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因材料 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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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人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种种情况和原因,比如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上涨,承包人的风险增加,与发包人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

在诉讼中,承包人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约定固定价格的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不但不能赚得利润,甚至工程干完后还会赔本,不公平,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称,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已经足够,况且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应调整。

就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合同,除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可以调整价格外,一般是不再调整的。

而近几年,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异常、大幅上涨,导致了承包人的风险大大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特别是2007年材料价格疯涨的时侯,很多施工企业几乎破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允许调整合同价款。

那么,各地政府的做法是否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悖呢?其实,各地政府的做法蕴含着一个合同法理论—-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与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法理依据、适用范围非常不同。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上一直未被认可,直到2009年5月13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文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在当前国内外市场形势下,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施工企业来讲意义重大,它为施工企业面临材料价格、人工费异常波动风险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建设工程计价-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1.【单项选择题】工程延误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则()。

A. 承包人导致的工程延误,合同价款均应予调整B. 发包人导致的工程延误,合同(江南博哥)价款均应予调整C. 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延误,合同价款均应予调整D. 无论何种情况,合同价款均应予调整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选项C正确,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增加的予以调高,减少的予以调低。

2.【单项选择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当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以上,且造成按总价方式计价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将()。

A. 综合单价调高,措施项目费调增B. 综合单价调高,措施项目费调减C. 综合单价调低,措施项目费调增D. 综合单价调低,措施项目费调减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3.【单项选择题】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的钢筋价格风险幅度为±5%,超过部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GB 50500-2013)造价信息法调差。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1月6日建标[1999]1号)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的管理,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建筑材料波动价格调差与情事变更原则

建筑材料波动价格调差与情事变更原则

建筑材料波动价格调差与情事变更原则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含义情势变更(frustrationofpurpose),又叫情事变更,是民法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目前它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

其中,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的社会环境或作为合同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变更则是指发生了重大的异常变化。

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不能防止的变化,若继续履行原有合同,将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

其目的在于消除因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情势变更一般包括五方面构成要件:1、须有情势之变更;2、情势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以前发生;3、情势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具有不能预料之性质;4、情势之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5、情势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异同。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相同之处在于:(1)都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2)都属于客观情况的变更,非人力行为所能影响和抗拒。

(3)都要求当事人无过失。

(4)发生时间均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5)在举证责任上,均由因客观事由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合同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6)很多情势变更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比如别国战争引发的物资紧缺和物价大幅度变动等。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主要区别在于:(1)客观情况不同。

前者是起因于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海啸)和重大的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社会动乱),后者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事的变化引起的。

(2)履行后果不同。

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后者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

【实务研究】风险包干合同,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承包人主张材料调差的风险分析

【实务研究】风险包干合同,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承包人主张材料调差的风险分析

【实务研究】风险包干合同,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承包人主张材料调差的风险分析建纬孙宁连律师团队服务优势:·我们只做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是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商服务内容:·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管控服务引言近期,钢材、铜、铝材、玻璃等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涨幅远超预期。

2021年5月13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警示》,建议工程建设各方在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可能性,合理分担风险。

工程实务中,发包人往往利用优势地位与承包人签订全风险包干合同。

近期的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承包人在与发包人协商材料调差时,一般将情事变更作为首要理由。

问题风险包干合同,遇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承包人可否依情事变更原则主张材料调差?法律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规定于《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实务案例一、最高院典型案例案例1:(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关于十三冶金公司提出材料及运费调差4154868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支持的问题。

对于鉴定意见中关于材料及运费调差损失金额为4154868元的部分,十三冶金公司主张其施工期间材料及运费价格上涨,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应当进行调整。

本案中,相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总额,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施工期间自购钢材、燃油、自购材料运费价格变化的幅度,已经达到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程度,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

工程合同国家政策性调价

工程合同国家政策性调价

工程合同国家政策性调价是指在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动,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行为。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周期较长,往往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如材料价格波动、人工工资上涨、政策变化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动。

因此,在国家政策性调价的情况下,合同价款的调整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家政策性调价的基本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法律法规的变化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应按照一定的方法调整。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国家政策性调价的具体调整方法。

人工单价发生涨落时,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价差的乘积计算;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规定出现变化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超过部分价格予以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政策性调价的调整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由发包人提出调价申请,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材料价格变化情况等依据。

然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依据,计算出调价金额,并提交给发包人。

最后,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调价金额,确认无误后进行价款结算。

国家政策性调价对工程建设各方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对于承包人来说,政策性调价既是一种风险,也是一种机遇。

一方面,调价可能导致承包人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增加工程成本;另一方面,调价也可能使得承包人获得额外的收益。

对于发包人来说,政策性调价则是一种风险控制手段。

通过调整合同价款,可以有效减轻因政策变化导致工程造价波动的风险。

总之,国家政策性调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完整版)建设工程普法手册(一)

(完整版)建设工程普法手册(一)

普法手册(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问题盘点第一章招投标方面的问题一、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

2、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三、违法投标,合同无效1、禁止串标、低于成本价投标等属于违法投标,中标无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按照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对工程予以大幅让利的,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

四、联合投标1、联合投标的,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黑白合同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黑合同一般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等形式表现。

3、实质性内容变更包括,工程项目、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等变更。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无效和后果一、合同无效的情形1、违法投标、没有施工资质、超越施工资质、挂靠施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2、另外,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有效二、合同无效的后果1、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3、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4、施工合同无效,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该类合同同样适用一个原理,就是看已经完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如何应对按固定价结算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费材料费的大幅上涨

承包人如何应对按固定价结算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费材料费的大幅上涨

承包人如何应对按固定价结算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费材料费的大幅上涨前言施工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就有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原则上,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就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但是,如果人工费和材料费出现了大幅上涨的情况,对承包人来说,就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

本文旨在探讨在按固定价结算的情况下,承包人如何应对人工费和材料费的大幅上涨。

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各项费用应该是明确约定的。

一般来说,按固定价结算的合同约定了总价或者阶段性价款。

同时,承包人和业主也会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和材料费的价格。

如果人工费和材料费的价格没有明确约定,就需要双方重新商定。

工人工资上涨一般来说,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雇佣了大量的工人,而工人的工资是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的主要成分。

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工人工资上涨了,承包人就需要应对这个变化。

与业主协商当工人工资上涨时,承包人可以选择与业主进行协商。

合同一旦签订,承包人和业主就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应该开诚布公地沟通和交流。

尤其是当人工费的价格占总价的比例较大时,协商后可以得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也有助于维持双方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与工人协商与工人协商有助于解决工人工资上涨的问题。

一方面,承包人可以与工人进行沟通,了解工人工资上涨的原因和情况,同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承包人可以与工人共同探讨如何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只有团结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取得理想的成果。

材料价格上涨随着市场变化和各种原因,材料价格也可能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这同样是承包人需要应对的问题。

寻找优惠渠道承包人需要积极寻找优惠渠道。

可以与供应商谈判,争取获得更低的采购价格,也可以选择到其他供应商采购。

此外,可以通过全球采购等方式,降低材料成本,提高利润水平。

提高效率降低浪费承包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浪费。

例如,加强材料管理,降低库存水平,做好材料采购计划,控制投入量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材料损耗和浪费,从而降低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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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人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种种情况和原因,比如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上涨,承包人的风险增加,与发包人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

在诉讼中,承包人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约定固定价格的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不但不能赚得利润,甚至工程干完后还会赔本,不公平,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称,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已经足够,况且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应调整。

就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合同,除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可以调整价格外,一般是不再调整的。

而近几年,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异常、大幅上涨,导致了承包人的风险大大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特别是2007年材料价格疯涨的时侯,很多施工企业几乎破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允许调整合同价款。

那么,各地政府的做法是否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悖呢?其实,各地政府的做法蕴含着一个合同法理论——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与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法理依据、适用范围非常不同。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上一直未被认可,直到2009年5月13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文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在当前国内外市场形势下,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施工企业来讲意义重大,它为施工企业面临材料价格、人工费异常波动风险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本文专就施工企业如何运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原则,略作阐述。

一、施工企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仅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中的固定价格部分,而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能适用,其中原因不言自明。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须有情势之变更,情势变更须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债权关系消灭以前发生,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情势变更导致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以下逐一进行详细解释:1.须有情势之变更。

情势,理论上指法律行为成立当时为其行为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事实。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情势主要指材料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变更,指为法律行为环境或基础的客观事实发生异常变动。

这里的变更有个程度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依原合同效力会显失公平或者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理论上以工程成本作为衡量公平与否的主要标准,如果情势变更仅仅是使承包人获得的利益相对减少,但从成本分析仍可获得经济利益的,此时是获利多少的问题,不能认定为显示公平;如果情势变更仅仅引起工程某些部分的亏损(如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亏损),而整个工程的造价仍有利润,也不能认定为显示公平,以上两种情形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而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

实践中的问题是,价格上涨到多少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目前,立法上尚无明文规定。

有从业人士认为,材料上涨在3%—10%之间,都是可以承受的,如果超过10%还不调整,作为施工企业是很难消化的,如果低于3%即调整可能甲方不接受。

当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出台的一些适时反映本地区情况的地方法规、政策和意见综合考虑,而综观各个地方已出台的规定,除了山东烟台是15%,上海是按照人工费、材料费、机械采保费三项费用分别3%、5%、8%来确定的外,其余地方都规定材料上涨超过10%时可以据实调整,可见,当前各地主管部门一致的认识是以10%作为风险临近点。

在我们石家庄市,根据石家庄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通知(石建办2008字53号)的规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上涨超过3%时,超过部分以差价形式调整合同价款。

2.情势变更须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债权关系消灭以前发生。

如果法律行为成立前发生情势变更,那么该法律行为系以变更的情势为环境,当然不发生情势变更问题。

即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已经发生上涨,此时双方都是明知的,是根据变化后的价格进行测算、签订合同,不是情势变更问题。

3.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

如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承包人得预见价格上涨的情势,后果真发生价格上涨,此时属于商业风险,应适用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

(在下文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题中加以阐述。

)4.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

情势变更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的,有过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负担该风险。

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情势变更须不是因为工期违约责任、不是因为工期迟延而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需经历一段较长时间,工程款的支付通常又采用进度款支付方式,如果因承包人自己原因导致工期拖延、遭遇情势变更的,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加以救济,承包人自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损失,所以承包人对履约过程的管理应当非常重视。

除了以上条件外,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还规定,适用此条款应排除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所以正确区别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也是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条件。

二、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不可抗力的要件与情势变更有相似之处,比如不可抗力也须在法律行为成立以前发生、须当事人不能预见、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等。

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是依原合同效力履行则显失公平;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法律效力是合同解除且无需承担责任,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发生不可抗力,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

2.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别: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商业主体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应当承担此风险;情势变更造成的风险是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是意外的风险。

商业风险中,法律行为成立的环境或基础没有根本性变化,虽然可能引起履行困难、费用增加等问题,但不妨碍履行合同;情势变更则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根本性动摇,若依原合同效力则违背公平原则。

由于商业风险是可预见的,遭遇此风险的商业主体存在过失;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

论述到此,可以解答有人也许会提出的一个疑问,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合同一般不再调整,而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可以调整,二者是否矛盾?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就是限于商业风险范围。

在固定价格合同,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之结算方式,表明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并且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价格变动的诸种因素,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时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约定,属于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而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三、调整价款实务中的几个问题1.在固定价格前提下,承包人和发包人对价格上涨没有约定,或者明确约定无论发生何种变化都不再调整,此时,发生情势变更,承包人仍可以通过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合同价款,原因在于情势变更原则是法定原则,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排除法定原则的适用。

2.在固定价格基础上,承包人和发包人还约定一定幅度内的价格上涨的调整方式,如果价格的实际上涨幅度与约定可调幅度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时应根据价格的上涨幅度具体确定,如果价格的上涨幅度已达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调标准,那么承包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合同价款,因为此时完全具备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如果价格的上涨幅度未达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调标准,仍应在当事人约定的可调幅度内调整价款,而不应超越约定范围调整合同价款。

3. 如何计算情势变更后的调整数额?(以材差为例)如何计算情势变更后的调整数额,也就是材差确定的问题。

材差确定有一个非常技术性的问题,即材料价格调整的基准价,有的地方叫基准期,二者差不多。

就是说,原合同价格和变化的合同价格,以什么作为基准价,对这个问题有很多方法,比如以招标文件发行之日、投标截止日、合同签订日或者当月值等作为基准价,约定方式有的是以发出文件的这一天,有的是发出文件的这一个月,无论哪一种都一定要约定的能够准确计算。

建议尽可能以收到招标文件这一个月的政府定价为基准价,为什么呢?因为当施工企业收到招标文件的时候,对于项目和市场可以进行调研,招投标时间一般是20天到一个月,利用一个月时间能够做出一定的判断,时间是比较充裕的。

如果以投标日期为基准日,就不容易判断清楚,因为时间非常紧迫。

再者就是价格确定,价格确定就是价差加上材料量的问题,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现举案例予以说明:对钢材、水泥以及特殊贵重材料价格由于情势变更异常大幅度上涨或下降,在风险包干范围内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上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

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超过10%部分材料价差额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1)当施工过程中上述材料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10%部分的价差按月平均调整。

(2)材料用量的确定,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的相应材料用量。

(3)材料差价的确定,以投标截止当月公布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为“基期价”,计算差价当月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为“报告期价”,材料上涨或下降差价调整公式=[(报告期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基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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