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嬗变与挑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焦点和热点。
在这个背景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合理利用和使用。
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同时也保障公众的知识获取和信息交流。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创新合法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有利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经历了嬗变。
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主要体现在图书馆、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学、研究、学习等用途上。
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数字化平台以及社交媒体的兴起,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也得到了拓展和扩大。
现在,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媒体获取大量的信息和知识,这就需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和适应。
当前,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嬗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的完善:随着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家的法律体系也纷纷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美国通过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加强了对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欧盟也通过了《信息社会服务指令》,明确了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和合理使用制度。
2. 技术手段的创新: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也带来了新的技术手段和工具,这些新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例如数字水印、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利益。
3. 社会观念的改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知识的获取和使用也有了新的认识和观念。
知识共享、开放获取的理念在数字化时代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同和推广,这也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可能。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著作权法作为一项旨在保护创作人权益的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他人利用著作权作品的程度和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合理使用原则,以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公众对信息获取的需求。
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
一、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与适用条件合理使用原则是一种法律上认可的例外制度,允许他人在不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其内涵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非商业性使用:合理使用原则通常适用于非商业性目的下的使用。
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批评、新闻报道等使用著作权作品,一般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
2.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原则还允许他人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作品。
例如,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政策宣传、公众教育等方面使用著作权作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3.合理范围:合理使用原则要求他人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
具体判断合理范围需考虑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数量和程度等因素。
二、合理使用原则的案例分析1.著作权与互联网搜索引擎互联网搜索引擎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在使用网络上的著作权作品时,涉及到合理使用原则。
以谷歌搜索为例,谷歌允许通过其搜索引擎搜索并显示与所查询内容相关的信息和摘录,这一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然而,如果搜索引擎直接提供完整的著作权作品,可能涉及侵权问题。
2.新闻报道中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通常需要引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以达到信息传递的目的。
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体可以在报道中引用并展示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或视频等内容,但应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引用的目的、篇幅、来源等。
3.教育领域中的合理使用在教育和科研领域,为促进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原则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学生、教师可以在教育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例如教科书中引用相关研究成果,教师在课堂上播放相关视频资料等。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和共享知识,允许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十分含糊不清,给实际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但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新闻报道、教学、研究以及文化表演等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依然模糊不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常常陷入法律争议之中。
再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权程序繁琐。
著作权人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行使自己的合理使用权利,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使得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消耗,从而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应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属于侵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给予明确指引,避免模糊和争议问题的发生。
其次,简化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
建立快速且低成本的合理使用确权机制,减少著作权人和合理使用者的纠纷,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一种简化登记手续的机制,以便更加便捷地行使合理使用权。
再次,加强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可以通过设立合理使用的网站、开展权益保护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普及。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

2022年第11期总第413期VIEW ON PUBLISHING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文/李铭轩【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与我国合理使用的封闭式立法模式、涵盖的范围过窄以及立法上的应对迟缓有关。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兜底性条款,回应了这一问题,但是这一条款将“其他情形”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应对的效果相对有限。
为了更好地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我国应借助修订相关法规的机会,改变封闭式立法模式,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并提高立法的更新频率,保证实现克服规则僵化的预期效果。
【关 键 词】合理使用;规则僵化;封闭式立法模式;其他情形【作者单位】李铭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45-1216/g2.2022.11.010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合理使用规则的修改受到广泛的关注。
不少意见认为,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法)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不能有效地适应现实需求,应通过修订法律解决这一问题[2-3]。
立法机关对此作出了回应,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4条第1款新增一项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简称“其他情形”条款)。
不过,这次修改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尘埃落定后,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一、我国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我国的合理使用规则主要由旧法第22条和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构成。
其中,旧法第22条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项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与第7条也列举了一些合理使用的类型。
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 谈 我 国 的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董翔翔 漆海 峰
( 上海交通大学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上海
2 04 ) 0 2 0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 - 0 5 0 1 0 — 2 X 2 1 )2 0 3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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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 识码 : A
摘要 : 合理使 用是对著作权 的 最重要 的限制制度 函为各 国所普遍确认 , 对于 平衡公众 与著作权人之 阃的 利益冲 突、 它 促进作 品 的传播与使用 而带 动社会 文化事业的 发展与繁 荣起 到了 重要 的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 我国的著作 权舍理使 l 制度还很 不 进 用
完善 因此 。 何 科 学 理 性地 完 善 我 国 的 合理 使 用制 度 。 定相 关 的判 断规 则意 义 重 犬 。 如 制 关 键 词 : 理使 用 制 度 完善 合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的 含 义 ( ) 作 权合 理使 用 的含 义 一 著
绘画 、 摄影 、 录像 ; ( 一 ) 中 国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已经 发 表 的以 汉语 言 十 将 法 文 字创 作 的作 品 翻译 成 少 数 民族 语 言 文 字作 品在 国 内 出版 发 行 ; ( 十二 ) 将已经发 表的作 品改成盲文 出版 。 前 款 规 定适 用 于对 出版 者 、 演者 、 音 录像 制作 者 、 播 电 表 录 广 台、 电视 台 的权 利 的限 制 。 这 1 情 形 被 认 为 是 我 国《 作 权 法 》 立 的 合 理 使 用 方 2种 著 确 式 。 为 了规 范使 用 者 的合 理 使 用 行 为 , 防止 著 作 权 人 的权 益 受 到 不 应 有 的损 害 , 国《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20 我 著 (0 2年 9月 1 日施 5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第四版)(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 吴汉东

三公平性:精神财 富分享中的法律正
义
四公益性: 价值目标追 求中的法律
正义
五合理性: 制度创设活 动中的法律 正义
二法律经济学与合 理使用制度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 经济学
三信息——公共产 品:合理使用产生
前提之分析
四合理使用 构建理由之
分析
五合理使用 规则之分析
一 “一枚硬币的正 反面”:著作权与言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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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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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一从出版特许
权到著作权: 1
合理使用制度 产生的一般前 提
二两种价值取 向:近代著作
2
权立法思想溯
源
3 三平衡精神:
合理使用制度 的立法动因
4
四从判例法到 成文法:合理
使用制度创建
的历史线索
5
五中国著作权 制度和观念:
历史回顾与思
考
二平等性:主体地 位界定中的法律正
义
一 “理性的公平 正义原则”:合理 使用制度的法律价
著作权合理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使用法律问题立法制度
价值
中国
理论
著作权 使用
权利
吴汉东
制度
问题
著作权
技术
作品
权
内容摘要
合理使用是现代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著作权研究中被美、日学者称为世界性难题。本书通过学说 理论分析和制度规范分析,回答了合理使用领域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作者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借助法历史学、 法哲学、法经济学、宪法学、比较法学,对这一问题进行多维角度的探讨,提出了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合理使 用的正义构成、表达自由优先原则、使用者权利等新的理论命题和观点;同时,运用大量立法、判例资料,分析 了合理使用中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规则适用以及我国著作权修法的合理使用方案等, 在实务研究中评介了国际经验和中国做法。本书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合理使用研究的著作权专著,其研究方法与学 术观点在知识产权界和学术理论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合理使用的概念、原则、范围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合理使用的原则1. 平衡原则: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2. 比例原则:合理使用的程度应与所实现的目的相适应,不应过度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3. 公开原则:合理使用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四、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新闻报道: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报道新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6. 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9. 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0. 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
五、合理使用的限制尽管合理使用制度为他人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便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限制:1. 使用目的: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合法、正当,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郎春如沈阳师范大学【摘要】在著作权法领域之内,一直都存在着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以及使用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风过一定程度上的对峙,为了保持三者利益之平衡,法律设立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即“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和最广泛的限制”,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亦不需向其支付报酬,而是基于正当目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全能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经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同时也是著作权理论和实务研究当中一个最容易惹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所理解的一个规则。
【关键词】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数字网络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界定及构成要件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确立著作权以此来保护文学科学以及艺术作品作者的正当权利。
但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法律并不是赋予了权利人绝对的权利。
目前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l)合理使用指的是在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同时也不构成侵权。
(2)合理使用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并且不必支付报酬从而使用作品。
(3)合理使用是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适当的范围程度内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上述不同著述给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定义从不同的层面上基本概括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一是使用者使用作品既无须征得同意,也不须支付报酬;二是合理使用应当在合理适当范围内,符合正当目的;三是合理使用的结果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主要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2.合理使用须是出于正当目的。
3.合理使用需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4.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当然许可或应该许可,这种使用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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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者:董翔翔漆海峰来源:《大观周刊》2011年第50期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1)12-0035-02摘要: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最重要的限制制度,已为各国所普遍确认,它对于平衡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进而带动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还很不完善,因此,如何科学理性地完善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制定相关的判断规则意义重大。
关键词:合理使用制度完善判断规则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含义(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含义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有权利就会有限制。
同样,对于著作权而言,其也会收到某些方面的限制。
这是因为在一部作品的创作完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吸收前人的劳动成果,同理,著作权人在享有对作品的某项专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正当使用。
如果对著作权的保护过于宽泛则会危急社会的公共利益。
所以,法律一方面在确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另一方面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对于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地域限制、时间限制和权能限制;权能限制又分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多和和强制许可,这其中,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限制的最主要方面。
合理使用,是指行为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既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比如,TRIPs协定第十三条规定: “出于某些特殊情况而在国家立法中对著作权所作的限制,不得与对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并且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在第十条规定了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摄影等合理使用的方式。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这12种情形被认为是我国《著作权法》确立的合理使用方式。
为了规范使用者的合理使用行为,防止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9月15日施行)第二十一条补充规定:“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己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两条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和反限制,它们共同构建了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
2、《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关系作为规定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法律,《著作权法》起着统率的作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它确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也就是说,凡是使用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这12种情形的范畴之内,它就要被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
但是,如果使用者使用作品的行为属于这12种情形的范围之内,他是否就是合理使用呢?比如,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款,如果演出团体甲免费表演了已发表的作品A,该演出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甲也没用收取报酬,那么该行为是否就是合理使用行为呢?显然未必。
因为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甲的表演有损于A作品的形象的话,那么他的行为也构成侵权,并不属于合理使用。
由此可见,使用作品的行为如果属于属于12种情形的范畴之内只是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
《著作权法》确定了合理使用方式的范围,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是进一步规制属于这一范围之内的使用行为。
使用者的行为只有既在这12种方式之内,同时又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两个要求,才能构成合理使用。
三、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建议1、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缺陷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总体来看还存在一些缺陷。
具体表现如下:(1)在立法层面上,《著作权法》是以列举的方式指引使用者的合理使用行为,没有确定兜底条款,难免会存在因时代变化、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导致不能满足现实社会需要的情况出现。
(2)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的缺陷。
比如,甲乙为异国朋友且互通对方国家语言。
有一天甲创作了一部作品尚未发表,他让他的异国朋友乙观看、评阅。
假如乙看后用其母语将该作品翻译了,并将其交给作者甲看翻译的怎么样,试问这侵不侵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很显然,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乙未经甲许可,翻译了其未发表的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不属于合理使用。
但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乙的行为,既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甲的合法利益,如果《著作权法》确认合理使用的范围延及未发表的作品,乙的行为完全可以够得上合理使用。
(3)对于合理使用的数量没有做出规定。
比如《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具体可复制多少的量,是两份、三份、还是五份并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造成了标准的混乱。
(4)对何为“执行公务”及何为“合理范围”没有作出具体限定。
《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这里,法律对于“执行公务”与“合理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倘若国家机关动辄以“执行公务”为名而使用作者作品,很显然,著作权人的权益谈何保护。
2、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建议第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立法必须注入新思想新内涵,要考虑到新形势和新情况,要尽可能的将可以归类合理使用类别的情形纳入其中,比如,现在兴起的互联网数字技术发展所引起的网络版权合理使用问题。
同时,要确定兜底条款,以防出现新情况时而无相关的法律依据。
第二、《著作权法》所规定合理使用的作品不光只包括已发表的作品,还应符合一定条件下地未发表作品。
在国外,相关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有条文规定了对未发表的作品可以进行合理使用。
比如,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2]美国《版权法》第107条、[3]原联邦德国《著作权法》第45条等等。
[4]当然,对于未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要高。
第三、要对合理使用的数量做出规定,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多大的量是合理使用。
比如对《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六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进行定量,具体做法我们可以参考相关国家的经验。
如此,才能规制使用者的行为,防止著作权人的权利遭受不应有的损害。
[5]第四、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修改《著作权实施条例》对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以及“合理范围”作出具体限定,防止国家机关滥用公权力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由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意义重大。
笔者认为,借鉴国内外经验,在实践中解决是否为合理使用的纷争,可借鉴采用以下规则:[6](一)使用作品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关键要区分以商业目的使用和非商业目的使用。
相对于商业性使用而言,非商业性使用由于主要是出于学习、研究的目的,通常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而为合理使用。
但对于商业性使用,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也可以推定为合理使用。
[7](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首先,要区分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的作品只限于已发表作品。
因此,在我国,对于未发表作品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
其次,要注意区分纪实作品和虚构作品。
前者由于其中许多素材和资料都是大家通用的,因此,对其使用构成的侵权可能性较小。
而后者由于是作者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和构思完成的,其往往与现存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其使用更容易构成侵权。
(三)使用作品的程度这要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来把握。
所谓“量”,就是指所引用的作品内容的数量。
如果引用的内容占被引用作品的大片篇幅,很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如果引用的内容在所要创作的作品中占大片篇幅,同样也不构成合理使用。
所谓“质”,就是指所引用的部分在原作中所处于的地位。
如果所引用的内容是被引用作品的精髓之所在,在该作品中处于核心地位和具有重要价值,即使数量少也不能算作合理使用。
(四)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这一标准是从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客观后果来分析的,在判断合理使用中该标准最为重要,常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
但是,如果使用他人作品只是带来一般的、轻微的损害仍构成合理使用,只有给他人作品的价值或潜在市场带来实质性损害才构成侵权。
五、结语在知识经济日益突飞猛进的当今世界,如何使知识为民众所广泛认知和利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至关重要。
著作权合理使用作为一项对著作权人权利限制的制度,其在保障民众对于知识文化的正当需求,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