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镇赉县纪委:贾作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共同职务犯罪的规定,结合相关《刑法》条文,对共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视情况而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无论是利用共同行为人单方或者是双方的职务,都应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
同职务犯罪分三种情况认定:(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犯罪的,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职务实施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3)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实施犯罪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只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四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之间共同实施
的职务犯罪,无论是一个或几个单位的行为人之间,也无论利用的是共同行为人单方的还是双方的职务,都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五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无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只能是利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的职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作者:吴虑来源:《广东蚕业》 2018年第2期吴虑[作者简介:吴虑(1989- ),女,汉族,江西景德镇人,学历:硕士,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00)摘要共同犯罪一直都是刑法实务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个领域,而涉及到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认定的区分更是共同犯罪中的理论难点。
文章有六个小部分,旨在对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中身份犯区分的几种理论学说进行总结,为实务及理论界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共同犯罪;身份犯;主犯;想象竞合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2-131-02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就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持有同样的犯罪故意;第二,这些犯罪人内部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然而,共同犯罪认定的争议,特别是对于身份犯的认定的争议,在我国刑法学界由来已久。
在单独犯罪中,一般来说,嫌疑人无论是何种身份,在定罪还是量刑方面相对简单一些,而司法实践中也相对容易定性。
然而,当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时,身份的存在就会使案件定性变得复杂。
共犯与身份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针对这一问题有多种学说论证。
对于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尽管有所涉及但是仅仅就具体犯罪而言,尚未形成关于此问题的一般性规范。
具体来说,学界对于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分:1 主犯性质决定说这一观点认为,在具有身份的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定性应当结合主犯的犯罪内容来决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这一情形来说,“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一、主要特点1、从作案形式上看,有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和单位内部作案两种。
内外勾结作案主要发生在单位之间有相互业务往来或共同承办一项工作的情况下,而且多发生于行受贿犯罪或共同挪用公款犯罪方面,其余则多为单位内部人员勾结作案,而且以共同贪污为主要的犯罪形式。
2、从涉案人员构成看,单位一把手直接参与作案,单位内部普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犯罪,他们的行为特征是每个人均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实施犯罪,既有共同犯罪,往往又各自独立构成犯罪。
3、从作案手段上看,呈现简单、明显、直接的方式。
除行受贿案件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隐瞒账目情况,由财务人员作假账予以私分。
另一种是利用单位“小金库”侵吞公款。
4、作案次数较多,且不易被发现。
尽管作案手段很明显、直接,但在窝案串案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各环节的执行者构成利益共同体,不易被发现。
5、定罪方面存在难点。
这类案件,往往有着形似合法的外衣作掩护。
无论是内外勾结,还是内部人员勾结作案,他们往往都有一个假协议书之类的伪装,给自己留“后手”,一但罪行败露,假协议就成为他们逃避法律的借口。
二、原因分析1、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私欲心重。
当私欲与自己手中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会轻易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生财的便利工具,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2、规章制度存在缺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窝案、串案中很多是单位的一把手与财会人员共同联合作案,往往利用单位内部管理漏洞,浑水摸鱼,将财务账目搞乱。
3、监督机制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上下级单位之间监督不到位;单位内部对各项财务支出的监督不到位。
三、对策和建议1、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教育。
对单位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大力加强廉政教育,加大以案示法的宣传力度,达到以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的效果。
2、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健全预防犯罪的监督机制。
旁听职务犯罪庭审警示教育心得体会锦集

旁听职务犯罪庭审警示教育心得体会锦集旁听职务犯罪庭审警示教育心得体会锦集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案件得以高效侦破和严惩。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我参加了一次旁听职务犯罪庭审过程。
通过这次庭审旁听,我深刻认识到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也加深了对法律法规的认识。
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在旁听职务犯罪庭审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职务犯罪是对公共权力和公众信任的背叛。
任何担任职务的人员都应该具备公正、廉洁的原则,但职务犯罪却是对这些原则的严重违反。
在庭审现场中,我看到了职务犯罪被告人亲手破坏了公众信任和权力的正当运行。
他们为了个人私利,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导致国家和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这让我更加意识到,职务犯罪不仅仅是违反法律,更是对社会道义的背离。
其次,职务犯罪的威胁不容忽视。
在庭审过程中,我了解到职务犯罪的手法多样、隐蔽。
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自己担任的职务之便,以权谋私,获得非法利益。
他们往往使用各种手段掩盖犯罪行为,如伪造文件,操控财务等。
这不仅对担任相关职务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加强机制建设,防范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发生。
再次,职务犯罪需要应有的惩治力度。
在庭审现场,我亲身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严惩态度。
无论是指控部门的罪证确凿,还是法庭对被告人的严格审判,都展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无情。
职务犯罪败坏了公共形象,摧毁了社会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通过庭审过程,我看到了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场景,这对于保护社会稳定、净化政治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也反思到,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与此同时,庭审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庭审过程中的证据获取和审查存在一定的难度。
职务犯罪案件通常牵涉到复杂的资金流动和犯罪手法,需要通过大量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然而,获取证据并进行审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贿赂犯罪中第三人行为的性质认定

贿赂犯罪中第三人行为的性质认定作者:陈斌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5期内容摘要:在贿赂犯罪中,除受贿人、行贿人外,有一类主体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中间起到桥梁作用,助推了贿赂犯罪的发生,其危害结果不容忽视。
对该类主体定罪处罚,应从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立场等方面考察,准确区分其与受贿、行贿双方的行为关系,罚当其罪。
关键词:贿赂犯罪第三人介绍贿赂共犯牵连犯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贿赂犯罪行为更技术化、隐蔽化。
在贿赂犯罪中,除受贿人、行贿人外,有一类主体(笔者在本文中称其为“第三人”)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中间起到桥梁作用,助推了贿赂犯罪的发生,其危害结果不容忽视。
如何对第三人定罪处罚,应从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立场等方面考察,准确区分其与受贿、行贿双方的关系,罚当其罪。
一、第三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一)第三人在贿赂犯罪中的行为方式在第三人参与的贿赂犯罪中,除受贿人、行贿人外,第三人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中间起到桥梁作用,促成行受贿行为的完成。
在这过程中,第三人必然要介绍双方情况、传达双方贿赂意愿,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介绍并兼有共谋受贿行为,即第三人与受贿人共谋,第三人物色行贿人,通过引见、沟通、撮合的介绍行为,与受贿人共同谋取利益或财物的行为;(2)介绍并兼有共谋行贿行为,即第三人与行贿人共谋,第三人物色受贿人,通过引见、沟通、撮合的介绍行为,与行贿人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介绍兼有教唆受贿行为,即第三人提出受贿意图使受贿人产生受贿故意,并有引见、沟通、撮合的介绍行为;(4)介绍并兼有教唆行贿行为,即第三人提出行贿意图使行贿人产生行贿故意,并有引见、沟通、撮合的介绍行为;(5)介绍兼有帮助受贿行为,即第三人帮助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帮助接受贿赂款行为,并有引见、沟通、撮合的介绍行为;(6)介绍兼有帮助行贿行为,即第三人帮助行贿人寻找受贿对象、帮助转送贿赂款,并有引见、沟通、撮合的介绍行为;(7)单纯的介绍行为或兼有简单的经手转送贿赂款的行为,即第三人在受贿人、行贿人之间起引见、沟通、撮合作用,没有介入受贿、行贿任一方以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职务犯罪
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严格审查证据。
对于职务犯
罪案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书面证据、
物证、证人证言等。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
责任。
其次,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其申辩意见、保障其辩护权等。
同时,对于受害人的合法
权益也必须得到充分保护,依法给予赔偿和补偿。
再次,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平等对待。
在处理职务犯罪
案件时,必须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犯罪行为,不分国籍、种族、性别、职业等因素。
对于职务犯罪行为,不管其身份地位如何,都必须依
法依规予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最后,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严格追责。
对于职务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只有加大对职务
犯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审查证据、保护合法权益、平等对待、严格追责。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才
能有效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希望广大公民和法律机构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法治,共同打击
职务犯罪,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监管、管理、行政等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外认识、机密、资源等有关条件,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环境的改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着重探讨其原因和启示,以期提供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有效防范。
一、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2019年,张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土地规划公司老板陈某的贿赂。
张某通过为陈某的公司提供土地规划许可等特殊权益,以获取个人利益。
此案既涉及滥用职权罪,也涉及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和第389条规定,滥用职权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公款案2020年,李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多次虚构报销、账务等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此案属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 案例三:王某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案2018年,王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生产主管期间,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此案涉及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81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案件原因分析1. 制度缺失在张某案中,国土资源系统的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张某能够滥用职权,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关键。
2. 利益诱惑职务人员往往掌握着权力和资源,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某案中,李某通过侵占公司公款追求个人利益。
预防职务犯罪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3. 丧失职业操守在王某案中,王某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丧失了对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感。
新型职务犯罪研究报告

新型职务犯罪研究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务犯罪已经逐渐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
以往的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地位从事贪污、受贿等行为,但现如今职务犯罪已经蔓延到各个领域和层面。
新型职务犯罪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本报告将对新型职务犯罪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二、新型职务犯罪的种类1. 网络职务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络职务犯罪也越来越普遍。
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手段,利用其职权地位或职业技能获取不当利益。
例如,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获取用户账号和密码等。
2. 金融职务犯罪:金融行业的职务犯罪比例也呈上升趋势。
金融从业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资金,毁坏金融秩序,对经济稳定构成威胁。
例如,内部人员内幕交易、虚假财务报告等。
3. 医疗职务犯罪:医疗行业也是新型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之一。
医生、护士等从业者徇私舞弊、草率治疗、非法行医等问题频发,给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4. 教育职务犯罪:在教育界,职务犯罪的呈现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教职工在学术评审、招生录取等环节中存在舞弊行为,严重侵害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5. 其他领域职务犯罪:新型职务犯罪已经渗透到政府、军队、企业等各个领域,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广泛存在。
三、新型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1. 利益诱因:新型职务犯罪的背后往往是巨大的利益驱使。
现代社会的竞争加剧和物质追求使得部分人将个人利益凌驾于职责和法律之上。
2. 制度因素: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与制度的漏洞和不完善有关。
存在腐败、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 道德观念缺失:一些从业者道德观念淡薄,忽视职业操守,对权力的正确使用缺乏约束,从而诱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防控新型职务犯罪的对策1. 健全制度: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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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镇赉县纪委:贾作辉
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很多是共同职务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而变得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实施的共同犯罪,亦有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实施的共同犯罪,等等。
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共同职务犯罪的案件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
罪案件;四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之间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五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
罪案件。
实践中,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权问题,所以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区分和准确的认定,避免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