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 1 部分:通则

合集下载

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

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

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 3.3.2 。
3.3.3 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3.3.4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 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
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授课人:曹从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相关内容简介
该规程由如下8部分组成: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 ——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本规程于2009年06月30日发布并实施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相关内容简介
本规程与输变电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协调一致,以《输 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为纲,系统地编制了《输 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 文执行检查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 , 分别用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执行、检查、 验收监督管理。 本规程强调了实施计划,强化了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 完善了执行的事后控制,形成了参建各单位相互监督、制约 的、较为完整的、系统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体系,尽可能 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有利于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电网安全。
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 3.3 .4容简介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相关内容简介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相关内容简介

关于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关于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1范围1.0.1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0.3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3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3.0.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0.2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见表3.0.2。

表 3.0.2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4施工准备4.0.1本条适用于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4.0.2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4.0.2。

表 4.0.2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5基础工程施工5.1基础工程开工前5.1.1本条适用于基础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5.1.2基础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5.1.2。

表 5.1.2基础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5.2基础工程施工5.2.1本条适用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

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

表17
2
放电线圈安装

表14表19
3
引下线安装

10
电容器组带电运行
7
全站电缆施工



1
电缆管配制及敷设
2
电缆架制作及安装


1
电缆架安装

表13表14
3
电缆敷设


1
屋内电缆敷设
2
屋外电缆敷设

表13
4
电力电缆终端及中间接头制作


1
电力电缆终端制作及安装

表18
2
电力电缆接头制作及安装
5
控制电缆终端制作及安装
本部分代替ML-208,与ML-208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部分引用有强条内容的标准26个,其中新增标准16个,替代旧标准4个,共收集强条200条;
——修改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及强制性条文汇总方式;
——增加了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时,识别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的规定;
——增加了1000千伏变电站和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部分
编制说明67
前 言
为加强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部分。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分为8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

Q/GDW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Q/GDW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Q / GDW248 — 2008ICS Q/GDW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 / GDW 248 — 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standards 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国家电网公司发布Q / GDW 248 — 2008前言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科[2008]928号《关于下达国家电网公司2008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是一套系列标准,用于输变电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本规程由如下8部分组成:——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本规程收集整理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作为工程建设中执行、检查、监督的依据。

在此之后发布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规程中收录的强制性条文的相应内容。

本规程与输变电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协调一致,以《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为纲,系统地编制了《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分别用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执行、检查、验收监督管理。

本规程强调了实施计划,强化了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完善了执行的事后控制,形成了参建各单位相互监督、制约的、较为完整的、系统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体系,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电网安全。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部分通则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部分通则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供电公司、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潘秀宝、张安志、张栋、郝志刚、田海涛、李强、王巳英、曹鹏刚、刘晓忠、张建勇、李瑞芳、白彦杰、卢彬彬。
本部分2009年7月首次发布,2015年11月第一次修订。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责任、程序和记录。本部分适用于参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部分通则
ICS29.240

Q/GDW
代替 Q/GDW248.1—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部分:通则
Management
Part 1:Generalrules
2016 -12 -22发布2016 - 12 - 22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分为8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
——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3.1.3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79号要求,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 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

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相关内容简介
该规程由如下8部分组成: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 ——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相关内容简介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3.2.1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
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电工 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经内部审批后,报
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 。 如未委托 设计监理单位,直接报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
本规程于2009年06月30日发布并实施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相关内容简介
本规程与输变电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协调一致,以《输 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为纲,系统地编制了《输 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 文执行检查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 , 分别用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执行、检查、 验收监督管理。 本规程强调了实施计划,强化了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 完善了执行的事后控制,形成了参建各单位相互监督、制约 的、较为完整的、系统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体系,尽可能 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有利于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电网安全。
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 3.3.2 。
3.3.3 工程施工阶段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 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1范围1.0.1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0.3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50061—2010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545—2010 110~7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7—2005 220kV~500kV紧凑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3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3.0.1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前,设计单位应编制《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0.2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见表3.0.2。

表 3.0.2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4电气部分施工图设计执行强制性条文4.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工程设计4.1.1本条适用于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记录。

4.1.2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1.2。

表 4.1.2 66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4.2 110kV~750kV架空送电线路工程设计4.2.1本条适用于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记录。

二、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规程

二、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规程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制度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 2008颁发实施一年以来,各工程项目监理处在执行上存在很大差距,各工程项目部也同样在执行上存在不力的情况。

为了使各工程项目监理处在执行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时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同时也熟习执行程序,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1.1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报审《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经项目内部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监理处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1.2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工程项目监理处各保存一份。

项目部向监理处报审表式用下列表式:1.3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的内容应和本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相符,工程项目没有的内容,不应列入执行计划表,监理处审核时一定要结合本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1.4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在开工前和《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报项目监理处。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1.5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输变电工程应分别以安全、土建、电气、调试各专业分别报审。

火电项目按照火电的专业划分分别报审。

报审表编号按先后顺序排列。

1.6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未报上安全、土建《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总监理师和安全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师)必须以《监理工作联系单》形式,及时督促项目部报审。

其他专业及调试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可在本专业工程开工前报审。

1.7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由各专业监理师负责保存建档。

2.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2.1 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2.2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的内容,逐项落实执行情况,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一式三份,并由安全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师签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29.240 Q/GDW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 10248.1—2016代替 Q/GDW 248.1—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 部分:通则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s of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Part 1:General rules2016 -12 -22 发布2016 - 12 - 22 实施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3.1 基本规定 (1)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1)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2)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3)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4)编制说明 (5)前言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部分。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分为8个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本部分为《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Q/GDW 248.1—2008,与Q/GDW 248.1—2008 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修改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及强制性条文汇总方式;——增加了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时,识别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的规定。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解释。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供电公司、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潘秀宝、张安志、张栋、郝志刚、田海涛、李强、王巳英、曹鹏刚、刘晓忠、张建勇、李瑞芳、白彦杰、卢彬彬。

本部分2009 年7月首次发布,2015 年11 月第一次修订。

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部分:通则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责任、程序和记录。

本部分适用于参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81 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3.1 基本规定3.1.1 按照建设部81 号令要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应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最新版本,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3.1.2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将勘察、设计单位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的响应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将施工单位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的响应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1.3 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79 号要求,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未整改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3.1.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1.5 专职质量检查员、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3.1.6 作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原始资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执行记录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由设计、施工单位归档。

3.1.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3.1.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3.2.1 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设计监理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未委托设计监理的工程项目,直接报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

《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1)应涵盖所有勘察、设计内容,不得漏项。

表1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3.2.2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按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施工单位内部审批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后执行。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2)应与“项目验收范围划分表”基本一致,并应涵盖所有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不得漏项。

表2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3.3.1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单位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

3.3.2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进行分解细化,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并据实填写《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3)。

表3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3.3.3 工程施工阶段,施工项目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

3.3.4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应根据工程进展,及时完善反映强制条文落实情况的相关资料,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4。

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3.4.1 监理项目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

3.4.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设计监理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如未委托设计监理单位,施工图会检时,由业主项目部组织施工、监理项目部对勘察设计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表3进行签证。

3.4.3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项目部应按分项工程检查施工项目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落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同步性。

各阶段监理初检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表4进行签证。

3.4.4 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应根据工程进展和施工部位按月进行检查和记录。

表4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3.5.1 工程竣工预验收阶段,业主项目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

3.5.2 工程竣工预验收时,业主项目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对勘察设计、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业主项目经理负责对表3、表4进行签证。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部分通则编制说明目次1 编制背景 (7)2 编制主要原则 (7)3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7)4 主要工作过程 (7)5 标准结构和内容 (8)6 条文说明 (9)1 编制背景本部分依据《关于下达国家电网公司 2014 年度公司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家电网科〔2014〕64 号文)的要求编写。

本部分编制背景:原标准Q/GDW 248—2008 的发布执行,明确了输变电工程建设参建各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核查的主体责任,规范了各责任主体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核查记录,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国家标准的更新、替代,原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已失效或不适用于输变电工程建设,同时在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上出现了重复、繁琐的现象,需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本部分编制目的:为使输变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更加全面、实用,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修订本标准。

2 编制主要原则本部分根据以下原则编制:a) 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b) 按照“全面、严格、简便、实用”的原则。

3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本部分与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

本部分不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使用问题。

4 主要工作过程2014 年6 月20 日,召开了本标准的修编启动会,成立了修编工作组。

讨论确定了“全面、实用、简单”的编制原则,并按参编单位的资源优势进行了分工安排,同时制定了工作计划。

2014 年7 月29 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二次会议。

会议确定了各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增加一列“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的要求,突出计划表的针对性和主导性。

2014 年9 月3 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三次会议。

会议对电气工程施工、线路工程施工内容进行了讨论,决定补充完善特高压内容和电缆线路内容,保证规程的全面适用性。

2014 年10 月17 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四次会议。

会议对设计各专业进行了统一,进一步明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记录表的填写原则,同时对既涉及设计,又涉及施工的部分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协调。

2014 年12 月10 日~12 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五次会议。

会议对已完成部分进行了审查,同时确定了增加换流站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勘察、可研、初设阶段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2015 年6 月3 日,召开了本标准修编第六次会议。

会议对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领导和有关专家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讨论,并确定了进一步修订原则。

执行体系较原Q/GDW 248 有较大变化,由原来的计划表、记录表、检查表、汇总表四套表简化为计划表、记录表两套表;由原来施工、设计执行、监理检查、建设单位核查体系简化为四方签证,各负其责的体系;新体系中计划表按工序识别应执行强条,记录表按所执行强条顺序填写,一个工程制定一份执行计划,并填写一套强条执行记录,并有相关资料支撑和证明强条执行严格。

2015 年 8 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采用发函方式,广泛、多次在公司系统单位和专家范围内征求意见。

2015 年10 月,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2015 年11 月,公司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专业工作组组织召开了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为:同意按审查会意见修改后报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