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完善2
论新时期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2 0 年 3月 08
湖北经济学 院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
I u lo b iUnv  ̄i f c n misHu nt  ̄a dS ca ce c s o ma fHu e ie t o o o c( ma ie n o ilS in e y E i
当音 乐 作 品 被 广 泛 使 用 ,其 词 曲 作 者 和 演 奏 者 或 演 唱 者 便 难 以 控 制 和 主 张 自己 的权 利 。他们 只有 通 过 音 乐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组 织 来 代 为 行 使有 关 的权 利 , 护 自己 的合 法 利 益 。 维 世
界 上 早 期 的著 作 权 集体 管 理 组 织 起 源 于 法 国 。 14 8 7年 。 位 两
与 网络 作 品信 息 的著 作 权 集体 管理 两 方 面进 行 了探 讨 。
关键词 : 著作 权 集 体 管理 ; 断 性 ; 络化 垄 网
一
、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 度 概 述
8条 , 只 做 了概 括 性 的规 定 。 2 0 出 台 的 < 作 权 集 体 管 但 0 4年 著
理条例> , 中 对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 的诉讼 主体 资格 、 立方 设
式 、 利 义 务 等 作 了相 对 明确 的 规 定 , 大 推 动 了 我 国 著 作权 权 大
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对著作权集
体 管 理提 出 了 新 的 需求 和挑 战 ,我 国 的著 作 权 集体 管 理制 度 不 足 之 处 也 不 断 暴 露 出来 。
一
(A E )。从此, SCM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式踏 上历史舞 台。
从 十 九 世 纪 末 到 二 十 世 纪 初 的几 十 年 中 。几 乎 所 有 的欧
论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关 键词 : 作人 身权 ; 名权 ; 护 作品 完整权 ; 著 署 保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9 3 4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 编号 :0 5— 2 5 2 1 ) 5- 0 0— 8 1 2 .1 3 A 29 37 (02 0 09 0
一
、
著作 人身 权 制度 的沿革 和现 状
10 7 9年 , 国议会 通过 了世 界 上第一 部著 作权 法 —— 《 娜 法令 》, 主 要保 护 印刷 出 版者 的权 利 英 安 从 转 为主要 保 护作 者 的权利 。这 可 以说 是著 作权 发展 史 上 的一个 质 的 飞跃 。该 法 在 序 言 中 明确 指 出 , 颁
为知识 产权 法学 。 ① 欧洲第一个要求享 有“ 作者权 ” 亦即对印刷商无偿 地 占有作 者的精神创 作成果提 出抗议 的是德 国的宗教 改革领袖 马 丁 ・路 ,
德。他在 12 年 出版 了一本题为《 55 对印刷 商的警告》 的小册子 , 揭露了某些 印刷商盗用他人 的手稿的事实 , 之后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 自印刷、 翻印或者出版作者的作 品, 以鼓励有 学 问 、 知 识 的人 编 辑 或者 写作 有 益 的作 品 。正是 站 在保 护 作者 权 利 的角 度上①, 们 看 到 了《 娜 法 有 我 安
令》 的重 要历 史 地位 , 由此 使作 者 的权 利 和利 益 得 到保 护②。但是 , 法 令 的立 足点 是 放在 维 护作 者 及 该 其 他权 利人 的经 济权 利方 面 的 , 并没 有 强调对 作者 精 神权 利 的保 护 … 。所 谓作 者 的精 神 权 利 即指 著 作
权 中的人 身权利 , 即世 界上第 一部 著作 权法 并不 保护 著作人 身权 。实 际上 , 也 在英 美法 系 国家 的最初 立
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

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软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效保护软件著作权是推动创新和发展的关键。
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的转让是指原著作权人将自己拥有的软件著作权许可给他人使用或继续转让给第三方。
本文将探讨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的转让的重要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的重要性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对软件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的转让,原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软件知识和权益向市场进行有效的输出,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同时,转让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还可以促进创新,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鼓励更多人参与到软件开发和创作中来。
二、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的法律规定在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依据这些法规,软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合同形式将自己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给他人。
在合同中,应明确转让的范围、期限、授权费用等具体内容。
此外,双方还应保护其在软件著作权转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和纠纷的发生。
三、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时,双方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明确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范围和受让方的权利,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转让范围一般包括使用、复制、修改、发行等权利,同时还应明确转让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期限。
其次,应合理确定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授权费用。
授权费用的合理确定可以保护原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够吸引更多的使用方参与进来。
双方可以根据软件的价值、市场需求等因素来确定授权费用的具体数额。
第三,合同应明确约定转让后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情况。
在一些情况下,原著作权人可能希望在转让后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例如在软件修复或升级方面。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以避免产生纠纷。
最后,双方还应明确在软件著作权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可以有效地提高合同执行力和规范合同行为。
论文著作权转让2024年合同范本推荐7篇

论文著作权转让2024年合同范本推荐7篇篇1甲方(论文作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其所著论文《____________》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现根据双方的协商,甲方同意将其对所述论文的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一、著作权转让范围1. 甲方将其所著论文《____________》的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
2. 甲方保证其享有论文的全部著作权,并保证论文的内容真实、合法,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
2. 上述款项应当在合同签署后____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三、知识产权声明及保证1. 甲方保证其拥有该论文的全部知识产权,并保证该论文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乙方在获得该论文的著作权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传播、发行等,并可以对其自行改编、汇编等。
乙方在进行上述行为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四、保密条款双方应严格保密本合同内容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获得论文的全部著作权,甲方应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乙方的实际损失。
2024年论文版权转让合同标准模板(二篇)

2024年论文版权转让合同标准模板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论文版权转让合同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甲方(作者):_____乙方:_____甲、乙双方就论文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的论文题目:_____(以下简称“该论文”)。
2.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
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保证该论文没有一稿多投。
若乙方发现甲方将该论文一稿多投,乙方有权追补甲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保证该论文的署名权无争议。
若发生署名权争议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1)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2)翻译权;(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4)网络传播权;(5)发行权。
6.本合同中第5条的转让权利,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甲方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甲方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7.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稿件后3个月之内将处理意见通知甲方。
若甲方三个月未收到乙方的录用通知或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8.校外作者向本刊投稿时,每篇论文需交审稿费____元。
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_____》首次发表前,乙方向甲方按乙方收费标准收取一次性版面费(校内稿件免收版面费,校外版面费从稿费中扣除)。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费。
9.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_____》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和(或)抽印本。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10.甲方授权乙方在出版该论文的期刊版权页上作如下声明:“未经_____编辑部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载、摘编本刊所刊载的作品。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2.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问题,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光盘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本5篇

光盘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拥有的光盘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著作权转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光盘著作权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转让的光盘包括但不限于已制作完成的光盘及未来制作的新版本等。
二、著作权转让的范围和期限1. 甲方将光盘著作权的所有权利在全球范围内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独占使用权。
2. 著作权转让的期限为永久有效。
三、著作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价款,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3. 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著作权转让的交付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光盘著作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光盘制作合同、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2. 乙方完成支付后,甲方应将光盘著作权的相关文件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著作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保证事项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光盘著作权无任何权利纠纷,不存在第三方追索、索赔等情况。
2.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光盘不含有任何违法、违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著作权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法论文题目

学年论文参考题目1、论知识产权文化2、香港地区专利制度史研究3、澳门地区专利制度史研究4、台湾地区专利制度史研究5、中国专利制度史研究6、地方性专利法规特色比较与创新研究7、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研究8、知识产权的滥用及其规制9、论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10、论知识产权的法理基础11、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1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13、论著作权法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14、音乐电视(MTV)的著作权问题研究15、网络链接的著作权分析16、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17、论著作权的法定许可18、P2P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19、著作权中的“临时复制”问题研究20、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问题研究21、论发表权22、论修改权23、论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24、论自传作品的著作权保护25、著作权法中增加邻接权种类问题探析26、刍议滑稽模仿27、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28、论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行为29、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30、论版权使用费的确定方法31、论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32、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33、论商业方法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34、音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认定35、论职务发明创造36、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37、论实质审查制度38、论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及其来源披露制度39、论专利权利恢复40、论专利电子申请制度41、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42、论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制度的完善与优化43、论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44、论商业方法专利45、论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46、论专利与技术标准47、论专利池的价值与应用48、论专利的在先使用权49、论专利侵权中的等同原则50、论专利权利滥用与规制51、论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52、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属问题53、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54、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平衡55、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研究56、职务发明专利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57、国家资助科技项目中的专利权问题研究58、论专利文献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作用59、重庆市高校专利转化现状研究60、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61、第二含义商标的法律问题分析62、论证明商标63、论集体商标64、商标权取得制度研究65、论我国商标注册中的异议程序66、论商标审查制度67、论商标的合理使用68、论商标的先用权制度69、论商标的反向假冒70、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71、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72、商标淡化的法律问题分析。
法律基础案例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共30分)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甲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乙公司有意向购买该软件。
双方经过协商,甲公司同意将软件的著作权转让给乙公司,并签订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软件著作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转让费用5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软件著作权转让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转让费用。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转让费用。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是否享有“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著作权?(2分)(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转让费用?(2分)(3)如果乙公司拒绝支付转让费用,甲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3分)2. 案例背景:丙、丁两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丙村将丁村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地方法院委托乙地方法院对涉案土地进行现场勘验。
乙地方法院在勘验过程中,发现涉案土地存在争议,遂通知丙、丁两村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丙、丁两村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调解协议生效后,由丙村支付给丁村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调解协议生效后,丙村未按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
丁村遂向甲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地方法院委托乙地方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是否合法?(2分)(2)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分)(3)丁村是否可以要求甲地方法院对丙村进行强制执行?(3分)3. 案例背景:戊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因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甲、乙、丙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甲、乙、丙三人遂向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戊公司提出反诉,认为甲、乙、丙三人的食物中毒与其无关,要求法院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
请回答以下问题:(1)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分)(2)戊公司提出的反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分)(3)法院应如何处理戊公司的反诉?(3分)4. 案例背景:己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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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权转让中的问题很多,这主要与我国对著作权的转让的立法的不完善有关,因此对我国的立法加以完善是必要的。
本文就此提出立法的建议,以期推动对此问题的探索。
关键词:著作权转让;登记;转让合同;法律完善一、引言著作权转让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较为模糊,仅有一些零星性规定,几属空白。
然而,在当代社会中,以著作权转让为主要内容的版权贸易活动则与日俱增。
2004年,深受公众喜爱的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的作者被四个著作权购买者先后起诉至法院,起因是作者将该作品分别转让给了四个人。
最近,网络歌曲《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的“一女多嫁”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1]之所以频频发生著作权的一女多嫁”现象,有人认为是因为作者不懂法,有的则认为是受到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驱使。
其实并不尽然。
“一女多嫁”现象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著作权转让制度:一方面,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允许著作权人转让著作财产权;另一方面,却没有建立起保护著作权交易安全的相应制度。
而著作权的特性又使得在著作权交易中特别容易发生“一女多嫁”现象。
首先,著作权权利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各国著作权法均赋予著作权人形式多样的权利,并且可以就著作财产权的各个权项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当著作权人向不同的对象分别就某一项或某几项财产权进行转让时,就使得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而且是多个)成为同一作品的共同权利主体,而当著作权人就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利进行重复转让时,就产生了本文所要规制的“一女多嫁”问题。
其次,著作权的客体与传统的“物”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被客观化了的人类的精神思想,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无存在的形体。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的特点,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不能发生实在而具体的控制,权利的转移也无需进行“有形交付”,因而,著作权是否已经转让不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察知。
[2]在知识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知识的巨大价值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的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的权利多样性、客体无形性的特性,使得著作权人在特定利益的刺激下滥用著作权而对其著作权“一女多嫁”成为可能。
换言之,著作权权利多样性、客体无形性等特性是著作权“一女多嫁”泛滥的前提渊源。
笔者试从立法的角度阐述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完善,以作引玉之砖,唤起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
二、我国有关著作权转让的立法及其弊端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或几项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从而使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或几项或全部著作财产权新的著作权人的法律行为。
[3]著作权能否转让是我国著作权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民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和一般物的财产权有所不同,它可以离开物权而存在,但又依赖于物权,因此,著作权可以与其载体的物权分离而且可以回收。
另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与物权不可分,著作权随物权的转移而转移,著作权只能是授权使用。
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的条款,但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也规定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转让。
[4](1)通过合同的约定转让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2)继承转让。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让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有权保护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因此,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方式实现转让。
(3)法律规定转让著作权。
如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仅享有著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归单位(如电影制片厂)所有,按著作权应当属于创作作品的人的原则,如果不转让,单位何以能享有著作权?事实上,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中蕴涵了著作权能转让的机制。
综上所述,从理论上讲,著作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能够转让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著作权的转让制度,只承认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制度,致使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和利用工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5]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制度的弊端更突出:1.许可使用制度不能很好地保护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权利。
因为在许可使用制度中,一旦作品被盗版,著作权受到侵犯,被许可人一般不具备独立向盗版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面对盗版者,被许可人无权利起诉,而作者(或著作权人)有权利而无力,即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转让制度中,受让人有权行使受让的著作权,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利于保护著作权。
2.影响著作权贸易。
因为我国舍弃著作权转让制度,不利于国与国之间的著作权贸易,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相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这种法律制度的障碍愈加明显。
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著作权及相关权”中明确规定“被保护的著作权是可以自由地分别利用和转让的。
”而我国舍弃著作权的转让制度显然是与WTO的有关规则相悖,这将影响我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的著作权贸易。
同时,一旦有关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协议发生纠纷,按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适用的理论,适用合同缔约地国家的准据法,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不利的还是中方。
3.不利于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
作品只有在传播中才能实现其经济和社会价值,对于作者来说,传播作品所需的技术、物质手段往往是力所不能及的。
因此,通过转让制度,作者将一项或数项著作权转让给传播者,可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能激发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著作权转让制度,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更多地只能束之高阁,作者不能通过著作权的行使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和积极性,易导致整个社会的文化创作的萎缩。
这与我们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在我国确立著作权的转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完善著作权的转让可分为全部转让和有限转让。
著作权的全部转让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权中的全部财产在无时间和地域限制下,转让给他人,俗称“卖绝”。
著作权的有限转让或部分转让是相对于卖绝而言,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将作品财产权的一项或数项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地域内转让给受让人行使,期满后返还给作者或著作权人。
在国际著作权领域,一些国家或地区既允许著作权的全部转让,也允许有限转让,并赋予著作权人选择的自由。
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应允许作者或著作权人将作品的财产权转让。
为了克服实施著作权转让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应对我国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增加以下内容:1.建立著作权转让合同制度。
承认转让制度,有人担心出版者会利用优势地位对作者提出苛刻条件,损害作者的利益。
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因为一份著作权转让合同,它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范。
民法、合同法中的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成为转让著作权的准则,如果出现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可以援用“显失公平”的法理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因此,建立强制性的著作权书面转让合同制度,由转让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保护了著作权利的完整有效,又促进著作权使用的规范有序,保证著作权得到充分地实现。
[6]综上所述,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基本要点,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著作权转让须在著作权保护期内。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丧失著作权的,其转让无效;(2)合同除有双方合意的实质性条款外,还应有书面形式,并以适当的方式登记并公告,否则合同无效;(3)合同须对转让的每一项权利分别说明;(4)明确权利转让的期限、范围;(5)著作权全部转让的,不得涉及作者的未来作品,对订立合同时未预见的权利也不能事前转让;(6)非作者作为原始著作权人时,转让著作权不得损害有关作者的权益。
2.建立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制度。
转让合同订立后须经过登记或者备案程序,否则受让人不能提起侵权之诉或者对抗第三人。
在我国,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作品不登记仍然受著作权法保护。
随近代物权发展之结果,物权已由直接利用逐渐走向价值化、抽象化之趋势,此登记制度即有共同需要。
登记制度成为近代不动产物权之共同公示方法,遂为大势所趋,水到渠成。
而登记之实施,如能完备健全,亦确属最佳之物权公示方法。
”[7]而著作权亦属于价值化、抽象化之权利,且登记具有客观化的外部表征和国家权威性的保证,因此,登记亦为著作权转让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
由于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对著作权的转让有重要意义,因此,登记机关须有足够的权威。
而国家版权局的职能和地位,成就其为著作权转让登记机关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3.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实行自律性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只有成立于1992年12月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该协会为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法人,凡是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品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人都可成为会员。
)[8]不能适应我国及国际对著作权保护的要求。
因此,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明确集体管理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基本权限和国家监督机制。
改变由个人管理著作权的单一形式,逐步转化成集体管理著作权的模式,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不仅成为著作权人的服务机构,同时成为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机构。
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著作权转让中大量的日常事务如登记、付酬、纠纷调解等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保护。
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对转让合同进行备案,并从宏观上进行监控,形成高效的管理体制,保障我国著作权保护和利用事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查昭:《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楚天都市报。
[2]屈茂辉:《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分析》,《求索》2004年第7期。
[3]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叶金强:《公信力的法律构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孙宪忠:《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反思》,《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6]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刘青田:《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5年版。
注释:[1] 查昭:《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