失。

3. 有效性原则募集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1. 募集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经营活动、债务偿还和其他合法用途。

2. 募集资金使用程序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包括资金审批、支付和监督等。

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募集资金风险控制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等。

以降低募集资金的风险和损失。

4.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信息进行披露,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资金回报等。

确保募集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5. 募集资金监督和审计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挪用。

六、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管1. 执行机构明确负责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监管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企业的募集资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募集资金在各个领域的使用日益频繁且规模逐渐扩大。

为了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募集资金的组织,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行为,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使用的原则1. 合规性原则: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2. 收支平衡原则:资金使用应保持收支平衡,确保募集资金有效利用。

3. 高效性原则:资金使用应高效利用,确保募集资金的最大化效益。

三、募集资金使用程序1. 资金使用计划编制1.1 根据组织的发展目标和需求,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1.2 资金使用计划应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1.3 资金使用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批后执行。

2. 资金使用申请流程2.1 申请人填写《资金使用申请表》,明确申请事由、金额、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2.2 资金使用申请表应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属部门审核后提交资金管理部门;2.3 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并及时给出答复。

3. 资金使用过程管理3.1 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对应收款项进行核实,确保资金来源合法;3.2 资金使用应按照事先确定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不得借他人之手或挪用资金;3.3 资金使用过程应建立详细的记录,包括资金流向、使用日期、接收单位等;3.4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资金使用监督与审计1. 监督机制1.1 监督部门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1.2 监督部门应向组织管理层提供监督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2. 审计制度2.1 组织应建立资金使用的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2.2 审计部门应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2.3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组织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发现问题应追究责任并及时整改。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

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

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

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

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

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

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

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

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

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组织和机构的活动需要资金来支持和推动,募集资金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旨在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二、资金募集1. 募集资金的途径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募集、捐赠、投资等,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募集资金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如募捐活动的具体渠道、投资活动的收益等,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使用1.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

3. 资金使用应当注重效益和效率,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4. 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相应的核算和审计机制,确保资金的稽核和监督。

四、资金管理1. 募集资金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资金的收付、核算和监督。

2. 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资金管理应当进行定期的审计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五、信息披露1. 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资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易于理解和获取的方式进行,可以采用网络、媒体等手段。

3. 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六、监督与追责1. 募集资金使用的过程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和受捐助人的监督。

2. 对于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募集资金活动,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总结本文是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一份详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

文章依照通用的法规规范进行了论述,包括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监督与追责等方面。

通过制定这些管理措施,可以保障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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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6.1.1 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6.1.2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6.1.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6.1.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1.5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章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6.2.1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6.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在每季度现场检查结束后向本所提交检查报告。

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6.3.1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6.3.2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6.3.3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6.3.4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3.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6.3.6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6.3.7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6.3.8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50%;(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6.3.9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6.4.1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6.4.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6.4.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6.4.4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4.5 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6.4.6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6.4.7 上市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6.4.8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6.4.9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6.4.2条、第6.4.4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6.4.10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6.5.1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6.5.2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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