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起重机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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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

1目的为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确保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适用围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录1。

3编制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4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4.1定期检验周期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经检验机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批复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3)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逾期检验而变动)。

4.2 检验人员从事起重机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书。

现场检验工作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检验人员进行,检验部门应指定检验项目负责人。

4.3 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定期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要求。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

冶金起重机检验标准(doc 8页)优质版

冶金起重机检验标准(doc 8页)优质版

冶金起重机检验要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质检办特第[2007]375号文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落实国家总局对冶金起重机的整治工作,特对文件要求的十一条对应桥门式起重机检规的要求在检验工作中的具体实施进行说明,供监查、检验人员核查设备或改造方案时参考。

以下对应检验报告的相关条目并结合[2007]375号文的要求进行说明(增加细化)一、技术资料1.1项:制造监检合格证书电动机合格证书、电器柜合格证书、减速机合格证书(中硬齿面)、吊钩合格证书(直接吊钢包的主钩吊具应使用板钩JB/T7688.15-1999 3.3.3 吊运物品队锻钩的辐射温度不超过300度JB/T7688.1-95 3.2.7)、钢丝绳合格证书(选用钢芯钢丝绳,钢丝绳单股丝数不小于25 JB/T7688.1-953.6.1.1)、电缆合格证书(符合冶金环境使用要求)、钢材质保证书(δ≤20 Q235-B δ>20 Q235-C 、16Mn JB/T7688.1-95 3.3.1)对接焊缝探伤报告(射线一级、超声二级JB/T7688.1-95 3.4.3)失速保护限速器合格证及说明书、主梁结构图、电器原图、电器接线图。

1.2项:自检报告及安装调试记录应包含整机安装完毕后的相关检验情况和调试记录:电器测试记录、(电器的拖动及控制型式是否符合要求、电器及线路绝缘、整机接地、电机发热、启动电流、过流保护的动作电流及有效性)空载实验记录、(各机构运转是否正常、各种限位及保护装置的调试记录)起重量限制器调试记录、(报警重量、动作重量及准确性)制动性能调试记录、(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试验、总的下降制停距离不大于额定速度的1/65 JB/T7688.1-95 3.2.4、大小车制动距离)失速保护限速器的调试记录、空载实验记录、动载实验记录、额载实验记录。

二、作业环境2.1项:(1)、使用环境安全,起重机工作覆盖面下是否有人员办公、操控、休息等人员密闭场所,(2)、是否有较大的人员流动区域,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是否能确保危险作业时无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冶金用电动单梁起重机及冶金用轻小型起重设备检验细则

冶金用电动单梁起重机及冶金用轻小型起重设备检验细则

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检验细则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张申生、陈强第一条为了规范冶金用轻小型起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提高检测检验工作的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查规定》、《关于冶金起重机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文件及《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冶金用起重设备的监督检验:(1)起重量小于10吨的冶金用LD、LX电动单梁起重机及LH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2)起重量小于10吨的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门式起重机;(3)起重量小于10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钢丝绳电动葫芦、吊运熔融金属的环链电动葫芦。

第三条本细则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1)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2)TSG Q7012-2008《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4)《关于冶金起重机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文件;(5)JBT1306T-94《电动单梁起重机》;(6)JBT2306-9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7)JB/T3695-94《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8)JB/T9008.1-2004《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9)JB/T5317.2-1991《环链电动葫芦技术条件》;(10)《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11)《JB/T7688.1-95》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通用要求(12)GB50256-96《起重机械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3)GB50278-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4)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四条检验首先必须符合《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附录2: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的内容要求。

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检测检验工作在按第四条要求的基础上需要增加和重点检查的内容:(一)资料检查用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制造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制造许可证(目前还没有冶金专用类,因此仅需查验标准类制造许可证并结合型式试验合格报告报告。

起重机检验检查内容及判定标准

起重机检验检查内容及判定标准

起重机检验检查内容及判定标准金属结构检查内容及判定标准(表1)
起重机起升机构检查项目、内容及判定标准(表2)
起重机与小车运行机构检查项目、内容、判定标准(表3)
起重机与小车运行机构检查项目、内容、判定标准
轨道检查内容及判定标准(表4)
起重机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项目、内容、判定标准(表5)
起重机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项目、内容、判定标准
桥式起重机负荷试验检查项目、内容、判定标准(表6)
起重机性能的测试记录
测试人员签名
监试人员签名
测试地点测试日期
起重机检查检验报告书。

起重机检验检查内容及判定标准

起重机检验检查内容及判定标准

起重机检验检查内容及判定标准金属结构检查内容及判定标准(表1)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判定标准检测主梁在起吊额定载荷时下挠应<S/700;旁弯及变形值主梁变形中跨中的挠度,以及水平旁弯应符合规定标准;及其它变形主检查金属结构件有无裂纹、腐不得有裂纹、明显腐蚀、异常蚀、异常变形、整体扭曲、局变形、明显扭曲和局部失稳;结构件部失稳;不得有松动、脱落、裂纹、腐梁检查连接部分有无松动、脱落、蚀裂纹、腐蚀;不得有油漆起泡、剥落、明显其它检查金属结构表面防护锈蚀小检查有无裂纹、变形、开裂;无裂纹、变形、开裂;车检查钢结构表面防护;不得有油漆起泡、剥落、明显结构件架检查各连接有无松动、脱落;锈蚀;无松动、脱落检查连接处母材及焊缝区有无无裂纹;司机室和主梁连接裂纹;应紧固可靠检查螺栓等是否紧固可靠起重机起升机构检查项目、内容及判定标准(表2)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判定标准检查油量是否合适,是否漏油;机架油量合适,不漏油;无裂有无裂纹与开裂;棘爪和棘轮啮合状态是纹与开裂;下降时可靠啮合,制机械制动器(一部动否异常、损伤、磨损;齿轮是否有损伤、无裂纹、损伤与明显磨损;齿分进口机型设置)器裂纹与磨损;机架是否有松动或脱落;油轮无磨损、啮合正常;机架无液是否清洁松动、脱落;油液无明显污染检查有无裂纹、变形与磨损;钢丝绳无裂纹、无明显变形与磨卷卷筒固定部分有无异常;钢丝绳脱槽痕迹、卷损,正确正常;无脱槽痕迹;筒筒安装连接紧固无松动、脱落装检查有无裂纹、变形、磨损;轴端挡无裂纹、明显变形与磨损;配轴和轴承板有无变形与松动;转动卷筒,检查轴承无变形松动;无异常振动、发有无异常杂音、发热与振动;润滑情况声、发热;润滑良好检查有无裂纹、缺损、磨损;绳槽有无裂纹、无明显变形与磨损;滑轮无异常;有无钢丝绳脱槽痕迹;压板及定无异常磨损;无脱槽痕迹;无滑位销轴是否有松脱松脱轮轴及轴承绳挡、平检查有无裂纹及磨损;润滑情况;转无裂纹、明显磨损;无异组衡滑轮等动滑轮,有无声响和回转质量偏心常声响和质量偏心;检查脱槽、脱落、变形、裂纹无脱槽、脱落、变形、裂纹检查钢丝绳结构、直径是否与设计相与说明书完全相符;要求钢丝绳结构等符;吊具在下极限位置时,检查卷筒上的有2圈以上安全圈安全圈数。

起重机械(含冶金起重机)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冶金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含冶金起重机)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冶金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含冶金起重机)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一、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C-0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

C-0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

1.目的为加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行为,指导检验人员的工作,保证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检或)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4. 检验条件4.1人员要求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具有相应检验资格证的人员参加检验。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4.2仪器要求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4.3检验周期(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每年1次;(2)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4.4检验现场条件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4.5检验环境要求:4.5.1塔式起重机(1)环境温度不超过-20~40℃。

(2)工作电源电压波允许误差为10%,供电容量不小于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在起重机的最大安装高度, 工作时风速不大及20m/s;整体架设、爬升或顶升操作时风速不大于13m/s。

4.5.2施工升降机(1)环境温度不超过-20~40℃。

(2)工作电源电压波允许误差为±5%,供电容量不小于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在起重机的最大安装高度, 工作时风速不大及20m/s;整体架设、5.1图15.2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方法5.2.1技术文件审查(1)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①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冶金起重机检验标准

冶金起重机检验标准

冶金起重机检验要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质检办特第[2007]375号文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落实国家总局对冶金起重机的整治工作,特对文件要求的十一条对应桥门式起重机检规的要求在检验工作中的具体实施进行说明,供监查、检验人员核查设备或改造方案时参考。

以下对应检验报告的相关条目并结合[2007]375号文的要求进行说明(增加细化)一、技术资料1.1项:制造监检合格证书电动机合格证书、电器柜合格证书、减速机合格证书(中硬齿面)、吊钩合格证书(直接吊钢包的主钩吊具应使用板钩JB/T7688.15-1999 3.3.3吊运物品队锻钩的辐射温度不超过300度JB/T7688.1-953.2.7)、钢丝绳合格证书(选用钢芯钢丝绳,钢丝绳单股丝数不小于25 JB/T7688.1-95 3.6.1.1)、电缆合格证书(符合冶金环境使用要求)、钢材质保证书(δ≤20 Q235-Bδ>20 Q235-C 、16MnJB/T7688.1-95 3.3.1)对接焊缝探伤报告(射线一级、超声二级JB/T7688.1-95 3.4.3)失速保护限速器合格证及说明书、主梁结构图、电器原图、电器接线图。

1.2项:自检报告及安装调试记录应包含整机安装完毕后的相关检验情况和调试记录:电器测试记录、(电器的拖动及控制型式是否符合要求、电器及线路绝缘、整机接地、电机发热、启动电流、过流保护的动作电流及有效性)空载实验记录、(各机构运转是否正常、各种限位及保护装置的调试记录)起重量限制器调试记录、(报警重量、动作重量及准确性)制动性能调试记录、(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试验、总的下降制停距离不大于额定速度的1/65JB/T7688.1-95 3.2.4、大小车制动距离)失速保护限速器的调试记录、空载实验记录、动载实验记录、额载实验记录。

二、作业环境2.1项:(1)、使用环境安全,起重机工作覆盖面下是否有人员办公、操控、休息等人员密闭场所,(2)、是否有较大的人员流动区域,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是否能确保危险作业时无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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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非冶金起重机械
特殊检验项目检验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非冶金起重机械特殊检验项目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2 检验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
《关于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质监特函〔2009〕30号)
3 总则
3.1本细则与YTJ/XZ-Q81-200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实施细则》、YTJ/XZ-Q01-2005《桥架型起重机监督检验实施细则》配套使用,起重机械的常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及结果判定方法按YTJ/XZ-Q81-2009和YTJ/XZ-Q01-2005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3.2本细则所规定的测试方法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按YTJ/AQ05《起重机检验安全导则》执行。

3.3本细则在实施时期中,当出台新的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的办法或要求时,应以新的办法或要求为准,本细则应加以修订和补充。

4 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1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通用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表1。

表1 通用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2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见表2。

表2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5 检验记录与检验结果判定和处理
5.1 检验性质为纳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大修监督检验,具体见各品种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原始记录;纳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范围,具体见表A1、表A2。

5.2 检验记录的填写要求和签章手续按YTJ/CX16的规定执行,在检验原始记录的工作环境栏与检验报告的设备名称栏后面分别加标“(熔融金属)”、“(熔融非金属)”和“(炽热金属)”字样。

5.3在定期检验报告其它栏内增设“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非冶金起重机械特殊检验项目”,所有特殊检验内容全部符合的,则该项目合格,否则该特殊检验项目不合格,特殊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判定整机不合格。

6 其它
6.1按本细则实施检验的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并在检验报告书备注栏注明。

6.2本细则中的不同条款与YTJ/XZ-Q81-200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中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相关条款要求不同时,以本细则为准。

6.3本细则不不包含额定起重量≥75t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和依据JB/T7688.15-1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的所有铸造起重机的检验要求;对于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其他形式起重机械(除桥式起重机之外)的检验也可参照本细则及质检办特〔2007〕375号文的具体要求执行。

附录A(标准的附录)
本细则采用以下相关记录表卡:
表A1 《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通用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记录表》(YTJ/BK-Q06-03)
表A2 《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记录表》(YTJ/BK-Q06-04)
附加说明:
本细则于2007年10月第一次编制,2008年10月第一次修改,2009年8月第二次修改,主要修改人丁高耀。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实施细则废止。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
[日期:2007-11-21]
[字体:大中
小]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7〕375号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7年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现场32名工人死亡。

按照总局发出的《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各地都进行了工作部署。

据初步了解,仅辽宁、江苏2个省就查出用于冶金行业的非冶金起重机械2000多台。

为了保证该类设备的使用安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经研究,现就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整治要求
(一)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当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
2. 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双制动);
3. 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4. 装设有不同形式(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双限位),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5. 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
6. 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7. 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8. 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9.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10. 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11. 原起重机工作级别低于A6(不包括A6)的,应降负荷使用,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

(二)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不允许吊运熔融金属。

(三)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吊运熔融金属的,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更换或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不得采用普通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
2. 具有支持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
3. 具有不同形式的上升双重限位器(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4. 具有起重量限制器;
5. 具有高温隔热保护功能的电动葫芦;
6. 具有吊运熔融金属工况的足够的安全系数,工作级别要达到M5级(含M5级)以上;
7.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8. 尽可能采用遥控等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否则必须设置操作人员的安全通道。

(四)上述起重机的改造必须要有改造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必须履行告知手续,改造后的起重机,必须经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和本文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投入使用。

(五)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改造工作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制订更换计划或改造方案,抓紧落实,否则应停止使用。

实施改造期间,使用单位应当监护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六)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由2年缩短为1年。

二、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
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指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出厂并安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不包括大修、改造、移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

(一)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如下:
1.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的起重机,必须选用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2. 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应当选用工作级别为A7(包括A7)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但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一)中改造后起重机的11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

3.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只能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
的工况,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三)中改造后的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其中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要求由M5级(含M5级)以上提高到M6级(含M6级)以上。

(二)吊运融熔非金属物料(温度低于熔融金属)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可根据工作场所的危险程度适当放宽要求,也可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冶金起重机用于冶金行业的整治,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
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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