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促进有效投资合理稳定增长,现将《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其中:(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舟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共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69件,通过审核,决定保留92件、拟修改24件、废止53件。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上述保留、拟修改的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09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其中,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暂时停止执行。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2023年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某投标供应商只依法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未提供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面正确此种情形,评审专家应当()。
A、继续评审B、停止评审并书面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C、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D、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进行澄清答案:A解析: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故选A。
2.87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前应该保密()。
A、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B、开标结束C、评标结束D、评标结果公告答案:D解析: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故选D。
3.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采购人()。
A、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B、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报财政部门批准C、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D、正确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答案:A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予以暂停执行,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个别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2〕72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一切费用”,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相关费用”。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43 号)删去第二十四条“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直接下达《督办通知单》,按领导批示要求限期整改。
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又无特殊原因的,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202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五条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第七条政府投资预算是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并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通知中提出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
必要时,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草案编制通知的规定,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
其主要类型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住房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区发改局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国土江北分局、环保江北分局、规划江北分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决策及计划第六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成立由各个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专家论证方式保证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六月二日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一)市财政预算内资金;(二)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种捐款等);(四)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三)坚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第四条市计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等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第五条市级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政〔2004〕第36号、海政〔2007〕120号)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海政〔2004〕第 36 号 2004年12月14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包括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和接受捐赠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全资或控股企业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发展计划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审查和使用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建设、招标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发展计划局。
根据区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由区发展计划局商区财政局后,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的审定意见,区发展计划局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确需增加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除了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在区审批职权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立项审批。
建设单位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提交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的预审意见、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公司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没有自行管理建设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标准、工程概预算以及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概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或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作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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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乡镇(街道)二级政府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审批按本程序管理。
第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经贸、教育、建设、交通、水利围垦、农林、海洋与渔业、卫生、环保、国土资源、消防、人防、国有资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用于以下领域:(一)农渔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报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区发展和改革局可视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和投资数额对以上审批程序作适当简化。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采取简化审批方式。
区发展和改革局认为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八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
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于每年度10月31日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下年度建设计划申请。
区发展和改革局汇总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申请,经组织评估、论证或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衔接政府年度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业主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经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项目建议书审批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或筹建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提出的背景、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址、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意向以及经济和社会效果初步评价等。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前需要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办理服务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及时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由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上报或转报。
项目建议书上报或转报时需附以下相关材料:(一)项目建议书文本及申请报告;(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城市或村镇总体规划的初审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意见;(四)政府投资、其他出资方及金融机构贷款的意向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项建书)审批联系单》;对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并承诺审批时限。
项目建议书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对需延期办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延期原因;对不予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的项目建议书,一般应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六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应根据咨询评估意见在6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同意立项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转报国家、省、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初审后在6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八条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业主开展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并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第四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建设方案、资源要素配置等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业主、建设工期、招标内容、效益评价等。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上报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或转报时应附以下相关材料:(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申请报告;(二)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四)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函以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借款意见;(六)财政部门和其他出资方的出资承诺证明;(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工可)审批联系单》;对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并承诺审批时限。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对需延期办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延期原因;对不予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评估报告或论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或论证评审的主要内容:(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三)区域布局合理;(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各种资源要素;(五)项目业主的实力和能力、项目的建设重要条件、生产条件、协作条件、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分析;(六)全面、充分分析论证项目的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及社会影响、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等;(七)项目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的影响;(八)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或论证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业主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有关意见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五条转报国家、省、市发改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初审后在6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章初步设计审查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的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上报或转报。
上报或转报时应包括以下材料和附件:(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二)初步设计文本;(三)项目概算;(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相关专业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概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或绝对额500万元),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九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联系单》;对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并承诺审批时限。
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对需延期办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延期原因;对不予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初步设计,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采用专家评审论证会的形式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设计规范、标准以及强制性条款;(二)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要求;(四)是否落实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工程措施;(五)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要求;(六)概算是否合理;(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根据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核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后提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审查意见和初步设计修改情况,在6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十三条转报国家、省、市发改委的初步设计,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初审后在6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等。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编制工程决算,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组织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
各专项验收应尽量并联办理。
第三十七条各专项验收以及项目工程财务决算审批完成后,项目业主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规定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审批联系单》;对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并承诺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