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交条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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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站管理条例

公交车站管理条例

公交车站管理条例公交车站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民出行的重要节点。

为了确保公交车站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行,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制定以下公交车站管理条例。

一、设施管理1、公交车站的站台、站牌、候车亭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

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站台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设施良好,确保在雨天不会积水,影响乘客候车。

3、站牌应清晰标明公交线路的起点、终点、途经站点、首末班时间等信息,且信息应准确无误。

如有线路调整,应及时更新站牌内容。

4、候车亭应配备座椅,为乘客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

座椅应牢固、无损坏。

5、照明设施应正常工作,保证夜间乘客的候车安全。

二、秩序管理1、乘客应在站台内有序候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追车。

2、车辆进站时,乘客应依次排队上车,不得拥挤、插队。

3、严禁在公交车站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妨碍乘客通行和上下车。

4、不得在公交车站内进行非法营运活动。

三、环境卫生管理1、公交车站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垃圾清理。

2、严禁乘客在公交车站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3、周边商铺和居民应自觉维护公交车站的环境卫生,不得向站内倾倒垃圾或污水。

四、安全管理1、在公交车站内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2、对公交车站的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加强对公交车站周边的治安巡逻,防范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4、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和救援。

五、服务管理1、公交车站的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咨询。

2、对于乘客的投诉和建议,应及时处理和反馈。

3、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备,为乘客提供实时的公交运行信息。

六、监督管理1、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对公交车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3、鼓励市民对公交车站的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交通部公交车管理条例

交通部公交车管理条例

交通部公交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公共交通管理,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和便利,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共汽车、公共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管理。

第二章公共汽车运营管理第三条车辆管理1.公共汽车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安全运营。

2.车辆应进行定期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并配备应急设备。

第四条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2.驾驶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五条服务质量1.公共汽车应按时发车,保证班次的准时性。

2.车内应保持整洁,车况良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坐环境。

第三章公共轨道交通管理第六条站点管理1.公共轨道交通站点应设置合理,方便乘客乘降。

2.站点设施应维护完好,确保乘客安全乘降。

第七条运营管理1.公共轨道交通运营应稳定有序,避免拥堵和事故。

2.换乘接驳应衔接顺畅,提高运输效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机制1.设立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公交车运营的监督管理。

2.加强公众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第九条处罚制度1.对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实行处罚制度,确保法规执行。

2.对恶意破坏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条例解释本条例解释权归交通部,对于条例的解释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交通部公交车管理条例》全文。

让我们一起用心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创造更加便利、安全的出行环境。

愿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成就美好交通未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2020学年北京必修一新人教版第三章综合测评(100分)一、选择题(本题包括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

) 1.(2019·合肥一中测试)向盛有氯化亚铁和氯化铜混合溶液的烧杯中加入一定量的锌粉,充分反应后,得到固体M和溶液N。

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A.锌有剩余时,M中一定有Fe、Cu和ZnB.锌有剩余时,N中一定没有FeCl2和CuCl2C.锌无剩余时,M中一定有Cu,可能有FeD.锌无剩余时,N中一定只有FeCl2和ZnCl2答案 D2.(2019·山西省实验中学月考)铁元素在地壳中的含量丰富。

关于铁及其化合物的说法错误的是( ) A.铁合金是使用最早的合金B.Fe2O3常用作红色油漆的原料C.Fe(OH)3胶体可作净水剂D.Fe3O4是具有磁性的黑色晶体答案 A4.下表中对离子方程式书写的评价正确的是( )答案 B5.下列推理正确的是( )A.铝粉在氧气中燃烧生成Al2O3,故钠在氧气中燃烧生成Na2OB.铁能从硫酸铜溶液中置换出铜,故钠也能从硫酸铜溶液中置换出铜C.活泼金属钠保存在煤油中,故活泼金属铝也保存在煤油中D.钠与氧气、水等反应时钠均作还原剂,故金属单质参与反应时金属单质均作还原剂答案 D6.下列各组物质中,X是主体物质,Y是少量杂质,Z是为除去杂质所要加入的试剂,其中所加试剂正确的一组是( )答案 C7.(2019·遵义习水县一中月考)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铜丝在空气中加热表面变为黑色B.铜制品长期置于潮湿空气中表面变为绿色C.无水硫酸铜遇水蒸气变为蓝色D.氯化亚铁溶于水后加入硫氰化钾变为红色答案 D8.将固体X投入过量的Y溶液中,能生成白色沉淀并放出一种无色气体,该气体能燃烧,不易溶于水,则X和Y分别可能是( )A.钠和氯化铝溶液B.铝和烧碱溶液C.过氧化钠和氯化亚铁D.锌和稀硫酸答案 A9..(2019·天津市蓟州区月考)下列关于铁及其化合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赤铁矿的主要成分是Fe3O4B.某溶液中先加入KSCN溶液无现象,再通入Cl2,发现溶液变红,则证明原溶液含有Fe2+C.磁铁矿粉末溶于盐酸后,加入KSCN溶液,生成红色沉淀D.Fe与水蒸气在高温下发生反应生成Fe2O3和H2答案 B10.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钠在空气中燃烧时,先熔化,再燃烧,最后所得产物为Na2O2B.镁因在空气中形成一薄层致密的氧化膜保护了里面的镁,故镁不需要像钠那样的特殊保护C.铝制品在生活中非常普遍,是因为铝不活泼D.铁因在潮湿的空气中生成的氧化物疏松多孔,不能保护内层金属,故铁制品往往需要涂保护层答案 C11.下列各图示中能较长时间看到Fe(OH)2白色沉淀的是(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②③④D.②③④答案 B12.为了探究铁及其化合物的氧化性和还原性,某同学设计如下实验方案,其中符合实验要求且正确的是( )选项实验操作实验现象离子反应实验结论A在氯化亚铁溶液中滴加新制氯水浅绿色溶液变成棕黄色溶液2Fe2++Cl2===2Fe3++2Cl-Fe2+具有氧化性B在氯化亚铁溶液中加入锌片浅绿色溶液变成无色溶液Fe2++Zn===Fe+Zn2+Zn具有还原性C在氯化铁溶液中加入铁粉棕黄色溶液变成浅绿色溶液Fe3++Fe===2Fe2+铁单质具有还原性D在氯化铁溶液中加入铜粉棕黄色溶液变成蓝色溶液2Fe3++Cu===2Fe2++Cu2+Fe3+具有还原性答案 B13.根据以下反应,判断Cu2+、Fe2+、Fe3+的氧化性从强到弱的顺序为( ) ①Fe+CuCl2===FeCl2+Cu ②2FeCl3+Cu===2FeCl2+CuCl2A.Fe3+>Fe2+>Cu2+B.Fe3+>Cu2+>Fe2+C.Fe2+>Cu2+>Fe3+D.Cu2+>Fe2+>Fe3+答案 B14.将等物质的量的Na2O2和Al同时放入足量的水中,充分反应后收集到混合气体4.48 L(标准状况下),再向反应后的溶液中缓慢滴入1 mol·L-1盐酸至沉淀恰好溶解。

2024年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保障城市公交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促进城市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的管理,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枢纽站、城市公交停车场等。

第三条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便捷高效、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公交运输管理第四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和设施、设备;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员;3.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取得城市公交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公交运输活动。

第六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票价运营;2. 保持车辆整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3. 不得拒载、甩客、绕道、超速、疲劳驾驶;4. 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5. 建立健全乘客安全保障制度,对危害乘客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6.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减排、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捷的票务服务,支持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为乘客提供优惠措施。

第八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城市公交车站管理第九条城市公交车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符合规定的站牌、候车亭、座椅等设施;2. 有明显的线路、站点标识;3. 有安全、便捷的上下车通道;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城市公交车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车站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站设施完好、安全、整洁。

第十一条城市公交车站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三篇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三篇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三篇篇一: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摘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规划和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

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

(第九条)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

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5.5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5.5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范公共交通秩序,保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营运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进行营运,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出租汽车、通勤班车客运等是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所需的各种配套设施,包括轨道、场站、站台、出租车服务区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发展原则】公共交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经济高效、安全智能、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先发展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公益性客运方式,在资金投入、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以及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国土、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园林、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科技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公共交通事业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

鼓励公共交通经营者使用环保型和节能型车辆、智能化交通系统等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鼓励公共交通经营者配置无障碍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规划主体】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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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规划和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

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

(第九条)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二)关于运营服务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对于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职能,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服务条件,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出行服务。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

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二是规定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三是规定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安全应急知识考试。

同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有关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四是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补贴、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关于运营安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监管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运营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二是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七条)三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以便于乘客知晓的方式公布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同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根据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对乘客携带的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第四十三条)四是为了保障车辆、场站和乘客安全,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四十五条)五是规定了禁止从事的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工作人员发现这些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四十八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0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 csgj@。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并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出行需求,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设置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完好。

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十八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四)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驾驶员;(五)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并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核合格。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安全应急知识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收集、汇总社会公众出行目的、出行方式等交通信息,并作为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件。

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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