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
职业学院关于人事调配工作的有关规定

****职业学院关于人事调配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人事调配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其它各项工作服务,本着“精简、高效,节省人员开支”的原则,现对本院职工及临时人员的调配,作出如下规定:一、教师的引进、调入及毕业生的录用,仍按徐工职院发(2003)054号《关于引进人员程序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成立组织机构1.成立核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立雪成员:汪洪波、魏勇、张芳儒、缪晓梅负责每年学院各部门编制的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学院党委研究、审批后确定各部门每年编制数。
2.成立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长、分管用工部门的院领导、用工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及与用工部门相关专业的人员3—5人(每次由院长指定)构成;负责对缺编部门所招聘人员的考核,采取票决制决定初选者,然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聘用原则1.根据我院编制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核编后缺编的人员数,申请聘用人员。
2.聘用临时人员应优先安排校内待岗人员,用人部门可以推荐备选人员,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3.用人标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服从组织安排,工作尽心尽职;技术类、管理类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关技能证书、技能获奖证书;临时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但一般不超过男55周岁、女50周岁(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后勤服务总公司必须根据《普通高等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在学院核编确定的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数中,自主招聘临时人员,但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五日内到人事处备案。
四、聘用程序1.各部门于每年7月10日前,根据部门岗位职责变化情况,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向核编小组提出增加编制的理由。
2.核编小组在接到用工部门增加编制的报告后,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党委审批。
3.各部门在核编后缺编的情况下,可申请聘用人员。
4.用人部门负责人负责填写《用工申请表》,经用人部门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地点:人事处)。
人事调配及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人事调配及工作交接管理制度一、背景为了提高企业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工作效率的提升,制定人事调配及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二、目的1.确保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2.保证员工的合理流动,提高员工职业发展机会;3.确保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减少工作延误和工作风险。
三、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部门的工作调配和工作交接。
四、人事调配1.内部调配1.1原则:根据员工个人能力、工作表现和业务需要进行调配;1.2流程:a.业务部门提出调配需求;b.人力资源部审核员工信息,制定调配方案;c.协调员工本人与原部门的沟通并征求意见;d.完成调配手续,正式调整岗位。
2.跨部门调配2.1原则:根据员工个人综合素质和业务需求进行调配;2.2流程:a.业务部门提出跨部门调配需求;b.员工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简历;c.人力资源部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估,制定调配方案;d.对员工所在部门进行调研,得到意见;e.经过讨论和批准,完成调配手续。
五、工作交接1.离职交接1.1员工离职前一个月向主管提出离职申请;1.2主管审核离职申请,并指派接替人员;1.3离职员工和接替人员进行岗位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工作进行中的项目、任务及相关文件。
2.内部调动交接2.1员工调动前一个月向主管提出调动申请;2.2主管审核调动申请,并指派接替人员;2.3调动员工和接替人员进行岗位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工作进行中的项目、任务及相关文件。
3.外部招聘交接3.1新员工入职前一个月,主管向原有员工提出工作交接要求;3.2原有员工将工作相关文件整理好,并配合新员工进行交接,确保新员工能够顺利接手工作。
六、工作记录与评估1.工作记录每位员工在调配和交接工作时,应按照要求做好工作记录,包括调配或交接的内容、人员、日期等信息。
2.评估企业应定期对人事调配和工作交接的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人事调配及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的员工,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违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作者: 日期:2014-07-26为进一步推进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精细化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促进我县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在2012年试行《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县委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调配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人事调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归口管理的原则。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委、县政府管理人事调配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单位需调动(借用)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严格管理的原则。
人事调配必须在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无空缺编制的,一律不得超编进人。
除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公开考录和聘用工作人员外,严禁企业人员调入行政、事业单位;严禁不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调任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领导。
(四)集体审定的原则。
人事调配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集体研究后,提交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人事调配条件1、单位编制出现空缺;2、实际工作需要,适合岗位需求;3、公务员调任须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条件;4、其它需要调配的情况。
三、管理部门科级领导干部的调配由县委管理,县编办进行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审核,县委组织部办理调配手续。
县委组织部办理下列人员的调配:党群系统机关干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机关干部;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乡镇机关公务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下列人员的调配:政府行政机关干部及工勤人员,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群系统机关工勤人员;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医院人事调配制度

医院人事调配制度人员调配是人力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各部门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医院人事调配必须符合医院规范要求,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医院管理学要求实施,使医院人力管理内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迈进。
为了做好医院人事调配,严格人力管理,控制非技术人严重超编,特作如下规定:1、医院人事调配(包括人员的调出、调入、吸收新人员、职工院内调剂等),均在院长领导下由人事科具体负责实施。
2、各科室、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数额构成按卫生部(79)卫医字1689号和(85)卫人字64号文件精神制订的医院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编采办的要求办理.医院则根据部门工作量的增减调配人力,凡超员科室其人员只出不入,满员科室试行出二入一;缺编科室按工作缓急之需,逐年补充,直至满员为止等原则调配人员。
3、按部门人员的余缺情况,根据各学科人员梯队(即专业技术层次、学科现有技术水平、年龄等)构成,编制接受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计划,考虑人员调出和调入。
4、新进人员按下列原则、程序办理调动录用手续:(1)调入人员学历、年龄、试用时间要求如下:医生:中级职务者,小于40岁,大学专科以上,初级职务,小于35岁,大学专科以上,考核试用期限为6・12个月。
护士:小于30岁,中专以上,考核试用6-12个月。
其他技术人员:小于30岁,中专以上,考核试用期限6・12个月。
管理人员:小于35岁,中专以上,考核期限6-12个月。
工人:小于35岁,技工高中以上,普工初中以上,考核期限6-12个月。
(2)经人事部门同意,用人部门考核和考试合格(其中申请调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执照)。
(3)医院保健科进行健康检查,并签出体检意见。
(4)签订新进人员合同书和住房协议,并保证履行签约规定。
(5)符合上述⑴一(4)条者,经院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6)根据需要按专业岗位考核,按考核岗位调入并安置,新进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不予接受并退回原单位。
人事调配及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人事调配及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一、人事变动:
1、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劳动力的管理制度,员工(包括劳务人员和计时工)的
招收、录用、职务变动、辞退、开除及公司内部的劳动力调配、临时性借调等工作,均由人资部统一管理和办理,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调动、借用和辞退、开除员工。
2、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被调动者应在接到调动通知后立即前往调人部门
报道,凡无故不服从调配者按矿工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二、工作交待:
1、由于职务变动、辞职、辞退、开除等人事异动原因将产生工作交待问题。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公司要求员工在脱离本岗位时必须认真做好工作交待事宜。
2、交待内容:
(1)工作用品的交待:包括办公用品、工具、资料、工作记录、工作证件
等用品。
(2)工作内容的交待:向继任者详细介绍原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正进行
和尚未完成的工作。
(3)交待的方式分为口头和书面相结合方式进行。
双方认可签字,一式两
份备查。
(4)作为交出方应主动全面地予以交接清楚,有责任协助接收方尽快进入
工作状态。
接收或继任方应认真负责地予以查收。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擅离公司
(1)经过公司培训人员,在培训费用未结算清楚之前。
(2)公司的各帐务及其它事宜未请者。
4、凡在工作交接过程中故意隐瞒、遗漏应交接事宜者,公司可视其情节,
扣发其一个月的薪资,并保留追偿的权利。
5、凡离开公司者,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如发生泄密事件,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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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XX 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X政办〔20XX 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XX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调动。
涉及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向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坚持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宏观调控和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调配合理、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各类人员提供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第四条人员调动遵循适当控制财政拨款单位人员增长的原则,符合同类性质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顺向流动(即机关调入事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调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要求,并应当在调入单位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比例空缺内进行。
第二章调动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应当具有与拟调动单位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工作经历和相关任职条件,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跨区调入XX区的,应当在调入当年全区年度财政供养新增人员核定数内。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招聘单位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街道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满5年以上,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满3年以上;(二)非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上次调动(含公开选调)时间间隔原则上满2年以上;第八条不得调动的情况:(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人员;(二)遇有机构改革等情况省市明确冻结人事调动的;(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遵守回避制度或其他不宜调动的人员。
人事调配管理规定及调动表

医院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人力资源配置调整工作,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所需人才的合理流动,更好地发现人才、选拔人才和使用人才,特制定以下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一、人事调配工作应根据医院学科发展规划、人才建设规划、岗位设置及人员配比的需要,本着统筹规划、保障急需、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建设人才梯队,实施人事调配。
二、院内人员调整应严格按照岗位设置情况,根据岗位需要,人员配比,合理流动,调余补缺,坚持超编科室向缺编科室流动,一般岗位向急需岗位流动。
三、各科室人员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需求,并注明岗位对所需人员的基本要求,报相关职能科室;个人申请调整岗位的须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调整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同意后,报相关职能科室。
2、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各科室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结构、专业特长等情况以及医院工作需要,提出人员调配方案,填写《xx医院人员调动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3、经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院内调动手续并上报绩效办。
4、调动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新岗位报到。
四、未经同意科室之间不得自行调动。
五、凡已分配工作,未经批准,不到岗工作者由职能科室报人力资源部,按旷工处理。
六、未及时报写《xx医院人员调动申请表》备案者,调动人员不予申报绩效考核,且职能科室相关人员按《绩效考核细则》执行。
人力资源
2016年7月10日
医院科室人员调动申请表。
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及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工作原则第一条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为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各项事业发展服务,坚持公开招聘、按需择优、任人唯贤、合理调配。
第二章教职工入职第二条基本条件为政治素质好,思想品德好,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较强,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一般要求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各岗位的基本要求为:(一)专任教师具有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紧缺专业且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专职辅导员党员,具有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党政教辅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党务部门必须为党员。
部分教辅岗位可适当放宽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四)后勤服务人员司机等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他人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三条专任教师优先从校内外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中选拔,党政管理、教学辅助人员一般以校内调剂为主,校内无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时进行对外招聘。
第四条招聘程序(一)每年9月初,各用人部门将用人计划提交人事处; 人事处汇总用人计划,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人事处对外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二)各二级学院接收专任教师岗位报名材料,并对应聘者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将初审结果交人事处复核(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高层次人才的初审结果另彳丁交由组织部复核)。
人事处接收其他岗位报名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核方式以当次公开招聘方案为准。
专任教师岗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进行试讲和面试考核。
其他岗位由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者进行笔试(或实际操作)和面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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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学院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人事处为人事调配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人事调配原则
(一)坚持编制管理、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
人事调配要根据学院事业的发展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合理配置。
(二)坚持专业对口,人尽其才、调剂余缺、合理流动的原则。
不断充实教学科研第一线,精简机关和其他非教学人员。
(三)坚持民主集中、依法办事的原则。
人事调配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能部门的意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凡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调配,个人和部门必须服从。
(四)坚持人事回避制度。
在讨论自己亲属的调配工作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回避。
干部职工(教师除外)属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部门工作。
(五)见习期未满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一
般不得调动。
第四条人事调配范围
人事调配是指在我院出现调动、退休、离职等情况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人事调配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学院内调配的审批权限
(一)处、科级干部跨部门调整,由学院领导班子审批。
(二)因工作需要,需对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内部调整的,若没有改变其编制属性,由本部门领导研究决定后,报人事处备案;若需改变其编制属性的,由本部门签署调整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个人要求跨部门调整工作岗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接收部门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因学院内机构改革而进行调整的人员,由人事处根据学院机构改革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人事调配手续。
(五)待聘人员要求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接收部门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六)退休人员由院长审批,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院外调配的审批权限
(一)各类人员的调进(接收)、调出均由学院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院长审批。
(二)教职工因出国定居、学习或辞职等而办理离职手续的,院长审批。
第四章人员调出(辞职)的审批及程序
第七条人员调出的程序
(一)人事处根据申请调出(辞职)人员实际情况及所在部门意见,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院长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调出(辞职)的人员,必须在接到同意调出(辞职)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到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放弃调动处理),具体手续如下:
1.退还学校借款及借用的重要物品。
2.办理调出(辞职)手续。
3.提交调入(接收)单位的详细地址和人事调动有关材料。
(三)办理完以上手续的调出人员,学院将按规定在一周内将其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四)已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的调出(辞职)人员,须在其档案转交后的两个月内办理好离职手续,否则学院从第二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补贴、奖金等,并从第三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调配纪律
第八条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必须认真执行学院人事调配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
事。
违反调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凡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人事处正式下达的调进、调出人员的调动通知,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凡获准学院内跨部门调动人员(含组织决定调动的人员),接到调动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原部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按时到新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学院调配人员必须填写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移交确认单。
第十二条学院调配人员必须填写岗位变动申请表。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