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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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作者:董翔翔漆海峰

来源:《大观周刊》2011年第50期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1)12-0035-02

摘要: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最重要的限制制度,已为各国所普遍确认,它对于平衡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进而带动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还很不完善,因此,如何科学理性地完善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制定相关的判断规则意义重大。

关键词:合理使用制度完善判断规则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含义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含义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有权利就会有限制。同样,对于著作权而言,其也会收到某些方面的限制。这是因为在一部作品的创作完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吸收前人的劳动成果,同理,著作权人在享有对作品的某项专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正当使用。如果对著作权的保护过于宽泛则会危急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法律一方面在确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另一方面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地域限制、时间限制和权能限制;权能限制又分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多和和强制许可,这其中,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限制的最主要方面。

合理使用,是指行为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既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1]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比如,TRIPs协定第十三条规定: “出于某些特殊情况而在国家立法中对著作权所作的限制,不得与对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并且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在第十条规定了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摄影等合理使用的方式。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这12种情形被认为是我国《著作权法》确立的合理使用方式。为了规范使用者的合理使用行为,防止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9月

15日施行)第二十一条补充规定:“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己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两条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和反限制,它们共同构建了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

2、《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关系

作为规定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法律,《著作权法》起着统率的作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它确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就是说,凡是使用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这12种情形的范畴之内,它就要被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但是,如果使用者使用作品的行为属于这12种情形的范围之内,他是否就是合理使用呢?比如,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款,如果演出团体甲免费表演了已发表的作品A,该演出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甲也没用收取报酬,那么该行为是否就是合理使用行为呢?显然未必。因为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甲的表演有损于A作品的形象的话,那么他的行为也构成侵权,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由此可见,使用作品的行为如果属于属于12种情形的范畴之内只是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法》确定了合理使用方式的范围,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是进一步规制属于这一范围之内的使用行为。使用者的行为只有既在这12种方式之内,同时又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两个要求,才能构成合理使用。

三、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建议

1、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缺陷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总体来看还存在一些缺陷。具体表现如下:

(1)在立法层面上,《著作权法》是以列举的方式指引使用者的合理使用行为,没有确定兜底条款,难免会存在因时代变化、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导致不能满足现实社会需要的情况出现。

(2)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的缺陷。比如,甲乙为异国朋友且互通对方国家语言。有一天甲创作了一部作品尚未发表,他让他的异国朋友乙观看、评阅。假如乙看后用其母语将该作品翻译了,并将其交给作者甲看翻译的怎么样,试问这侵不侵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很显然,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乙未经甲许可,翻译了其未发表的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不属于合理使用。但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乙的行为,既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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