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著作权法作为一项旨在保护创作人权益的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他人利用著作权作品的程度和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合理使用原则,以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公众对信息获取的需求。
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
一、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与适用条件合理使用原则是一种法律上认可的例外制度,允许他人在不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其内涵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非商业性使用:合理使用原则通常适用于非商业性目的下的使用。
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批评、新闻报道等使用著作权作品,一般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
2.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原则还允许他人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作品。
例如,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政策宣传、公众教育等方面使用著作权作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3.合理范围:合理使用原则要求他人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
具体判断合理范围需考虑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数量和程度等因素。
二、合理使用原则的案例分析1.著作权与互联网搜索引擎互联网搜索引擎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在使用网络上的著作权作品时,涉及到合理使用原则。
以谷歌搜索为例,谷歌允许通过其搜索引擎搜索并显示与所查询内容相关的信息和摘录,这一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然而,如果搜索引擎直接提供完整的著作权作品,可能涉及侵权问题。
2.新闻报道中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通常需要引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以达到信息传递的目的。
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体可以在报道中引用并展示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或视频等内容,但应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引用的目的、篇幅、来源等。
3.教育领域中的合理使用在教育和科研领域,为促进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原则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学生、教师可以在教育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例如教科书中引用相关研究成果,教师在课堂上播放相关视频资料等。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和共享知识,允许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十分含糊不清,给实际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但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新闻报道、教学、研究以及文化表演等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依然模糊不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常常陷入法律争议之中。
再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权程序繁琐。
著作权人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行使自己的合理使用权利,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使得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消耗,从而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应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属于侵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给予明确指引,避免模糊和争议问题的发生。
其次,简化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
建立快速且低成本的合理使用确权机制,减少著作权人和合理使用者的纠纷,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一种简化登记手续的机制,以便更加便捷地行使合理使用权。
再次,加强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可以通过设立合理使用的网站、开展权益保护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普及。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限制指的是对于原创著作的使用和复制的法律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fair use)则是在著作权限制下的一种例外规定,允许在一定情况下自由使用原创著作,而不需要经过版权持有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对知识和创造的公平使用,并平衡著作权法带来的利益和限制。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原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使用是否合理,以平衡版权的保护和公众对知识的合理利用。
以下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些应用和原则:首先,判断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关键。
合理使用的目的通常是教育、学术研究、评论和新闻报道等非商业用途。
如果使用是为了商业目的,那么就很难判断为合理使用。
其次,合理使用需要考虑使用的性质和目的。
使用原著作作为引用或参考的情况下,往往更容易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例如,学术研究中的引用、评论文章中的引用和截图等等,这些使用一般都是为了展示或分析原著作而不是替代它。
第三,考虑使用的数量和重要性。
对于原著作的使用数量越少越好,特别是一些超过合理范围的数量可能会被认为是侵权。
例如,使用原著作全部内容或大部分内容而非仅仅引用的情况下可能会违背合理使用原则。
第四,判断效果对原著作市场的影响。
如果使用对原著作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例如竞争性替代原著作的市场,那么很难认定为合理使用。
相反,如果使用增加了原著作的市场价值,那么可以认为是合理使用。
最后,合理使用还需要考虑使用的性质和市场环境。
例如,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对合理使用有不同的规定,对于非营利组织或教育机构可能会有更宽松的限制。
总的来说,合理使用制度在平衡著作权法益和公众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保护了个人表达和研究的自由。
然而,合理使用也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确保不会对原著作的商业市场产生重大损害。
浅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利 。著 作 权 的主 体 即 著作 权 人 , 作 品 享 对
有 著 作 权 的人 ,包 括 作 者 和 其 他 著 作 权 人 .其 中作 者 是 指 直 接 参 加 作 品 创 作 的 人 , 国 《 作 权 法 》 1 条 明确 规 定 :创 我 著 第 l “
作 作 品 的公 民是 作 者 。 ” 他 著 作 权 人 是 其
指 依 合 同或 继 承 取 得 著作 权 的 人 , 我 国 如 《 承 法 》 定 , 民所 享 有 的 著 作 权 中 的 继 规 公 财 产 权 利 可 以作 为遗 产 , 公 民 死 亡 后 由 在 其 继 承 人 继 承 。 作 权 的客 体 是 指 表 现 形 著 式 具 有 独 创性 和 客 观性 特 点 的作 品 。 国 我 《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条 明 确 规 定 :著 著 第2 “ 作 权 法 所 称 的 作 品 , 指 文 学 、 术 和 科 是 艺
如下特点 :
但 是 进 入 2 世 纪 中期 以来 , 着 新 技 术 的 0 随 冲击 , 数 众 多 的 家 庭 和 个 人 在 合 理 使 用 为 规 贝 的庇 护 下 。 意 复 制 着 著 作 权 人 的 作 0 肆
第 一 ,适 时拓 展 了 使 用 主 体 的 范 围 ,
原 规 则 只 是 规 定 了 自然 人 、 法 人 中 的学 校 、 书 馆 、 刊组 织 、 刊 组 织 、 播 电 图 期 报 广
作 品 的 载 体 .就 可 以对 其 内 容 进 行 阅读 、
著 作 权 , 称 版 权 ,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也 有 分 。狭 义 的 著 作 权 是 基 于 文 学 、 术 和 科 艺 学 作 品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赋 予 其 作 者 所 专 有
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 谈 我 国 的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董翔翔 漆海 峰
( 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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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 04 ) 0 2 0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 - 0 5 0 1 0 — 2 X 2 1 )2 0 3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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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 识码 : A
摘要 : 合理使 用是对著作权 的 最重要 的限制制度 函为各 国所普遍确认 , 对于 平衡公众 与著作权人之 阃的 利益冲 突、 它 促进作 品 的传播与使用 而带 动社会 文化事业的 发展与繁 荣起 到了 重要 的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 我国的著作 权舍理使 l 制度还很 不 进 用
完善 因此 。 何 科 学 理 性地 完 善 我 国 的 合理 使 用制 度 。 定相 关 的判 断规 则意 义 重 犬 。 如 制 关 键 词 : 理使 用 制 度 完善 合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的 含 义 ( ) 作 权合 理使 用 的含 义 一 著
绘画 、 摄影 、 录像 ; ( 一 ) 中 国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已经 发 表 的以 汉语 言 十 将 法 文 字创 作 的作 品 翻译 成 少 数 民族 语 言 文 字作 品在 国 内 出版 发 行 ; ( 十二 ) 将已经发 表的作 品改成盲文 出版 。 前 款 规 定适 用 于对 出版 者 、 演者 、 音 录像 制作 者 、 播 电 表 录 广 台、 电视 台 的权 利 的限 制 。 这 1 情 形 被 认 为 是 我 国《 作 权 法 》 立 的 合 理 使 用 方 2种 著 确 式 。 为 了规 范使 用 者 的合 理 使 用 行 为 , 防止 著 作 权 人 的权 益 受 到 不 应 有 的损 害 , 国《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20 我 著 (0 2年 9月 1 日施 5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合理使用的概念、原则、范围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合理使用的原则1. 平衡原则: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2. 比例原则:合理使用的程度应与所实现的目的相适应,不应过度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3. 公开原则:合理使用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四、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新闻报道: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报道新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6. 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9. 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0. 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
五、合理使用的限制尽管合理使用制度为他人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便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限制:1. 使用目的: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合法、正当,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并应当支付适当费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2)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等方式时,也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原则,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理使用条件:1. 为教学、研究或者欣赏,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注明出处。
2. 为商业目的,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支付适当的合理使用费用。
3. 为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此外,合理使用制度还涉及到一些使用原则,如正当性原则、非侵犯原则、自愿原则等。
拓展: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避免滥用和过度收费。
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和范围,避免过度使用或侵权使用等问题。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精品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论文摘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内容,在调节著作权人、公众利益方面起着平衡的作用,但同时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规则。
本文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及原则,最后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内涵(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我国国内各学者对合理使用这一制度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
”也有表述为“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还有学者表述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得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也有学者表述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
不管使用哪种定义表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都应把握如下几点: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
法律不但要对其加以确认,还要对此加以保护。
即法律不仅依法赋予使用者有合理使用的特权,还要对此特权加以保护,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版权公约与各国版权法都实行了合理使用原则来限制作者的专有权。
我国也不例外,把合理使用制度放在了“著作权的限制”一章中。
总之,对使用者权利的赋予,都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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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摘要]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对合理使用行为具有决定作用。
但目前缺乏一套系统有效的判断使用行为合理与否的机制。
试图通过阐述合理使用的基本涵义,探究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期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
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关键词]合理使用;标准;立法模式一、合理使用的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该著作权人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同时要求此使用行为建立在非营利性的基础上,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而存在的。
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及程度上的限制来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目的在于维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各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主要有两种:要素主义和规则主义。
要素主义把合理使用行为的构成概括为若干具体的要素,符合这些要素的就构成合理使用;规则主义则将合理使用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规定下来,符合这些类型的行为就构成合理使用。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学者们将这十二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分别归纳为:私人利用权、引用权、新闻利用权、媒体互相利用权、公开演说的利用权、教学与科研目的利用权、公务利用权、公共文化机构复制权、无偿演艺表演用改作权、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非接触式利用权、“汉译少”利用权、盲文复制出版利用权。
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十二种可以认为是合理使用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规则主义立法模式。
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各有利弊。
因素主义具有较高的概括性决定其相对来说更能穷尽合理使用的范围,但面对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公众不易于从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获得对未来行为是否合法的预测;规则主义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但立法的滞后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规则主义的列举方式始终会落后于现实中出现的合理使用的情况。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依据“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是著作权领域中最为突出的矛盾。
如何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著作权保护的历史进程中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著作权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私权,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特定的独占权利,以激励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
同时,对著作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必然限制和影响知识的传播和利用。
但是,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是激励创新和发展社会文化,另一方面又限制了对知识的自由利用,这种矛盾必须依靠一种制度来进行调和。
由此,合理使用制度应运而生。
公平,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
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维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作品传播和使用,实现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因此,作为独占权利的著作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应阻滞作品被他人合理使用和传播,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公平所在。
知识文化的发展是一代一代不断努力和累积的结果,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创作活动不可能获得成功。
创作活动需要不断借鉴他人的成果,同样的也不应阻止他人合理利用自己的作品。
为保证信息的获取享有和不断交流传播,为更多更好的创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著作权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
另一方而,对著作权人来说,作品得到广泛传播也是他们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对著作权的过度保护,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效率。
合理使用是在权衡各方利弊得失的基础下,为获取总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
承认他人对作品可以进行合理使用,允许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而使用,就是为了实现作品的利用效率。
在保障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传播以及著作权人能够通过市场活动收回其创作该作品所投入的成本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进行一定的划分,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社会公众无偿直接使用,而这种无偿的直接的使用又不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通过这种划分,避免了每一次对作品的使用都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减少了额外的成本,从而实现作品得到正确的利用和传播,同时信息资源也能得到优化配置的良好效益。
合理使用制度能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定的平衡和协调关系中得到尽可能大的满足。
四、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体现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12种具体情形中。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各种新技术也不断地被广泛应用,再加上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的缺陷,面对现实中正在出现的虽不在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但又确实符合合理使用立法宗旨的情况,我们就会有点无从下手了。
鉴于此,有必要对合理使用设定适合的判断标准。
借鉴《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和美国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第一,判断他人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看该使用行为是否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利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地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分散和平衡。
”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产品的需求是合理使用的出发点,同时兼顾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范围内对著作权人做出一定的限制,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在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上,以能否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为判断标准。
诚然,法律要赋予著作权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自己的创作成果拥有独占的权利,以更好地激发其创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律又要满足和保障社会公众获取和使用知识产品的需求,促进知识的交流和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励作品的再创作,以提高社会整体的科学文化水平。
因此,利益平衡成为判断使用行为是否合理的最基本准则。
第二,使用行为的目的。
这里的使用目的有两个方面的内容:(1)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非以营利为目的。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而使用、图书馆等为陈列保存需要而使用或者为其他非营利性目的而使用等等,这些使用行为都是非营利性质并且是为社会发展需要而为之的;(2)使用目的必须正当。
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公众对社会知识信息的知悉权,使用行为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其目的必须是出于善意并促进公益才能成立合理使用。
第三,使用行为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这一判断标准主要从保护著作权人的优先权利方面考虑。
反过来说,过度强调他人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合理使用甚至不惜牺牲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益无异脱离了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宗旨。
在社会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应更趋向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
只有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才有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限制的实体基础。
第四,使用作品的程度。
这个判断标准可以从量和质两方面进行分析。
在创作中少量引用原作内容是进行创作活动所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但是,大量引用原作内容则有可能构成抄袭,属于侵权行为。
使用的篇幅越大,越有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就越脱离合理使用的本质;与此同时,如果引用原作品少量内容但却是原作品最能表达著作权人主旨思想或者最能体现原作品独创性的,也可能构成侵权,自然也不在合理使用范畴内。
法律所保护的合理使用应是引用、有限复制的非实质性适用。
第五,使用行为不得侵害作品的经济价值。
使用目的是主观层面的判断标准,使用行为对经济价值的影响则属于客观层面的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是否侵害作品实质或者潜在的市场价值是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合理的—个重要的标准。
即使使用者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利益,只要损害了著作权人作品实质的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就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六,使用行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作品名称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