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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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刑起于兵, “兵刑合一”
•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 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 刑法志》记载: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 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三、夏商法制概况
1、主要法律渊源 2、神权政治与神权法思想 3、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 殄、孥戮等。 4、司法制度
九、西周时期的刑事制度
• • • • • • 1、定罪量刑的原则 2、刑罚种类 (1)五刑 (2)赎刑 (3)劳役刑 (4)拘役刑:嘉石拘役
定罪量刑的原则
• (1)矜老恤幼原则。 •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 犯。 • (3)罪刑相当原则 •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 (5)罪不相及原则 • (6)同罪异罚原则 • (7)世轻世重原则:世轻世重(“三典”)即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 用重典”。《周礼· 秋官· 大司寇》
(2)借贷契约:傅别
(3)书契
婚姻缔结原则
• (1)一夫一妻制。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 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才是嫡系,其他皆为庶出, 他们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 (2) “同姓不婚” 。主要基于两点:第一,长期的 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为了 “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 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 政治意图。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云:“娶 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 可”。
七、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1、“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 “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 “忠”。 2、“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3、“礼”与“刑”的关系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4、行赋税 《史记.夏本纪》:“自虞、夏时,贡赋 备矣。” 《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贡”。 5、规量器 《夏书》:“关石和钧,王府则有。”意 即征收关税和田赋均衡公平, 则夏王朝国库有用 不完的财物。 6、严刑狱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同时也设置了监狱,除圜土外,还有夏台。
二、夏代法制简况
(一)夏代奴隶制法制主要内容 1、建吏制 《尚书.皋陶谟》:“百僚师师,百工 惟时。” 《禹贡》:“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六卿为军事长官。 《夏书》中记载有“职听讼,收赋税” 的“啬夫”,管车官员“车正”,掌管膳食的 “庖正”,畜牧官员“牧正”,察省天象的“昆 吾”等。
2、定历律 《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五行、三正均为历法。 《论语.卫灵公》:“行夏之 时。”“夏之时”即是夏代的历法,即今之称之 为“夏历”。 3、明礼法 《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 物。”、“迁鼎于商”。鼎是国家和王权的象征, 同时也是古代礼制的代表物。

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灭夏后逐步建立起一个奴隶制大国,有 “邦畿千里”,形成了奴隶制国家早期的内服 与外服的行政管理体制。农业、手工业出现了 初期的繁荣,井田制出现,养殖业、畜牧业从 手工业分离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代的立 法活动主要表现为: 首先是确立奴隶制的行政体制及其权力职 能; 其次是“汤刑”出现。
1、皋陶制刑 “昏、墨、贼杀,皋陶 之刑也。” 2、五虐之刑 黥、劓、刵、椓、处死。 后演变为墨、劓、剕、宫、大 辟五种,延续到后世。 “与其杀不辜,宁失 不径”是禹刑的一条重要法律 原则,就是不照章办事也不得 错杀无辜。
(四)司法制度
1、中央设最高司法官 “大理”,地方司法官 “士”,基层司法官 “蒙士”。 2、监狱的设置 夏台,又称钧台, 中央监狱; 圜土,关押轻罪 犯人。

中国法制史——夏、商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考试大纲要求提示1 理解中国法起源的过程与特点;2 了解夏朝与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一样,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具有中国特色,其要点为:1 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无论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所形成的父权家长制,还是此后逐步联结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以至形成国家,人们的血缘关系不但没有松动、解体,而且恰恰相反,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越来越牢固。

2 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传说中德高望重的英雄人物三皇五帝“为公”的观念逐渐淡漠,以至消失。

从尧到舜再到禹,“帝”的权威在加速度地膨胀。

既然没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那么循着遇事动辄“予一人”的路子走向君主专制,便是历史的必然。

3 原始的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礼”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礼的最早含义是为祭祀而举行的仪式,是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

出于对共同祖先的尊重和敬畏,能不能参加氏族祭祖的仪式,乃是区别人们是否属于这个氏族的基本条件。

氏族晚期,逐渐形成了氏族贵族。

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同时也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利。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政权与神权合而为一。

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4 “刑起于兵”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

刑起于兵,说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

所谓“大刑用甲兵”,指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

据有关文献记载,夏朝法律制度基本上表现为以下几点:1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是夏朝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

中国法制史结构图

中国法制史结构图

(一)基础知识图解时间:原始社会末期原始习惯来源:习惯法传统习俗中国法治文明的起源礼:祭祀礼仪规则和伦理道德习俗法律渊源刑: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其行为规范与西方法治文明起源的比较指导思想:“行天之罚”、“受命于天”-----天罚与神判相结合习惯法:以礼和刑为主要内容,居主要地位主要法律形式君主的命令:誓,诰,训等夏刑、商刑等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等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主要罪名:商:不孝,乱政,疑众夏商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内容①对过失犯罪或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对故意犯罪或惯犯从重处罚刑罚适用制度②宁可漏杀有罪,也觉不错杀无辜的:疑罪从无慎罚思想③主张依据一定的标准或规则定罪量刑,反对滥用刑罚①行政,军事,司法职能划分不严格司法制度②浓重的:天罚、神判特色③监狱的设置:“圜土”(一)基础知识图解1.法律思想的发展:在“天讨”、“天罚”等基础上,发展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周公制礼2.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吕侯作刑法律概况 3.主要法律形式:周礼、吕刑、九刑、遗训等周礼的渊源与发展礼的性质与作用4.“礼刑”关系相互关系:相辅相成,互为表里适用时“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大夫”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货”、“群饮”、“违背盟誓”、“失农时”死刑和肉刑赎刑刑罚体系圜土之制(劳役刑)嘉石之制(拘役刑)刑事法律制度刑罚世轻世重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主要刑法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同罪异罚所有权民事制度债契约:质剂、傅别民事法律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六礼婚姻制度“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行政体制“学在官府”行政管理制度述职督课制度司法机关民事与刑事的区分“五听“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制度“读鞠”、“乞鞠”制度证据制度“五过”之呲监狱管理制度:圜土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基础知识图解(1)铁制农具的适用(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社会的发展(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加速衰落(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其于鼎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竹刑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学习重点:1 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2 中西法律起源的不同一、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法起源于天道和神意(二)法起源于客观存在的客观规律或特定规则,即“道”(三)法起源于“理”(四)法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五)法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六)刑起于兵“法起源于国家”是目前我国学者对国家与法关系的通说,在我国,学者们对于法律的定义是基本一致的。

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法律的定义就已明确显示出其来源——国家。

因为法律是被制定出来的——被“国家”制定出来的,所以它只能在国家产生和形成之后才出现和存在。

二、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历史比较(一)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二)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三)法的精神:人治与法治(四)法的文化的价值取向:无讼与正义[参考书目]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张耀明:《略论中华法系的解体》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1、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2、《禹刑》的主要内容3、夏朝的刑罚原则(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天讨””天罚”与“神判”的神权法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是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

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如诰、誓、命等。

部族之间的战争,也假借天意进行,政权与神权的密切结合,体现了浓厚的神权法色彩。

《墨子兼爱下》引禹誓:“济济有众,咸听朕言,非惟小子,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天之罚。

”夏启:夏朝国王。

禹之子,姒(si,音同四)姓。

禹死后,启打破禅让制,通过暴力夺得王位,建立夏王朝,开创了子承父位的世袭王位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

时以采集和渔猎为标志的母系氏族社会的低下的生产力水
平所决定的。
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
• 伴随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农业、饲养业、手工业相继出现, 母系氏族社会进入了繁荣时期,同时也开始了向父权制的 转化。 • 因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加上地理条件的差异,人们物 质生活水平也出现某种程度的差别。 • 氏族习惯产生微妙的变化,这也是私有观念萌发的具体体 现。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母权制时代的私有观念的萌发 与习惯的变化,便不会产生父权制社会的私有制,以及确 认财产私有的新的氏族习惯。 • 当时一切生产资料全归氏族公社所有,个人值拥有少量的 生产工具与生活资料。且按照习惯,只能转赠或随死者下 葬,而不能买卖。
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的转变
• 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
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所以,从一 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 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 ⒈ 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 • ⒉ 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节 中国法律起源
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
• 原始社会在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以及生产力的一定发展 后,开始出现私有制,社会也开始分裂为对立的两大阶级, 即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激起奴隶阶级的不断反馈,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发展到不可
调和的地步时,就需要建立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告权力来 加以控制,于是便产生了最初的国家。 • 夏初已具有国家产生的基本特征。这一时期还产生了奴隶 制国家实体附属物——诸如司法机构与监狱等强制机关。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夏商法律制度
• 公元前21世纪前后,以禹传位于启为标志,完成了原始氏 族公社制向奴隶制君主专制的质变过程,产生了中华民族 最初的国家形态——夏国家。夏国家传十四世,十七王, 历时四百余年。夏代法律制度作为奴隶主阶级实施阶级专 政的工具,伴随夏国家的发展变化,也开始了由奴隶制习 惯法向奴隶制成文法过渡的漫长过程。 • 公元前16世纪前后,商汤推翻了夏桀的残暴统治,建立起 商王朝,定都城于亳。至公元前14世纪左右,盘庚迁都于 殷,史称殷商。商代自汤兴至纣亡,传十七世,三十王, 约六百年左右。商代在继承夏代法律的基础上,发展了奴 隶制法律,进而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奴隶主阶级统治。 • 夏商法律制度是我国奴隶制社会法律制度的发祥与形成时 期,也是中华法系的渊源时期。

夏商法律制度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朝法律制度•(前21---16世纪,十四世十七王)•商朝法律制度(前16---11世纪,十七世三十一王)•●禅让制→世袭制:黄帝尧舜禹“天下为公”到夏启“天下为家”•●从传说到信史(古史辨派“层累造成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

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

足,则吾能征之也。

——《论语·八佾》其言不雅驯,缙绅先生难言之。

——《史记· 五帝本纪》◆关于法律起源的各种学说和传说※严复:“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义,学者审之。

……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

”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特点•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早期法兼有国法和宗法双重性。

⊙氏族血缘关系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皋陶于是敬禹之德,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

舜德大明。

——《史记·夏本纪》◇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国语·鲁语下》•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源于祭祀”⊙法: 习惯→习惯法→成文法(法典)⊙礼:礼器(事神致福) →祭祀礼仪→一般社会规范◇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

推之而奉神人之酒礼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王国维《观唐集林·卷六·释礼》⊙“刑始于兵”——“国之大事,唯祀与戎”◎兵刑分不开: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汉书·刑法志》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

——《辽史·刑法志》◎兵刑(狱)同制:法官“士”/“士师”/“司寇”/“廷尉”原为军职◎军法军纪合一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甘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夏商朝的法律制度

夏商朝的法律制度

(五)“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夏朝的刑罚原则。即与其错杀 无辜或轻罪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 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的失误 。 这一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具 有积极的意义。
(六)监狱的设置
圜土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 牢或
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 防止其逃 跑。 商汤的首领曾被囚于“夏台”这个地方, 而“夏台”又叫“钧台”。所以后来“夏台”、 “钧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律,最初上指调整乐器音调的工具。《说文解 字》:“律,均布也。”后来,借作法律,比 喻如调音律一样均平调整人们的行为归于一统, 普遍适用。律的含义又比法进了一步。
战国时,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历代沿 用,如:《秦律》、《永徽律》。 “法”与“律”连在一起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是在清末民初时开始的。 另外,“辟”、“彝”都由“法”之义。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血缘纽带得到进一步加强 部族统治者的权威不断加强 刑起于兵
事神致福-起源 于祭祀礼仪
礼的起源应该是多元的, 饮食、生产礼仪都可能是 礼产生的重要途径
礼源于祭祀
礼,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 ,即表示一个盛有双 玉的奉事神和人的器皿。指奉神之事,即祭祀。 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 就成了奉神祁福的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我们知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逐渐 上升为主导地位,并形成了以男性为中心的新的 家庭组织——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这种男子在 经济上优势的增长,使人们对自然力量的崇拜转 为对社会力量的崇拜,妇女对丈夫的尊敬,后来 扩展到夫权制大家庭的家长及其家族的祖先。
习惯
习惯法
法律
习惯与法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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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 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 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 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①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 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服”。
②“禹朝诸侯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禹斩而戮之。
”(国语· 鲁语)

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

法源于天说 法源于苗民说 法源于皋陶造律说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法源于习惯说 刑起于兵说






孙膑刖足案 战国中期。据《史记》载,孙膑,齐人, 是军事家孙武的后代。曾与魏将庞涓一起学兵 法。庞涓自以为才能不及孙膑,便暗中让人召 孙膑到魏国。“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 法刑断其足而黥之,欲隐勿见”。孙膑被断足 后方察觉庞涓的阴谋,遂设计逃出魏国,后计 杀庞涓。《史记· 孙子吴起列传》



陇海路与未来路交叉口东侧“大禹治水” 时传下来的凤凰台,是“天命玄鸟,降而 生商”的地方,这里生产的粳米煮熟后能 直立在锅中,一直是皇宫的贡米,毛泽东 当年视察燕庄时,专门提及这里的米。现 在附近拆迁完了,只剩下这个台子,也是 郑州传说中“最早的古迹”。

二、商代主要立法
(一)《汤刑》
《汤刑》是商朝基本法律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 而作《汤刑》”。
汤刑在甲骨文上没有记载,已经失传, 内容无法考证,《竹书纪年》记载:商祖甲 24年对汤刑进行了修改,到西周初年还在使 用。



在左边的不好好向左打,在右边的不好好 向右打,驾车的人不能使马走正道,服从 命令的要在祭祀时予以奖赏,不服从命令 的不但本人丧命,还要把你们的儿子杀掉 。

二、立法思想 1.王权神授 “有夏服天命” 2.“天命、天罚”

4. 刑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慎刑 思想
5.政典——行政法
6.土地国有制
7.税赋制度

二、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
(1)君主:
(2)大理
中央的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
基层则称“蒙士。” 2. 监狱 (1)圜(圆)土:夏朝监狱的通称。 (2)夏台、均台:中央特别监狱。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
展到了高峰发展到后来,为了假托神意,商
王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甚至定罪量刑 也要诉诸鬼神。正如《礼记· 曲礼》所说:“敬 鬼神,畏法令也。”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 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旨意,代天行罚。“敬 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民“畏法令”

(二)天命、天罚,听命于神 1. 《尚书· 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ji之”。 2. 《礼记· 表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3. 《礼记· 曲礼》:“敬鬼神,畏法令也”。(无事不卜、 无日不卜)(甲骨卜辞)

(巫等神职人员直接参与或操纵立法、司法)
一、夏朝的法律形式

习惯法:当原始阶段的风俗习惯靠国家强 制力实施,而且体现的意志为国家意志时 ,这种风俗习惯即成为法。 制定法:禹刑




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 “夏有乱政,而做禹刑”,是中国最早 的奴隶制法。

《禹刑》见于《左传· 昭公六年》。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 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一般认为,《禹刑》可能是夏代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 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 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 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


法律形式
习惯法、不公开的刑书、命、誓 、诰、训。
命:君主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誓:君主在出兵打仗之前发布的要求臣下遵守的命 令。带有军法的的性质。 诰:君主或权臣向大臣或诸侯等发布的治理国家的 命令。 训:权臣根据君主的意志发布的命令。 命、誓 、诰、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镇压各种违抗王命的行为刑名ຫໍສະໝຸດ yìfēi yuè
墨、劓、剕(刖)、宫、大辟。 (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



墨刑(黥qing刑),毁坏罪人的容貌。 劓yi刑,割去罪人鼻子。 剕fei刑(刖yue刑、膑bing刑,“斩趾”
),毁坏罪人行走能力。
不不 服敬 从上 统天 在社坛里杀掉 治, 。
在庙里给予奖赏 妻、子入为官奴;戮尸
"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指努力奉行命令的, 便在先祖的神位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 社神的面前给予惩罚。 此处五行应读五行(heng)指的是五种德行:金木水 火土。这是五行(xing)最初的含义。五行是我国 2000多年以来传统文化中最基本的架构,对中国人的 宇宙观、世界观、日常生活影响深远。五行(xing)即 指:五种元素;五种能量;五种德行。而五行作为五种 德行最早出现在《甘誓》中,最初读heng,汉代,为 避文帝刘姮之讳改读为五行(xing)。董仲舒有言:故 五行(xing)者,五行(heng)也。

原始的礼--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礼——禮 《说文解字》:“禮,履也,所以 事神致福也。”

见面作揖与打拱

叩拜与婚礼


杀人不忌为贼
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
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 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 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 鱼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 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 着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 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 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 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 杀,应法办。”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鱼、雍子的尸体也暴 陈于市。





大辟

己恶而掠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
3. “昏、墨、贼,杀。” 《尚书》 《夏书》载:“昏、墨、贼,杀。”据叔向 解释,“昏”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 人的美名;“墨”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 要处以死刑。
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其刑墨(尚书 伊训)

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时间 (一)夏代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
(二)商代说
(三)尧舜时代说即原始社会末期说
皋陶造法《竹书纪年》
(四)折中说

夏代说


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 上的世袭专制帝王:氏族民主选举制或禅让 制变为世袭制 夏朝已经按照区域划分统治区域:九州, 九牧,《尚书》 冀 、 兖 、 青 、 徐 、 扬 、荆、豫、梁、雍。
宫刑,(淫刑、椓zhuo刑、腐刑),毁
坏罪人生殖机能。
大辟刑,将罪人斩首处死。








商朝还从血缘上找到自己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 《诗经》上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玄鸟是 一种黑色大鸟,传说简狄吃了玄鸟的蛋生下了商的 祖先契。这样一来,商王成了上帝的嫡系子孙,把 神权和王权有机地统一起来。
商朝人将上天崇拜和祖先崇拜结合起来,认为上帝 就是他们的祖先。


“在专制的国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它是 恐怖之上再加恐怖。”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刑起于兵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 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国语·鲁语上》 (1)首先用来惩罚战俘;
(2)用于惩罚本部族内的士兵;
(3)军事长官兼理司法; (4)战争本身就是惩罚。

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刑
“芒芒禹迹,画为九州”——《左传· 襄公四年》

已经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


1、夏朝已经建立了公共权力 (夏后氏百官;牧正、车正、庖正;军队、监狱)

2、夏朝已建立了税赋制度

尧舜时代说即原始社会末期说

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11世纪)
一、商代神权法思想的发展 (一)王权神授,祖先神与天神合一 1.《尚书· 召诰》:“有殷受天命”。 2. 伪托天命、祖命,宣布王命,使王权与神权 合一。




(《尚书 · 甘誓》 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 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 不有 敬 扈 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 大氏 臣 轻 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 。 慢 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即、
与战争分不开。所谓“大刑用甲兵”,指最重的刑罚是
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①刑罚起源于战争。 (用刑手段、刑具)
②刑法起源于战争。 (师出以律、甘誓)
③司法官起源于战争。 (司寇、士师、廷尉)

第二节 夏朝的法制简况

(二)《汤誓》
是商汤在讨伐夏桀之前向商军将士发布的军令。
(三)《官刑》
是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 专门法律,具有单行法规的性质。

三、商代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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