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州府办函〔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州府办函〔2019〕7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7号),决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
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经州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落地见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新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集体讨论制度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各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以上罚款的;2、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3、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4、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5、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由相关局领导班子成员、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办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要求回避。
各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在局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政策法规股。
由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政策法规股将案卷退回承办执法中队责成有关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2、涉案的执法大队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1)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涉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3)政策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4)各位成员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汇编(定稿)(精)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目录一、稽查股工作职责 (1二、稽查股工作制度 (1三、稽查股股长、副股长共同职责 (3四、稽查股工作人员职责 (3五、行政执法责任制 (4六、稽查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5七、行政执法人员执业道德规范 (7八、稽查股学习制度 (8九、稽查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8十、行政执法文件备案制度 (9十一、案件合议制度 (9十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10十三、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制度 (11 十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12十五、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 (15十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7十七、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备案制度 (18十八、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初审制度 (21附案卷质量检查标准表稽查股工作职责对外加挂药品监督稽查队牌子,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索取有关资料;受市药品检验所的委托承担部分抽样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责任人;受理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举报。
稽查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稽查日常工作,努力实现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目标,现结合本股室工作任务,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习教育积极参加局组织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警示教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等各项活动。
坚持集中与自学相结合。
不断增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实践,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二、日常工作严格遵守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和考勤规定,自觉维护上班秩序,不在上班时间随意外出或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
稽查人员外出办案时,应着装整洁、文明礼貌、言语谨慎、不随意表态,确保证据的准确、全面、真实和合法性;处理案件时,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在公开场所不谈论、不涉露案情;并自觉做到“五公开”、“五监督”、“十不准”和省局规定的“六条禁令”。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21号)和《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浔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推动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强化事前公开。
2019年6月底前,统筹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
2019年6月底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省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两个相对分开”。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转变行政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坚持权责统一、精简高效。
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次,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3.坚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篇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篇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号 20 1 8 1 1 8
〔
〕
,
以 下简 称《 指导 意 见》 )
精神 ,
全 面 落 实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 以 下统称“ 三项制 度” )
各项任务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
坚 持 贴 近 群
24 辽 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1 9 . 9
众、
服 务 群众 ,
做群众
“
的
贴心人”
,
及 时 有效监督执法 活 动 ,
防 止
执 法 扰 民 、 执 法 扰 企 、 执 法 不 公 。
坚持 务 实 高 效 。
聚焦基层一 线执法 需要 ,
着 力 解 决 执 法 实 际 问
显 下 降 行 政 执 法 的 社 会 满 意 度 显 著 提 高 。 ,
二 、
任 务 措 施
一
(
)
全 面 推 行 行 政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1 . 建 立 制 度 体 系 。 省 司 法 厅 制 定 《 辽 宁 省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办 法 》 ,
各 级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据 该 公 示 办 法 , 制 定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具 体 制 度 规
透明 、
规职 责 ,
切 实
维 护人 民群 众合 法权益 ,
为加 快建设 法 治化 、
便利 化 营 商环境 ,
推
进 辽 宁 全 面 振 兴 、 全 方 位 振 兴 提 供 坚 实 法 治 保 障 。
基 本 原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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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交运管〔2008〕7号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各股、队、站: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工作意见》(邵政综[2007]110号)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邵武市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行政处罚案件案例参照制度》、《行政处罚执法回避制度》、《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制度》等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主题词:行政执法制度通知抄送:市运管处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交通局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办公室2008年2月18日印发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处罚案件应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一律不得实施当场处罚执法行为,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避免小吏大权,超级行使执法权和因处罚不当造成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加强对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工作的领导。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副所长担任,委员由所务会成员、综合执法室人员以及交通局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组成。
案件审理时,案件主办人员、相关股队长列席参加案审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案件审理办公室,设在本所综合执法室,负责案件审核、审理、立卷、归档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根据《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的规定,结合运政行政执法实际,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四个阶次,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阶次。
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不同,把行政处罚案件划分为四个层次集体研究审理:1、不予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员,分管稽查的所领导参加研究决定。
2、减轻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员、本所综合执法室人员、对口业务股队负责人、以及分管稽查的所领导参加研究决定。
3、从轻处罚案件由所长召集所长办公会议以及案件主办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参加研究决定。
4、从重处罚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研究决定。
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稽查稽征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先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经综合执法室初步审查后再依照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提请本所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提供讨论研究的材料应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证据;(三)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额度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经过集体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室)督促落实案审后的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行政处罚案件案例参照制度一、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透明度和案件审理效率,本所建立道路运输违法案例库,实行案例参照制度。
二、办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入库案例作出合适的裁量,体现“同案同罚”的原则。
三、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并纠正违章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事人屡教不改,多次违章,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出现同案不同罚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集体研究同意。
行政处罚执法回避制度一、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必须回避。
二、实行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有关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三、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制度一、权力告知。
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依据公开。
道路运政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行政执法自由载量有关规定即《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执法程序等已在《福建省交通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运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结果公示。
每月由所综合股在本所的政务公开栏公布当月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处罚结果、执行情况,并留存备案。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落实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运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运政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或行政检查权等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象指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
第三条运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评比以及任用相结合。
第五条本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查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主管局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运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不清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五)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定,对当事人重复罚款的;(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七)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专用单据的;(八)违反听证程序规定,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应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九)未依法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或行政检查权等行为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一)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
(二)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
(三)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提出错误方案或意见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审核人负直接责任:(一)不报请批准直接作出决定。
(二)不采用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批准人负直接责任:(一)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
(二)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
第十条未发现或不纠正承办人提出的错误方案或意见的,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未发现或不纠正审核人提出的错误方案或意见的,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责任按下列方式追究:(一)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的,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离岗学习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暂停职务、学习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警告、记过。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调离执法岗位、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
(四)因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收贿造成错案,且产生较大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调离执法岗位、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开除。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追究执法责任:(一)处罚不当,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处罚不当,已自行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依照本制度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责任的认定、处理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本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申诉人。
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被追究执法责任的个人在当年度工作考核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因不当和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国家赔偿后果的,除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外,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为规范行政执法,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能分离1、内外勤人员职能分离稽查外勤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对有违法违规的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暂扣的牌、证、车辆应开具暂扣凭证,3日内移交内勤人员处理。
稽查内勤人员对外勤人员移交的证件、车辆进行核对登记,做好保管工作。
对外勤人员移交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公开处罚结果,做好处罚台帐登记、案件立卷归档工作,每月定期与外勤人员进行核对暂扣的车辆、牌证及处理情况。
2、听查分离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该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会,调查人员与主持听证程序的工作人员相分离。
3、罚缴分离稽查人员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之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代收罚款的,稽查人员应开具省级财政部的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代收的罚款三日内上缴本所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统一上缴国库。
二、跟踪督办本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审理办公室(执法综合室)要对审理决定的下达、通知、执行、或申请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与反馈。
三、外部监督本所适时邀请廉政监督员、行风监督员、上级法制工作人员等参加本所行政执法工作座谈、听证等,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制度1、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所各股室办理的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重大案件,在本所做出决定并执行后3日内,必须向市法制办和市交通局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确定为:(一)、案件案值三万元以上的;(二)、案件产生后果严重的;(三)、在我市有重大影响的及涉外的案件;3、本所各职能股室,现场处罚的案件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一个月内向我所综合执法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