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物权法
85普法的重点内容

85普法的重点内容85普法是指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法(以下简称“85普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85普法的重点内容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85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宜。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等内容,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物权法物权法是指对物品所享有的权益。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种类、设立和变更等规则,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
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保护措施,维护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和责任免除等相关规则。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保护家庭稳定和促进家庭幸福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等相关事项,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夫妻财产、子女抚养和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处理,维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和继承财产的法律规范。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和遗产的分配等规则,保障了公民的继承权益。
继承法还规定了遗嘱的效力、继承债务和继承纠纷的处理等问题,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85普法的重点内容涵盖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等方面。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合同法与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法律分支,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旨在分析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规定、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和实践中的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合同法和物权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修订和终止等事项,而物权法则以物为基础规范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两者在法律立法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二、概念界定合同法是指对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是指私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意加上法律规定,以及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的相应法律规定。
物权法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是私人之间的权利法律关系。
合同法注重规范合同缔约的过程和效力,物权法着重规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适用范围合同法和物权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某种重叠,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合同法适用于合同缔约、履行等一系列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
而物权法适用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与物相关的权利义务。
可以说,合同法与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前提和基础。
四、实践中的案例合同法与物权法在实践中通常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
比如,在商品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在合同缔约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确定物权关系,同时双方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商品交付、质量保证等条款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又比如,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不动产的所有权由卖方转让给买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买方即成为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享有相应的物权。
这些案例表明在实践中,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是相互关联、互相渗透的。
五、结论合同法与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基本法律分支,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异。
合同法关注合同缔约过程和效力,物权法则着重于规范人们对于物的占有和使用。
在实践中,合同法与物权法常常相互补充,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通过合同法与物权法的配合,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国开民法学形考任务(第29-33章,权重25%)

国开民法学形考任务(第29-33章,权重25%)国开民法学是概括了法律文化、法律体系等相关学科,包括了法律基本理论、法律逻辑、法律原则、法律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第29-33章主要涵盖了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公司法等相关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章节中选取一些重要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合同法是民法学中的一块重要内容。
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建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主要包括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合同的成立包括了要约、承诺、接受等要素。
要约是指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发出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接受要约的主体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而接受是指被要约人以与要约相符的方式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只有这些要素齐备,合同才能成立。
其次,物权法是民法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
物权是指对物质财产具有直接支配、占有和利用的权力。
物权法主要包括了物权的形成、变动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所有权是指对物质财产具有完全支配、占有和利用的权力,享有其利益和承担其风险。
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保护十分重要,所有权享有人可以依法对他人进行排除、追回和追究等行为。
另外,知识产权法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门法学学科。
知识产权是指由智力创造的精神财产权。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各种权利的保护。
其中,著作权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对于作者本人的利益重要,也对于社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公司法是民法中的一门重要学科。
公司是指由两个或多个股东共同出资,并按照公司章程共同承担风险并共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公司法主要包括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作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产品质量 民法典

民法典是中国大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它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之后的又一法典,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有一些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典中。
以下是一些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规定:
1. 物权法:
-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一般性规则,包括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规范。
- 在物权法中,对于商品的质量有相关规定,要求卖方在向买方交付物品时,应当保证物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有瑕疵影响其使用。
2. 合同法:
-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性规则,包括了买卖合同等多种类型的合同。
-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对产品质量可以进行约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
-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按照通常标准或者适合商品正常使用的标准来判断产品的质量。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民法典中还包括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具体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产品质量法》等,以及具体的案例法律解释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能会有修改和更新,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文本或者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物业合同安全法律

物业合同安全法律《物业合同安全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了维护物业合同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业合同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物业合同,是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物业服务、物业维修、物业保养、物业管理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第四条物业合同安全的原则物业合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合同的安全内容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服务,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
第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安全义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履行安全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八条信息披露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披露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信息,包括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等。
第三章物业合同安全的管理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
第十条安全检查和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安全事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服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物权法合同法案例

物权法合同法案例小甲是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来到大城市打拼。
他在网上看到小乙发布的房屋出租信息,房子位置不错,价格也合适。
一、租房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相关)小甲联系了小乙,两人见面看了房子后,都觉得挺满意的。
于是就开始商量租房合同的事儿。
小乙说:“这房子一个月租金1500元,押一付三,你得一次性给我4500元,再加上1500元押金。
”小甲心想价格还能接受,就说:“行吧,不过我得在这房子里能正常生活,你得保证水电啥的都没问题。
”小乙拍着胸脯说:“那肯定的,房子里的电器啥的也都给你用,不过要是你弄坏了,你得赔。
”就这样,他们达成了口头协议。
但是小甲多了个心眼,说:“咱还是写个书面合同吧,这样都有保障。
”小乙有点不情愿,但还是同意了。
在合同里,他们详细写明了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是一年,还有房屋内的设备清单等。
这里就涉及到合同法里合同订立的要素啦。
双方都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想租房子,一个想出租房子。
而且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像租金、租赁物(房子)等都达成了一致。
虽然开始是口头协议,但后来的书面合同就更加严谨,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二、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物权法相关)小甲交了钱,拿到钥匙就欢欢喜喜地搬进去了。
这时候,小甲就对这个房子有了合法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这是物权法赋予他的权利哦。
小甲在房子里住得还挺舒服,他按照自己的喜好布置房间,买了一些小家具啥的。
他把自己的吉他挂在墙上,感觉这个小窝越来越温馨了。
这就像是在行使他对这个房屋一定范围内的支配权,当然这种支配是在租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三、意外情况——房屋设备损坏(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交叉)可是住了没几个月,房子里的冰箱突然坏了。
小甲就联系小乙,说:“这冰箱坏了,按照合同,你得负责修吧。
”小乙却耍赖说:“你住进去之后就归你管了,你自己修去。
”小甲很生气,他拿出合同一看,上面明明写着房屋内的设备正常使用出现问题由小乙负责维修。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小乙这是违约行为,他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物权法合同法

民法物权法合同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特制此《合同书》如下:一、合同目的与范围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并达成共同商业目标。
二、合同主体2.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2.2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三、合同有效期3.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
四、合同内容4.1 合同标的物:甲方将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合同标的物)。
4.11 交付方式及时间: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__(具体日期或时间段内)将合同标的物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
4.12 标的物所有权: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4.2 合同对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作为合同对价。
4.21 支付方式:支付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___(具体期限内)完成,采用______________(具体支付方式)。
4.22 逾期利息:若乙方逾期支付,应按合同金额每天计算______________的逾期利息。
4.3 履行期限及方式:双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__(具体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各自义务。
4.31 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应在______________(具体地点)进行。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5.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方能生效。
5.11 如有解除本合同的需求,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解除协议。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仲裁。
七、其他条款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
特此合同书在双方自愿、平等、自主的基础上签署,并同意遵守和执行上述所有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合同书根据标题明确列出了关键信息项,包括合同目的与范围、合同主体、合同有效期、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标的物、对价、履行期限等详细信息)、合同变更与解除、争议解决和其他条款。
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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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正文内容:
一、中国宪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刑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民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四、行政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五、经济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
六、劳动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七、知识产权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八、环境保护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十、知情权保护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本法律法规清单仅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不包含所有的法规,仅供参考。
在实际法律应用中,请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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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法律法规清单的文章内容,如有需要可以对相关法条进
行详细解释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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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物权法篇一: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同曲异工之为龙源期刊 .cn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同曲异工之为作者:冉启荣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30期摘要在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同属民法范畴。
民法起源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私法乃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意思自治为最高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合同法与物权法各立法典,又工为相系。
关键词合同法物权法异曲同工作者简介:冉启荣,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10-005-02一、民法范畴的合同法与物权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民法的含义可以据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意思给出,也可以据广义和狭义的意思给出。
为了便于人们更好的认识和理解合同法、物权法,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认为应当首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立法体例开始作手把握。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构成。
民法、商法在我国是作为同一个法律部门划分的,同属于私法范畴,民、商立法也比较分散,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理解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离,我国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事统一法典。
在我国,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具有准民法典的性质,仅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我国民法属于实质上的民法、狭义的民法。
就其后公布的有关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以及商事法,如:《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应当理解为是准民法典的补充和补缺拾遗并具有特别法的特点,它们的异曲存在并不代表真正法典意义的民商分离或者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理论界虽有过不同的观点和见解,但单从法典意义上的立法体例来讲是赞同前述观点的,对于合同法和物权法同属民法范畴而言,这也是值得肯定的。
1981年12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共有五十七条,它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1999年3月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废止了包括《经济合同法》在内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
1986年4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对物权和合同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日后便呼之欲出了《合同法》和《物权法》。
本文所称的异曲,其实就是指民法范畴的合同法和物权法各立法典,以及所规定的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方法,但并非是超出了民法范畴之曲;同工之为,则是指两法之间的地位、联系与作用,是本文简述的重点。
二、两法立法背景和原则宗旨篇二:浅谈物权法实施后的合同法第51条浅谈物权法实施后的合同法第51条作者:李聪来源:《法制博览》XX年第01期【摘要】《合同法》第51条,在《物权法》已经生效的前提下,其不合理性就在司法实践中变现出来,本文通过论述,提出适时修改51条,以达到基本法理的统一。
【关键词】物权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通常理解为,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
如当事人取得处分权或标的物处分权人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法》制定受日本法债权意思主义的影响,在立法上采取了同一主义原则,将买卖等合同的意思表示理解为含有引发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同时也引发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
即债权与物权同时存在和发生。
但笔者认为该条混淆了债权与物权。
实际上订立合同时仅产生债权,并不同时涉及物权的处分,所以不应将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物权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
XX年我国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否定了《合同法》的同一原则,确定了区分原则,即在物权变动中区分原因行为与结果(处分)行为并采取不同的生效条件。
结果(处分)行为生效不影响原因行为生效,反之亦然。
区分原则认为债权与物权是民法上最基本的两种权利,必须清楚的区分债权与物权。
就买卖合同而言,其成立涉及债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权利)和物权(取得买卖之物及钱款的所有权)。
但此时的债权与物权是与本质区分的。
其一买卖合同所涉及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存在时间上的差异。
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即发生债权的变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当然地同时发生标的物上的物权变动。
《合同法》第133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可见,物权变动并不是与合同成效同时发生的。
其二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法律基础不同。
依据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建立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而物权变动只能在交付或者登记时才能生效。
买卖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所有权,即出卖人是取得价款而出让其所有权,买受人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以买卖合同就成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原因(负担)行为;相对应的,物权的变动,即所有权的移转,就成为这一原因的结果,即结果(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的成立生效,不以标的物的成就、当事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以及标的物交付为必要条件;而处分行为的成立生效,必须以标的物的成就、当事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以及标的物交付为必要条件。
下面笔者结合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证明《合同法》第51条的不科学性。
XX年原告陈某欲购买工程车辆,在买车时因4S 没有现车,被告知一个半月后提车。
陈某同意,与4S店签订合同并交付了定金。
一个半月后,陈某到4S店提车未果,虽然多次与4S店协商,但直至合同签订半年后仍未能提到现车,因此陈某将4S店诉至法院。
庭审时4S店确认在与陈某签订合同当时及之后,未接收到汽车生产商配发的车辆。
此案看似一起很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适用《合同法》关于同一原则的规定,因4S店销售车辆是生产商按配额发送,在与陈某签订买卖合同时,4S店并没有接收到厂家的车辆,甚至是否已经制造完毕都是无法确认的,所以4S店并没有车辆所有权。
那么按照第51条的规定,双方合同,因出卖人没有标的物的处分权,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在合同签订之后到开庭时止,4S店始终没有接收到辆,根据该规定合同属无效合同,由此就产生了无效合同的赔偿问题。
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造成对方损失的,有过错方比照“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即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者直接财产的减少,但不包括履行利益。
适用《物权法》关于区分原则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合同,这是负担行为。
合同订立后,4S店将车辆交付陈某,是以转移车辆的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依据不同的规则确定是否生效。
处分行为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
即陈某在与4S店签订合同并交付了定金时,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负担行为生效(合同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4S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陈某交付车辆。
因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未能如约按期向陈某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4S店构成违约,应当对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显而易见,适用不同法律规定陈某得到的赔偿范围或数额是不一致的。
就个案而言,买车人或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权利。
但对于此类远期交付的合同,案件的本质是相同的。
对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商人,因为资金、货物的流动性等特点,买受人遇到此类情况,其“期待利益”得不到弥补,受到的损失更大。
综上,笔者认为《合同法》第51条(包括类似条款)规定的同一原则,有其不科学、不合理性。
在《物权法》已经生效的前提下,相应的《合同法》第51条等类似规定也应当予以修改,以达到基本法理的统一。
(XX年10月25日)篇三:合同法&物权法一、合同法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特征: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要约必须到达。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
重要法条《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特征: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重要法条《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合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